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仲裁请求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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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仲裁请求申请书
撤回仲裁请求申请书
撤回仲裁请求的申请书怎么写?下面是整理的关于撤销仲裁请求的仲裁申请书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撤销仲裁申请书一
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XX 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YY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申请撤销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仲裁委员会(2006)京仲裁字第08XX号裁决书。
申请人中扶公司因不服XX仲裁委员会(2006)京仲裁字第08XX号裁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XX仲裁委员会(2006)京仲裁字第08XX号裁决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首先,XX仲裁委员会没有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3条规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另,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9条规定:“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本会将组庭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006年3月28日XX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仲裁案件后,申请人代理人陈律师多次询问仲裁庭组成情况,XX市仲裁委员
会不告知,申请人直到2006年5月24日开庭时才知道仲裁庭组成人员姓名,领到裁决书时才知道仲裁庭早在2006年4月份即组成。
仲裁庭组成后,XX市仲裁委员会连口头通知也没有,更别说书面通知申请人仲裁庭组成情况。
由于XX仲裁委员没有向申请人通知仲裁庭组成人员基本情况,也没有依据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0条披露仲裁员信息,导致申请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专业背景、执业经验、执业操守、仲裁员独立性等情况一无所知,进而导致申请人不能有效行使回避申请权,不能根据仲裁员专业背景、执业经验通俗易懂的答辩和辩论,严重影响申请人庭审效果。
其次,XX市仲裁委员会提前不到半天时间通知申请人开庭,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1条规定:“仲裁委员
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
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7条第1项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开庭的, 应当在开庭5日前提出;是否延期, 由仲裁庭决定”。
本案2006年5月24日上午9点开庭,申请人2006年5月23日下午5点才接到XX仲裁委秘书的电话通知,申请人代理人陈律师当即提出根据仲裁规则应该提前10天通知开庭,仲裁委秘书表示歉意说,由于工作忙忘了提前10天通知我方了。
第二天庭审时申请人代理人陈律师对开庭通知再次提出异议并提出延期开庭申请,但是仲裁庭没有受理异议,庭审照常进行,由于申请人只有不到半天时间准备开庭,致使申请人庭审质证和辩论限于被动,申请人庭审效果很差。
就本次仲裁而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这是XX仲裁委违反仲裁规则所致。
XX仲裁委上述做法同样违反了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3条第3项规定:“无论采取何种审理方式,仲裁庭均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合理机会”。
第三,XX仲裁委裁决超期,违反仲裁程序。
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0条规定:“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四个月(不包括鉴定期间)内作出裁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本案2006年4月27日仲裁庭组成,根据上述规则应该在2006年8月27日之前做出裁决,如果不能在8月27日之前做出裁决,那么应该在8月27日之前由首席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延期。
可是一直到9月29日仲裁庭才报秘书长批准延期。
也就是说仲裁庭实际延期一个多月后才报秘书长批准延期,这明显违背了仲裁规则。
二、XX仲裁委员会(2006)京仲裁字第08XX号裁决第3项第2部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饲料车间屋面板和现场存料款180000元”超越仲裁范围。
首先,现场存料没有任何合格证、进场证明,也未经过申请人或监理方的检验,该材料并不是用于履行该专业分包合同,其现场存放的材料只不过是占用申请人的场地而已。
该材料至今由被申请人派人看管,也就是说该材料所有权是被申请人的,至今实际控制权也是被申请人的,而且该材料是动产,被申请人随时可以将材料移到其他工地施工,申请人未实际取得现场存料使用权或所有权,又怎能为此付出对价呢?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仲裁范围显然不包括属于被申请人所有并且至今由被申请人实际控制的现场存料折价返还。
其次,仲裁庭的裁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范围。
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并没有提出对于饲料车间屋面板和现场存料折价返还的请求,而仲裁庭却对此做出了裁决。
第三,仲裁庭酌情确定的饲料车间屋面板和现场存料价值180000元没有任何依据。
三、XX仲裁委员会(2006)京仲裁字第08XX号裁决在实体处理上严重违法。
仲裁庭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有效,并且认定被申请人在工期和工程质量上违约,但是仲裁庭对于该合同约定的如果被申请人违约,只能按已合格工程60%结算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弃而不用。
仲裁庭的做法显然违背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也导致申请人几十万元人民币损失。
综上所述,XX仲裁委员会(2006)京仲裁字第08XX号裁决程序违法,实体处理也违法,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依法撤销该裁决。
此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