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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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讲稿

一、背景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增强综合国力,世界各国都加快了教育改革的步伐,试图通过改革,寻找教育发展的出路,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英国也不甘示弱,积极地投身于这场教育改革的洪流之中,1988年教育改革法便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法案之一。我们知道任何改革或法案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也是经过了长期的酝酿,在各种因素的推动下出台的。其具体背景有:

1、经济因素

英国最早实现了工业化,最早建立了资本主义的制度,并率先敲开了现代化的大门。因此,在世界近代史上,英国在经济、政治等方面一直是世界各国的领头羊。然而,英国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走向衰落,到1979年,撒切尔夫人步入政坛时,英国的经济正处于严重的“滞胀”状态,国际竞争力严重下降。为了振兴经济,撒切尔政府进行了一场深刻的经济和社会变革。经济改革的思路、手段自然而然地在教育领域中得到体现,促使教育也必须对自身进行改革,以适应经济发展;反过来教育领域的改革也会推动经济领域改革向纵深发展。

2、政治因素

人们将撒切尔夫人上台之后的一系列作风成为“撒切尔主义”。这是指在撒切尔夫人上台后在保守党部出现的一股占统治地位的“新右派"势力的意识形态,是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与“新保守主义’’的“混血儿’’。它有两条重要的政治纲领,即自由经济和强硬政府,外加对家庭的道德关注。

撒切尔夫人在1988年教育改革法中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她的价值观和执政风格直接影响了该法案的出台。1988年教育改革法集中体现了撤切尔政府教育改革的理念。一方面坚持新自由主义的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强调教育中的市场经济成分,如学校自治、多样化与选择、教育的私有化等;另一方面又主新保守主义的文化右翼纲领政策,即强调教育中的标准、传统、秩序、权威和等级制度,如设立全国统一课程和推行全国统一考试等。

3、教育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发展

80年代以来,教育领导者的演说和政府的一系列报告文件的颁布为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出台铺平了道路。1984年,英国激进的保守党人士,教育和科学大臣基思·约瑟夫

(KeimJoseph),在英格兰北部菲尔德教育大会上发表了一次重要演讲,其容是要求有效地利用教学资源,制定长期目标来提高各种能力水平学生的学习成绩,以使80%的16岁儿童至少达到当时中等能力学生的水平。约瑟夫的演讲提出要提高中小学的教育质量的问题。从此教育质量问题开始成为保守党政府关注的焦点。

1985年3月英国教育和科学部、威尔士事务部向议会提交的《把学校办得更好》的白皮书指出:“⋯⋯政府认为,现在我国的学生取得的平均成绩,既没有达到应当达到的标准,也不能适应面对21世纪世界的需要。"很明显白皮书对英国普通教育质量表示担忧。为此,白皮书提出了政府总的教育目标和责任即:“到学生离校时,他们应该获得远远超过目前水平,并且适应技术时代工作要求的素质与技能。⋯⋯政府有义务在确保提高质量方面起领导作用⋯⋯"为了实现政府的教育目标,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白皮书提出要对课程设置、考试制度、教师、家长以及企业界人士在教育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改革。

此外,二战以后进步主义教育思想的兴起与发展以及人们对进步主义的一些批判引起了教育领域的一些论战;综合学校运动的发展与反思;英国教育管理体制中的一些矛盾逐渐显现,这一系列的因素都引起了人们对教育的关注。总之,学者、普通民众和政府对教育的一系列关注都为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出台铺平了道路。

二、主要容

1988年教育改革法分学校、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伦敦的教育、其他一般性的规定等四个部分,包括正文238条和附录13条。有关高等教育方面的条款适用于英格兰、威尔士和格兰,中小学方面的条款仅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1、设立全国统一课程

课程改革是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重要容之一。该法案规定设立全国统一课程,从而打破了地方教育当局、学校和教师课程和教育容的自主权。法案规定,公立学校开设基础课程,包括教育和全国统一课程。全国统一课程分为核心科目和基础科目。核心科目包括数学、科学和英语(其中威尔士使用威尔士语的学校应包括威尔士语)。基础科目包括历史、地理、工艺、音乐、艺术、体育和从中学开设的外语(其中在威尔士的非威尔士语学校应包括威尔士语)。

为了使学生在学习水平上达到统一的要求,法案规定,国务大臣可以发布指令,为每门基础科目指定该科目的适当的成绩目标、教学大纲和评定安排。但国务大臣不得要求“在各主要阶段对教学大纲或组成教学大纲各部分的任何事实、技能或活动的教学在时间或时数上作出具体的规定;或者为了在这些阶段对这些教学时数进行分配而制订具体的课程时间表’’。法案还规定设立课程设置委员会,负责对公立学校的课程设置进行全面的审查及就学校课程设置问题和学校课程的设置改革计划向国务大臣提供咨询,并根据国务大臣的要求协

助他执行这些改革计划。另外,教育必须有时间保障。

2、设立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1988年教育改革法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习阶段分为四段:5—7岁,8—11岁,12—14岁,15—16岁。规定在每一学习阶段结束或临近结束时,要根据成绩目标对学生的每门科目进行评估,即学生要在7岁、11岁、14岁、16岁时参加4次考试。法案为每一门学科设置了若干成绩目标。法案规定所有公立学校的学生,在义务教育结束时,必须参加GCSE 考试。由于英国国民义务教育年龄为5—16岁,因此学生在义务教育结束时参加的GCSE 考试亦称16岁考试。法案规定设立学校考试和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审查考试和评定工作,并就有关考试和评定的事宜和有关考试和评定工作的改革计划向国务大臣提供咨询。

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规定的全国性的统考安排(见PPT)

3、实施直接拨款公立学校政策

英国自建立公立中小学教育制度以来,中小学一直由地方教育当局管理,中央政府通过地方教育当局对学校实施间接管理。具体到教育拨款就是中央政府将教育款项拨给地方教育当局,再由地方教育当局对公立学校的资金进行分配。1988年教育改革法打破了这个局面,实施了直接拨款公立学校政策(Grant--Maintained Schools简称GMS),即中央政府将教育款项直接下拨给学校一级,由学校董事会管理学校。该政策是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主要容之一,充分体现了改革法的主旨。该政策的主要容:

申请成为直接拨款公立学校的资格:任何郡办公立或民办学校的学生人数超过300人以上的初等学校,均可获得直接拨款公立学校的资格。获得直接拨款公立学校资格的程序:经过家长1—2次秘密通讯投票,如第一次投票总票数少于有资格参加投票者的50%,则从次日起的14天进行第二次投票。如果所投的票中的简单多数赞成该校申请获得直接拨款公立学校资格,则由该学校的董事会即需在投票结束之日起6个月向国务大臣递交该校为取得直接拨款公立学校地位而提出的建议,申请脱离地方教育行政当局的控制成为直接拨款公立学校。

直接拨款公立学校的经费:第一,国务大臣为履行维持直接拨款公立学校职责而要求支付的款项,是指向学校董事会提供的年度拨款,它用于董事会在与该拨款有关的财政年度为维持该校的目的所需的开支(简称“维持拨款")。第二,拨款规章可规定用于经常性开支的定期专项拨款,或用于特定场合或特定时期开支的定期专项拨款。还规定基建拨款的数额须与基建开支费用相等。第三,国务大臣可在任何财政年度从原学校维持当局收回支付给直接拨款公立学校董事会的维持拨款。国务大臣应把根据本条所接受的任何款项交付给统一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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