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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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汽车船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培育健康有序的汽车船市场,提高行业发展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船是指用于载运汽车、货物或乘客的船舶,包括汽车船(专门用于载运汽车)、货运船(主要用于载运货物)和客运船(主要用于载运乘客)。

第三条汽车船安全管理的原则是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施策、风险分级、全员参与。

第四条汽车船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加强科技创新,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汽车船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六条汽车船安全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控制事故风险。

第七条汽车船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灾害应对能力。

第八条汽车船安全管理应当加强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互相借鉴经验,共同推进汽车船领域的安全发展。

第九条汽车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是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者、船员,以及相关部门和机构。

第二章船舶设计与建造第十条汽车船的设计与建造应当符合国家的船舶安全技术标准,确保船体结构稳固、航行性能良好。

第十一条汽车船的建造过程应当按照合格的施工工艺和标准进行,确保各项技术指标合格。

第十二条汽车船的船体材料应当符合耐磨、耐腐蚀、耐压力的要求,以确保船舶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汽车船的维修与更新应当按照船级社的要求进行,及时修补和更换老化、损坏的部件,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汽车船的防火、防爆、防滑、防污染等装置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汽车船的航行设备、通讯设备、导航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航行安全。

第十六条汽车船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保障乘客、车辆和货物的安全。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七条汽车船的船员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汽车船的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航海技术和安全管理知识,持有有效的船舶岗位证书。

油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油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油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加强油品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生产责任1. 公司及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 油品码头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 码头作业人员应遵守本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4. 所有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三、安全设施和设备1. 油品码头应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消防设备、泄漏监测设备和防爆设备等。

2. 油罐、管道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3. 码头周边应设立警示标志牌,标明禁止吸烟、明火等安全警示信息。

4. 应配备充足的消防设备,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确保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扑灭。

四、安全操作规程1. 油品码头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了解和掌握相关操作规范。

2. 开展定期的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3. 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并做好防火措施。

4. 严禁私自改动、绕过安全设备和设施,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危险源管控1. 油品码头应制定危险源辨识和管控措施,对可能产生危害的设备、物品、工艺等进行有效管控。

2. 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泄漏、溢出等危险情况的发生,并建立相应应急预案。

3. 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六、应急管理1. 油品码头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行动方案。

2. 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确保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

3.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救援效率。

七、责任追究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章和规定不符合本规定的,以本规定为准。

船舶危险作业管理规定(3篇)

船舶危险作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危险作业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运输船、油轮、液化天然气运输船、散货船、矿砂船等。

第三条船舶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管理、责任到人、科学决策;(三)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尊重自然。

第四条船舶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应当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员等各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五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危险作业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六条船舶危险作业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作业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作业环境及气象条件;(二)船舶设备、设施的性能;(三)船舶载货情况;(四)船员配备及培训情况;(五)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第八条作业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船舶危险作业前,应当进行以下准备工作:(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作业计划,并取得作业许可;(二)对船舶设备、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三)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四)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明确作业流程、安全责任和应急措施;(五)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作业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作业时间、地点、内容;(二)船舶名称、船籍港、航次;(三)作业目的、要求;(四)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五)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三章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船舶危险作业过程中,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严密监控,确保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一、引言油轮是运输石油和石油产品的主要工具之一,其安全管理对于保护环境和维护能源供应链至关重要。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涵盖了许多方面,包括船舶建造与维护、航行安全、货物操作、遵守国际和国家法律法规等等。

本文将对油轮安全管理规则的重要性和其中的一些关键措施进行探讨。

二、油轮安全管理规则的重要性1.保护环境: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运输对环境无疑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一旦发生泄漏,可能会造成海洋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

通过遵守油轮安全管理规则,采取安全措施和设备,可以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2.保护人员安全:油轮作为一种复杂而危险的工作环境,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危险因素,如火灾、爆炸、船舶碰撞等。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要求船舶和船员必须遵守一系列的安全程序和操作规范,以确保船舶和人员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三、油轮安全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1.船舶设计与维护:油轮的建造和维护必须符合国际和国家的船舶安全规范。

船舶必须经过合格的设计和审批,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结构和装备的完整性。

2.航行安全:油轮需要遵守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航行规则,如国际海上慢航规定、冲突避免规则等。

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导航设备和通信设备,并严格遵守航行计划。

3.货物操作:油轮上的货物操作对于船员和船舶的安全至关重要。

油轮必须采取适当的操作程序,避免货物的泄漏和污染。

此外,船舶还需要正确使用和维护各种货物操作设备,如泵、管道等。

4.紧急情况处理:油轮安全管理规则要求船舶必须制定并实施应急反应计划,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如火灾、爆炸等。

船舶上必须配备适当的消防和救生设备,并进行相关的训练和演习。

5.法律法规遵守:油轮必须遵守国际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如国际海事危险货物规则(IMDG)、国际安全管理规范(ISM)等。

船舶必须进行相应的认证和审查,并接受相关的检查和审核。

四、油轮安全管理规则的执行和监测油轮安全管理规则的有效执行和监测是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的关键。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背景油轮作为重要的海上运输工具,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油轮的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这需要在船舶设计和船员管理方面采取措施来确保人员和环境安全。

通过制定安全管理规则,油轮管理部门可以帮助确保安全性,保护个人和环境免受损害。

安全管理规则船舶设计规则船舶设计应遵循国际船舶和海上设施安全条例,确保船舶符合国际航行标准。

设计师应特别关注以下技术问题:•船体结构•船舶设备系统,如电气、机械和消防系统•船舶油轮管道和存储系统•其他安全方面的技术问题环境保护规定油轮在海上行驶时,应当严格遵守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在不污染海洋环境的情况下运输油料。

船员应遵守以下规定:•油箱应当密封良好,防止油料泄漏•油品只能在经过安全检查后被允许装载•转运油料时应采用安全操作方法•油料度量、称重和储存应遵守国际标准船员管理规则船员管理也是确保油轮安全的重要因素。

船员应该接受专业培训和指导以了解船舶操作程序和安全规定。

大部分油轮船员来自不同的国家和文化,因此船员管理应包括以下方面:•培训船员,确保船员了解所有的安全规定和程序•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海事证书和培训•紧急情况下应有足够的船员处理紧急情况•船员安全标准和相应的工作协议必须遵守结论为确保油轮安全,需要采取措施改善相关的船舶设计和船员管理问题。

必须确保船舶具有足够的安全装备和设施,保证所有的油料工作都是经过安全检查并且没有危险的。

同时,必须确保所有船员都接受充分的培训和了解所有相关的海事法规和安全程序。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油轮行业的长期运转和海洋环境的安全。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油船安全生产,提高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油船是重点保卫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航行和安全装卸以及职工劳动保护等规定。

第三条要设置油船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油船实行专业管理。

油船船员上船前必须进行油船专业知识的培训,经考试、考核和取得有效证书后,才能从事油船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是油船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

各航运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五条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对模范执行者予以表扬和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负责。

第六条油船除严格遵守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外,对非油船所规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仍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七条本规则适用于一切油轮、油驳以及运载石油的顶推(拖带)船队。

第八条保持船舶技术条件处于适航状态:1、油船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的布置、结构和设备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入级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才能投入营运。

2、油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及电气、消防和防污染设备等,未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信号:1、船载货油,或油已卸完,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2、要系泊和装卸作业时,除执行上款规定外,还应按港口规定显示慢车信号。

第十条船员和登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2、禁止在规定以外的场所吸烟;3、禁止穿带钉的鞋、靴、;4、禁止现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穿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第十一条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油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是为了确保油轮航行安全、保护环境、保障船员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是关于油轮安全管理规则的____字详细介绍:一、航行安全规则1. 导航安全规定(1)油轮船长和操纵船员必须具备合格的导航技能和知识,包括航行规则、海上导航、天气预报等。

(2)船长必须制定详细的航行计划,在航行前综合考虑船舶状况、航行区域、海况等因素,并根据航行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

(3)航行时必须密切关注雷达、声纳等导航设备,及时发现并避免与其他船只、障碍物等发生碰撞。

(4)夜间航行时必须保持警觉,及时调整船舶航行方向、速度等,以确保航行安全。

2. 航行速度和距离规定(1)在繁忙航道、港口附近和其他可能存在危险的地方,油轮必须保持安全航速。

(2)在可视距离内的航行中,船舶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避免碰撞。

(3)过近距离超越其他船只是严格禁止的,必须遵守相应的航行规则。

3. 海上通信规定(1)油轮必须随时保持与海事部门的通信联系,及时报告船舶的位置、航行计划等信息。

(2)船舶随时准备接收重要的天气预报、航道信息等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环境保护规则1. 废弃物管理规定(1)油轮必须制定废弃物管理计划,合理处理船上产生的废弃物。

(2)废弃物包括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危险废物等。

油轮必须将其分类、储存,并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处理。

(3)油轮必须遵守国际和国内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废弃物的合法处理,防止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2. 油污管理规定(1)油轮必须配备油污处理设备,并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2)油轮在航行过程中应注意监控船舶的油污排放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油污进入海洋。

(3)油轮必须定期进行油污清洗和船体清洗,以确保船身干净,减少油污的排放。

三、船员管理规则1. 行为准则(1)船员必须严格遵守船舶管理规定,尊重领导、遵守纪律。

(2)船员必须服从船长和其他上级的命令,并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油轮安全管理规定油轮是一种运输石油、液化气体和其他不安全品的船舶,其运输物品具有极高的不安全性,在运输过程中需要进行高效的安全管理。

油轮安全管理规定是一套旨在确保油轮安全运行和保护船员、物品和环境的系统性安全管理措施,下面将认真介绍油轮安全管理规定的重要内容。

1.船舶安全规定船舶安全规定是指一系列与船舶相关的安全规定,重要包括船舶建筑安全规定、船舶装备维护规定、船舶防火规定、船舶救生规定等等。

在船舶安全规定中,其中一个紧要方面是要求油轮船舶必需充足国际海事组织的安全标准。

此外,船舶必需保证设备和装备符合国际安全标准,并依据航行计划供给必要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2.人员安全规定人员安全规定是一组针对油轮船员安全的规定和方法,包括部分船员的必要的培训和认证,确保全部船员谙习船舶安全规定,并能够娴熟地使用与其职位相关的工具和设备。

此外,人员安全规定也要求必需拥有充足数量和阅历的船员,以确保油轮的安全性。

例如,应当布置充足数量的具备COC(负责运输液体不安全品的船员)证书船员搭乘油轮。

3.油轮装备安全规定油轮装备安全规定是指对油轮装备进行安全检验和管理的一套规定,以确保油轮装备的牢靠性和安全性。

在这一部分,油轮应当设有必要的压载设备和仪器,以及一套可操作和应用的装卸作业操作规定。

油轮还应当有充足的防爆和防火设备,并且保证全部设备和装备都能正常工作。

4.罐舱安全规定罐舱安全规定是指一组针对油轮罐舱的安全规定和方法,包括必要的保养和海上修理保养工作,设备运行时的培训和管理,以及针对货物溢漏应急计划的布置。

此外,罐舱安全规定还要求使用防火材料填充舱壁,并检查罐舱内的温度和压力,确保罐舱内的石油货物没有燃爆的风险。

5.装卸操作规定装卸操作规定是指一套可操作的规范,确保操作人员可以有效地执行相关的操作和工作。

该规定包括对装卸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认证、对设备和手持工具的检查和维护管理的要求,以及装卸过程中的相互沟通的规范,确保避开装载或卸下油轮载货效率低下以及发生灾祸性情况。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1. 简介油轮是一种重要的海上运输工具,主要用于运输石油和石油产品。

由于运输的货物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可燃性,所以油轮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档将介绍油轮安全管理的规则和措施,以确保油轮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2. 油轮安全管理制度油轮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2.1 责任分工油轮安全管理需要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职责,确保每个人员都能清楚了解自己的职责,并且落实到具体的操作中。

主要的责任分工包括船长、船员、船员长等。

2.2 安全培训和教育油轮船员应接受专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了解相关操作规程、危险警示以及应急措施等。

船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演习和模拟实战,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3 安全设备和装备油轮应配备符合国际安全标准的安全设备和装备,包括火灾报警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传感器、紧急避难设备等,以确保船员和船舶的安全。

2.4 安全检查和维护油轮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包括船舶结构、设备设施、消防系统等方面。

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和更换,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

3. 油轮安全操作规范在油轮的运输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的安全操作规范,以确保货物和船员的安全。

主要的操作规范包括以下几点:3.1 货物装卸操作油轮在进行货物装卸操作时,需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装卸过程中的安全。

包括货物存储位置的选择、装卸设备的使用、防火和防爆措施等。

3.2 油轮航行安全油轮在航行过程中,需要遵守航行规则和相关的国际公约,确保船只的安全和航行的顺利进行。

船员需要熟悉航行区域的水深、海底地形、潮汐变化等,以保证船只的安全航行。

3.3 紧急情况处置在紧急情况下,油轮船员需要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如火灾、燃油泄漏等。

船员应熟悉应急设备的使用和应对措施,并且能够紧急撤离船舶,确保船员的人身安全。

3.4 安全巡查和记录油轮船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检查船舶的各个方面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巡查内容主要包括消防设备、防爆设备、逃生通道等。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总局令第25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总局令第25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油船和油码头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加人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散装油类运输、储存、装卸和其他相关作业的油船、油码头和装卸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油船公司和油船第四条油船及船公司应按规定建立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地运行。

第五条油船和单点系泊设施应持有有效的技术证书,其安全和防污染设备和应急装且应处于良好状态;油船还应按规定备有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文书。

第六条载运散装货油的船舶应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签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或提供其它有效的财务信用担保。

第七条油船的船员必须经特种培训和考试,持有有效的证书才能上岗工作。

第三章油码头和装卸设施第八条从事散装油类作业的油码头和装卸设施必须经主管机关审核,取得作业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作业。

第九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油码头和装卸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施工前将有关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设计方案和图纸报主管机关审核。

工程竣工,按第八条的规定取得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第十条油码头的安全、防污染设备和应急设施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并按要求配备和使用。

第十一条油码头和装卸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油码头和装卸设施的作业人员均应经过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方面的培训,经主管机关认可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安全作业第十三条油船、油码头和装卸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均应配备《国际油轮和油码头安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所有有关人员均应熟悉和掌握《指南》的全部内容。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是为了确保油轮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船员和环境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1. 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安全管理规范(ISM代码)》:ISM代码是全球油轮安全管理的基本准则,要求船舶公司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2. 油轮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各国船舶管理机构定期对油轮进行安全检查和审查,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和规定。

3. 国际石油运输业协会(INTERTANKO)《安全管理指南》:该指南提供了关于油轮安全管理的详细指导,包括船舶维护、人员培训、应急准备等方面的要求。

4. 国际劳工组织(ILO)《海员劳动条件公约》:该公约规定了海员的工作条件和权益保护,包括工作时间、休假、健康和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5. 油轮安全操作规程:每艘油轮都应制定一份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应急预案、货物操作规范、火灾和爆炸危险控制措施等。

6. 船员培训和合格证书:油轮船员需要接受相关培训,获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以上规则和措施都是为了确保油轮在运输过程中具备良好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响应能力,预防事故发生,保护船员和环境安全。

中国油轮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

中国油轮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

Sa e y a ton Pr v ton f t d Pol i e i n l e n u
Ma a e e tSy t m n g m n se
By E Ha l g i i an
Frt srn t e e 6 te m i  ̄, te g h n h a sr a s
加强港 口国监督 检查 官队伍 建设 .港 口国监督 检查官 的综
合 素质 和能力不 断提 高 。
第 三 ,加 快 了 淘汰 单 壳油 轮 的 步伐 。对 于 国际 航 行 油 船 .海事 部 门 自 20 年 4 5 05 月 日起 执行 ( 3 7 防污 公 7/8
约 》( R O 7 / 8 附则 I MA P L 3 7 ) 关于修 订 淘汰单 壳油船 时 间表
务 担保 的额 度 应 当不低 于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海 商法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缔结 或 者参 加 的有 关 国 际条 约 规定 的 油污 赔偿限额 。 目前 .交 通 运输 部 正 在 制定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船 舶
其 次 .加强 油轮现 场监 管 .这 其中包 括加强 对油轮 的
独 家 看 点
中国油轮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
中国海事局 鄂海 亮
航 线 单壳 油 轮 的强 制淘 汰 的进程 .交通 运输 部 于 20 年 09 1 月 7日印发 了 《 于发 布提前 淘汰 内航 行单 壳 油轮 实 2 关 施 方 案 的公 告 》 .要 求 自2 1 年 1 1 00 月 日起 .新 造 6 0 0 载 重 吨及 以上 国 内 航 行 油轮 应 满 足 防 污 染 双壳 结构 要 求 。 对 于现 有 60 重 吨 以 上 国 内航 行单 壳 油 轮 自2 1 年 1 0载 01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是指为确保油轮的安全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准则。

这些规则涵盖了油轮的船舶安全、人员安全、货物安全、环境保护和应急处理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1. SOLAS(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规定了油轮的设计、建造和操作标准,要求油轮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火灾控制、航行器材和紧急救生装备等。

2. MARPOL(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公约):MARPOL公约旨在减少船舶排放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特别是控制油轮的溢油事故和废物排放。

该公约要求油轮存储、转移和处理油类和其他国际符号垃圾的方法。

3. ISM(国际安全管理规范):ISM规范是为了确保船舶操作符合最佳安全标准而制定的。

油轮船东和船舶管理人需制定安全管理体系,并由认证机构对其进行审核和认证。

4. STCW(国际船员培训、认证和值班规定公约):STCW公约要求油轮船员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证书,以确保他们具备适当的技能和知识以应对紧急情况和灾难。

5. OCIMF(油轮运营、维护和管理指南):OCIMF是油轮行业的一个组织,为油轮安全提供指导。

他们发布了一系列指南,包括船舶操作、维护、操作和货物操作等方面的最佳实践。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油轮安全管理规则,不同国家和组织可能还有其他规定和指南。

油轮船东、船舶管理人和船员应密切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油轮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油船安全生产,提高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油船是重点保卫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航行和安全装卸以及职工劳动保护等规定。

第三条要设置油船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油船实行专业管理。

油船船员上船前必须进行油船专业知识的培训,经考试、考核和取得有效证书后,才能从事油船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是油船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

各航运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五条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对模范执行者予以表扬和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负责。

第六条油船除严格遵守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外,对非油船所规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仍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七条本规则适用于一切油轮、油驳以及运载石油的顶推(拖带)船队。

第八条保持船舶技术条件处于适航状态:1、油船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的布置、结构和设备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入级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才能投入营运。

2、油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及电气、消防和防污染设备等,未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信号:1、船载货油,或油已卸完,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2、要系泊和装卸作业时,除执行上款规定外,还应按港口规定显示慢车信号。

第十条船员和登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2、禁止在规定以外的场所吸烟;3、禁止穿带钉的鞋、靴、;4、禁止现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穿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第十一条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油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船舶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员和船舶的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交通领域从事船舶使用的组织、个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风险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合理、有效、便利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七条组织和个人在交通船舶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操作,确保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应与公安、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

第二章交通船舶的使用安全管理第九条交通船舶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良好的状态和正常运作,不得有严重缺陷和故障。

第十条交通船舶使用前必须保证船舶的工作人员已取得相应的岗位资质和操作证书,熟悉船舶的使用规程。

第十一条交通船舶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航道航线行驶,不得违章违纪,不得随意变更航行计划。

第十二条交通船舶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载客、载货人数进行操作,不得超载,确保船舶的稳定性和安全度。

第十三条交通船舶使用过程中,船员必须一直保持清醒,不得饮酒、吸烟或使用其他影响操作能力的物质。

第十四条交通船舶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与岸上通信畅通,定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汇报船舶的位置、动态等信息。

第十五条交通船舶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船舶内部的秩序,严禁违反规定行为的发生,确保乘客和船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交通船舶使用应做好紧急避险准备工作,定期组织船舶人员进行应急演练和安全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对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整改,确保工作的落实。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5号令)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七日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油船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以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油船是重点保卫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航行和安全装卸以及职工劳动保护等规定。

第三条要设置油船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油船实行专业管理。

油船船员,上船前必须进行油船专业知识的培训,经考试、考核和取得有效证书后,才能从事油船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是油船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

各航运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五条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对模范执行予以表扬或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油船除严格遵守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外,非油船所规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仍应严格遵照执行第七条本规则适用于一切油轮、油驳以及运载石的顶推(拖带)船队。

第二章防火防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保持船舶技术条件处于适航状态:1.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布置、结构和设备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入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才能投入营运。

2.油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及电气、消防和防污染备等,未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信号:1.船载货油,或油已卸完,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2.在系泊和装卸作业时,除执行土款规定外,还应按港口规定显示慢车信号。

第十条船员和登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2.禁止在规定以外的场所吸烟;3.禁止穿带钉的鞋、靴;4.禁止观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穿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第十一条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油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规范,保障船舶安全,维护船员和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是指国家对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检验、维护、操作、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内河船舶、海洋船舶、渔船、客船、货船、客货船、工程船、拖轮、驳船、客运轮渡、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集装箱船、旅游船等。

第五条国家对船舶进行安全监管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际规定,注重维护船舶建造企业和船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监管措施合法、公正、公开和及时有效。

第二章船舶设计、建造和修理的安全监督第六条船舶的设计、建造和修理应当符合国家的《船舶设计规则》《船舶建造规范》《船舶修理技术规范》等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七条船舶建造企业在设计、建造和修理船舶时,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执行,并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中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船舶建造企业在建造和修理船舶过程中,应当按照建造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船体各部件的质量和尺寸符合规范要求。

第九条船舶建造企业应当在船舶建造或修理完成后,提交相关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船舶的尺寸、结构、装配工艺、设备安装等方面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达到规范要求,并出具相应的证书。

第十条船舶检验是指国家对船舶安全性能的检查和评估,主要包括船舶的初检、定期检、特别检和期满检等。

第十一条船舶初检是指船舶初次注册或重新登记前的检验,包括设计、建造、装备和性能的全面检查,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符合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船舶定期检是指每一定期时间,对已经注册或登记的船舶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性能检查,以保障船舶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船舶特别检是指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的情况,比如发生了重大事故、船舶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等。

油轮(舱)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油轮(舱)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大连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版本及修改号:1.1 页次:1/7 编写:日期:油轮(舱)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编号:COSCO-SYGD-C(SS)-60审核:日期:批准:日期:1 目的为确保油轮(舱)施工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和人员中毒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厂修船舶的油轮(舱)施工过程。

3 管理规定3。

1 船舶进厂前的要求3.1.1 油船(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体船、散装危险化学品液货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制定的《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细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检验合格证书,生产部负责保存相关检验证书或相关复印件。

3.1。

2 船舶装载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清除干净。

3.1。

3 经营部在中标前后要向船东(方)明确我司油轮油舱清舱要求,详细了解进厂前船舶的洗舱计划、洗舱结果、污油水及油角残留情况等,并将了解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给生产部及安监部。

3。

1。

4 在船舶靠泊锚地进厂前,由生产部、安监部派人组成勘验小组,对油轮货油舱(包括SLOP舱)进行舱室勘验、舱室测氧测爆,合格后方可进厂靠泊码头。

3。

2 船舶进厂后的工作要求3。

2。

1消防准备工作油轮进厂靠泊后,安监部消防员负责消防器材(消防水带、泡沫/干粉/CO2灭火器、泡沫罐车)到位,并视明火作业情况,随时调整铺设水带,确保明火区域内有消防水枪,并保持一定压力,油轮全船禁止带烟、吸烟。

3.2.2 清油作业1) 清油作业前,由总管、涂装主管、安全主管、消防员等组成单船防污染小组(见附录D),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污油流到海里造成污染。

由涂装主管组织清油施工人员在甲板上适当位置铺设草帘,防止人踩在油污上滑倒跌伤。

2) 凡涉及到明火作业油舱,必须先将舱内进一步清洁后,并达到以下标准方可进行下一步作业:a) 无块状的油渣;b)无聚集状的残油;c) 单船总管、安全主管、涂装主管确定的其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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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轮安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油船安全生产,提高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油船是重点保卫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航行和安全装卸以及职工劳动保护等规定。

第三条要设置油船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油船实行专业管理。

油船船员上船前必须进行油船专业知识的培训,经考试、考核和取得有效证书后,才能从事油船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是油船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

各航运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五条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对模执行者予以表扬和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负责。

第六条油船除严格遵守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外,对非油船所规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仍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七条本规则适用于一切油轮、油驳以及运载石油的顶推(拖带)船队。

第八条保持船舶技术条件处于适航状态:1、油船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的布置、结构和设备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入级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才能投入营运。

2、油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及电气、消防和防污染设备等,未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信号:1、船载货油,或油已卸完,但舱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2、要系泊和装卸作业时,除执行上款规定外,还应按港口规定显示慢车信号。

第十条船员和登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2、禁止在规定以外的场所吸烟;3、禁止穿带钉的鞋、靴、;4、禁止现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穿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第十一条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油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第十二条装卸一、二级石油(注)、压载、洗舱、除气时,禁止下列作业:1、一切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2、使用明火炉灶;3、敲铲铁锈;4、无线电发报;5、电瓶充电;6、用电扇通风。

第十三条非装卸、压载、洗舱、除气作业时,一般不准进行明火作业,如因生产急需,非明火作业不可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1、预先申报,经轮机长同意,船长批准;2、测爆确认没有可燃气体;3、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等焊补作业,必须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行。

在机炉舱焊接无法拆卸的管系、机件时,必须关闭邻近的阀门,确认已其它舱室隔绝,并清洗、除气、测爆,清除现场的易燃物品,备妥足够的消防器材,派专人指挥及看火。

第十四条防止灯具、电路电气设备等产生火花,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1、禁止使用明火灯具、悬挂彩灯和在通电情况下安装灯泡。

2、禁止在靠近油舱、泵间、油漆间、蓄电池间、未用隔离舱隔离开的物料间、输油管存放场所及主甲板,使用非防爆式灯具和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气设备。

3、必须使用封闭式电炉,并设在规定地点,用时要有人看管。

4、必须盖紧关严各水密插座、连结箱、继电器等设备,防止进水造成短路。

5、不准任意拉导线、安装插座和天线,不准加大电器功率。

6、不准在避雷针、防爆灯、电灯泡上涂漆。

7、房间无人时,各种灯具和电气设备必须关闭。

8、一切电器联接必须在装卸作业前完成。

电气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电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情况,保证其绝缘处于良好状态。

9、系泊时,雷达天线的使用、保养、维修要取得港监(航政)部门同意,必要时取得作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防止撞击、摩擦产生火花,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1、吊运物件时,必须停止装卸、关闭封舱、放好衬垫、轻吊轻放。

2、使用工具要轻拿轻放,谨慎操作,防止铁质工具、物件掉落甲板及货油舱;开闭油舱盖时,应轻、缓、稳,防止撞击。

3、在装卸二、三级油完毕和航行中,要揩净油圬,封舱良好,经检验确认无可燃气体时,除主甲板附近外,可以敲铲除锈,但应随时注意风向、风力和现场有无可燃气体存在,如危及安全,要立即停止作业。

4、装运桶装石油时,应放好衬垫,竖直排列,并要捆扎牢固。

第十六条对船上易燃品的保管使用和处理的规定:1、船用易燃品(如香蕉水、油漆、松香水、汽油、煤油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集中在专门的危险品舱室保存。

2、禁止用汽油及其它一级油制品清洗机件。

3、禁止在电气设备、蒸汽管、排气管、机炉舱烘烤衣物和放置沾有油污的棉纱及其它易燃物品。

4、禁止将潮湿或带油污的棉制品贮存于闷热处,并及时处理。

5、清除硫化铁,应先用水湿润。

清除后,应集中在铁桶,放在甲板上保持浸泡状态,尽快处理。

6、在油舱、干隔舱、泵间等处所,不得使用铝质油漆。

7、禁止使用乙炔发生器。

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隔开,存放于安全处所。

第十七条洗舱时必须做到:1、采取与货油舱中残存的油种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备妥消防器材。

2、洗舱时或洗舱完毕后的相当时间,为防止舱静电产生火花,洗舱机接地必须良好,系放牢固稳妥,不得碰及船体结构;洗舱机和水带在放进舱前应先灌水;取出洗舱机后,方可解脱水带接头,不得将其他导体放入舱。

3、遇暴雨、雷电、烟囱冒火或附近发生火灾时,应即停止洗舱作业,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机、炉舱、泵舱要做到:1、杜绝任何油品与高温管系、电缆接触。

2、严防油类滴漏在燃机排气管上。

3、装燃油前,阀门及透气管附近不得开动马达和放置容易发生火花的设备。

4、泵舱要保持清洁和良好通风。

5、当泵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6、燃机在运转中,防止高压油管、接头、油泵等漏油。

7、燃机的排气道、锅炉烟道要定期清洁除灰,防止冒火。

8、烟囱上应装有火星熄灭器,并经常处于工作状态。

9、泵舱的通风筒应装有铜质防火网。

第十九条装运一级油的油船,当气温超过28℃时,应洒水降温。

第二十条要编制全船应急部署和消防、防油污设备分布图。

所有船员均须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消防、防油污设备存放地点及使用方法。

定期进行消防、防油污演习,并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备查。

船舶所属单位的航(海)监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指导,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一条停泊时,应在舷梯口设置“登轮须知牌”。

凡与油船工作无关的人员或未经船长许可者,不准登船。

第二十二条装卸作业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1、作业前,船方应同供油或受油单位共同研究有关作业程序、联系信号和安全措施等。

2、接输油管时,应先接地线,后接输油管,拆卸时,先拆输油管,后拆地线。

地线要接地良好,电缆规格应符合规要求。

3、旋转机、炉舱风斗应背向油舱。

4、停止通烟管(包括厨房烟囱)和锅炉管吹灰。

5、关闭朝向油舱甲板的水密门、窗和油舱甲板上舱室的左右舷门、窗,严防油气进入机、炉舱和生活区。

6、关闭靠近装油口及透气口的马达、开关、继电器,严防油气进入。

7、在油舱附近必须备好灭火器、黄沙、水带等消防和防油污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以防万一。

8、首尾外挡,备妥应急拖缆。

第二十三条装卸作业中必须注意:1、装卸一、二级油时,必须通过密闭管道进行,严禁灌舱作业。

2、严禁蒸汽机船和与油船工作无关的船舶系靠;系靠船舶应遵守所在港口的规定,烟囱不得冒火星,也不准有任何明火。

3、遇有雷电当空或烟囱冒火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关阀封舱。

4、打开观测孔观测后,必须装好铜丝罩。

5、禁止在非量油孔使用金属或尼龙量油尺。

6、呼吸阀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7、油船要随时保持适航性,一旦发生意外,立即离泊;遇有影响适航的检修而无法离泊的情况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当船过船、船过驳或驳过驳装卸作业时,还要加垫足够的软靠把,使用尼龙缆系带,对缆绳、油管等设施要有专人看管。

作业后或遇有大风浪时,应即离开。

第二十五条装卸完毕后,必须关妥所有油舱口和输油管线阀门,并擦净现场油污。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河避碰规则》及有关港口的航行规定,防止由海损事故引起的火灾、爆炸、水域污染。

当大油轮靠码头时,要按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及适应马力的拖轮协助,以策安全。

第二十七条加强巡回安全检查,并将每次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

第二十八条随时注意主、副机运转正常;定期检查油头,雾化要好,确保锅炉燃烧良好。

检查排烟烟色,有无火星,发现烟囱冒火星,立即报告值班轮机员,情况严重的,应报告轮机长或船长;锅炉吹灰,应取得值班驾驶员的同意后,方准进行。

第二十九条出航前,对可移动物件要绑牢固,防止撞击,各油舱口水密孔盖和水密门、窗要关紧。

大风浪袭击前,对上述物件要重新检查加固。

第三十条油船进厂修理时,必须对货油舱、燃油舱、泵舱、机炉舱、舱底及货油管系进行排气、通风、认真测爆,经船舶检验部门及有关部门检验确认安全并发给证书后,方可进厂。

第三十一条进厂后,仍须经常对施工的油舱及所有邻舱进行测爆。

电、气焊割油舱、柜及有关管系、容器等设备时,应采取非明火拆开的清洗、除气、封闭去路等措施,确认无可燃气体后,方可进行。

在电气焊场所,应指派专人值班,备妥消防设备,做好防火工作。

离现场前,不准遗留火种。

当班人员必须反复巡视施工现场,以防死灰复燃和发生其他意外。

第三十二条修理完工时,应周密检查油舱,防止物件遗留舱,并及时封舱。

第三十三条原油洗舱的船舶应予先向港口(港监或航政)提出申请书,办理必备手续。

第三十四条全面负责领导和所有参加洗舱的人员,均应熟知洗舱操作规程,并持有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原油洗舱前,应根据随船所附的“原油洗舱操作检查项目表” 进行检查,并校验所有仪表。

第三十六条每一货油舱与污油水舱都应按规定设置惰性气体系统,其压力经常维持在该系统的操作说明书规定的正压围。

只有在惰性气体系统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洗舱。

第三十七条油舱氧气浓度的限制:1、洗舱前,要在油舱离甲板一米处和空档区的中心处,测量氧的含量(按容积计算),均不得超过8%。

2、洗舱过程中,对新补给的惰性气体的含氧量要连续进行监测,并要求含氧量经常保持在5%以下。

因锅炉负荷变动等原因,一时造成含氧量增加,也应限制在8%以下。

3、惰性气体装置的氧气浓度警报,应设定在5,当达到8%时,惰性气体装置应自动停止向舱供气。

第三十八条原油洗舱作业的指挥、监督及分工部署:1、作业由船长或大副全面负责进行,并由一驾驶员在货油控制室担任实际操作。

2、洗舱前,各有关人员要进行充分商洽,密切协作,货油控制室、泵舱、值班人员之间,应配备有效的通讯联络工具,随时保持联系。

3、洗舱进行中,应有人在甲板上值班,巡视设备状态是否正常,并指派专人在机舱、泵间值班,经常检查洗舱管理系统、主要机器的运转情况。

第三十九条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洗舱作业:1、不符合卸油港、受油单位有关油轮停泊规定或受油单位提出要求停业作业时;2、惰性气体装置发生故障或舱氧气浓度高于8%时;3、舱的压力不能维持正值时;4、执行港方停止作业命令时;5、船长或值班驾驶员判断后停止作业时;6、卸油作业暂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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