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明华《当代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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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国际关系理论和实践》笔记整理

第一章国际关系发展史上的四次大论战(略)

第二章国家主权论

2.1 国家主权概念的形成和发展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西欧“领土国家”的形成。主权概念的出现同领土国家的形成相联系。领土国家:⑴必须有一定的人群组合。⑵这些人群必须在政治上组织起来,必须能够集体地行动。⑶必须有一定的领土。

第一个提出主权原则的是法国人让·博丹(Jean Bodin),他在《论共和国》说,⑴国家的本质是其政府的统一性,一个国家必须且只能有一个君主。⑵君主虽不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却受到深得民心法律或自然法或理性法的约束(接近国际法的概念)。

评价:博丹的主权概念还是很朦胧的,主要是领土国家内的最高权力的体现,基本上没有涉及主权的外部体现。

荷兰法学家雨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625年出版《战争和和平法》,被誉为第一部国际关系教科书。他认为,一个主权国家不能受另一国的法律制约。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正式承认国家主权原则是国家关系中应当遵守的准则。该条约是近代史上最早承认国家主权原则的国际条约。这是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一个重大发展。

民族国家: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和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促使民族和民族国家的形成。“民族”(nation)和“国家”(state)而词经常变换使用。具有共同语言、习惯和传统的人民逐渐有了共同的民族认同感,民族和国家应当合二为一,每一个民族应当拥有自己的国家;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民族。评价:当时民族国家的概念反映了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历史进步性,也暴露了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狭隘性和片面性。不是单一民族国家的“理想”,而是“民族国家”的现实才是主权国家当时被赋予的新属性。

瑞士法学家瓦特尔(Emerich de Vattel)1758年出版《国际法》。他认为,国家级不受其他国家的约束,也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他的国家主权思想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或平民阶级(第三等级)反对君主权力,不承认君主制定的法律,要求平民主权的愿望。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提出了“人民主权”思想,其原意就是“平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都订了郡主主权的旧概念。卢梭特别强调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主权是完全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

2.2 国家主权的内部特征和外部特性

国家主权的内部特征,即国家主权在国家内部的体现,通常称为“对内主权”(internal sovereignty)国家主权在国内体现为在本国领土范围内对人民、土地和其他国家财产行使最高司法管辖权,包括征税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必要得市的征兵权等等,执行国内主权的国家代表是该国合法的中央政府。

国家主权的外在特征,即国家主权的外在体现,通常称为“对外主权”(external sovereity),确切的含义实在外部世界,在对外关系中行使自己国家的主权。体现:⑴独立。

⑵平等。⑶一致同意:各主权国家在处理共同的国际植物或处理双边、多边关系中出现的问题时,不能强加于人,只能通过协商和谈判求得一致同意。有时,多数同意的协议或决议也可以施行,但只对已同意的国家有约束力。主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否决权也是平等的。2.3 国家主权原则和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行为主体的关系

一、国家主权原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一致性

⑴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部分,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准则。因此,两者是完全一致的。

⑵现行国际法除了国家主权原则无可争议以外,很少为所有国家都接受。

⑶现行国际法的许多条文措辞含糊,意义不明,各国解释殊异。对此,各主权国家有权根据自己的解释行事,包括有条件的接收约束或不接受约束。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作出对有争议条文的严肃负责的解释本身就是行使主权的行为。

⑷某些国际法条文,具有明显得历史局限性。此类“原则”和规定,应从国际法中清除出去,或者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加以修订和补充,以维护主权原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一致性。二、国际条约、国际组织的约束力和国家主权原则的关系

⑴一国签订国际条约,加入国际组织(此处特指政府间国际组织)并受该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约束,如果是完全独立自主地做出的决定,那么,这本身是主权国家行使主权的行为,和主权原则并不矛盾。

⑵历史上有些双边、多边条约或国际组织是大国强权政治的产物,一些中小国家的政府在外来压力下签订了有损本国主权的条约,这些条约本身违反了国家主权原则和各国地位平等的原则,因此主权国家有权不承认这些不平等条约,或者废除,或者在平等基础上重新签订新约。

⑶有些国际条约是一定历史时期根据西方某些大国单方面的意志和价值观缔结的,明显不符合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国情、价值观和习俗,不适应当代国际关系的新发展。对于此类含有有害观念和不健康条款的条约、公约等等,各国有权做出自己的解释,提出修正的建议,作出保留的权利。。

⑷非政府组织不能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相提并论。非政府国际组织(NGO)不能凌驾于各主权国家政府之上,不可能取代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功能。不允许任何人利用非政府国际组织及其会议和讲坛干涉主权国家的内政。

2.4 当代国际环境和西方政界、外交界、学术界对民族国家主权原则提出挑战

2.5 当代新强权政治和新霸权主义对国家主权原则的践踏

赫尔姆斯——伯顿法:1995年11月,参议员赫尔姆斯和伯顿提出的议案经国会予以通过。规定:

⑴对同古巴发展经贸关系的外国公司实行制裁;

⑵禁止用从古巴进口的产品制造的产品对美出口;

⑶禁止同古巴没收的美国公司作生意或收购这种公司;

⑷允许被古巴没收的美国公司和个人在美国的法院对收购这种公司或和之做生意的外国公司提出诉讼。

达马托法(1996年8月)规定要对一年内向伊朗和利比亚的石油和天然气企业投资达4000亿美元以上合同的外国公司实行制裁,1997年8月,改为2000亿美元。

第三章国际(政治)体系论

3.1 系统论在国际政治分析中的作用

1950-60年代崛起的行为主义国际政治学即“新现实主义”学派把自然科学中的“系统论”运用于国际体系分析,基本原理如下:

⑴把事物或研究对象看作一个整体、一个过程、一个系统。

⑵这个整体、过程和系统由许多部分组成。

⑶系统各组成部分各按自己的目的或意图,各以自己独立的方式发挥功能。

⑷各组成部分的功能相互影响,由此在没有统一指挥的情况下完成整个系统的更大功能。

把系统论原理运用于具体地说国际关系结构和国和国关系的分析,就是当代盛行的系统论。类型:民族主权国家为主体/非国家行为体为研究对象

现实主义的国际体系所分析的国际体系,①就体系的性质而论,是“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均势体系”,实质上是大国均势体系。②就地理范围或规模而论,可分为全球国际体系、地区国际体系和次地区国际体系;居支配地位的是大国均势和大国统治下的全球国际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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