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迁与东北城市社区矛盾冲突问题的产生_卜长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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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830作者简介:卜长莉(1964

另一方面也存在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市场经济还不完善、不规范,公民利益群体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保护和尊重的情况。这样,客观上要求在政府和公民之间建立起一个基层组织,即人们居住地的政府、社区和其他组织,它们能够承担更多的社会支持、社会管理的功能。从东北城市社会来看,在“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单位人”变成“社区人”的情况下,由于地方政府、社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力量还不够强大,还不能进行有效的社会协调和社会管理。当公民利益群体的权利受损、甚至与其他社会利益群体发生激烈的摩擦和冲突时,往往得不到地方政府、社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相应的社会支持,必然导致政府与社会、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矛盾冲突的发生。

二、房主与房管部门及物业间的矛盾冲突问题

在计划体制时期,中国的住房体系以建立在单位制基础上的住房公有、实物分配、租赁制为主要特征。国家借助地方政府和单位垄断了住房的投资、建设、分配、管理和维养。城市住房的管理主要由各个单位管辖,单位将住房低价租赁给职工,免费维修。尽管这种与计划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存在不少问题和弊端,主要包括住房极度短缺、住房条件恶劣、房屋质量差,缺乏维养,及分配过程存在腐败等[1],但是这种住房制度能为绝大多数城市居民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职工对分配的房屋仅有使用权,除了满足日常居住的功能性需求,无特别要求。居民的利益和单位息息相关,和当地社区却少有联系。

伴随着住房体制改革和新兴商业住宅小区的兴起,城市居民的住房从福利变成了商品,从分配变成了购买,从国家财产变成了私人财产。绝大多数的城市居民以各种方式拥有了自己房屋所有权的时候,他们不再是“无产者”,而是拥有私产的小“业主”。财产结构的变化,一方面使城市居民主体意识觉醒,另一方面也使房屋由原来的政府或单位部门的行政管理转变为由商业化、社会化的社区管理。由于体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服务不到位,一些物业管理人员素质差,再加上一些业主服务消费意识差,收费难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物业与业主之间常常发生矛盾纠纷。而新兴的业主和业主组织,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其权利遭受侵犯,特别是通过司法途径和行政途径无法得到救济时,常常转而采取非理性的行为,使房主与房管部门及物业间的矛盾冲突、矛盾问题经常发生。三、社区服务和社区经济方面的矛盾冲突问题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中国城市居民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都是由其所在的单位提供的。城市基层社会被纳入到了单位制组织管理体制中,企业不是单纯的生产经营单位,还承担了办社会的职能。单位向其成员提供的福利服务包括:开办职工食堂、浴室、理发室、阅览室、托儿所、幼儿园、运动设施、文化室,组织文化体育活动、旅游活动、对退休职工及其家属的慰问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向职工发放免费食品,开办面向职工的日用品商店、子弟学校和医院,同时向职工提供低租金住房、上班交通、健康检查等福利服务,在职工遇到困难时单位还要提供特别的关照,如看护生病的职工等等。单位提供的福利服务涉及到职工及其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2]84。企业办社会虽然在城市居民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也给多数企业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还分散了企业的精力,使企业无法集中力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改革开放以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追求经济效益,增强竞争力,改变企业办社会现象,将其承担的过多的社会服务职能外移给社会,在这种力量的推动下社区服务作为一种替代性的制度选择就应运而生。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大批的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下岗人员脱离单位进入社区,他们所有相关的服务也与原单位脱离,这无疑又进一步增加了社区服务的职能。在体制改革的同时,城市社会生活也发生了迅速而深刻的变化。家庭规模趋向小型化、结构核心化,这种变化意味着原来由家庭承担的抚育子女、赡养照顾老人的功能进一步弱化和外移,加之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强,使增强老年人服务能力的需求显得更为迫切。随着居民生活方式的转变、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需求日益多样化,对周到、细致、高质量的服务要求也越来越迫切。社会的变迁以及东北城市社会发展迫切要求健全完善的社区服务,但是,目前东北城市社区提供的社区服务,总体服务能力还很不足,离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这种错位必然会在社会服务方面引发大量的矛盾问题。

传统的社区服务具有福利性及政府主导性特征,无偿服务需求比重比较大,受政府财力的限制,社区服务质量难以提高。在服务的对象上,公益性社区服务的受益方只能是社区中的弱势群体,这与当前城市居民对社区服务的要求相违背。这迫使承担社

卜长莉:社会变迁与东北城市社区矛盾冲突问题的产生

第5期79

区服务的职能主体不得不自谋出路,自求发展,以服务养服务,以经营养福利,从而走上发展社区经济的道路。社区经济起源于街道经济,改革开放以后在城市居民要求满足生活需要和就业的现实压力下得以产生和发展。目前东北的社区经济尚处于萌芽状态,还存在很多矛盾问题。

四、失业下岗人员社区就业和家庭矛盾冲突问

就业制度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镇就业主要靠国家计划安排,实行统包统配的高就业、低工资格局。企业没有用工决定权和工资决定权,更不能自由雇用或裁减员工。这种就业体制以牺牲企业效率为代价配置劳动力资源,使国有企业“人满为患”。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作用得到加强,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向自主用工、劳动合同制的市场化就业制度转变。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行减员增效措施,通过实行提前退休、退养、买断工龄、下岗等办法,让部分职工离职;一些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企业亏损、破产、倒闭又导致原有职工失业。

市场化的就业体制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国有企业甩掉沉重的包袱,增加劳动用工灵活性,给企业带来复苏的生机。但是,就业体制转换却造成了大量的失业下岗人员。而失业下岗人员大多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水平比较低,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中处于弱势,相当多的人根本无法回到正规部门再就业,再就业率偏低。在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增长,大量的农民进城就业,加上企业改革继续深化,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竞争形势加剧的综合背景下,城市就业和再就业问题显得日益严峻。而社区作为一种非正规就业的方式,对劳动的专业技能和年龄要求相对比较低,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阶段性和时间弹性,能够对失业下岗人员起到一个承接作用,成为其就业的补充渠道甚至是主渠道。

由于东北地区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较多,而这些企业大都是传统的资本密集型重工业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不如轻工业,在体制转换和结构调整过程中,必然导致失业下岗的人数比其他城市多;同时,东北地区还是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最为集中的地区,这里失业下岗人员的数量以及再就业可能性更为严峻;再加上东北地区非国有经济发展缓慢,非国有经济为国有企业失业下岗人员提供的就业机会少。由此,东北地区成为遭遇就业冲击最为严重的地区,大批失业下岗人员回到社区,如果就业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再加上长期处于生活困境中得不到改善,将会严重地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由就业和再就业引发的矛盾冲突问题在东北城市社区也表现得更为突出,更加复杂。

五、社区保障不完善引发的矛盾冲突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在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是一种“国家—单位”型的管理模式。国家保障(通过政府)与企业保障相互依存、共同承担责任,而社会成员则依靠所在的单位,无偿地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障待遇。这种社会保障与服务方式的突出特点是行政化和单位化。政府负责无单位生活困难人员的社会救济(即由民政部通过街道办事处对“三无”人员进行管理与服务),其余的有单位的人员则由单位负责。城镇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职工享有最完全的社会保障,不仅享有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津贴,而且还享有单位举办的疗养、困难补助、生育补助等福利待遇;而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所享有的社会保障待遇较之国有企业职工少一些。这种社会保障管理与服务单位化的最大弊端是企业效益低下、负担沉重,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企业改革和政府职能转换,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也发生了变化。一方面,企业追求利润和效率,只承担社会保险的缴费义务,不再承担和包揽职工社会保障的实施责任;另一方面,政府的职能也发生变化,它不再包揽社会保障方面的所有实施任务,只实行以保障基本生活为标准的低水平的基本社会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逐步呈现“国家—社会”型社会保障模式的特点。逐步转变政府和企业包办一切的行为,采取社会化的方式管理社会保障,由政府、企业、社团与个人等共同分担社会保障责任,社会保障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系统[3]。

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传统的单位体制开始瓦解,下岗失业人员增加,他们离开了单位,成为社区人。他们最需要社会保障来抵御风险,但是现在单位保障没有了,单位补充保障又不完善,他们的生活直接受到影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呈现老龄化,离退休人员增多,城市贫困人口也增多,他们是社区中的弱势群体,最需要社会保障。但是现在政府只能提供以保障基本生活为标准的低水平的社会保障,不能够很好地满足这部分人的需求。

80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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