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合集下载

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七种情形

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七种情形

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七种情形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下七种情形,经批
准可以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如乡镇村养老院、图书室、
道路等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2.符合“一户一宅”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建设农民住宅,经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3.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
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使用本集
体建设用地;
4.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
价出资入股、联营与其他企业共同或合作开发建设公租房、乡村
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项目以及农村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经批准
可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5.在33个三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县,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用于商品住宅以外
的经营性建设项目;
6.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
7.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以通过租赁农民房屋,或与拥有合法宅基地、农房的当地农户合作改建自住房,解决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住房问题。

202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超过()年未开工的,可以无偿收回。

A.1B.2C.3D.4【答案】 B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的是()。

A.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B.学校的校办工厂C.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D.交通运输工具【答案】 C3、关于土地征收和征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B.都要经过法定程序C.都要依法给予补偿D.都是所有权的改变【答案】 D4、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是一种非要式行为B.转让合同是一种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C.需要满足一些法定条件,否则转让无效D.转让方式包括买卖、赠与或者互易等【答案】 A5、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其土地收益原则上应当上缴()。

A.地方政府B.国家C.原土地使用权主体D.新土地使用者【答案】 B6、下列关于土地登记的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是()。

A.对于土地登记的效力主要有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立法主义B.在登记生效主义中,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C.在登记对抗主义中,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D.我国主要实行的是以登记生效主义为主,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答案】 C7、在土地侵权纠纷中,当事人()。

A.应适用行政程序B.应适用司法程序C.可以选择行政程序或者司法程序D.应先适用行政程序,如果对行政决定不服,则适用司法程序【答案】 C8、征收耕地的,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该费用为该耕地被征收前()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A.二B.三C.五D.六【答案】 B9、租赁的最长期限是()。

A.10年B.15年C.20年D.25年【答案】 C10、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房地产市场,()已成为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居民置业的主要资金来源。

A.房屋抵押B.土地出让C.银行贷款D.土地抵押【答案】 D11、我国台湾地区地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中的土地所有权是指()。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2.08.16•【字号】津规资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正文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涉农区分局、机关有关处室:经研究,现将《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16日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深化“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乡镇企业的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宅基地建房项目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村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规划许可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乡村规划许可涉及新申请使用土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合并办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坚持先规划、后许可和便民高效的原则,全面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第七条乡村建设项目分为简易低风险项目和一般项目。

简易低风险项目是指建设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建设内容单一,单层且用地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或基础设施项目。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20121219B
3.正式申请。用地单位持上级主管部门 正式批准的有关文件和总平面设计图, 向地政部门正式申请用地,并按规定填 写《建设用地申请表》。
《建设用地申请表》应写明:申请者的 名称、地址和所属单位;建设项目的种 类;申请用地的面积、种类(原宅基地、 荒地、空闲地、耕地或者农用地等),及 选址意向;其他有关事项。
20121219B
4.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政部门接到用 地申请后,应当依法对该申请及提交的有关资 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自己的审查意见。
在审核上报文件、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 题:
(1)项目的批准文件是否有效,即是否存在虚 假或越权审批。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乡镇 企业,都应在县级以上计划、设计等部门的指 导或主持下,编制出设计任务书并报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用地申请。
20121219B
(4)查看总平面图布置是否合理。厂区的功能 分区是否合理,车间组织是否恰当,厂区道路 是否过宽,建筑密度是否太低等等,仔细分析 后确定报批或令其修改。
(5)审查、核实要求上报的报批文件是否齐 备。
地政部门审核后,应分下列情况上报: (1)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
3.土地利用率低下。乡镇企业的特殊性,往往使得 它的上马带有盲目性,下马又带有随意性,在产品、 原材料、供销计划都还没有多大头绪的情况下,就 先圈地建厂房,“铺好摊子,筑巢引凤”,这种情 况下其结果常造成厂房闲置和土地的荒废。同时由 于技术水平行对落后,经济效益与土地利用效率低 下。
20121219B
4.违法用地多。农村中不少干部和群众 有集体土地可以自由支配的错误观念, 随意占地,越权批地,少批多用,私定 协议、非法买卖土地情况严重。农民建 房乱占滥用耕地;有的地方名为农业结 构调整,实际建造许多永久性建筑;有 的地方借搞观光旅游农业,非法占用耕 地建别墅,搞房地产开发;有的基层政 府擅自与村社签订“征地协议”,非法 占用土地提供给用地单位或用于自己建 设等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宽城满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4•【字号】•【施行日期】2023.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用地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3年3月24日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行为,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保障建设项目落地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应坚持保护耕地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

如确需占用的,必须符合耕地占用要求,要严格审批,做好耕地占补平衡。

第二章审批条件第五条拟用于联营(入股)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须产权明晰并已经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存量建设用地,须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农用地及未利用地,须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审批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可参照区片地价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

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

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

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

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

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Deep in your heart, there is still infinite potential, and one day when you look back, you will know that this isabsolutely tru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的流程是什么?1、申请:(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材料。

2、调查。

3、审核。

4、审批。

在现代社会,大家都知道在农村存在着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在现实生活中,土地使用权转让经常发生。

那么,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的流程是什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的流程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法律依据1、《土地管理法》2、《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3、《关于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条件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基本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活动的非农用地享有土地使用权。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设立的学校等公益性组织也可对用于其从事公益性活动的非农用地享有土地使用权。

2、农村兴办的乡(村)企业或联营企业用地。

3、根据《担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允许使用农村土地。

4、农民宅基地。

操作提示1、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上述四种情况是合法使用农村土地的形式。

除此以外,都是国家现行法律不允许的。

2、目前有的地方性法规已经打破这一局面,实际操作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原则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村庄、集镇及其他村镇设施建设用地的最高规划,一切乡村建设都必须服从。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近远郊区(县)分局:一段时间以来,市局陆续接到一些区(县)分局来电、来文,请求对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的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范围,以及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进一步明确规定,经认真研究,就有关审批问题通知如下:一、乡镇企业建设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批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70号)的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权限是"已办理合法占用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

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审批权限在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完成之前,凡符合《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的办法(试行)》(京国土法[2006]440号)第七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即已经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具体由区(县)国土分局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和市国土局备案;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审批流程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地的审批流程按照《关于加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06〕584号)执行,占用既无合法批准手续也无土地使用权证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项目,按下列流程进行:1.用地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区(县)国土分局提出申请:(1)用地单位的项目用地申请;(2)《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批表》;(3)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或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区(县)发改部门批准的立项(核准)文件;(5)区(县)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及相关图件;(6)区(县)国土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7)拟占用土地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8)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9)拟占用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10)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11)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镇企业用地审批的规定。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办企业,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乡镇企业的用地标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企业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本法规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兴办企业的,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联营形式入股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村农民集体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组使用本村民组的土地,或村内联户或农户使用本村(或村民组)的土地,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报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即只能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时,将对此作出规定。

三、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具体的审批办法按照本法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定办理。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制定乡镇企业用地的标准。

从目前来看,乡镇企业使用土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企业小,布局分散,用地面积大;土地利用率不高;浪费土地和占用耕地现象严重。

乡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

乡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

乡村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概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或者个⼈在进⾏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前,经乡、镇⼈民政府审核后,报城市、县城乡规划⾏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位置和范围符合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和个⼈⽤地的法律凭证。

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是《⽣⽣和⾥墟皇现⾥法》对乡村建设的新要求。

建设部《贯彻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提出,我国将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农村特点,体现便民利民和以⼈为⽊,满⾜农民⽣产和⽣活需要,遏制农村⽆序建设和浪费⼟地。

编辑本段法律依据和规定原⽂《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应当向乡、镇⼈民政府提出中请,由乡、镇⼈民政府报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原有宅基地进⾏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0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农⽤地;确需占⽤农⽤地的,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地转⽤审批⼿续后,由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可办理⽤地审批⼿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的规定。

1、在乡、村庄集体⼟地上的有关建设⼯程,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设置这项规划许可制度,⼀是有利于保证有关的建设⼯程能够依据法定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是有利于为⼟地管理部门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权属管理职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三是有利于维护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使⽤⼟地的合法权益。

2、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民政府提出中请,由乡、镇⼈民政府进⾏审核后,报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论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论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④农村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 宅基地,地上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张榜公告 30天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集体土地 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
11
(2)未经依法审批的宅基地使用权
①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确认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 a. 采取村民申报——村委会核实并张榜公告30天——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盖章; b. 有遥感影像等资料证明占用宅基地时间的,由市、县(区)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③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6年12月31日,农村村 民超过批准面积的宅基地,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且当时已 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④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超过批准面积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按照 实际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 占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 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省规定的面积标准予以确权登记。
2、土地登记簿、集体土地使用证中记事栏应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 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超占面积等需要备注的相关内容。
.
20
(七)更新和完善已有登记成果
1、核实已登记宗地的登记成果 结合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及地籍数据库建设,按照省土地调查
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地籍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土 调查办〔2008〕36号)要求,对已登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开展核实。各县(市、区)要选择2-3个行政村作为试点,逐宗开展 实地核实,对宗地权属状况、界址及面积发生变化的,依法予以变 更登记或更正登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调查核实,力 争在较短的时限内,完成辖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 记成果的更新。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8.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财产所有权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中的权属确认,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有关法规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事求是处理农村宅基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宅基地应予以确权登记,以保障村民合理的住房需求,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扩大确权登记发证覆盖范围。

(一)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二)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三)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四)农村集体成员建房虽未经批准,但建房者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的,经本农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乡镇集体土地使用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乡镇集体土地使用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Winners do what losers don't want to do.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乡镇集体土地使用规定的内容有哪些?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43条规定: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经批准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我国的集体所有用地主要分为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集体所有的土地个人是没有私自使用权的,必须按照政策对集体用地的规定进行申请或者购买招标。

那么,我国对于乡镇集体土地使用规定的内容有哪些呢?今天,365为您收集整理如下资料进行解答。

一、农用地?对于农用地,《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该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规定《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关于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走的8个报批程序

关于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走的8个报批程序

关于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走的8个报批程序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消息,经过各层媒体的解说,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了。

对于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各乡村产业的业态也都出现利好的局面。

这是“大棚房”之后,重新为乡村新业态,提供了落脚的地方。

我们再来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来看,文件指出要适应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剧形势,加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鼓励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进一步盘活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允许集体经济组织灵活利用现有生产服务设施用地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1-3%治理面积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

”大家都知道可以用村集体建设用地,但具体的村集体建设用地是什么?村里哪些土地才是?怎么审批?大多数都不是很了解。

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看看: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审批。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又叫乡(镇)村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共设施和公益性建设用地三类。

1、宅基地——是指集体内农民住房及周边附属设施,一般为非经营性用地。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组织按照一定标准无偿分配给本集体成员的,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三种类型。

2、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具有生产性、经营性、服务性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关于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走的8个报批程序

关于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走的8个报批程序

关于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走的8个报批程序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消息,经过各层媒体的解说,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了。

对于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各乡村产业的业态也都出现利好的局面。

这是“大棚房”之后,重新为乡村新业态,提供了落脚的地方。

我们再来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来看,文件指出要适应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剧形势,加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鼓励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进一步盘活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允许集体经济组织灵活利用现有生产服务设施用地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1-3%治理面积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

”大家都知道可以用村集体建设用地,但具体的村集体建设用地是什么?村里哪些土地才是?怎么审批?大多数都不是很了解。

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看看: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审批。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又叫乡(镇)村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共设施和公益性建设用地三类。

1、宅基地——是指集体内农民住房及周边附属设施,一般为非经营性用地。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组织按照一定标准无偿分配给本集体成员的,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三种类型。

2、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具有生产性、经营性、服务性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城乡规划条例》、《海南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经批准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有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可以依法确认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流转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安置留用地按照国家和我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林业、农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村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建设用地。

确需占用家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家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管理第六条乡(镇)村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及村镇规划确定相应用途范围内予以安排。

第七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并审核同意后,报市、县、自治县政府批准,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增长趋势、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鼓励农村居民点相对集中选址,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和生产生活用地需求。

村镇规划应当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相街接,村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名称: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59条、第61条第一款;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令第42号)第2条。

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实施机关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承办,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收费依据及《XX省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1994]第21号),2元/平方米/年。

受理方式现场受理受理地点XX省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受理窗口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不包括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办理处室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申请材料1、乡镇(村)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2)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3)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5)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发改部门核发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4、规划部门核发的相关规划文件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7、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复印件);8、《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审批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审查内容1.申请申请人按照申请材料要求申报乡镇(村)企业用地。

2.受理材料是否齐备,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完整。

3.审查⑴申请材料填报是否规范、准确;⑵审查是否符合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事项名称: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第61条第一款;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2条。

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承办,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收费依据及标准
《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1994]第21号),2元/平方米/年。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受理窗口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包括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办理处室
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
申请材料
1、乡镇(村)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3)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发改部门核发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4、规划部门核发的相关规划文件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
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
7、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复印件);
8、《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
审查内容
1.申请
申请人按照申请材料要求申报乡镇(村)企业用地。

2.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完整。

3.审查
⑴申请材料填报是否规范、准确;
⑵审查是否符合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决定
根据审查意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区县政府做出是否同意用地的决定。

审查标准
1.申请
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
(1)申请人是乡镇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2)申请的用地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3)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已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5)已取得项目计划部门立项批准;
(6)已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2.受理
材料齐备,格式合乎要求,签章完整。

3.审查: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职权管辖范围;
(2)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用地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