游艇安全管理
游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游艇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提高游艇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游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游艇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2. 游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游艇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游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游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3)负责游艇安全生产设施的检查、维护和更新;(4)负责游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5)负责游艇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三、游艇安全管理制度1. 游艇安全管理:(1)游艇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安全证书等,确保游艇适航;(2)游艇必须配备齐全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灭火器、信号灯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3)游艇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负责游艇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2. 游艇操作人员:(1)游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2)游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游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3)游艇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3. 游艇航行管理:(1)游艇航行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游艇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2)游艇航行时,必须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超速、超载;(3)游艇航行时,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员,确保乘客安全。
4. 游艇停泊管理:(1)游艇停泊时,必须选择安全、稳定的停泊地点,确保游艇安全;(2)游艇停泊时,必须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3)游艇停泊时,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负责游艇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1. 游艇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游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2. 游艇操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
游艇安全管理规范
游艇安全管理规范导言:游艇是一种豪华的休闲娱乐工具,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游艇乘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游艇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游艇安全管理涉及艇体设备的维护、船员培训和应急预案等方面。
本文将介绍游艇安全管理规范,以便游艇所有者和船员遵守并提高游艇的安全性能。
一、艇体设备的维护1.艇体检查:定期对游艇进行全面的艇体检查,包括外观、船底、船面和艇体结构等。
确保艇体完整无损,没有裂缝或其他潜在的结构问题。
2.船舶机械设备维护:定期检查游艇的机械设备,如引擎、发动机、电器设备、油箱等。
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检查漏油情况并及时处理。
3.紧急设备检查:定期检查游艇上的紧急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救生筏等。
确保这些设备完好可用,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
4.维修记录:及时记录艇体设备的维护情况和维修记录,并妥善保存。
这些记录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二、船员培训1.船员合格证书:所有游艇船员都应该持有相应的合格证书。
合格证书要求船员具备基本的船舶知识和技能,包括紧急情况处理、航行规则、导航知识等。
保证船员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2.紧急事件演练:定期组织紧急事件演练,包括火灾、海难、落水等突发情况。
船员应熟悉紧急情况处理程序,掌握救援技能,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3.船员职责和协作:明确每个船员的职责和任务,并加强船员之间的协作和沟通。
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高效地展开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
三、应急预案1.制定应急预案:根据游艇的型号和规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预案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和处置措施,以及人员撤离和救援等。
预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更新,并让所有人员熟悉和掌握。
2.应急设备准备:根据应急预案,进行应急设备的准备工作,包括医疗设备、通信设备、救生设备等。
确保这些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供应。
3.事故报告和分析: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的报告和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并采取措施加以改善,从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游艇制造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游艇制造安全管理,保障游艇制造过程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游艇制造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游艇制造企业(以下简称“游艇制造企业”)的游艇制造活动,包括游艇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检验检测、运输储存、售后服务等全过程。
第三条游艇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条游艇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游艇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五)应急管理制度。
第六条游艇制造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确保生产环境安全。
第七条游艇制造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第八条游艇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设计与原材料采购第九条游艇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行业要求,确保游艇安全性能。
第十条游艇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十一条游艇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设计文件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游艇制造企业应当对原材料采购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游艇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制度,明确采购流程、质量要求、检验标准等。
第十四条游艇制造企业应当对原材料进行入库检验,确保原材料质量合格。
第三章生产制造第十五条游艇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生产流程、操作规程、质量要求等。
第十六条游艇制造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确保生产环境安全。
游艇安全管理生产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游艇运营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游艇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游艇运营、维护、保养、租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游艇安全管理生产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游艇运营安全。
第四条游艇安全管理生产工作应实行企业主体责任,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游艇安全管理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游艇安全管理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游艇安全管理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一)组织制定游艇安全管理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三)定期检查游艇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四)督促、检查游艇运营中的安全隐患整改;(五)组织游艇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一)遵守游艇安全管理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技能;(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四)掌握游艇操作技能,确保游艇安全运行。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游艇安全管理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二)游艇安全管理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游艇安全技术知识;(四)游艇事故案例分析;(五)应急处置和救援知识。
第十一条企业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开展游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一)游艇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二)游艇船体、动力系统、通讯设备等是否正常运行;(三)游艇救生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四)游艇消防设备是否完好;(五)游艇安全标志、标识是否齐全、清晰。
游船航行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游船航行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游船航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的各类游船,包括但不限于游艇、游船、观光船、游轮等。
第三条游船航行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游船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确保游船航行安全。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五条游船所有人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
第六条游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具备良好的适航性能。
第七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设备、设施齐全有效。
第八条游船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救生、通信等安全设备,并确保其完好。
第九条游船应当设置明显、易于识别的船名、船籍港、船舶类型等标识。
第十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建立船舶档案,包括船舶基本情况、航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
第十一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游船航行前,船长应当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适航。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游船航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四条游船航行应当选择安全航道,避开危险区域。
第十五条游船航行应当保持安全距离,不得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
第十六条游船航行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按照规定航速行驶。
第十七条游船航行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并确保救生设备完好。
第十八条游船航行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确保消防设备完好。
第十九条游船航行应当配备合格的船员,并确保船员在岗。
第二十条游船航行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规,防止污染水域。
第四章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二十一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游船航行过程中,如遇险情,船长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中国游艇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游艇活动安全,防止游艇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游艇生产、销售、租赁、使用、维修、保养、回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游艇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游艇生产、销售、租赁、使用、维修、保养、回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游艇安全条件第六条游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新生产的游艇,应当取得国家海事局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八条游艇所有人或者使用者应当对游艇进行定期检验,确保游艇符合安全标准。
第九条游艇应当配备以下安全设备:(一)救生设备: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筏等;(二)消防设备:灭火器、消防栓等;(三)通信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对讲机等;(四)导航设备:GPS导航仪、雷达等;(五)照明设备:航行灯、锚泊灯等;(六)其他安全设备:根据航行环境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十条游艇的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包括:(一)船长:具有相应的船长资格证书;(二)驾驶员:具有相应的驾驶员资格证书;(三)其他船员:根据工作需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游艇所有人或者使用者应当对游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章游艇活动管理第十二条游艇活动应当在合法的游艇活动区域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游艇活动的航线。
第十三条游艇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距离;(二)不得超载、超速;(三)不得在禁航区域、危险区域活动;(四)不得擅自改变游艇的用途;(五)不得在游艇上从事违法活动。
游艇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游艇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游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游艇运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游艇运营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各部门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2. 游艇运营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游艇运营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检查游艇设备设施,确保游艇运营安全。
3. 游艇驾驶员及工作人员负责游艇的驾驶、操作和保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确保游客安全。
三、安全管理制度1. 游艇设备设施管理(1)游艇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禁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
2. 游艇驾驶员及工作人员管理(1)驾驶员及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操作和应急处理能力。
(2)驾驶员及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驾驶员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游客安全。
3. 游客安全管理(1)游客应遵守游艇规定,听从驾驶员及工作人员的安排。
(2)游客应穿戴救生衣,乘坐游艇时保持秩序。
(3)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上艇。
4. 应急预案管理(1)制定游艇运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措施。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四、监督检查1. 游艇运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游艇运营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游艇运营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驾驶员及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安全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五、奖惩措施1. 对在游艇运营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个人和集体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游艇运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引言概述: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在游艇行业中是非常重要的,它旨在保障游艇的安全性和乘客的舒适度。
本文将从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定义和背景出发,详细介绍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五个主要方面,包括船员要求、船舶设备、航行规则、应急措施以及游客指引。
通过深入了解这些规定,游艇企业和游艇用户将能够更好地理解游艇的安全要求,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游艇的安全性。
正文内容:一、船员要求1.船员资质: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中要求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船员资质证书,包括船长、船员、机械师和水手等。
这些证书是船员是否具备从事游艇工作的必备条件。
2.培训要求: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船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包括游艇操作技能培训、救生和船舶紧急情况的处理培训等。
这些培训将帮助船员掌握必要的技能和知识,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二、船舶设备1.救生设备:游艇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游艇必须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包括救生圈、救生衣、救生艇等。
这些设备的配备数量和存放位置都需要符合规定要求,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投入使用。
2.消防设备: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游艇必须安装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泵等。
这些设备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以应对潜在的火灾风险。
三、航行规则1.航道规定:游艇在航行时必须遵守海上交通规则,包括保持安全间距、避让其他船只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游艇安全航行,避免与其他船只发生碰撞等事故。
2.速度限制: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游艇在不同的航区和水域中有相应的速度限制。
这些限制是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避免对其他船只和海岸设施造成影响。
四、应急措施1.应急预案:游艇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游艇拥有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联系方式、船舶撤离计划以及救援协调等。
这些预案将帮助游艇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采取行动并得到及时救援。
2.事故报告: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中要求游艇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需要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进行事故调查。
这些报告和调查将有助于发现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游艇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保障游艇航行安全,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防污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游艇的航行、停泊、作业等活动,以及游艇俱乐部、游艇所有人、游艇操作人员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职责1. 游艇俱乐部(1)建立健全游艇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安全防污染责任。
(2)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游艇安全防污染工作的日常管理。
(3)为游艇提供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
(4)加强游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游艇所有人(1)按照规定,为游艇办理船舶检验、登记等相关手续。
(2)确保游艇具备安全航行条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3)为游艇配备合格的航行资料,如海图、航行日志等。
(4)加强对游艇操作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
3. 游艇操作人员(1)遵守游艇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游艇航行安全。
(2)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3)加强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四、安全防污染措施1. 航行安全(1)游艇在航行前,应检查船舶状况,确保船舶适航。
(2)游艇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救生筏、消防器材等。
(3)游艇在航行过程中,应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距离。
(4)遇有恶劣天气、海况等特殊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2. 防污染(1)游艇应配备防污染设备,如油水分离器、生活污水处理器等。
(2)游艇在航行过程中,应合理使用燃油,减少排放。
(3)游艇产生的垃圾、废弃物等,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4)游艇在停泊期间,应关闭发动机,减少污染排放。
五、监督与处罚1. 游艇俱乐部、游艇所有人、游艇操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2. 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或污染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游艇是游艇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游艇的定义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游艇是指用于游览、运动、休闲娱乐、科学研究、教学等非商业性目的,船长不超过50米的船舶。
二、游艇安全管理规定1. 游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游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游艇安全管理,确保游艇安全运行。
2. 游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并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
安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筏、灭火器、信号设备、导航设备、通讯设备等。
3. 游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对游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游艇的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要求。
4. 游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制定游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并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
5. 游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建立游艇档案,包括游艇的基本信息、安全设备清单、维护保养记录、事故处理记录等。
6. 游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游艇航行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船员,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2)游艇航行时,应当遵守航道、锚地、停泊区等管理规定。
(3)游艇航行时,应当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航行情况。
(4)游艇航行时,应当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
(5)游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对游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7. 游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对游艇进行以下检查:(1)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等是否齐全、有效。
(2)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等是否齐全、有效。
(3)船舶结构、设备、系统等是否安全可靠。
(4)船舶的燃油、润滑油、冷却水等是否充足。
8. 游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三、法律责任1. 违反《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船舶证书。
2. 因违反《游艇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游艇所有人、使用人未按照规定配备、维护、保养安全设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游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游船、游艇水上交通安全,预防水上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游船、游艇经营、使用、管理、维护、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游船、游艇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管理、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持续改进。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游船、游艇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游船、游艇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第二章游船、游艇经营许可第五条经营游船、游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游船、游艇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游船、游艇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个体工商户资格;(二)具备相应的游船、游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游船、游艇;(四)具备合格的游船、游艇操作人员;(五)具备必要的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六)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游船、游艇安全管理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游船、游艇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经营者需重新申请办理。
第八条游船、游艇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九条游船、游艇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游船、游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游船、游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游船、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检验证书;(二)游船、游艇应当配备合格的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三)游船、游艇应当配备合格的船员,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四)游船、游艇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五)游船、游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游船、游艇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航线、规定速度航行;(二)不得在禁止通航的区域内航行;(三)不得超载、超速航行;(四)不得酒后驾驶;(五)不得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航行。
2024年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游艇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游艇的服务与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游艇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游艇及其乘员航行、停泊、出入境和游艇俱乐部(游艇会)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口岸查验机关是指派驻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海关、检验检疫机构、边防检查机关。
第二章检验、登记第四条游艇在水域航行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国家认可的其他适航性证明文件。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所确定的适航范围或相当的航区内航行。
未持有上述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的境外游艇,可向船检机构申请核发游艇适航性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
第五条对于持有国家认可的游艇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免予提供图纸资料。
第六条住所不在本地的游艇所有人,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以在本地申请办理游艇船舶登记手续。
第三章安全保障第七条游艇驾驶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方可驾驶游艇。
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境外居民,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在____水域短期内(____日)驾驶游艇,无需换证。
需长期在____水域驾驶游艇的境外居民,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境外游艇可不实行强制引航。
第九条境外游艇可以在经主管机关批准开放的港口、游艇码头、停泊点、海上游览景区停靠,开展游览观光活动。
不得在非开放的港口停靠并上下人员。
第十条在____水域活动的游艇,应配备艇载定位识别等装置,配备的装置应当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拆卸。
第十一条游艇在航行中临时停泊,应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不得在主航道、禁航区、安全作业区及其他公布的禁止停泊水域停泊。
第十二条游艇遇险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驾驶员及其他乘员应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五章(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游艇检验与证书第七条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二)更换主要部件或者进行重大改造的;(三)在船舶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时,发现游艇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九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船舶检验证书,并在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中携带。
第十条游艇所有人申请船舶检验证书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游艇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游艇技术资料;(三)船舶检验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及时更换或者补办损坏、丢失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章游艇航行与停泊第十二条游艇进出港口,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游艇在航行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航线航行;(二)保持安全航速;(三)遵守航行信号规定;(四)保持与船舶安全距离;(五)遇有恶劣天气、浓雾等特殊情况,应当减速或者停航。
第十四条游艇停泊,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安全、适宜的停泊地点,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游艇安全距离;(二)遵守停泊信号规定;(三)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航行和停泊;(四)不得在航道、锚地、禁航区等禁止停泊的区域停泊。
游艇出行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保障游艇出行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游艇出行活动。
二、组织机构1. 成立游艇出行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游艇出行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游艇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要求1. 游艇俱乐部应具备法人资格,具备以下安全防污染能力:(1)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2)拥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3)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备,确保通讯畅通。
2. 游艇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资格证书;(2)熟悉游艇操作规程,具备应急处置能力;(3)身体健康,无妨碍游艇操作的疾病。
3. 游艇出行前,必须进行以下检查:(1)游艇本身:检查游艇各项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包括发动机、通信设备、救生设备等;(2)游艇载具:检查救生衣、救生圈、灭火器等救生设备是否齐全有效;(3)游客:确认游客是否穿着救生衣,了解游客健康状况。
4. 游艇出行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严格遵守航行规则,确保航行安全;(2)密切关注气象、海况变化,遇有恶劣天气或海况,应立即停止航行;(3)加强游客安全教育,提高游客安全意识;(4)配备足够的安全员,负责游客安全。
四、事故处理1. 游艇出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2. 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上级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依法进行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游艇出行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游艇出行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游船艇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游船艇在运营过程中,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游船艇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游船艇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游船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游船艇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制定游船艇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安全措施落实,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2. 游船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游船艇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培训,监督检查游船艇及设备的安全状况,处理游客投诉。
3. 游船艇驾驶员负责游船艇的驾驶工作,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游船艇安全航行。
4. 游船艇服务员负责游客的引导、服务,协助驾驶员做好安全工作。
四、安全管理措施1. 游船艇设备安全管理(1)定期对游船艇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游船艇设备应配备齐全,如救生衣、救生圈、灭火器等。
(3)驾驶员应熟悉设备操作,掌握故障排除方法。
2. 游船艇航行安全管理(1)驾驶员应熟悉航线,了解水域情况,确保航行安全。
(2)遇有恶劣天气、洪水、暗礁等危险情况,应立即采取避让措施。
(3)航行过程中,驾驶员应密切观察周围环境,确保船舶安全。
3. 游客安全管理(1)驾驶员应做好游客的引导、服务工作,确保游客安全。
(2)游客应穿着救生衣,服从驾驶员安排。
(3)禁止游客在船舱内吸烟、乱扔垃圾等。
4. 安全培训(1)对驾驶员、服务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1. 安全检查(1)定期对游船艇及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驾驶员、服务员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
2. 事故处理(1)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2)事故发生后,组织调查,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制定整改措施。
六、奖惩制度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游艇出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游艇出行安全管理,保障游艇航行安全,防止和减少游艇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游艇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内河、沿海以及国际航行的游艇。
第三条游艇出行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游艇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乘客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游艇航行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游艇出行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海事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游艇出行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海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艇出行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海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艇出行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第九条游艇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游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游艇所有人、经营人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游艇出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游艇船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船员证书。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二条游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游艇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游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游艇安全。
第十四条游艇航行前,船员应当对游艇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一)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等证件齐全有效;(二)游艇设备、设施齐全,功能正常;(三)游艇航行区域内气象、水文等情况了解清楚;(四)乘客人数不超过游艇载客定额。
第十五条游艇航行时,船员应当:(一)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距离;(二)按照规定使用号灯、号型;(三)密切关注周围环境,确保航行安全;(四)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海事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游艇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乘客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游艇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服从船员指挥,遵守游艇航行规则;(二)不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上船;(三)不擅自操作游艇设备、设施;(四)不在船舱内吸烟、饮酒。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5章(3篇)
第1篇第一条为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的航行、停泊、作业等活动。
第三条游艇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游艇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游艇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游艇的定义与分类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第七条游艇分为以下几类:(一)动力游艇:以发动机为动力装置的游艇。
(二)帆船:以风力为动力装置的游艇。
(三)混合动力游艇:同时具备动力游艇和帆船特点的游艇。
第三章游艇安全管理要求第八条游艇所有人应当依法取得游艇所有权证书、游艇检验证书和游艇登记证书。
第九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对游艇进行定期检验,确保游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条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等,并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对游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游艇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游艇操作人员证书。
第十三条游艇航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水上交通规则,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
(二)保持安全航速,确保船舶安全。
(三)保持船舶安全距离,避免碰撞。
(四)保持船舶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报告航行情况。
第十四条游艇停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停泊水域。
(二)遵守停泊区域的规定。
(三)保持船舶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报告停泊情况。
第十五条游艇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作业区域的规定。
(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三)及时报告作业情况。
第四章游艇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六条游艇所有人对其游艇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游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游艇航行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游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游艇所有航行、停泊、作业活动,以及游艇相关配套设施和人员。
第三条游艇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游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游艇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游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游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3. 负责游艇安全技术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4. 确保游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5. 审批游艇航行计划。
第六条游艇船长职责:1. 负责游艇的安全航行;2. 组织实施游艇安全管理制度;3. 指挥游艇航行作业;4. 组织游艇安全检查;5. 及时报告游艇安全状况。
第七条游艇船员职责:1. 遵守游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掌握游艇安全技术;3. 参与游艇安全检查;4. 及时报告安全隐患;5. 配合船长完成航行作业。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游艇安全技术检查:1. 游艇安全技术检查应定期进行,确保游艇安全技术状态良好;2. 游艇安全技术检查应包括船舶结构、动力系统、通信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3. 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九条游艇航行安全管理:1. 游艇航行前,船长应向船员传达航行计划和注意事项;2. 游艇航行中,船长应密切关注航行环境,确保航行安全;3. 游艇航行中,船员应遵守航行规则,服从船长指挥;4. 游艇航行中,应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报告航行情况。
第十条游艇救生与消防管理:1. 游艇应配备齐全的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2. 游艇船员应熟悉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3. 游艇航行中,应定期进行救生和消防演练。
第十一条游艇安全教育培训:1. 游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2. 新入职船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海上游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海洋游艇活动的安全,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海洋游艇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海洋游艇活动的企业、游艇及参与游艇活动的游客。
第三条海洋游艇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游艇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海洋游艇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海洋游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二)对游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三)对游艇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四)对游客进行安全知识普及,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事故。
第六条游艇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监督、检查海洋游艇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海洋游艇安全管理制度;(二)审查游艇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三)协调解决海洋游艇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对游艇企业进行安全考核。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八条游艇企业应对游艇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游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二)掌握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三)了解水上救援知识;(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九条游艇企业应定期对游客进行安全知识普及,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游艇检查与维护第十条游艇企业应建立健全游艇检查和维护制度,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一条游艇检查和维护的主要内容:(一)游艇的船体、机器设备、救生设备等是否完好;(二)游艇的消防设备是否有效;(三)游艇的导航设备是否正常;(四)游艇的通讯设备是否畅通。
第五章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十二条发生事故时,游艇企业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游艇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公司游艇业务的安全运营,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及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1)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总责,对所属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负直接责任。
2. 安全教育与培训(1)公司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 游艇安全检查(1)游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游艇及设备安全可靠。
(2)游艇检查内容包括: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导航设备等。
4. 游艇航行安全管理(1)游艇航行时,船长负责航行安全,严格执行航行计划和操作规程。
(2)游艇航行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畅通,随时接收和传达航行指令。
(3)游艇航行时,必须遵守航道规定,注意航行安全。
5. 游艇乘客安全管理(1)乘客上船前,必须进行安全告知,提醒乘客注意安全。
(2)乘客上船后,船长或船员应指导乘客正确使用救生设备。
(3)禁止乘客在游艇上吸烟、乱扔垃圾、乱动设备等行为。
6. 事故报告与处理(1)发生事故或险情时,船长应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并立即上报公司。
(2)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集体,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加强游艇公司的安全管理,确保游艇业务的正常运营,保障员工及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努力,共创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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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船舶和船员管理
《条例》第六条规定,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
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船舶检验
对船舶的技术状态进行监督和鉴定 船舶检验机构的职责 初次检验 特别(循环)、中间检验 年度检验 临时检验 不需要登记的船舶不作检验 (参考:游艇建造规范、游艇检验技术要求
域锚泊、系靠。 6. 避风
保证游艇财产的安全
浮动码头的特点 码头的要求 游艇存放的方法 存放期间应做的工作
开航准备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 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 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 并予以公告:(一)恶劣天气;(二)大范围 水上施工作业;(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 故;(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掌握水文、天气情况
掌握航区总体情况 航行通告、水文、气象
补充给养(燃油、淡水、备配件) 准备开航
1、开航前的准备 2、缓速一段时间的作用
《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
暴雨预警信号划分为四级:蓝色、黄 色、橙色、红色。
台风预警信号划分四级:蓝色、黄色、 橙色、红色 。
船舶签证
1.3.2游艇安全管理
1、游艇安全监管和立法的原则 2、《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3、游艇操作人员的管理 4、游艇俱乐部的管理: 5、游艇的检验和登记 游艇安全管理的内容包括:船舶和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管理、 停泊管理、开航前航行中的安全管理、安全 检查、环境保护等。 (游艇安全管理解读PDF)
水上安全管理法规系列
船员职责、安全规章制度,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条例、船舶管理、通航管理、船舶防污染管理、 游艇建造规范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建造规范(2008) 游艇检验技术要求(运行检验)( 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20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
有毒有害物质 4. 做好船舶垃圾的日常收集、分类和储存工作 5. 冲洗甲板,应当事先进行清扫
注意事项
加油时,防溅出、溢出 注意发动机漏油、冷却水含油 不向水中乱仍垃圾 专用回收
船员管理
《条例》第九条、第十三、第七十九条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 考试和发证办法》中有关条款
2013版)
船舶登记
取得其合法权利的必要手段 主管机关是海事管理机构 长度小于5米的不需要登记 通过船舶登记,取得二本证书 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所载事项 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航行资料
潮汐表、海图、航路指南 灯号表 信号表 无线电通讯频率表 港航规章制度 签证簿 船舶
进出港航次签证 定期签证(短期1-3个月、长期12个月) 游艇为一年
第四节 航行管理
游艇本身的安全管理 1. 谨慎驾驶 2. 遵守法规 3. 应急处置
乘客的安全管理
大型游艇 小型游艇(敞开式 ) 1. 穿好救生衣 2. 拉好扶手,不站立,不走动 3. 不向舷外的水中打捞物品 4. 有人落水、有人受伤、有人发病时
停泊管理
停泊地点的选择 保证游艇财产的安全 保持游艇的正常技术状态
停泊地点的选择
1.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应当在码头、 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 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 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 正常停泊地点的选择的要求 3. 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选择要求 4. 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5. 禁止在狭窄、弯曲航道和有碍他船航行的水
掷瓶礼
新船正式下水之前,都要由一位重要人士(在中国 一般为男士,而西方传统一般由女士执行)将一瓶 香槟掷在船首击碎,称为掷瓶礼,若香槟酒瓶一次 成功顺利击碎,那么新船往后的航程也会一帆风顺。 虽然这种习俗源自西方,但随着东西方海洋文化的 交流,如今我国游艇命名仪式或下水典礼上也引入 了此项礼俗以示美好祝愿。
掷瓶礼的由来可追溯至公元前。在古希腊船舶下水 时人们头上会戴着橄榄枝做的花环,喝着酒表示对 诸神的敬意,并用水倾注在刚完工的船作为赐福的 象征;巴比伦人会杀宰一头阉牛作为祭品,土耳其 人则会献上祭羊。这些仪式或多或少都带有宗教意 味,祈求海神保驾护航是最根本的目的。
督检查
“小型船舶”:海船(200总吨和750KW以 下)、内河船舶(50总吨和36.8KW以下)
管理机构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与程序
第六节 环境保护
《上海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1. 船舶污染 的定义 2. 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和生活污水委托处理 3. 任何船舶不得向水域排放残油、废油、货物残渣和其他
的行动
第五节 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 定》
船舶技术设备状况、人员配备及适航状 态的监督检查
“小型船舶”:海船(200总吨和750KW 以下)、内河船舶(50总吨和36.8KW以 下)
管理机构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与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 船舶技术设备状况、人员配备及适航状态的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