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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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

工作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

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已将《山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列入到2012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为做好《山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的起草工作,把生态环境补偿法制化,现将《山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附:《山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工作方案

《山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工作方案

《山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已列入到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为抓住这次难得的机遇,做好《山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的起草工作,把生态环境补偿法制化,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立法的背景

我省是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生态环境脆弱,植被覆盖率低、水土流失严重,水资源贫乏,区域环境的生态调节和自净能力差,维系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自然环境承载力低下。长期以来,不计自然环境成本的超强度资源开发,造成我省大面积的沉陷区,仅由煤炭开采形成的采空区面积已达到2万平方公里,相当于山西国土面积的1/8,每采一吨煤要破坏2.48吨水。全省90%以上的河流衰变为季节性河流,水生态环境功能丧失,水土流失进一步加剧。

造成我省生态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完善;二是以环保为主导,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责的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机制还未建立完善;三是以体现自然生态环境资本为特征的生态环境补偿

机制还未建立;四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五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六是生态环境监管能力薄弱。

为加强我省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建立我省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立和不断完善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法规制度,经过一年多的沟通与协调,在征得省法制办的同意和支持后,省人大把《山西省生态环境补偿条例》列入到今年的立法计划预备项目。

二、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立法工作领导组,下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立法工作具体事项。

立法工作领导组

组长:刘向东厅长

副组长:阎安虹纪检组长

王学东副厅长

领导组成员:政策法规处张树棠

生态处王学东(兼)

污染防治处王志朝

办公室张继平

规划财务处张晓东

科技处王爱云

总量处侯正伟

辐射处赵永亮

环境督察处侯向东

环评处郑舰军

项目管理处胡早

监测处沈明

固废处安琴

环科院张国信

监测中心站裴永强

监察总队李义贤

规划院成钢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张树棠

副主任:高士媛

闫晓兴

成员:各领导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

三、立法任务分工:

1、政策法规处负责:

(1)对《条例》的内容进行全面统筹审核把关

(2)负责与省法制办沟通协调

(3)负责征求相关厅局的意见

(4)组织有关处室根据各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

(5)负责起草《条例》编制说明

2、生态处负责

(1)资源开发(矿产)的生态环境补偿内容及补偿条

例内容

(2)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补偿内容及补偿条例内容

(3)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补偿内容及补偿条例内容(4)特殊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补偿内容及补偿条例内容

3、污防处负责

(1)跨界断面水环境的生态环境补偿内容及补偿条例内容

(2)流域生态环境的生态环境补偿内容及补偿条例内容

(3)饮用水源地的生态环境补偿内容及补偿条例内容(4)受污染区域的生态环境补偿内容及补偿条例内容(5)重点工业企业对周围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补偿内容及补偿条例内容

4、科技处负责

(1)跨界断面水环境的质量标准要求

(2)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相关标准要求

(3)不同土地类型的标准(环境部分)

(4)保护人体健康的相关最低环境标准

(5)农田灌溉的水质环境标准

5、总量处负责

(1)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要求及相关数据

(2)地区容量控制的相关要求及数据

6、环评处负责

(1)不同行业的生态环境、卫生防护的距离标准要求(2)特定保护区域的保护距离要求

7、督察处负责

(1)近几年来群众上访的主要问题及类型

(2)信访中要求企业补偿的内容

(3)污染纠纷事件的类型及受损方的政策诉求

8、项目管理处负责

(1)环保“三同时”居民搬迁的相关政策要求及执行情况

(2)搬迁居民的政策性补偿内容及标准

其他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根据立法需要按职能提供有关资料

四、工作进度安排

1、4月20日前,成立《条例》工作领导组,并确定工作人员,召开协调落实会,开始收集资料

2、4月20日—4月30日赴省内调研

3、5月15日—5月30日赴省外调研

4、6月30日前完成《条例》草稿

5、7月15日前,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

6、7月20日进行第一次论证

7、8月20日进行第二次论证

8、8月30日前,再次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

9、9月15日前根据各部门的意见完成《条例》的修改稿

10、10月31日前报领导组审定,确定报送《条例》稿

11、与省法制办进行沟通和协调,上省政府常务会

12、做好上省政府常务会的各项准备工作,准备《条例》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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