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景区游船项目安全规定(3篇)

景区游船项目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景区游船项目运营管理,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景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景区所有游船项目的运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游船、快艇、摩托艇、帆船等水上娱乐项目。

第三条景区游船项目运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景区游船项目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游船项目运营管理第五条游船项目运营单位应取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项目类型、船型等开展运营。

第六条游船项目运营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船只,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船只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游船项目运营单位应配备充足的安全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救生筏等,并确保设备完好有效。

第八条游船项目运营单位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操作规程,对游客进行安全告知。

第九条游船项目运营单位应安排专门的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管,对游客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游客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条游船项目运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碰撞、翻船、游客落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游船项目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游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确保游船项目安全运营。

第三章游客安全要求第十二条游客在参加游船项目前,应了解并遵守本规定及景区安全须知。

第十三条游客应具备一定的游泳能力,并穿戴救生衣,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进行安全操作。

第十四条游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离船、跳水或做出其他危险行为。

第十五条游客在游船项目过程中,应保持秩序,严禁吸烟、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十六条游客在参与游船项目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儿童、老人、孕妇、残疾人等特殊人群,需在家人陪同下参加游船项目,并告知工作人员其身体状况。

景区游船管理规定制度范本

景区游船管理规定制度范本

景区游船管理规定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加强景区游船管理,保障游客安全,维护景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原则景区游船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规范经营、优质服务、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三条管理机构设立景区游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游船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领导小组由景区管理部门、海事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组成。

第四条管理职责1. 景区管理部门:负责游船管理的组织实施,监督游船经营企业遵守本规定,处理游船管理中的突发事件。

2. 海事部门:负责游船的安全监管,核发游船船舶检验证书,指导游船经营企业开展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3. 公安部门:负责游船治安管理,预防和处理游船上的治安案件。

4.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游船票价、服务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管。

第五条游船经营企业要求1. 游船经营企业应具备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2. 游船经营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3. 游船经营企业应定期对游船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游船安全适航。

4. 游船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救生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六条游船安全管理1. 游船应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2. 游船应配备齐全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衣、灭火器、急救箱等。

3. 游船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照,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航行安全。

4. 游船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游船航行记录制度,记录游船航行时间、路线、载客等信息。

5. 游船经营企业应加强游船现场管理,确保游船按照规定区域航行,不得违规经营。

第七条游船服务质量和票价管理1. 游船经营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游船服务标准和质量要求,提供优质服务。

2. 游船票价应合理制定,并在购票处明示。

3. 游船经营企业应遵守国家关于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条违规行为的处理1. 游船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景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罚款。

游船航行安全管理规定(3篇)

游船航行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游船航行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游船航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的各类游船,包括但不限于游艇、游船、观光船、游轮等。

第三条游船航行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游船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确保游船航行安全。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五条游船所有人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

第六条游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具备良好的适航性能。

第七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设备、设施齐全有效。

第八条游船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救生、通信等安全设备,并确保其完好。

第九条游船应当设置明显、易于识别的船名、船籍港、船舶类型等标识。

第十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建立船舶档案,包括船舶基本情况、航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

第十一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游船航行前,船长应当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适航。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游船航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四条游船航行应当选择安全航道,避开危险区域。

第十五条游船航行应当保持安全距离,不得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

第十六条游船航行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按照规定航速行驶。

第十七条游船航行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并确保救生设备完好。

第十八条游船航行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确保消防设备完好。

第十九条游船航行应当配备合格的船员,并确保船员在岗。

第二十条游船航行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规,防止污染水域。

第四章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二十一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游船航行过程中,如遇险情,船长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游船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游船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游船安全管理制度三篇篇一:游船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游船的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水域和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游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服从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二、游船配置的消防、救生、对讲机等有关安全设备的数量和存放位置应满足游船技术证书规定的要求,确保游船适航。

三、游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在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相应的适任证书方可持证上岗,酒后及影响正常操作的带病人员禁止上岗。

四、根据湖区和公司实际情况,轮机和水手兼顾安全员或救生员。

五、船艇各种证书要随船放置或随身携带,以便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检查。

六、旅游码头及各安全设施要保证安全可靠,做到随时检查和检修,消除事故隐患。

七、游船艇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出航:1、非正常营运和接待;2、夜间;3、能见度不良的雨天、雾天;4、风力、浪高均达到船艇检验证书规定的限制条件;5、乘客超出载客定额;6、海事部门认为不能保证安全出航的其他情况。

八、游船航行时应遵守以下制度:1、船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航道,用安全航速行驶,航行时原则上靠右行驶,不得追逐、嬉戏强行,做到礼让三先、文明驾驶;2、船艇进出码头必须做到安全有序;3、船艇必须做到在旅游码头上下游客,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4、游客上船后应掌握游客人数,并引导游客按座位均匀坐好,以保持游船平稳,防止游船倾斜;5、游客乘坐快艇时,必须穿戴好救生衣,否则不得出航;6、游船在出航时船员应保持一切通讯设备畅通,形成船艇、码头、陆地三点连线。

九、公司要在上级部门的管理下,对游船的航行、停泊、作业安全负责,并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事故应急救助预案;2、组织所属游船及船员接受海事及上级安检部门的监督检查;3、保证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4、督促、检查游船艇的安全及防污工作,消除事故隐患;5、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船员的技术培训及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十、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按事故应急救助预案进行有效救助,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休闲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休闲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休闲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休闲旅游船舶的实际运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休闲旅游活动的各类船舶,包括但不限于游艇、帆船、快艇、游船等。

三、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船舶资质管理(1)船舶必须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合格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航行证书等合法证件。

(2)船舶所有权人、经营者和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接受培训。

2. 船舶设备管理(1)船舶必须配备齐全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灭火器、消防栓、报警器等。

(2)船舶安全设备应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3. 船员管理(1)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并经过专业培训。

(2)船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4. 游客管理(1)船舶经营者应向游客提供安全须知,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事项。

(2)游客应遵守船舶规定,不得在船舱内吸烟、乱扔垃圾等。

5. 船舶航行管理(1)船舶航行前,船员应检查船舶设备,确保其正常工作。

(2)船舶航行过程中,船员应密切关注航行环境,确保船舶安全。

6. 应急预案(1)船舶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碰撞、触礁、搁浅等情况。

(2)船员应熟悉应急预案,并在紧急情况下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四、监督检查1. 休闲旅游船舶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

2. 船舶经营者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安全运营成绩显著的船舶经营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提高休闲旅游船舶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休闲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公园游船安全管理规定(3篇)

公园游船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园游船活动的安全,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园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公园游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园内各类游船,包括环湖游船、渡船、画舫、小艇、脚踏船、碰碰船、动物造型船等,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第三条公园游船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游船安全设施与设备第四条公园游船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公园游船应当配备以下安全设施与设备:1. 救生设备: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救生筏、救生艇等;2. 消防设备: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泵等;3. 通讯设备:对讲机、手机、无线电等;4. 导航设备:GPS定位系统、雷达、电子海图等;5. 船舶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使用证书等。

第六条公园游船的安全设施与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章游船安全管理与运营第七条公园游船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八条公园游船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公园游船应当在规定的航线、水域范围内运营,严禁超载、超速、违规操作。

第十条公园游船在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以下安全规定:1. 游船开航前,船长应当对游船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设施与设备齐全、有效;2. 游船开航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演练,确保船员熟悉应急操作;3. 游船运营过程中,船长应当密切关注航行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4. 游船运营过程中,船长应当确保游客安全,不得超载、超速、违规操作;5. 游船在恶劣天气、能见度低等情况下,应当停止运营。

第十一条公园游船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游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公园游船管理部门应当配备救护人员和水上救生器材,以应对突发情况。

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旅游船舶业务的各类船舶,包括游船、游艇、渡船等。

第三条旅游船舶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旅游船舶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旅游船舶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旅游船舶经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旅游船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七条船舶检验与登记1. 旅游船舶必须取得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验。

2. 船舶所有权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船舶登记证书。

第八条船舶设施与设备1. 旅游船舶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救生、消防、通讯、导航等设施设备。

2. 船舶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船员管理1. 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具备相应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2. 船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条游客管理1. 严禁超载、超员、超航区航行。

2. 游客应遵守船舶秩序,服从船员管理。

第十一条事故处理1. 发生事故时,船长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旅游船舶经营单位应定期对船舶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旅游船舶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范文(4篇)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范文(4篇)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范文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游船安全管理,保障游客和船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游船经营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游船运营单位、游船船员以及与游船安全运营管理有关的其他相关方。

第3条游船安全运营管理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核心,遵循逐级负责、全员参与、综合管理、科学监督的原则。

第4条游船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游船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第5条游船运营单位应加强游船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6条游船运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确保游船安全设备的有效性和完好性。

第7条游船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游船安全工作档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8条游船运营单位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

第9条游船运营单位应配备合格的船员,确保船员的健康状况和工作水平符合相关要求。

第10条游船运营单位应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11条游船运营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游船安全管理工作。

第12条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监督员和安全培训师组成。

第13条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游船安全管理的全面指导和监督,协调各部门的安全工作。

第14条安全监督员负责游船安全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15条安全培训师负责开展船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三章游船安全培训和教育第16条游船运营单位应向船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并及时更新培训内容。

第17条安全培训和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游船安全操作规程;2. 游船安全设备和装备的使用方法;3. 紧急情况下的救生和逃生方法;4. 游船安全管理制度相关知识。

第18条安全培训和教育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书面资料和视频教学;2. 模拟演练和实践操作;3. 安全讲座和座谈会;4. 安全考试和综合评估。

公园游船管理制度范本

公园游船管理制度范本

公园游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公园游船管理,保障游客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游船安全管理1. 游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游船安全运行。

2. 游船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安全知识,持有海事部门颁发的适任证书,并严格遵守航行规则。

3. 游船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救生、通讯等安全设备,并保持设备完好有效。

4. 游船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游船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游船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5. 游船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条游船环境保护1. 游船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水污染防治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2. 游船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3. 游船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确保船舶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4. 游船驾驶员应当遵守水域环境保护规定,不得随意丢弃垃圾、污染物等。

第四条游船经营服务1. 游船经营单位应当合理设置游船航线,保障游客游览需求。

2. 游船驾驶员应当文明驾驶,礼貌服务,为游客提供良好的游览体验。

3. 游船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游客上船、下船的安全措施,确保游客安全。

4. 游船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游船驾驶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监督管理1.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游船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

2. 海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游船驾驶员的监督管理,确保游船安全航行。

3.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游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域环境清洁。

4. 公园管理机构、海事部门、环保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游船管理工作。

第六条法律责任1. 游船经营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公园管理机构、海事部门、环保部门等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 游船驾驶员违反本制度的,由海事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 游客违反本制度的,由公园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游船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游船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游船安全管理制度三篇篇一:游船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游船的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水域和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游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服从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二、游船配置的消防、救生、对讲机等有关安全设备的数量和存放位置应满足游船技术证书规定的要求,确保游船适航。

三、游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在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相应的适任证书方可持证上岗,酒后及影响正常操作的带病人员禁止上岗。

四、根据湖区和公司实际情况,轮机和水手兼顾安全员或救生员。

五、船艇各种证书要随船放置或随身携带,以便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检查。

六、旅游码头及各安全设施要保证安全可靠,做到随时检查和检修,消除事故隐患。

七、游船艇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出航:1、非正常营运和接待;2、夜间;3、能见度不良的雨天、雾天;4、风力、浪高均达到船艇检验证书规定的限制条件;5、乘客超出载客定额;6、海事部门认为不能保证安全出航的其他情况。

八、游船航行时应遵守以下制度:1、船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航道,用安全航速行驶,航行时原则上靠右行驶,不得追逐、嬉戏强行,做到礼让三先、文明驾驶;2、船艇进出码头必须做到安全有序;3、船艇必须做到在旅游码头上下游客,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4、游客上船后应掌握游客人数,并引导游客按座位均匀坐好,以保持游船平稳,防止游船倾斜;5、游客乘坐快艇时,必须穿戴好救生衣,否则不得出航;6、游船在出航时船员应保持一切通讯设备畅通,形成船艇、码头、陆地三点连线。

九、公司要在上级部门的管理下,对游船的航行、停泊、作业安全负责,并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事故应急救助预案;2、组织所属游船及船员接受海事及上级安检部门的监督检查;3、保证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4、督促、检查游船艇的安全及防污工作,消除事故隐患;5、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船员的技术培训及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十、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按事故应急救助预案进行有效救助,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公园船舶管理规定(3篇)

公园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园船舶管理,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园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园内所有船舶及其运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园船舶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园管理部门负责公园船舶的监督管理,船舶运营单位负责船舶的安全运行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船舶资质第五条运营船舶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质:(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船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具备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三)取得相应的船舶运营许可证;(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五)有符合规定的船舶设备设施;(六)有合格的船舶驾驶员和乘务员。

第六条船舶运营单位应当向公园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船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船舶检验证书;(四)船舶运营许可证;(五)船舶设备设施清单;(六)驾驶员和乘务员资质证明;(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公园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船舶运营单位予以批准。

第三章船舶运行管理第八条船舶运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船舶运行时间、路线和班次由公园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运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二)船舶应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船舶安全;(三)船舶运行时,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船舶运行安全;(四)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救生衣、救生圈、灭火器等;(五)船舶应当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船舶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六)船舶应当实行实名制售票,严格控制载客人数,不得超载运行;(七)船舶运行过程中,不得进行赌博、酗酒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船舶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一)船舶运行日志制度;(二)船舶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三)船舶驾驶员和乘务员培训考核制度;(四)船舶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五)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游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游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游船公司运营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游船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我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游客在游览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监督本制度,并对游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游船船长负责游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游船的安全状况、船员操作、游客安全负责。

第六条游船驾驶员、救生员、服务员等从业人员应按照各自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游客安全。

第三章游船安全管理第七条游船应具备合法的船舶检验证书,并定期进行检验。

第八条游船应配备齐全的消防、救生、通讯等安全设备,并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游船应按照规定配置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设备,并保证其数量充足、质量合格。

第十条游船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确保游客能够清晰看到。

第十一条游船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出航:1. 非正常营运和接待;2. 夜间;3. 能见度不良的雨天、雾天;4. 风力、浪高达到船艇检验证书规定的限制条件;5. 乘客超出载客定额;6. 海事部门认为不能保证安全出航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游船航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规定航道,用安全航速行驶,航行时原则上靠右行驶,不得追逐、嬉戏强行,做到礼让三先、文明驾驶;2. 船舶进出码头必须做到安全有序,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进出;3.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保持通讯畅通,遇有紧急情况及时上报。

第四章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服从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游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在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相应适任证书方可持证上岗,酒后及影响正常操作的带病人员禁止上岗。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奖惩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对游船及其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4篇)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4篇)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章节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游船安全运营,保护游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游船安全运营单位。

第三条游船安全运营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第四条游船安全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领导的责任和职责。

第五条游船安全运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游船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安全应急演练。

第六条游船安全运营单位应与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

第七条游船安全运营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

章节二:安全运营责任第八条游船安全运营单位应明确各级领导的安全运营职责和职权。

第九条游船安全运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十条游船安全运营单位应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游船安全运营单位应及时纠正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隐患消除。

第十二条游船安全运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安全应急演练。

章节三:游船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游船安全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游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任务分工。

第十四条游船安全运营单位应建立游船安全档案,记录游船的基本情况和安全检测结果。

第十五条游船安全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游船进行安全检测和维修,确保游船的安全运营。

第十六条游船安全运营单位应加强人员管理,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游船安全运营单位应制定游船安全操作规范,确保游船的正常运行和安全运营。

第十八条游船安全运营单位应加强游船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消防安全。

章节四:游客安全管理第十九条游船安全运营单位应加强游客安全教育,告知游客基本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游船安全运营单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提示标识和警示标志,引导游客安全乘船。

第二十一条游船安全运营单位应设立票务管理制度,确保游客合法乘船。

第二十二条游船安全运营单位应建立游客名单和联系方式记录制度,确保游客信息的及时掌握。

园区游船管理规定(3篇)

园区游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园区游船管理,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维护游船经营秩序,促进园区旅游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园区内所有游船的经营、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三条园区游船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园区游船管理部门负责游船的监督管理,确保游船安全运营。

第二章游船经营许可第五条游船经营者必须取得园区游船管理部门核发的《游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六条申请《游船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游船经营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规定的游船,游船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三)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游船驾驶员和船员;(四)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五)有必要的救生设备和消防设施;(六)有符合规定的游船停靠点。

第七条游船经营者应当向园区游船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游船所有权证明;(三)游船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四)游船驾驶员和船员资质证明;(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六)救生设备和消防设施清单。

第八条园区游船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游船经营者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游船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游船安全管理第九条游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船安全运营。

第十条游船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游船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游船驾驶员和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游船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消防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游船运营前,驾驶员应当对游船进行检查,确保游船安全。

第十四条游船在运营过程中,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航行规则,确保航行安全;(二)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遇有恶劣天气时,应立即停航;(三)不得超载运行;(四)发现游船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游客安全。

海上游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游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旅游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游船及其从业人员,旨在规范游船运营管理,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四条游船船长为游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游船的日常安全管理,确保游船安全航行。

第五条游船驾驶员、服务员、救生员等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各自职责,确保游客安全。

第三章安全设备与设施第六条游船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消防器材、信号设备等。

第七条游船的安全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游船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游船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五章航行管理第十一条游船航行应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规,按照规定航道、规定速度行驶。

第十二条游船夜间航行或能见度不良时,应开启照明设备,确保航行安全。

第十三条游船不得在禁航区、危险区航行。

第六章应急处置第十四条游船发生事故或险情时,船长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

第十五条游船应配备应急通讯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联系救援。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企业应定期对游船及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游船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如实反映安全状况。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我们旨在建立一套全面、系统的海上游船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游船运营安全,为游客提供安全、舒适的旅游体验。

观光游船安全管理制度

观光游船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观光游船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旅游秩序,确保观光游船运营的安全、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观光游船业务的单位、个人及其工作人员。

三、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责任到人,责任追究;3. 完善设施,加强管理;4. 培训教育,提高意识。

四、安全责任1. 游船公司负责制定观光游船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游船运营安全;2. 游船船长负责游船的安全运行,对游船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3. 游船工作人员负责各自岗位的安全工作,对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4. 游客应遵守游船安全规定,配合游船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安全管理措施1. 游船设施安全:(1)游船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如救生衣、救生圈、消防器材等;(2)定期对游船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设施完好;(3)游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并确保救生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 游客安全:(1)游船工作人员应熟悉游客安全知识,做好游客安全教育工作;(2)游客登船前,应向游客发放安全须知,确保游客了解安全注意事项;(3)游船工作人员应全程监督游客,防止游客擅自离船或做出危险行为。

3. 航行安全:(1)游船航行前,船长应组织船员进行航行安全检查;(2)航行过程中,船长应密切注意天气变化,确保航行安全;(3)遇到恶劣天气或紧急情况时,船长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游客安全。

4. 应急预案:(1)游船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碰撞、翻船等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船员和游客的应急处理能力;(3)发生紧急情况时,船长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游客安全。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1. 游船公司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2. 游船工作人员应参加安全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3. 游客登船前,应进行安全知识讲解,确保游客了解安全规定。

七、监督与检查1. 游船公司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检查;2. 定期对游船安全设施、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要求;3.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水上旅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水上旅游的各类船舶,包括游艇、游船、帆船等。

第三条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建立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上旅游船舶经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船舶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章船舶安全管理第七条船舶应具备合法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证书。

第八条船舶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设备、消防设备、信号设备等。

第九条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条船舶应配备合格的船员,船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船舶应按照规定进行航行,不得超载、超航区航行。

第十二条船舶应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四章游客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游客上船前,应进行安全告知,告知游客水上旅游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游客上船后,应配发救生衣,并确保游客正确穿戴。

第十五条游客在船上活动时,应遵守船舶规定,不得随意穿越船舱,不得擅自操作船舶设备。

第十六条船舶应设立游客休息区域,确保游客在船上休息时安全。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七条发生突发事件时,船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确保游客安全。

第十八条船舶应与当地海事部门、救援机构保持联系,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九条船舶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水上旅游船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景区游船安全管理制度

景区游船安全管理制度

景区游船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景区游船运营管理,保障游客船员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景区内所有游船的安全管理工作,景区游船经营者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景区游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

第四条本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游船船员管理、游船设备保养维护、游船运行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游船船员管理第五条游船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经过专业培训。

第六条游船船员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变更船舶航行路线或行驶速度。

第七条游船船员应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熟悉船舶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八条游船船员应每日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游船设备完好,消防设备齐全。

第九条游船船员应遵守景区游船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不得疲劳驾驶船只。

第十条景区游船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游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游船船员须定期接受健康体检,确保身体状况能够适应长时间的工作。

第三章游船设备保养维护第十二条景区游船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游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三条游船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遇损坏或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复保养。

第十四条游船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设备损坏紧急处理机制,确保设备损坏后能够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游船设备的购置、更换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确保设备使用寿命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景区游船管理机构应对游船设备进行定期维修检查记录,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游船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的维修人员,确保设备的定期维护能够及时进行。

第四章游船运行安全第十八条游船运行前,应对天气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确保游船安全出行。

第十九条游船运行中如遇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运行,并采取措施确保游客船员安全。

第二十条游船运行中不得超员,确保船只稳定性。

第二十一条游船运行过程中应加强与其他水上交通工具的协调,确保交通安全。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3篇)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3篇)

游船安全运营管理制度(一)游船经营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防火组织机构。

(二)定期要对成员进行灭火、扑救、打捞、抢救现场演练,使全体成员都能掌握基本抢救要领,对出现险情能够及时进行抢救。

(三)所有型号的船只要按规定配置救生设备,设有专职或兼职救生人员,如遇落水能及时赶到现场,采取救生措施。

(四)对救生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其数量和质量必须达到海事部门要求。

(五)发生事故要迅速汇报及时组织人力进行抢救,当事人需积极配合调查事故原因。

二、船舶驾驶员岗位责任(一)按航行规则履行职责,坚守岗位,集中精力谨慎驾驶,填好航行日志。

(二)遇大风、大雾、暴雨、视线不清等不能保证安全情况下,不准航行,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准航行。

(三)按规定客位载运游客,不准超载航行。

(四)两船相遇,做到小船让大船,及时避让危险区域,减速行驶。

(五)超越其它船只时,做到正确判断前船动态,保持安全距离,被超越时要减速航行。

(六)遇有障碍物或航道不明确时,做到认真躲让或测水前进,不盲目行驶。

(七)有碰撞危险时做到及时鸣笛,警告对方准确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减少事故损失。

(八)离靠码头要观察好周围有无船只及危险物,方可航行。

(九)遇有意外情况,须保持冷静,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十)船舶驾驶员要取得交通海事部门的驾驶证书,持证上岗。

三、船员职责(一)船员要按照海事的行船规定进行航行。

(二)驾船员必须持海事主管部门颁发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必须配备水上安全救生器材及灭火器材方可出船。

(四)必须按客位进行载客,不得超载。

(五)驾驶员和船上工作人员不得酒后上岗。

(六)在四级风以上不能出船。

(七)出船前必须对船舶进行检查,保证行船万无一失。

(八)船上救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遇到紧急情况要做到舍己救人。

四、轮机员岗位职责(一)确保发动机处于完好状态。

(二)按保养条例每日进行技术保养维修,做好出航准备。

(三)起动前应检查电池组蓄电情况和其它附件是否正常。

旅游船安全监管责任制度

旅游船安全监管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船安全监管,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旅游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旅游船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游船安全监管责任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四条旅游船经营单位是旅游船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旅游船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旅游船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旅游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旅游船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旅游船安全监管工作。

第七条旅游船船员是旅游船安全监管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旅游船安全运行。

第八条游客应自觉遵守旅游船安全规定,服从船员管理,共同维护旅游船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旅游船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一)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事故报告等。

(二)船舶安全技术档案:记录船舶技术参数、船舶维护保养、船员配备、安全检查等。

(三)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包括救援措施、应急物资等。

(四)船舶检验报告:定期进行船舶检验,确保船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条旅游船经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和游客的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旅游船经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旅游船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第四章安全监管职责第十三条安全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制定旅游船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旅游船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三)负责旅游船事故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措施。

(四)负责旅游船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和游客的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船员职责:(一)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旅游船安全运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游船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游船的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水域和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游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服从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二、游船配置的消防、救生、对讲机等有关安全设备的数量和存放位置应满足游船技术证书规定的要求,确保游船适航。

三、游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在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相应的适任证书方可持证上岗,酒后及影响正常操作的带病人员禁止上岗。

四、根据湖区和公司实际情况,轮机和水手兼顾安全员或救生员。

五、船艇各种证书要随船放置或随身携带,以便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检查。

六、旅游码头及各安全设施要保证安全可靠,做到随时检查和检修,消除事故隐患。

七、游船艇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出航:
1、非正常营运和接待;
2、夜间;
3、能见度不良的雨天、雾天;
4、风力、浪高均达到船艇检验证书规定的限制条件;
5、乘客超出载客定额;
6、海事部门认为不能保证安全出航的其他情况。

八、游船航行时应遵守以下制度:
1、船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航道,用安全航速行驶,航行时原则上靠右行驶,不得追逐、嬉戏强行,做到礼让三先、文明驾驶;
2、船艇进出码头必须做到安全有序;
3、船艇必须做到在旅游码头上下游客,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4、游客上船后应掌握游客人数,并引导游客按座位均匀坐好,以保持游船平稳,防止游船倾斜;
5、游客乘坐快艇时,必须穿戴好救生衣,否则不得出航;
6、游船在出航时船员应保持一切通讯设备畅通,形成船艇、码头、陆地三点连线。

九、公司要在上级部门的管理下,对游船的航行、停泊、作业安全负责,并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事故应急救助预案;
2、组织所属游船及船员接受海事及上级安检部门的监督检查;
3、保证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4、督促、检查游船艇的安全及防污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5、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船员的技术培训及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十、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按事故应急救助预案进行有效救助,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十一、安全检查及培训
1、根据交通海事部门印发或转发的有关安全和生产的文件通知精神,举办各类培训,组织发动机驾驶人员学习,结合年度评审考核并记录。

2、定期进行救生、消防及其他各类应急演习,提高应变能力。

3、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4、船只离开码头前进行彻底安全检查,严格按章操作,控制人数,杜绝超载。

5、船只靠码头后,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6、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撤离职守,遇紧急情况立即前往处理,确保万一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