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要点梳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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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制定法律并确定其适用范围和执行方式的过程。

在拟制法律时,需要考虑一系列问题和规定,以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在法律拟制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和公众利益。

立法应该服务于社会的需要,解决社会问题并保护公众利益。

因此,在法律拟制过程中,应该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听取各方的声音和建议,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公正性和公众支持度。

其次,在法律拟制过程中需要考虑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包括合法性、公正性、公共参与和透明度等。

法律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制定应该经过合法程序,法律应该对每个人平等适用,法律拟制过程应该公开透明,社会各界应该有参与其中的机会和权利,以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信力。

第三,需要保证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法律应该具备可操作性,即法律的规定应该明确具体,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法律执行的方式和程序应该清晰明确,易于执行。

为实现这一目标,法律拟制过程中需要考虑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第四,需要重视法律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性。

法律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者重叠,因此,在法律拟制过程中,需要考虑现有法律的规定和立法目的,确保拟制的法律与现有法律相协调,避免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第五,还需要注意法律拟制的效力和效果。

法律规定的效力应该明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适用对象需要明确确定,以确保法律的执行效果和效力。

最后,法律的拟制过程中,还需要注重与实际情况的结合。

法律应该服务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因此,在法律拟制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和研究实际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法律的具体规定和适用范围。

总而言之,在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中,需要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和公众利益,遵循法治原则,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证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注重法律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关注法律的效力和效果,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

论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论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一、注意规定的概念与特点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提示司法人员注意 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注意规定有两个基本特征(1)注意规定的内容没有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 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 即使不设置这个注意规定 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 按基本规定处理 。

如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 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 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类似的规定还有第198条第4款“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 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 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 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 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犯前款罪 事前通谋的 以共同犯罪论处。

”这些都属于注意规定。

因为 这些行为完全符合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即使没有上述法条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也应按照共同犯罪论处。

同理 对于刑法没有设立注意规定 但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行为 也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例如 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但没有就事前通谋的情形设立注意规定 但是 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事前通谋 事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 也应按事前所通谋的、实行犯所犯之罪的共同犯罪处理。

(2)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 其表述的内容与基本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 因此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

换言之 如果注意规定指出“对A 行为应当依甲罪论处” 那么 只有当A行为完全符合甲罪的构成要件时 才能将A行为认定为甲罪。

例如 刑法第163条第1、2款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该条第3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显然 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385条所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时 才能以受贿罪论处。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4)浮动法定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

浮动法定刑只适用于罚金。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1、注意规定: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1)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

(2)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相关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也按相关规定论处。

2、法律拟制: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

三、法条竞合1含义: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数个条文之间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2、适用原则(1)特殊优于一般原则(2)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背叛国家罪1、含义: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二、分裂国家罪1、含义: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国家的统一;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1、含义: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客观反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暴乱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武装叛乱,暴乱而故意实施。

四、叛逃罪1、含义:是指国家机关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司考 刑法(分则)总结与整理

司考 刑法(分则)总结与整理

适用禁止令的情况判处管制和拘役的犯罪分子的薪金问题管制拘役指定住所监视居住有期徒刑刑期折抵死刑的两种方式死刑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吗死缓可以由谁判决 谁核准不得适用死刑的人 ()不满18周岁 ()怀孕的妇女 ()75周岁有没有例外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死缓结束的后果?有重大立功的?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限制减刑的条件?时间?罚金数额比当前拥有财产少的?减免罚金属于减刑制度吗没收财产的限定 什么人 什么钱没收财产必须全部没收吗同时罚金和没收财产只限于什么情况 怎么罚什么时候 ()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非法财产违禁品犯罪工具怎么处理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附加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的 从什么时候起算有缓刑的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况对犯罪分子给予刑事处罚同时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 必须当事人申请吗是否可民事赔偿 罚金 谁优先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条件具体内容?赔偿损失需要当事人申请码职业禁止的犯罪内容要求职业禁止起算点违反人民法院决定情节严重的?从重从轻 包含本数吗 减轻 包含本数吗没有法定情节就不能减轻对吗累犯的法律效果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罪行 刑罚 年龄 时间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如何理解执行完毕 只判处附加刑?缓刑的?假释的?一般自首 投案对象一定是司法机关对吗投案后又逃跑的?又回来的形迹可疑被盘问而交代是自首吗被纪委调查 在身边发现犯罪工具的 而交代行为的是自首吗交代别人的犯罪事实算自首吗翻供但在什么时候前又供述的算自首特殊自首 准自首和一般自首的区别供述的罪行有什么要求如果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的呢坦白和自首的关系立功必须是本人行为吗揭发同案犯怎样才立功死亡的可以吗 正当防卫的可以吗 告诉才处理的可以吗线索来源要求要求其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对吗数罪并罚最高刑期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判处有期徒刑与管制的判处拘役和管制的漏罪新罪数罪并罚?不得缓刑的对象可以缓刑的条件附加刑可以免除吗应当缓刑的条件缓刑考验期起算时间考验期间新罪漏罪都不得再次宣告缓刑对吗减刑适用被判处。

刑法分则中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分(一)

刑法分则中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分(一)

刑法分则中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分(一)关键词:注意规定;法律拟制;区分内容提要:注意规定是将原本符合基本规定的行为,提示性地规定按照基本规定规定,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故相当于路径指引的“超链接”;而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基本规定的情形也按照基本规定处理,故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刑法分则中关于“明知”、“以共犯论处”、“以强奸论处”、“妨害公务罪论处”、以贪污贿赂论处、数罪并罚、数额累计计算等规定属于注意规定;第382条第2款属于注意规定,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收受贿赂、挪用资金的,定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即便行为人不具有杀人、伤害的故意,也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第269条第2款、第269条、第289条以抢劫罪论处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第196条第3款、第362条的规定既是注意规定,又是法律拟制。

一、问题的提出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注意、以免司法工作人员忽略的规定。

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按基本规定处理)。

二是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基本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

换言之,如果注意规定指出:“对A行为应当依甲罪论处”,那么,只有当A行为完全符合甲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将A行为认定为甲罪。

法律拟制(或法定拟制)与注意规定不同,其特点是导致将原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的行为处理(包括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法律拟制可谓一种特别规定。

其特别之处在于:即使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但在刑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条件下也必须按相关规定论处。

但法律拟制仅适用于刑法所限定的情形,而不具有普遍意义;对于类似情形,如果没有法律拟制规定,就不得比照拟制规定处理。

司法考试刑法中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别

司法考试刑法中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别

司法考试刑法中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别一、注意规定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其特点是,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该规定,遇到此类情形也应按照基本规定处理。

判断一项法律条文是不是注意规定的方法是,假设取消这项条文,遇到条文中的事项,处理结论是否仍应如此。

如果是,表明该条文只具有提示意义,那么该条文就是注意规定。

总结: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注意规定(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盗窃罪。

(2)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公款罪。

(3)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 金融诈骗、盗窃等其他犯罪。

(4)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 走私、贩卖毒品罪。

(6)抗税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7)第382条规定的是贪污罪,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判断一项法律条文是不是法律拟制的方法是,假设取消该条文,遇到条文中的事项,处理结论是否仍会如此。

如果不是,表明该条文是项特殊规定,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那么该条文就是法律拟制。

总结: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1)非法拘禁罪→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虐待被监管人罪→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4)聚众斗殴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5)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故意伤害罪。

(6)聚众“打砸抢” →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7)抢夺罪→ 抢劫罪。

(8)盗窃、诈骗、抢夺罪→ 抢劫罪。

(9)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10)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 窝藏、包庇罪。

练习: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个体户甲在税务人员王某前来征税时,手拿菜刀追打王某,王某逃跑时不慎摔倒在地,摔成重伤。

对甲以故意伤害罪论处B.乙怀揣杀猪刀在超市门前偷窃顾客李某的钱包。

司考刑法要点梳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司考刑法要点梳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司考刑法要点梳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司考刑法要点梳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刑法要点梳理:法定刑司考刑法要点梳理:罪名司考刑法要点梳理:罪状2014司考刑法分则:诈骗罪1、注意规定的概念与特点: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它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按相关规定处理)。

例如,刑法第285条与第286条分别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条即属注意规定,一方面它旨在引起司法人员的注意,对上述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各种犯罪,应当依照有关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等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不能因为规定了两种计算机犯罪,便对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等罪也以计算棚巳罪论处;另一方面,即使没有这一规定,对上述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各种犯罪,也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可见,注意规定并没有对相关规定做出任何修正与补充。

具体而言,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并没有对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罪的构成要件增设特别内容或者减少某种要件。

其二,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相关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也按相关规定论处。

换言之,如果注意规定指出:“对A行为应当依甲犯罪论处”,那么,只有当A行为完全符合甲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将A行为认定为甲罪。

例如,刑法第163条前两款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3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考试】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共6页)

【司法考试】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共6页)

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一:客观的超过要素提倡法律案件的三段论应该如此---法律规范,犯罪构成是大前提-案件情况,犯罪情况是小前提最终结论何种罪刑!—二:无论公众场合与否,只要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至死,就应该定为故意伤害罪!因为法定刑重!2.非公众场合非聚众导致重伤的也定故意伤害罪。

法定刑重3.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导致重伤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因为该罪的加重法定刑重于故意伤害罪!4.猥亵罪要求有故意,但不要求满足性欲和刺激的倾向。

比如强奸就不一定是基于性要求!三: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区别!!1.注意规定指的是刑法已经做了相关的规定前提下,提醒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忽律的规定!他不改变规定内容,只有提示性!比如利用计算几盗窃的,以相关规定定罪!公式是:对A的行为应当依甲犯罪论处!2.法律拟制是将原来不符合某中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比如携带凶器抢夺的定为抢劫罪!区分他们的意义是:会导致适用条件的不同,形成不同的认定结论。

如刑讯逼供罪,后规定:“致人死亡,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如果认定是注意规定-----那么对刑讯逼供以故意杀人罪处罚的条件是,要求行为主观上要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还要致人死亡!如果认定是法律拟制的话:------那么只要刑讯逼供导致死亡的,无论有无故意都定此罪!所以是法律拟制!四:使请托人向第三人供贿的共犯的认定1.第三人已经与国家工作人员同谋的。

第三人在场的。

第三人知道的! 这些都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但是第三人不知道的不成立共犯!五:帮助行贿,帮助受贿,应该属于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而不应该认定为介绍行贿罪!因为前者罪重,后者罪轻!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六:受贿罪的个人数额按照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计算,而不是分赃数额!因为按照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之原理推定的!--例如甲,乙一共受贿10万,但是甲受贿6万,乙4万!甲,乙各自应该就10万承担责任而不是各自的6万,4万!同样的道理,在对受贿数额实行追缴,征收时也应用这一原理!但是又有区别---因为他是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的延伸。

法律拟制,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注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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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拘禁罪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
故意: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并罚(注意规定)
2、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才起意出卖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律拟制)
3、刑讯逼供罪
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且从重
故意: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并罚(注意规定)
4、暴力取证罪
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且从重
故意:暴力取证罪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并罚(注意规定)
5、虐待被监管人罪
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且从重
故意:虐待被监管人罪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并罚(注意规定)
6、抗税罪
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和抗税罪的并罚
故意: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7、妨害公务罪
故意致人重伤或故意杀害执行人员——故意伤害、杀人罪
8、聚众斗殴罪
致人重伤、死亡(包括过失)—故意伤害、杀人罪(法律拟制)
12、包庇罪
通风报信卖淫、嫖娼—(法律拟制)
强迫卖淫、嫖宿幼女—(注意规定)
1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杀害、重伤执行人员
14、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
对他人造成伤害(限于重伤)—故意伤害罪过失(法律拟制)
故意(注意规定)。

注意规定与拟制规定

注意规定与拟制规定

注意规定与拟制规定
(二)注意规定、拟制规定
1.注意规定:A=A
第171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
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拟制规定:A=B
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248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司法考试不能不知道的秘诀

司法考试不能不知道的秘诀

完 谢谢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 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同意 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 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 同意 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按照约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 转让权利的 债务人。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 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 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 给第三人的, 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例子: 例子:担保法
例子:法律拟制 例子: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 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原本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 要件, 要件,但立法者觉得携带凶器抢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 大,所以将该行为赋予与抢劫罪相同的法律效果。 所以将该行为赋予与抢劫罪相同的法律效果。
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
注意规定, 注意规定,就是刑 法已做基本规定的情况 下,提示司法工作人员 注意,以免忽略的规定。 注意,以免忽略的规定。 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是将原 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 行为处理,或者说将原 行为处理, 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 为也按该规定处理。 为也按该规定处理。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笔记(一)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笔记(一)

罪刑各论概说 ⼀、罪状: 简单罪状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例如,刑法第232条中的“故意杀⼈的”,第233条的“过失致⼈死亡的”等等,都是简单罪状。

之所以采取简单罪状的⽅式,往往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为众⼈所知、勿需具体描述。

简单罪状的特点是,简单概括,避免繁琐。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例如,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鉴定⼈、记录⼊、翻译⼈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它对伪证罪的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都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属于叙明罪状。

之所以采取叙明罪状的⽅式,常常是因为这些犯罪的构成特征具有特殊性,不为⼀般⼈所知,也难以从总则的规定中予以把握,需要作详细规定。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要件明确,避免歧义。

引证罪状表现为引⽤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犯罪的构成特征。

如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播电视设施、公⽤电信设施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款便是引⽤第1款的罪状,来说明和确定过失破坏⼴播电视设施、公⽤电信设施罪的罪状。

之所以采取引证罪状的⽅式,是因为某些犯罪的特征在刑法条⽂中已有规定,勿需重复描述。

引证罪状的特点是,条⽂简练,避免重复。

空⽩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空⽩罪状的法条也称为空⽩刑法或⽩地刑法。

从它没有具体说明犯罪的构成特征来说,是空⽩罪状;从它指明了必须参照的法律、法令⽽⾔,是参见罪状。

不过,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没有典型的空⽩罪状,因为被称为空⽩罪状的条⽂,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数量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掌握相关知识对于备考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司考刑法重点知识进行汇总,帮助考生进行系统学习。

一、刑法概述1. 刑法的定义和作用刑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而制定的,规定了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其主要作用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犯罪以法定为基础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人原则、假设无罪原则等。

这些原则构成了刑法的基本框架,也是司考刑法的关键内容。

二、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1.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犯罪行为的构成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主观要件包括故意、过失等要素。

了解犯罪行为构成的要件对于分析刑法案例和解决刑法问题非常重要。

2. 刑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刑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主体和刑事责任程度两个方面。

刑事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刑事责任程度包括主观责任、刑事责任的程度和刑事责任的起止等。

掌握刑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是司考刑法中的重点内容。

三、罪与刑1. 罪名与罪名制度罪名是指法律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名称。

罪名制度在司考刑法中有着重要地位,包括罪名的构成要件、刑法的分类和刑罚的确定等。

2. 刑罚与刑罚量刑刑罚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系列处罚措施。

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罚量刑涉及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和量刑的原则等。

四、刑事过程与刑事证据1. 刑事过程的基本程序刑事过程是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犯罪案件的程序。

主要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

了解刑事过程的基本程序对于理解刑法的实际运用和司法实践非常重要。

2. 刑事证据的种类和证明力刑事证据是指用来证明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的材料和证据。

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力则涉及证据采信和证据评价等内容。

五、特殊犯罪类型1.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刑法中的特殊犯罪类型,主要涉及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和受贿行为。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刑法的定义和作用刑法是规定国家刑事法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作用是规范公民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责任追究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犯罪与刑罚的相对性原则等。

3. 刑法的特点刑法的特点包括刑法的独立性、刑法的强制性、刑法的严格性、刑法的国家性等。

二、刑法基本原理1.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指国家依法制定刑事立法,包括刑法的制定程序、立法机关和审批程序等。

2. 戒备原则戒备原则是指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尤其危险犯罪预先规定刑罚,且对犯罪行为采取了严格的预防和制裁措施。

3. 公共危险原则公共危险原则是指刑法对严重扰乱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刑事制裁。

4. 个体危险原则个体危险原则指刑法对破坏公民合法权益和个体危险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

三、刑法主体1.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名个体在法律规定的年龄范围内,具有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

在刑法中,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刑法规定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 刑事主体刑事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包括主体范围、辅助人员、共同犯罪和犯罪分子的主体形态等。

3. 犯罪行为的保护对象犯罪行为的保护对象是指刑法的犯罪行为针对的具体对象和目标,包括国家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民合法权益等。

四、刑法犯罪构成要件1. 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和要素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和要素,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等。

2. 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和要素,包括犯罪的对象、主体、行为、结果和背叛等。

3. 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行为的主观条件和要素,包括故意、过失、上意、报复、不法动机和罪责等。

五、刑法犯罪形态和结果1. 刑法犯罪形态刑法犯罪形态是指刑法规定的罪名和犯罪行为形式,包括主观犯罪和客观犯罪、直接犯和间接犯、单独犯和共同犯等。

解读刑法分则中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分

解读刑法分则中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分

解读刑法分则中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分作者:杨金玖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5期摘要:为了实现对刑法的打击范围的合理掌握,需要对其中的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进行合理的区分,这对刑法的使用范围的掌握具有重要意义。

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但是有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因此,对其区分不是很容易却又很必要。

对两者的具体区分,首先应当综合利用刑法理论及其原理对其做出合理的解释,得出科学的结论。

判断某项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定,应当以解释结论与基本规定是否完全相同为判断标准,如果两者完全相同,该规定就是注意规定;而反之,若两者的内容不一致,但获得了相同的法律效果,那么该规定就是法律拟制。

对于具体的区分,本文将进行详细的解读。

关键词:刑法分则;注意规定;法律拟制;区分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是我国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两者有统一的一面,也有相对的一面,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严格的区分在法律的实施中具有重要作用。

对刑法的某一个规定条款的理解关系到对某一项犯罪的规定和判定,具体来说,将某个条款理解为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关系到将某个罪责判定为是罪还是非罪以及罪责的性质问题,从而对法律的使用范围以及法律效应和法律的权威性产生巨大的影响。

因此,对刑法中的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区分进行准确的判断,可以保证对刑法分则的合理性解释与运用,当然也就成为了相关学者研究的重要课题。

对此,一些学者经过对其研究,找出了对刑法分则中的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相关区分方法,本文就将对这些方法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刑法分则中的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内涵1.注意规定的内涵注意规定就是在刑法已经做出基本规定的基础上,提示司法人注意,防止司法人员对这些基本规定混淆或者忽略,这样的规定就是注意规定。

刑法的注意规定是对基本规定的重申,而并没有对其进行任何的改变,就算没有设置或者删除注意规定,其规定的行为也是基本规定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在实际的规定中,注意规定只是一种提示性条款,它所描述的内容和基本规定的内容完全一样,不会造成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也按照基本规定处理。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刑法是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国家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理方式和处罚措施。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出现的《刑法》复习知识点: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种类、幅度,同时要求对犯罪行为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不得进行不合理的处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类型和幅度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3.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分为主体责任和从犯责任。

主体责任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从犯责任包括教唆、帮助、包庇等。

4.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包括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犯罪的行为和结果,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5.故意和过失:犯罪的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违反刑法目的、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犯罪后果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犯罪人没有预见犯罪后果,但具有应当预见的情况下,由于过失造成犯罪后果的心理状态。

6.犯罪量刑:犯罪量刑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来确定刑罚幅度的过程。

犯罪量刑应当遵循刑法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7.犯罪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犯罪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分为犯罪的实行和犯罪未遂。

犯罪的实行是指犯罪人已经完成主观和客观的犯罪构成要件,造成犯罪后果的行为。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外界原因无法完成的行为。

8.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能够根据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能够接受相应的刑事制裁。

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主要取决于犯罪人的心智状态和认识能力。

9.刑事立案:刑事立案是侦查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并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行为。

10.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的过程。

11.刑法常见罪名:刑法中包含了众多的罪名,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强奸、贩毒、聚众斗殴等。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小讲义:刑法考点汇总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小讲义:刑法考点汇总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小讲义:刑法考点汇总考点01主观构成要件考点精讲1.故意的认定直接故意:认识到了危害结果,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认识到了危害结果,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过失的认定犯罪过失的本质不在于行为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在于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

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但应该认识到,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认识到了危害结果,但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

意外事件: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也不可能认识到,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牛刀小试甲在同乡乙家聚会饮酒,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

争吵过程中乙推了一下甲,甲随即用右手朝乙的左面部打了一拳,接着又用左手掌推乙右肩,致使乙在踉跄后退中后脑部碰撞到门框。

在场的其他人见状,分别将乙和甲抱住。

乙被抱住后挣脱出来,前行两步后突然向前跌倒,两三分钟后死亡。

经法医鉴定,乙的死因是生前后枕部与钝性物体碰撞及撞后倒地导致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其口唇、下颌部及额下损伤系伤后倒地形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甲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你认为哪一种观点正确?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理由如下:1.本案被告人的掌推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没有产生轻伤以上后果的一般殴打行为,是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的。

那么能否以行为人的殴打手段是否足以使被害人受到轻伤以上的后果作为标准,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故意伤害罪所要求的故意伤害行为呢?不能。

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只有产生轻伤以上的后果才负刑事责任,且伤害后果越重,承担的刑事责任就越大。

拳打、脚踢、掌推是一般殴打最常见的手段,如打击力量不大、打击的不是要害部位、不是连续性打击且打击相当有节制等,通常情况下,都不足以直接导致被害人产生轻伤以上的后果,依法不需负刑事责任,但这并不能说明一般的殴打行为的性质就不是故意伤害行为。

从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区分看牵连犯的处理规则

从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区分看牵连犯的处理规则

从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区分看牵连犯的处理规则牵连犯是指因与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有某种关联而被牵扯进犯罪案件中的人。

对于牵连犯的处理,其实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因为涉及到人身权、自由权、名誉权等多种权益的平衡和协调。

同时,对于牵连犯的处理规则,既要考虑到保护社会的公正和权利,又要保证牵连犯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

因此,在处理牵连犯问题时,需要仔细权衡各种利益,遵循中国法律规定,在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之间找到最优解。

从法律拟制角度看牵连犯的处理规则,需要提取法律可能涉及的几种情况:首先,需要梳理犯罪立案的规定。

在犯罪立案时,必须考虑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

如果存在牵连犯,则需要明确其牵连关系,对于其是否可能涉案,必须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调查。

如果没有证明该人与犯罪行为有牵连的证据,可以撤销其与案件的联系。

如果确实与犯罪行为有牵连,也不能够随便地视为罪犯处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酌情处理。

其次,需要梳理与牵连犯相关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认定的规定。

在涉及到牵连犯的审查时,需要充分收集证据,并进行公正、公平的审查和认定。

如果未能证明其与犯罪行为有牵连,则应当予以排除。

如果证明了其存在牵连,则需要酌情进行处理,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另外,还需要考虑到对牵连犯的处罚规定。

对于存在牵连犯的犯罪案件,是否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也需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考虑。

一方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牵连犯的身份、实际情况和其他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尽可能保障处理结果合法、公正、公平;另一方面,还需要考虑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对于牵连犯的处罚不能够过于轻软,否则会为以后的犯罪行为留下后患。

以上是从法律拟制的角度分析看牵连犯的处理规则,接下来从注意规定的角度,再来实际分析一下涉及到牵连犯的处理规则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对于牵连犯的处置,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1. 严格证明分析牵连证据。

如果对于牵涉到的犯罪行为,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具体牵连关系,则可以执行适当的处置。

司考刑法考点汇总

司考刑法考点汇总

司考刑法考点汇总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念、性质与目的1、概念:第 37条2、性质:特定性、广泛性、严厉性、补充性、保障性、伦理性3、目的:保护法益二、刑法的解释三、罪刑法定原则:控权1、理论基础:民主与自由2、基本内容:成文法主义(排斥行政规章、习惯法、判例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的残酷的刑罚。

3、重点: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形式标准:是否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实质标准:是否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四、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其意义六、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七、刑法的时间效力溯及力:从旧兼从轻第二章犯罪的概念与特征一、社会危害性:对法益的侵犯性二、刑事违法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三、应受刑罚处罚性:识别犯罪的法律标志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 法定的犯罪成立的最低条件2.特征: 法定性、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标准性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第二节犯罪客体要件一、客体的概念与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二、客体要件的意义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一、概述1、概念: 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2、意义:主观罪过的检验标准、规制主观要件二、危害行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不作为: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三、危害结果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法定性、规范性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概念: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特点:1、与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统一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2、特殊性(1)范围的特定性:危害行为――危害结果(2)内容的特定性:有时须是特定的发展过程(三)认定判断标准: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前者:危害行为;后者:现实的具体的结果(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五)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第四节犯罪主体要件一、概述:主体与主体要件二、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一)刑事责任年龄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减轻刑事责任时期重点:17条第2款8种犯罪行为(非罪名)/年龄的认定(行为时、公历/生日的第二天)老年人的刑事责任(二)刑事责任能力重点:无辨认控制能力的判断(三)特殊身份:实行犯三、单位犯罪1.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司考400分笔记-刑法

司考400分笔记-刑法

总章之黯然销魂一、结果加重VS数罪VS拟制归纳:转化犯法定升格第1章刑法论二、刑法概说(一)功能1.法益保护2.人权保障3.规制技能——规范人们、法官的行为(二)渊源1.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颁布2.现行刑法1997年颁布3.刑法修正案9个属于立法4.单行刑法:1个《惩治..外汇..的决定》5.附属刑法:0个三、刑法的解释(一)解释的效力1.立法解释(人大常委)>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学理解释(无效)(二)解释的技巧1.平义解释2.扩大解释3.缩小解释4.类推解释1)扩大的扩大,超出词语的含义范围2)原则禁止使用,但不禁止有利被告的类推(法律不能按利于被告解释,只在涉及具体案件才可以)5.反义解释——反面推导6.补正解释——用语错误7.同类解释——“等”的解释,要提炼共同特性(三)解释的理由1.文理解释——根据语法解释2.体系解释3.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4.历史解释——根据刑法历史变革解释(如章节变动)5.目的解释——根据保护的法益解释(四)解释技巧VS解释理由1.区别:解释技巧只能有一种,理由可以多种2.相辅相成——制造结论、论证结论强奸的暴力=抢劫的暴力+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以曝光裸照相威胁)四、刑法的基本原则五、刑法的效力(一)空间效力◆属地>属人>保护>普通管辖◆属地管辖例外:1、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交途径解决);港澳地区适用本地区刑法◆境内领域:含我国航空器(含飞机)与船舶(不含长途汽车、国际列车);含领空、领水(二)时间效力(含司法解释的更新)1.从旧兼从轻——就是从轻(先比较最高刑,再最低刑)2.适用对象:新法前尚未判决3.继续犯、跨越犯:适用新法,但量刑可从轻第2章犯罪构成一、定罪体系——两阶层体系先看客观,再看主观二、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一)解释大前提1.解释的对象刘: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规范——并非根据事实行为,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消极的可以被理解为积极地(二)认定小前提1.事实存疑时,按有利于被告解释2.不可用于解释法律规定(易徇私枉法)(三)正确推导注:同一案件可根据不同大前提,循环使用三段论然后就会涉及想像竞合、数罪并罚等问题第3章行为主体一、自然人(一)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2.只针对实行犯(含间接正犯),共犯(帮助犯、教唆犯可不具备定罪身份)(二)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三)国家工作人员认定1.是否从事公务2.公务——不看编制1)事物具有公共性——涉及多数人/不特定人利益2)具有行政职责性含事业单位委派的农村信用社主任3.行政管理职责1)赈灾、救济2)社会公益事业3)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非土地承包费)5)代征、代缴税款6)户籍、征兵工作二、单位犯罪第4章行为一、危害行为(一)特征1.有体性——思想无罪2.有意性——基于意志实施(排除梦游)3.有害性(二)判断1.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生活行为未创设危险)(三)被害人自陷风险二、不作为犯(一)概念1.不作为:违反刑法义务——称为保证人(二)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1.是否明文规定+是否为义务性规范(以规范的核心行为判断)1)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是核心行为2.不履行义务方式= 积极(把婴儿丢到山里)或消极(不管婴儿)(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1.作为:积极制造紧迫性危险(直接能导致实害结果)2.不作为:消极不消除危险(有义务消除,但不消除)3.把婴儿丢到山里——先行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把婴儿抱回来——不作为,犯罪4.判断顺序(作为OR不作为)1)先看作为:丈夫拔除氧气罐2)后看不作为:丈夫看着妻子气绝3)结果:作为杀人5.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积极维持持有,直接侵害法益)(四)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1.竞合——闯红灯撞死人(不同角度)1)违反闯红灯——作为2)违法应刹车——不作为3)结果:优先认定作为2.结合——抗税罪1)暴力抗拒——作为2)不纳税——不作为3)结果: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缺一不可)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一)负有作为义务1.危险源1)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2)对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一般有监护、监管关系)3)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抢劫致人昏迷,阻止同伙强奸的义务)——先前行为对法益创设危险(并非实害结果,不然就是作为了)A.特殊情况意外事件怎么算??08年52题2.特定关系1)基于法律规范的扶助——家属间2)基于职务、制度的保护——医生对病人(但不代表不救人就成立故意杀人罪)3)基于合同的保护——仓管员对货物4)基于自愿行为的保护(法益处于危险境地,行为人自愿承担保护义务,使法益的保护与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有继续保护的义务)◆双方相约玩耍,互不负救助义务◆登山队员,紧密的共同体,一般有救助义务3.特定领域——当危险发生的领域1)行为人对该领域有管理职责+对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司机对车上强奸行为的阻止义务,否则不作为犯罪)(二)具有履行为能力1.作为具有可能性——看客观(三)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适用于故意)造成危害结果1.前提(结果有避免可能性)2.履行程度——看作为义务的性质3.过失时,必须造成危险结果才算不作为(四)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危害程度1.客观危害程度+ 主观恶性程度(丙不解救被砍杀的妻子,不达到故意杀人程度)(五)主观要件1.主观有故意或过失(未认识到,但明显应认识到属于故意而狡辩)第5章危害结果——要背啊!一、分类二、结果加重犯◆不含绑架罪、侮辱罪、拐骗罪、虐待被监管人等致人死亡◆强奸致人自杀,虽然不是结果加重犯,但可以成立法定刑升格条件(即情节特别严重)第6章因果关系一、条件说(行为→结果)二、相当因果关系说——弥补条件说的缺陷(一)条件说的局限性1.存在介入因素时,条件说难以适用◆要整体的看待前后因素的作用大小丙被甲推下水,可通过救生圈获救,但救生圈被乙捞走,死亡结果只归因于乙甲把乙打成重伤流血,丙过来朝伤口踩了几脚,导致死亡,死亡结果归属于丙◆对加重结果的因果关系,对加重结果须可能认识到,否则只是过失致人死亡如:故意推倒,结果掉入了身后的洞摔死(二)大前提——事实是否查明1.未查明则按有利于被告原则处理第7章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一、正当防卫◆有主动物,可以正当防卫,包括因主人的过失;但无主动物只是单纯危险,不是不法侵害◆行为无价值论:犯罪认定:违背了法律规范、秩序◆结果无价值论:犯罪认定:客观侵害了法益,想法无罪二、紧急避险◆若危险是自己设立的,不行三、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四、被害人承诺(一)一般的被害人承诺(二)推定的被害人承诺1.被害人没现实的承诺(默示推定)2.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以合理意愿为准)3.须为了高法益而牺牲低法益4.被害人须有处分权被害人自损、自己意识到危险,帮助者只有起到实际控制作用才犯罪???五、其他阻却事由第8章主观要件一、犯罪故意若开1枪,1人重伤,1人死亡,重伤的是故意杀人未遂,而不是故意伤害罪(一)故意的认定1.行政违法的故意(闯红灯)不代表刑法的故意(交通肇事罪)(二)犯罪目的1.直接目的2.间接目的——主观目的成立,不要求有对应客观行为1)绑架罪,不要求取得财物,也不要求实施勒索,绑到手就既遂2)走私罪的牟利目的,不要求取得利益犯意下降时,重犯罪中止+已造成损害转换对象犯罪,若同一法益,则一罪,不同法益,不同罪二、犯罪过失三、区分四、事实认识错误◆对象VS方法:要看实行行为是对象错误还是方法错误◆邮寄毒药杀人:对地址认识错误→对象错误填错地址→方法错误对不同加重情形认识错误,仍能定加重第9章主观(责任)阻却事由一、责任年龄二、责任能力三、行为与责任要件同时存在原则四、违法性认识错误(一)三段论推导1.大前提(法律规定)认识错误→仍是故意2.小前提(案件事实)认识错误→非故意1)知道法律规定,但不知道自己在犯罪(错拿别人的包)3.大小前提是否相符认识错误→仍是故意(二)违法性认识错误1.不具备认识行为违法性的可能——无罪Eg:法庭给书面意见说合法,但实际非法(三)期待可能性1.主观确定故意/过失犯罪后,才启用期待可能性2.期待可能性低——可以从宽处罚3.无期待可能性——无罪4.主要现象1)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可以不追究或从宽2)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应不追究掩饰罪3)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应不追究犯罪第10章犯罪形态一、犯罪预备二、犯罪未遂结果加重的未遂:未遂的结果加重:基本犯未遂,若加重结果故意,还可能想象竞合结合犯:一般存在未遂,但绑架杀害没未遂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只存在符合或不符合(例外:数额特别巨大,司法解释认为可以未遂,理论界认为不可以)三、犯罪中止加重结果也可形成中止四、犯罪既遂(一)既遂的认定1.加重犯的既遂1)加重犯的成立不代表基本犯既遂特殊规定:抢劫致人重伤,即便没抢到钱,造成轻伤,也算作既遂2)故意型加重结果的既遂问题3)情节加重犯(一般为故意)✧例子:公共场所强奸、入户抢劫、持枪抢劫✧情节加重也存在中止、未遂、既遂本欲公共场所强奸,妇女请求后,转至地下室强奸——基本犯既遂,加重犯中止2.结合犯的既遂/未遂/中止1)法律规定:前罪+后罪=前罪(法定升格)(两个独立行为)2)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拐卖到手后,欲强奸,但被打晕——拐卖既遂,(未遂的)法定升格刑第11章共同犯罪一、一般原理(一)共同犯罪中“共同的标准”共同故意=意思联络(认识到对方的行为)+共同的意志追求(二)共同犯罪的分类1.任意共犯VS必要共犯——罪是否须2人才能成立(组织卖淫罪)2.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对法益的侵害方式不同,直接OR间接3.主犯、从犯、胁从犯二、正犯(实行犯)(一)共同正犯◆都实施了实行行为(二)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实行犯,无身份时,对于身份犯罪不能成立◆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的结合——P115三、狭义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一)正犯(实行犯)与共犯的关系1.帮助犯、教唆犯的犯罪状态具有从属性,随实行犯而定(实行犯未遂,则帮助、教唆犯也未遂)(二)教唆犯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可以共同成立——拿刀威胁甲去杀乙(三)帮助犯◆教唆他人帮助,是实行犯的帮助犯◆帮助他人帮助,不犯罪——关系太微弱◆教唆他人教唆,是实行犯的教唆犯提供盗窃钥匙,但小偷未用,仍是帮助犯,因为提供了心理帮助四、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一)承继的共同犯罪(二)片面的共同犯罪(三)不作为的共同犯罪1.不作为也能成立共犯,且以有作为义务为前提(四)须双方才能成立的共同犯罪1.重婚罪,双方是共同犯罪2.受贿罪、行贿罪,仍是共同犯罪五、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一)身份型犯罪1.一个实行犯,一个共犯,按实行犯定罪2.若两个实行犯,既构成自己的身份犯,又构成对方身份犯的帮助犯,想像竞合择一重(保险诈骗中,保险员帮助诈骗——职务侵占+保险诈骗罪)3.例外(特殊规定)1)单位中,非国家人员和国家人员勾结,分别利用职务,共同将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按主犯的性质定罪——(主犯)贪污罪+(从犯)侵占罪= 双方都按贪污罪论处4.量刑身份——各按各的(二)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1.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2.共同犯罪的过剩问题(三)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六、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第12章罪数一、行为单数(一)继续犯(二)法条竞合(三)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是大前提,所以是先判断的,排除法条竞合再会到行为(小前提)二、行为复数(一)结合犯◆抢劫后杀人= 抢劫罪+ 杀人罪◆抢劫致人死亡= 抢劫罪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二)集合犯(三)连续犯(四)吸收犯(五)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六)牵连犯盗窃军人军服,去诈骗,数罪并罚——不具通常性伪造军人证件,去诈骗,牵连犯(七)数罪数罪并罚是原则,专门记例外即可第13章刑罚体系一、主刑(一)禁止令概念管制、缓刑时可以同时适用,非刑罚(不含假释,因为禁止令审判时做出,非执行时)执行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内容钱没赔完,没罚完,禁止高消费禁止进入中小学、幼儿园(除非本人就学、居住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未经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与证人)及其法代、近亲属禁止接触同案犯期限可与管制、缓刑期相同,也可更短但管制时不得低于3个月缓刑时,不得低于2个月起算时间自管制、缓刑执行日起算(二)判决起算问题(三)刑期折抵——须同一事实1.拘留1天→抵管制2天或抵拘役、有期1天2.监居1天→抵管制1天或抵拘役、有期0.5天(四)死刑二、附加刑三、非刑法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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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要点梳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司考刑法要点梳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刑法要点梳理:法定刑
司考刑法要点梳理:罪名
司考刑法要点梳理:罪状
2014司考刑法分则:诈骗罪
1、注意规定的概念与特点:
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它有两个基本特征:
其一,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按相关规定处理)。

例如,刑法第285条与第286条分别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条即属注意规定,一方面它旨在引起司法人员的注意,对上述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各种犯罪,应当依照有关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等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不能因为规定了两种计算机犯罪,便对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等罪也以计算棚巳罪论处;另一方面,即使没有这一规定,对上述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各种犯罪,也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可见,注意规定并没有对相关规定做出任何修正与补充。

具体而言,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并没有对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罪的构成要件增设特别内容或者减少某种要件。

其二,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相关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也按相关规定论处。

换言之,如果注意规定指出:“对A行为应当依甲犯罪论处”,那么,只有当A行为完全符合甲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将A行为认定为甲罪。

例如,刑法第163条前两款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3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显然,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385条所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以受贿罪论处;如果国家
工作人员的行为本身不符合刑法第385条的规定,便不得认定为受贿罪。

所以,第163条第3款也是注意规定,它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受贿罪要件的行为也认定为受贿罪。

根据上述两个特征,刑法第183条、第184条、第185条、第198条第4款、第242条第1款、第248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等均属注意规定。

2、法律拟制的概念与特点
法律拟制(或法定拟制)则不同,其特点是导致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法学上的拟制是: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

……法定拟制的目标通常在于:将针对一构成要件(T1)所作的规定,适用于另一构成要件(T2)。

”换言之,在法律拟制的场合,尽管立法者明知T2与T1在事实上并不完全相同,但出于某种目的仍然对T2赋予与T1相同的法律效果,从而指示法律适用者,将T2视为T1的一个事例,对T2适用T1的法律规定。

例如,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即法律拟制。

因为该条规定的行为(T2)原本并不符合刑法第263条(相关规定)的构成要件(T1),但第269条对该行为(T2)赋予与抢劫罪(T1)相同的法律效果;如果没有第269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就不能以抢劫罪论处,而只能对前一阶段的行为分别认定为盗窃、诈骗、抢夺罪,对后一阶段的行为视性质与情节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仅视为前罪的量刑情节。

再如,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T2)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T1)在事实上并不完全相同,或者说,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原本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立法者将该行为(T2)赋予与抢劫罪(T1)相同的法律效果。

如果没有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法律拟制,对于单纯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抢夺罪,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由此可见,法律拟制可谓一种特别规定。

“其特别之处在于:即使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但在刑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条件下也必须按相关规定论处。

3、区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意义
区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基本意义,在于明确该规定是否修正或补充了相关规定或基本规定,是否导致将不同的行为等同视之。

换言之,将某种规定视为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会导致适用条件的不同,因而形成不同的认定结论。

例如,刑法第247条前段规定了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后段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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