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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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措施 2.预定限额 时给惠国根据本国和受惠国经济及贸易 情况,预先统一或个别地根据一定比例规 定在一定的时期内某项产品优惠进口的限 额,达到这个限额可能或立即停止关税优 惠待遇。 (1)最高限额 (2)关税配额 (3)国家最大额度 (4)固定免税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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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惠制的发展和现状 普惠制一十年为一个阶段不断发 展,现已进入第四个十年阶段。 联合国主管普惠制的机构是:联 合国贸发会下设的优惠问题特别委员 会,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设有原产地 规则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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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惠制的发展和现状 自普惠制实施以来,世界上约有 170余个国家和地区享受了普惠制的 优惠待遇。 亚洲新加坡、香港、韩国、和台 湾基本上都是20世纪70年代经济起飞 的,正值实施普惠制的第一个十年阶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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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 斯坦和保加利亚规定:进口成份价值不得 超过产品离岸价格(出口价)的50%。进 口成份价值是指非原产于该受惠国、非原 产于其它受惠国、非原产于有关进口国以 及来源不明的原料、零部件的海关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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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优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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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 普惠制概述 第二节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第三节 主要给惠国普惠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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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普惠制概述 一、普惠制的产生 二、普惠制的发展于现状 三、普惠制的原则和目标 四、普惠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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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加工标准的国家都又规定了某些附 加的加工条件作为这一普遍规则的例外, 并汇编成《可使制成品取得原产品资格的 加工工序清单》,简称《加工工序清单》, 附于有关给惠国的给惠方案之后。 采用加工标准的给惠国共有31个,他们 是欧盟27个成员国、瑞士、挪威、日本和 土尔其,其中欧盟27个成员国执行一个共 同的加工清单。这31个给惠国都给中国普 惠制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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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惠制的产生 普遍优惠制度简称普惠制,是发 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 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一种 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 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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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7月1日,欧洲经济共同体 第一个公布并执行其普惠制方案,以 后西方发达国家陆续公布并实施各自 的普惠制方案。 中国于1980年1月1日起开始欧共 体等国提供的普惠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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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惠制的原则和目标 1.普遍原则——指所有发达国家对发 展中国家所有出口制成品和半制品给予普 遍的关税优惠待遇。 2.非歧视原则——指所有发展中国家都 应该无歧视地、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 普遍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完全符合关贸总 协定所确定的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无歧视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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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规定:进口成份价值不得超过包 装完毕待运加拿大的产品出厂价的40%。 进口成份价值是指非原产于该受惠国、非 原产于其它受惠国、非原产于加拿大的原 料、零部件的海关价值和在该受惠国内可 查明的最先用以支付来源不明原料、零部 件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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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给惠国成份 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加拿大、欧 盟、瑞士、挪威和东欧、独联体国家先后 规定了给惠国成份条款。欧盟自1995年1 月1日起,开始采用此条款。根据这一规 定,受惠国从上述任何一个给惠国进口原 料、零部件均可视为受惠国本国的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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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是各给惠国关于受 惠国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必备条件的 规定。它是普惠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和核心。 为了确保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好处仅给 予在发展中国家生产、收获和制造,并从 发展中国家出运的产品,各给惠国都制订 了详细的原产地规则。原于第三国的产品, 如果仅在受惠国内进行简单加工或仅经受 惠国转运,是没有资格享受普惠制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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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改造”是含有非原产成份产品 取得原产品资格的必要条件,但各给惠国 衡量的标准不同,有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 准两种。 1.加工标准(Process Criterion) 根据加工制成品中进口成份的HS税目 号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变化与否来确定其是 否经过实质性改造的标准,称为加工标准, 简称税目号改变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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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清单中有关附加加工条件的规定, 大致有以下5种: (1)规定必须使用何种起始原料。 (2)规定某种起始原料必须原产于出口受 惠国。 (3)规定可使用某税目号下的原料或不可 使用某税目号下的原料。 (4)规定某些出口加工工序必须在出口受 惠国内完成。 (5)规定补充的百分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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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原产地规则 (五)受惠国家和地区 各给惠国的普惠制方案中都列有受惠国 家和地区的名单。各给惠国根据各自的政 治、经济政策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状况选择其受惠国,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 客观的政治、经济标准,一些发展中被某 些或某个给惠国排除在受惠国(地区)名 单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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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措施 4. 毕业条款 当某个受惠国或该受惠国的某项产品在 国际市场上显示出较大的竞争力时,就取 消该受惠国或该受惠国该项产品享受优惠 关税的资格,称之为“毕业”。前者时 “国家毕业”,后者是“产品毕业”。 美国、欧盟、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等国 均采用毕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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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共有39个发达国家给予发展 中国家普惠制待遇,这些发达国家被称为给惠 国。即:欧洲联盟27个成员国(英国、法国、 德国、意大利、爱尔兰、比利时、荷兰、卢森 堡、希腊、丹麦、西班牙、葡萄牙、瑞典、芬 兰、奥地利、塞浦路斯、马耳他、捷克、爱沙 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斯 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和罗马尼亚)、瑞士、挪 威、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 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土耳其、 美国 。(其中美国不向中国提供普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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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措施 1.例外条款 例外条款又称免则条款,即在特定条 件下可免除给惠国所承担的给予发展中国 家出口产品关税优惠待遇的责任。例外条 款出自于关贸总协定文本第19条,它规定 当给惠国从受惠国优惠进口某项产品的数 量增加到对该给惠国本国的相同产品或同 类产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 时,该给惠国保留对该项产品完全取消或 部分取消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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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措施 3.竞争需要标准 又称竞争需要排除条款。其规定是:如 果在同一日历年度内,来自某一受惠国 (或地区)的某项产品的优惠进口总额超 过预先规定的竞争需要额度或超过给惠国 进口该项产品总额的50%,则取消下一年 度该受惠国该项产品的优惠待遇。因竞争 需要标准而被取消优惠待遇的产品,如果 年进口额降至上述限额之下,则在下一年 度恢复其优惠进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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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百分比标准 根据进口成份(或本国成份)占制成 品价值的百分比率来确定其是否经过实质 性改造的标准,称为百分比标准。采用百 分比标准的国家有8个,即:澳大利亚、 新西兰、加拿大、俄罗斯、乌克兰、白俄 罗斯、哈萨克斯坦、美国和保加利亚。但 是,它们具体的百分比要求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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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惠制的原则和目标 3.非互惠原则——即非对等原则, 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对发展中国家做 出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 国家对发达国家给予同等的关税优惠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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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惠制的原则和目标 非互惠原则有悖于关贸总协定自由贸 易规则的核心—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它是 经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特别授权的且符合关 贸总协定有关条文规定的。它是发达国家 为促进发展中国家加速经济发展而作出的 特别安排,非互惠原则已成为当今发展中 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处理贸易关系和经济 交往的一个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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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给惠产品范围 各给惠方案中都列有给惠产品清单或排 除产品清单。凡列入给惠产品清单(即肯 定清单)的产品,只要符合方案中的有关 规定都可以享受普惠制待遇;凡列入排除 产品清单(即否定清单)的产品,均不享 受普惠制待遇。 农产品:列出给惠清单 工业品:列出排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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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有效期 根据联合国贸易会议决议,普惠 制的实施期限以十年为一个阶段。现 在普惠制的给惠方案已进入第四个是 年实施阶段。为了适应形式的变化和 贸易的发展,给惠国在其普惠制实施 期限内每年或数年不定期地公布其修 改的内容。各给惠方案的有效期自方 案生效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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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税削减幅度 关税削减幅度系指普惠制税率与最惠国 税率的差额,即受惠国的某项产品享受普 惠制待遇后可以少缴纳关税的程度,也称 普惠制优惠幅度。 一般地说,大多数给惠国对农产品实 行减税,且优惠幅度较小;对工业品则免 税较多,且优惠幅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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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产地标准 普惠制原产地标准是各给惠国分 别对原产品概念所下的定义。原产地 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大类:一是完全 原产品;二是含有非原产成份但已经 过实质性改造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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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全原产品 全部使用本国产的原料、零部件,完 全由受惠国生产制造的产品。 (二)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 全部或部分地使用进口(包括原产地 不明)原料或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 这些原料、零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充分加工 或制造,其外表、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 性改造、改变的程度,变成另外一种完全 不同的产品,此时,这种含有非原产成份 的产品应视作该受惠国的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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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的三项目标 联合国贸发会议第21(II)号决议还明 确了建立普惠制的目的或目标: 1. 增加发展中国家出口收益; 2. 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 3. 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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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惠制方案的基本内容 普惠制方案,是各给惠国政府或国家集 团(例如欧盟)根据普惠制的原则、目标, 结合本国的国情所制定的具体的普惠制实 施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地以政府法令的形 式公布。现在,世界上有39个给惠国实施 了13个普惠制方案,其中欧盟27个成员国 执行一个共同的普惠制方案。普惠制方案 一般由六个基本要素组成:
欧盟、瑞士和挪威对给惠国成份条款也 另有规定:采用给惠国成份条款时,受惠 国签证当局应根据欧盟成员国或瑞士或挪 威海关签发的欧洲一号流动证书或他们的 出口商所作的发票声明签发格式A产地证 并在格式A产地证第4栏上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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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规定:产品的最后加工 工序应在受惠国内完成;本国成份的 价值不得小于产品出厂成本的50%。 本国成份价值是指该受惠国、其它受 惠国和澳大利亚提供的原料、零部件 和劳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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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规定:产品的最后加工工序应在 该受惠国内完成;本国成份的价值不得小 于产品出厂成本的50%。本国成份价值是 指该受惠国、其它受惠国和新西兰生产的 原料、零部件的费用加上产品出厂成本中 的其它费用(如:工资、企业管理费、内 包装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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