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户内)登记表
2021年村集体经济工作总结汇报材料
2021年村集体经济工作总结汇报材料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年村集体经济工作总结汇报材料篇1在县委组织部、乡党委政府、村委的关心关怀下,我切实的完成了一年的工作,现将一年的工作及工作汇报如下:一、主要工作,思想工作。
1、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自我素质。
结合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争优创先活动,深入研读科学发展观相关书籍,并透过村远程教育平台,强化政治理论和农村政策学习,以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感。
透过学习,自学的觉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思想意识得到了进一步解放,工作行动得到了进一步实践,问题处理潜力与效果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2、走村串户,吃透村情。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作为大学生村官,我们更就应,用心主动的了解老百姓的生活、了解村情。
在工作中我坚持深入农户,走进田间地头,坚持多看、多问、多听,以领导为模范,以党员为榜样,以群众为朋友,虚心学习,认真聆听,全面了解摸清村况民声,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3、以身作则,做好配合。
在乡党委、政府和村两委的领导和关心下,工作中按照”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法的标准严格要求自我,在走村串户倾听群众意见的同时,也用心同村干部进行思想交流和工作沟通,做到眼勤,嘴勤,腿勤,多请示,多汇报,坚持日有日志、周有总结、月有计划。
同时,就村有关事项也用心向村支书建言献策,以进步理清思路,制定方案,做好协助性工作。
4、发挥优势,做好“四大员”当好协助村组织抓好决策、监督、管理、落实工作的“管理员”,倡导新农村建设的“宣传员”,沟通反馈社情民意的.“信息员”从事资料编写、会议记录的“档案员”。
5、兢兢业业,搞好服务。
以远程教育站点为平台,引导广大党员和群众学政策、学法律、学科技,提升素质,塑造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急群众所急,办群众之所难,在工作和生活中真真正正做农民的知心人、贴心人。
6、深入农村,脚踏实地的做完、做好工作。
在村组干部的帮忙、协助下,我透过入户走访、街头闲谈和个别访谈等方式,认真倾听村民的意见和心声,详细了解群众的难点和疑点。
农村承包经营户内成员共有权的结构与功能分析
第35卷 第3期2021年3月Vol.35 No.3Mar.,2021中国土地科学China Land Science家户是中国农村基本组织单元,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之下,个人权利被包容在“家户”团体之内。
中共十九大报告强调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
可以说,农村承包经营户成员共有是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共有形式,但其法律性质却不明确。
截至2018年底,中国大部分地区已完成了以户为单位的土地确权工作,这意味着“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一特殊主体将长期存在,成员的权利将继续被隐蔽在“户”这一团体之中。
但随着社会发展,农民的个人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势必与以户为单位的制度安排产生冲突,户团体与成员个体之间的权利与利益矛盾愈益突出。
特别是在“三权分置”和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推动下,流转承包地的情况迅速增加。
在此背景下,明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成员共有权的结构和功能,减小户团体与成员个体之间的张力,成为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
1 文献梳理与问题提出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学界主要存在农户论和集体成员论两种观点。
其中,农户论[1]认为在当前“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调整政策之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农户①。
集体成员论认为农村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集体成员[2],是农民基于特殊的身份所享有的权利,此权利归属于农民个人[3],或者说形式上的主体虽为农户但实质意义的主体是户内成员[4]。
因此,“户”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是一种权利主体,仅是自然人进入农业领域进行经营的一种形式。
若以农户为主体则很难在理论上解释各户所分得的承包地的面积不同的问题,且会导致土地实际占有量的不公平[2]。
有关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学界主要有新主体说[5]、自然人说[6]、非法人说[7]等观点②。
doi: 10.11994/zgtdkx.20210301.102854农村承包经营户内成员共有权的结构与功能分析肖盼晴(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摘要:研究目的:在理论上对农村承包经营户内成员共有权的结构和功能予以准确释义。
城乡一户一宅申请表格
广州市黄埔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建房行为,保障村民合理建房需求,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具体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具体适用范围的通知》中确定的九龙镇11个村庄,包括:蟹庄村、莲塘村、佛塱村、迳下村、洋田村、金坑村、均和村、迳头村、九楼村、大坦村和麦村。
已完成“村改居”、已列入搬迁计划、已完成旧村改造或处于改造批复有效期内的旧村,按照城镇统一规划建设管理,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公寓式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村留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行政审批和许可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穗府〔2015〕15号)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部门职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镇人民政府开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核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镇人民政府受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具体包括准建条件审核、用地及规划审核、现场实勘、专项资金安排、委托放验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过程巡查、验收核实等。
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住宅规划报建服务窗口,明确村民建房管理的具体办理部门,并依职能查处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违法建设。
区发改、公安、环保、建设、水务、农业、城管、财政、林业、园林、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各村委会、经济社负责协助村民申请村民建房、审查相关资料、进行现场公示、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等工作,并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宣传本实施细则,引导村民依法依规建房,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
2021年潮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2021年潮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最新版)
目录
1.2021 年潮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背景和重要性
2.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流程和时间安排
3.候选人资格审查和选举程序的规定
4.选举过程中的监督和纪律要求
5.选举结果的公示和后续工作
正文
2021 年潮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已经启动,这是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一件大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农民群众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
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次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流程和时间安排如下:首先,进行候选人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行排除。
然后,进行选举大会,由全体村民投票选出新一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
最后,对选举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整个选举过程将在 2021 年内完成。
为了保证选举的公正公平,本次选举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候选人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廉洁自律的品德,同时,候选人还需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选举程序也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每一步都合法合规。
选举过程中,我们将邀请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公平。
同时,我们也会对选举过程中的纪律进行严格的要求,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选举结果公示后,我们将尽快完成新老班子的交接工作,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转。
同时,我们也会对新一届领导班子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最新)
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最新)为确保我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和时点本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范围是我县村民委员会建制和村民小组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为便于操作和衔接,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确定于201X年5月30日。
二、确认原则(一)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历史,尊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三)程序规范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成员确认办法必须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民主决定,不能搞包办代替。
(五)一人一处成员资格一人只能在一处确认,不得重复,也不能一处也不着落,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一)因集体经济组织初设而取得即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创建农业合作社的入社成员,包括当时入社成员的户内全体人员,自然取得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至今。
(二)因出生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自出生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因婚姻或收养关系迁入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嫁入、入赘、收养而迁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后,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迁入人应当登记入户,如果虽未登记入户,但已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已成为新的家庭成员,可以确认为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因法律或政策规定迁入务农而取得务农是指以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此为其基本生活保障的职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内)登记表复习课程
成员(户内)等级表
编号:
户主姓名证护照其他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户主银行账号
开户行
银行账号
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进入集体经济组织时间
进入集体经济组织方式
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
姓名
与户主
关系
身份证号码
成员身份
确认时间
电话
签印
经我户家庭成员同意,本人作为户代表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
以上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无误。
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集体经济组
织审批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编号:四位阿拉伯数字,从0001开始,以户为单位按流水顺序依次顺延;2.进入
集体经济组织时间:一般是户口进入本组织所在地的登记时间;3.进入集体经济组织
方式:出生、婚嫁、入赘、收养、政策移民、协商申请等。
2021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2021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1.实行会计委托代理。
在坚持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由镇会计代理中心(简称代理中心)实行委托代理。
2.健全会计账簿。
全面实行以合并村统一建账核算。
代理中心按照会计核算要求,以镇为单位设立资金代管账簿,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会计核算账簿。
代管资金账簿和会计核算账簿均应健全账目,设立总账、明细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进行会计核算。
3.合理设置岗位。
代理中心设立总账会计和出纳会计,负责村级资金代管工作;设立审(计)核员、代理会计,负责村级账务记账、核算、监督、报表编制等工作。
村设结报会计和辅助会计,负责本村财务事项结报,协助做好会计核算和本村账务审核、核对等工作。
会计代理中心实行账款分离管理,管账与管钱严格分开;严禁总账与出纳、审(计)核与记账一人兼任。
4.规范代理业务程序。
全面实行"报账制'结报模式:(1)结报业务。
村级财务事项实行按月结报与随时结报相结合,当月财务事项,结报会计应在次月初前向代理中心进行集中结报,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季度,结报时,同时填写结报清单,代理中心和村分别留存。
(2)收款业务。
村结报会计收到资金,应在7日内将款项送至代理中心银行账户,不得直接缴纳现金。
出纳会计凭银行资金解交单,开出代理中心代管资金收入凭证。
代理中心出纳会计和总账会计依据代管资金收入凭证记账联入账;村结报会计依据结算凭证、农民负担专用票据的记账联和代管资金收款联向代理会计结报。
(3)付款业务。
经办人所经办的开支事项,在手续完备、票据规范的情况下,经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核实、自然村负责人审核和村党组织书记批准后,由村结报会计再履行好相关报批手续向代理中心集中结报。
结报后所需的付款,经代理会计审核后,填制结算资金打卡表,由结报会计开出代理中心村付出凭证(手续齐全),经代理中心主任审批后,出纳会计开出代理中心转账支票,由结报会计到农村商业银行直接打到收款人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公务卡、一折通或结算账户;村因工程建设、大额兑付、债务偿还等需要付款的,必须先提供对方出具完备的会计手续,并填制市统一印制的付款凭证,由村审批人批准,再由村结报会计到代理中心办理打卡支付手续。
2021年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成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将拥有所有权的资源、资产、资金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通过发包、出租、转让、流转、转租、购置等形式,与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村办企业等签订金额较大、期限较长,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合同,除需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各乡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主要职责为:(一)宣传、贯彻上级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细化本乡街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二)指导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项;(三)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审查;(四)负责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备案;(五)检查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签订、履行等重大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改正等。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履行及效力第六条订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通过民主、公开的方式,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评估制度。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涉及的项目,在发包租赁或招投标之前,组建评估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估,确定发包租赁或招投标的方式、期限、项目金额等,并委托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拟定合同文本。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户内)登记表之欧阳家百创编
欧阳家百(2021.03.07)
成员(户内)登记表
编号:
户主姓名
性别
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户口簿
军官证护照其他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户主银行账号
开户行
银行账号
所属集体经济
组织名称
进入集体经济
组织时间
进入集体经
济组织方式
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
姓名
与户主
关系
身
签印
经我户家庭成员同意,本人作为户代表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以上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无误。
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集体经济组
织审批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6•【字号】惠府〔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业经十二届17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6日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程序与工作职责第三章征地补偿第一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第二节村民住宅补偿第三节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补偿第四节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第四章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依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等有关单位,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积极、主动、按时完成各项征地补偿工作。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实施、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单位。
市、县(区)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审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国资、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填写示范-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内)登记表
编号:
户主姓名
性别
户号
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户口簿
□军官证□护照□其他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户主银行账号
开户行
银行账号
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xx市xx镇xx村xxx经济合作社
进入集体经济组织时间
进入集体经济组织方式
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
姓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性别
与户主关系
进入集体经济组织时间
户主进入日期
进入集体经济组织方式
出生/婚嫁/迁入
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
姓名
性别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码
成员身份确定时间
电话
签印
经我户家庭成员同意,本人作为户代表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以上所填信息真实、准确无误。
签名(手印):
年月日
集体经济组织审核意见
签名(公章):
年月日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内)登记表
编号:0001(从0001开始)
户主姓名
张三
性别
男
户号
2019238(户口簿号码)
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户口簿
□军官证□护照□其他
住址
户口簿地址
邮编
户口邮编
联系电话
本人电话
户主银行账号
开户行
户主农村商业银行所属行
银行账号
农商卡号
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xx市xx镇xx村xxx经济合作社
身份证号码
成员身份确定时间
电话
签印
经我户家庭成员同意,本人作为户代表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以上所填信息真实、准确无误。
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4年10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调查表式(一)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表 (4)(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管理情况统计表 (6)(三)家庭农场情况统计表 (7)(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统计表 (9)(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统计表 (13)(六)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情况统计表 (16)(七)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情况统计表 (18)(八)农民负担情况统计表 (20)(九)农经机构队伍情况统计表 (21)(十)农村经营管理信息化情况统计表 (23)二、主要指标解释(一)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表表 号:农市(经)年综1表 制表机关:农业部 批准机关: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3]115号填报单位: 有效期至::2015年指标名称代码计量 单位数 量平衡关系逻辑关系甲乙 丙一、基层组织 - - ⒈汇总乡镇数 1 个 ⒉汇总村数2 个 2=3+4 (1)村集体经济组织数3 个 (2)村委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数 4 个 ⒊汇总村民小组数 5 个其中:组集体经济组织数 6 个 6≤5 二、农户及人口情况- -⒈汇总农户数 7 万户57=8+9+10+11 =34+36+37+38+39+40(1)纯农户 8 万户 农户家庭中第一产业收入占家庭纯收入比重:纯农户80%以上(含80%);农业兼业户50-80%(含50%);非农业兼业户20-50%(含20%);非农户20%以下(不含2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制度构建的法律问题探究
第40卷第3期2023年6月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SocialSciences)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制度构建的法律问题探究任大鹏 吕晓娟[摘 要] 财产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确立和完善的核心㊂从财产构成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质上存在以土地所有权等资源性资产为基础和以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为基础的两类不同形态㊂资产 三分法”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对不同财产享有不同权利㊂兼顾集体经济组织公有制财产的所有者和财产经营管理者双重身份,需要区分不同的财产类型赋予经营性资产等以债务清偿能力,并防止滥用财产权利损害集体成员利益㊂集体财产收益分配关系确立的核心是集体成员资格的明确界定,复合型的成员资格界定规则符合法律逻辑和现实需求㊂股份化的收益分配关系不利于成员参与,应当完善按股分配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㊂[关键词] 集体经济;财产归属;财产权利;收益分配[作者简介] 任大鹏,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吕晓娟,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博士生㊂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中央人民政府网.(2020-08-21)[2023-03-19]. /xinwen /2020-08/21/content_5536464.htm㊂② 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基本完成.农业农村部网.(2022-03-09)[2023-03-19]. /gdxw /202203/t20220309_6391121.htm㊂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中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㊁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制度创新,是一项管长远㊁管根本㊁管全局的制度安排①㊂2016年11月,中共中央㊁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产改意见“)作为指导性文件对此项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并成为地方改革实践的纲领性遵循㊂截至2020年8月,全国已有43.8万个村完成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认集体成员9亿多人,共清查核实集体账面资产7.7万亿元,资源性资产总面积65.5亿亩,完成登记赋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约96.6万个(村级57万个㊁组级39.5万个㊁乡级339个)②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设立㊂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足本集体资源禀赋优势,探索出经营型㊁联营型㊁租赁型㊁服务型和党建型发展模式(高鸣等,2021),通过经营管理集体资产,在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的同时,带动成员增收㊁促进共同富裕(申云等,2022;李宁,李增元,2022)㊁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有效地增进了村庄信任(胡伟斌,黄祖辉,2022),促进了乡村社㊃681㊃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会再组织(马良灿,2021)㊂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改革的阶段性任务已基本完成,下一步工作以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为重心㊂相较于集体经济组织市场参与实践的丰富多元,立法滞后制约了改革的有序推进㊂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行规定无法构建完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结构,各地依据相关改革文件㊁农业农村部示范章程所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规范也在成员资格㊁股权设置㊁治理结构等方面存在差异,全国性㊁系统化法治保障的缺失(房绍坤,2020)造成法人制度关键问题的模糊化处理㊂从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抓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律的制定起,相关立法研讨㊁地方立法实践和学术理论对话从未停步,这为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㊂2022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缓慢的立法进程终于迈出重要一步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属性呈现复合性,既需要呈现私法㊁团体法的单一色彩,又需要实现组织法与行为法的融洽兼顾㊂因此,需要立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定位制定法律(房绍坤,袁晓燕, 2023)㊂长期以来,基于对集体成员权保护与实现的讨论而进行的制度设计多聚焦成员资格认定㊁股权设置与流转以及收益分配等环节㊂尽管这为我们认识其法人属性提供了一个有益角度,但是鉴于财产(即所有权安排)才是团体(企业)的核心(冯珏,2021),以财产归属为主线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建构可以成为一条有益的线索㊂一㊁谁的财产: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之辩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内涵的清晰界定是后续制度设计的起点,因此,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问题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讨论重点和学术界研究的热点㊂(一)所有权归属主体: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学界对于农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主要存在 同一论”和 异质论”两种观点㊂ 同一论”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具有同一性㊂有学者认为,基于实然的历史延续,当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然承担着农民集体的核心职能,二者在成员和财产范围等方面具有同一性,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是将过去虚化的农民集体进行实体化㊁法人化改造的结果(宋志红,202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则是对全体集体成员的直接代表(宋志红,2022a);也有学者认为,由于农民集体的政治概念性与非法律主体性,农民集体只在所有制层面对集体财产享有观念性所有权,并且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它参与法律关系,此 代表关系”在法律层面表现为主体的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法律意义上的集体所有权主体,有权对集体财产进行经营管理和合法处分(曹相见,2023)㊂另一种更为普遍的观点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代行主体,二者具有异质性(姜红利,宋宗宇,2018;高海,2019;韩松,2021;房绍坤,袁晓燕,2023)㊂持此 代行主体说”观点的学者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为依据,并认为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废止)首次提出 代表论”,实质是对此前法律规范中主体混同的明晰区分㊂还有学者认为,农民集体是一类重要的团体性法律人格,应当认可其拟制法人的地位,进而反对 同一性”观点(王洪平,2022)㊂此外,有学者基于集体所有财产的特殊性提出了根据资产类型区分所有权主体的 折中说”(高海,2022);也有学者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一旦成为法人财产便存在债务清偿风险的防范,提出了 投资设立说”(于飞,2016)㊁ 法定信托”(吴昭军,2023)等不同观点㊂近年来,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活动,各地方纷纷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涉及组织机构健全㊁成员认定与权利保护㊁资产权属与运营㊁收益分配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来源和权利范围进行了规定㊂有学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资产管理职能的认定是对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的延续(肖鹏,2021),应当依据法律效力位阶对地方性法规等发挥引领作用㊂但立法和政策制定对集体所有权表述却不一致㊂例如,‘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第十三条直接阐明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对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可以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㊂2020年修正的‘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农村集体资产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行使占用㊁使用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㊂这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的认同㊂而2021年通过的‘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则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所有权”㊂从文字表述上看,尽管该条例采用了 代表”二字,但后续列明的农村集体资产范围和管理责任在实然意义上承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权能,这也是对由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嵌套及对其主体同一性观点的认可㊂(二)所有权和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然与实然既有研究已从历史㊁文义分析等角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集体的关系进行了翔实的分析㊂本文认同 同一性”观点,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是所有权与所有制层面的不同学科概念㊂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统一指代不仅符合我国法律精神和农村实际,而且有助于延续登记赋码工作,进一步塑造其市场主体性㊂但讨论往往只聚焦法律制度层面和理论应然层面,忽视了近年来农民集体发生㊃781㊃第3期 任大鹏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制度构建的法律问题探究变化的实然现状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第二项规定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㊂这些规定所设置的两种情形是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土地集体所有的不同归属的回应㊂一方面,我国的土地集体所有是原人民公社体制 三级所有㊁队为基础”的延续,第一项所指是原生产大队范围的农民集体所有,第二项则是针对原生产队范围的农民集体所有;另一方面,由于人民公社体制废除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因此法律授权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可以分别代替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原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财产所有权㊂基于所有权保持不变的政策精神和法理基础,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行土地所有权应以其与原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在成员边界上保持一致㊂但是,近年来,由于 村改居” 合村并组”等调整时有发生,村庄界限被打破㊂现实的农民集体和立法上的农民集体间已经存在重大差异(孙宪忠,2016)㊂尽管行政区划上的变更并不会必然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消灭(郭洁,2019)㊂根据2020年农村政策与改革统计数据,基层组织中的村数比上年减少了4.1%,村民小组数量比上年减少了6%,但与之相对的组集体经济组织数量较上年缩减了41%,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却增长了28.6%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颁证工作中出现了改革单元选择的争议,辽宁省彰武县等试点实践中主张取消村民小组的集体产权地位,重塑以村级集体为核心的单级产权体系,仅保留村民小组监督性参与的权利(杨明,2020),致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村组两级发生了变更,背离了中央反复强调的 不得任意地进行合并㊁平调,不得改变集体资源的权属”的要求㊂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演变历程和财产构成来看,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两类不同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即基于土地所有权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以村为边界㊁以集体资产盘活经营为主要职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主要财产范围分别是以土地等资源为主的资源性资产和以财政资金㊁集体经营收益为主的经营性资产㊂二者分别体现了对所有权的尊重和对经营发展㊁管理服务的追求(见表1)㊂表1摇两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特性类型主要财产构成组织特征法人目标法人职能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用地所有权㊁宅基地所有权为主的资源性资产及其经营收益等三级所有,社内成员均享收益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带动集体成员增收社会保障,收益分配以村为边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政资金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㊁集体经济经营收益积累等一村一社,村内成员均享收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资产管理,平台服务㊃881㊃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 纵观学术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讨论,不论是关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特别性,或是关于成员资格界定㊁组织的治理,还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方式,主要的讨论对象也更多集中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外延上㊂可以看出,学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知,深受以村为单元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影响㊂农民对土地的依赖越小,农地所有权升级的可能就越大(严金泉,2000)㊂以村为边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产物,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逐渐过渡到以村级管理为主,以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代表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为资产量化的主体㊂村级集体经济将财政资金等资产进行量化并以此为基础在全村范围内的成员之间进行收益分配是实现收益权公平的表现,但是一旦将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合并后进行平均量化,就会发生形式公平的问题,损害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㊂两类不同财产范围的经济组织的概念模糊,在‘草案“中也有体现㊂‘草案“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㊁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地区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㊁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包括农村供销合作社㊁农村信用合作社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㊂该规定强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应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但却列举了乡镇㊁村㊁组三种并不能与土地所有权主体完全对应的集体经济组织类型㊂可见,‘草案“忽视了合村并组浪潮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产构成上的特殊性,并进行了混同化规范处理㊂鉴于两类农村集体资产经济组织在财产构成㊁成员范围㊁组织功能㊁运行管理体制方面存在差异,厘清组织关系显得尤为迫切㊂二㊁如何清偿债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范围及权利边界独立财产是法人证成的必要条件之一㊂财产问题是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独立性的核心㊂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特别法人,但作为特别法人亦不应突破法人独立性的一般规定,而是需要根据财产构成的特殊性在财产权利和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特殊设计,这就要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范围及其对财产的权利边界进行界定㊂从学界研究现状来看,关于财产问题的争议在于不同类型财产收益的折股量化和具有债务清偿能力的责任财产范围的认定,其核心是对由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的量化和债务承担是否会出现公有财产私有化后果的担忧,以及对是否会动摇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底线的探讨㊂资产类型的划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财产制度构建的基础条件之一㊂基于对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成员和财产上的 同一㊃981㊃第3期 任大鹏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制度构建的法律问题探究性”认识,本文认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所有权层面的主体资格;也认同,鉴于财产特殊性,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财产处分权的边界,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财产制度构建的重点㊂(一)有哪些财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类型当前,理论和实践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类型的划分主要参照了2016年‘产改意见“,根据资产特性将农村集体资产分为资源性资产㊁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三类(见表2)㊂三类财产存在历史政治运动转化㊁长期经营积累等不同来源(管洪彦,2021)㊂从政策导向来看,资源性资产谋求稳定长久,经营性资产通过折股量化意在利益增长与成员分享,非经营性资产则凸显公益(房绍坤,袁晓燕,2023)㊂虽然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农惠农力度不断加大,但财政补助㊁税收减免等形成的财产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财产以及对该类财产如何管理,并不明确㊂基于用途的财产分类并不能解决基于来源的财产分类应当回应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因而形成在集体财产类别化上的缺漏㊂但这一缺漏在‘草案“中得到弥补,‘草案“试图将财政转移支付和税收减免形成的财产纳入经营性资产范围㊂由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制定并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第二十四条对此进一步明确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㊁提供服务㊁投资收益㊁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应当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做好账务处理㊂”①可见,既有政策性文件为立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资产类型界定标准,并得到了立法者的认同㊂表2摇集体财产的类型划分与特殊属性类型财产分类特殊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限资源性资产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㊁森林㊁山岭㊁草原㊁荒地㊁滩涂等不可分割禁止转让组织发包㊁出租㊁入股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等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㊁科技㊁文化㊁卫生㊁体育等方面的资产不可分割禁止转让管护运营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㊁建筑物㊁机器设备㊁工具器具㊁农业基础设施㊁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㊁无形资产等流通性经营性可用于债务清偿组织转让㊁出租㊁入股㊁抵押等;对外投资,参与经营管理 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对上述集体财产范围的界定,表达了相对清晰的权利逻辑㊂资源性资产代表的是集体所有制的基石,因此不能作为市场化配置的基本要素,㊃091㊃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①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网.(2021-12-07)[2023-01-18]./gongbao/content/2022/content_5683855.htm㊂不可分割㊁不可转让的限制是稳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要求;经营性资产是在保持公有制底线基础上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生产经营的基础,可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农村小学㊁养老院等财产,承担着村级公共服务功能,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长期的集体经济与村民自治功能交织而导致的财产归属㊁财产支配和财产用途的模糊㊂从财产来源构成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主要包括农业合作社运动时期农民的入社财产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积累的财产㊁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以及国家所有依法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财产㊂其中,农民入社的以土地为主的财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必须保持稳定㊂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财产支撑㊂随着惠农政策的不断加强,财政补助财产在农村集体经济的财产构成中占有的比例越来越高㊂从现有法律规定看,关于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在权属关系㊁使用方式㊁处置方式㊁监管方式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㊂公共积累是集体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核心来源㊂长期以来,公共积累制度既没有在制度层面得到有效规范,也没有受到学术界的足够关注㊂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㊂其一,与农民入社财产和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相比,公共积累的财产有何特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何以对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行使处分权?其二,公共积累的来源是集体经营所得收益,在集体经营收益中应提取多大比例的公共积累,以及由谁确定公共积累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方式?本质上说,这是集体成员对本应在成员间分配的利益留作集体统一支配的权利让渡,因而关系到集体每一个成员的财产利益㊂集体成员在公共积累的提取和使用方式上应如何表达权利并形成成员财产权与集体财产权的合理边界?这些问题需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尽快明确㊂(二)能否偿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构成与债务清偿由于实践中存在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的收益向经营性资产收益转化的可能,农村土地与集体经营性资产的关系错综复杂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功能是社会功能与政治功能得以实现的经济基础,发展集体经济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经营活动,不可避免地会与其他市场主体产生债权债务关系㊂但是,当前法律法规对集体经济组织破产问题的规范原则趋向于保守主义,认为由于其由财产构成的公有制底色具有社区性㊁综合职能性特征,不能适用破产制度(屈茂辉,2018;陈甦,2022)㊂对此,部分学者认为,资源性资产依法为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处分此类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不能成为责任财产㊂也有学者认为,破产体现出了强流动性和竞争性,与集体经济组织保值增值的经营理念不符,为了避免农民利益悬空,需要排除破产事由(房绍坤,袁晓燕,2023)㊂还有学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财㊃191㊃第3期 任大鹏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制度构建的法律问题探究㊃291㊃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产的所有权主体,需要对土地等公有制专属资产进行特殊设计(于雅璁,2020;宋志红,2022b)㊂支持破产观点的学者们则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参与市场,需要构建市场退出机制,给予集体经济组织更多的财产处分权利㊂但具体观点存在差异:一是,法人独立性的要求,独立财产不仅是参与市场竞争的资源要素,也是履行债务责任的保障;二是,组织的经济职能发生分化,在公共财政下乡的同时,土地保障功能呈现出弱化趋势,这为集体经济组织适用破产程序释放了空间;三是,土地所有权的转让禁止作为通识性规范内容早已为交易相对人知悉,集体资源性资产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参与信用构建的核心,其他市场主体在缔约时理应具备因集体财产偿债能力不足而无法填平亏损的交易风险预期,限制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的债务清偿并不会影响交易的发生(吴昭军,2021);四是,当前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出现了债务负担过重的情况,也有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而出现组织终止㊂因此,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偿机制具有现实必要性㊂尽管破产清算程序在债权人保护的同时具备破产主体重生的导向,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非根据成员意思而设立㊁解散的纯粹市场主体,登记赋码也只是对其法人主体资格进行认定的程序,其存在具有必然性㊁不可中断性(崔艳峰,2022),并显示出强行政干预性㊂笔者认为,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构成的特殊性与功能承载的复合性,将其视作一般市场主体适用破产清算,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也不符合农民利益保护的现实需求;破产后重组的组织重设,不仅于发展无益,还会造成资源浪费,也极易因兜底措施的存在而提高村组负责人经营决策的风险偏好,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和农民利益保障不足㊂因此,通过破产和解㊁重整程序解决债务问题更为有效㊂这就要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类别财产的责任能力进行辨析㊂对此,本文认为应以债务清偿可能为标准进一步细分集体财产的类别㊂鉴于我国现行体制下农村集体财产的结构特性,集体财产承担着巩固公有制㊁服务集体经济发展和服务成员生产经营的特殊功能,当前对财产的类型划分以资产用途为标准㊂但关于财产问题的争议核心仍在于,集体所有资产的债务承担是否会动摇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底线㊂在三类财产中,经营性资产因其可转让性㊁交易性,属于典型的可流转财产,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经营财产,是债务清偿的主要财产范围㊂非经营性资产因其公共服务属性,不宜变现和投资经营,较低的市场交易价值限制了其债务清偿能力,一般不在债务清偿的财产范围内㊂而公有制属性的资源性资产具有保障功能,相关法律也明确限制了集体行使处分权的可能㊂但产权制度改革形塑了农地等资源性资产 三权分置”的权利结构,土地经营权㊁林权等用益物权属性财产可以通过租赁㊁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交易㊂因此,在集体资源性资产所有。
村集体三资管理表格
村集体三资管理表格
"村集体三资" 通常指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包括资产、资金、账簿。
下面是一个简单的示例表格,用于记录和管理村集体三资情况:
表格中的字段说明:
•日期:记录资金流动的日期。
•项目:描述资金流动的项目,如农田租金、农产品销售、村庙活动收入等。
•收入:记录该项目的收入金额。
•支出:记录该项目的支出金额。
•余额:记录每一次资金流动后的余额。
•备注:可以添加任何额外的备注信息,用于解释或说明资金流动的原因。
这是一个简单的示例,实际的表格可能需要根据村集体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村集体三资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有助于保障集体财产的安全、透明和规范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表(附件二、三、四、五)都包含在内
村(组)名:(盖章) 资产 一、流动资产合计 1.货币资金 2.短期投资 3.应收款项 4.存货 二、农业资产合计 1.牲畜(禽)资产 2.林木资产 三、长期资产合计 1.长期投资 2.固定资产合计 其中:当年新购建的 (1)固定资产原值 (2)减:累计折旧 (3)固定资产净值 (4)固定资产清理 (5)在建工程 3.其他资产 四、资产总计 村“两委”负责人签名: 代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九、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名: 33 乡镇督导组组长签名: 八、所有者权益合计 1.资本 2.公积公益金 3.未分配收益 29 30 31 32 六、长期负债合计 1.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2.一事一议资金 七、负债合计 25 26 27 28 账面余额 清理数 年 月 日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五、流动负债合计 1.短期借款 2.应付款项 3.应付工资 4.应付福利费 代码 20 21 22 23 24 金额单位:元 账面余额 清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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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签印
经我户家庭成员同意,本人作为户代表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以上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无误。
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集体经济组
织审批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欧阳光明(2021.03.07)
成员(户内)登记表
编号:
户主姓名
性别
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身份证户口簿
军官证护照其他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户主银行账号
开户行
银行账号
所属集体经济
组织名称
进入集体经济
组织时间
进入集体经
济组织方式
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
姓名
与户主
关系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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