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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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点
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其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5种主刑,还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这些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事责任作为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基本特征是:
(1)违反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因而民事责任与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有着必然的联系;(2)民事责任应当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人来承担;
(3)民事责任主体只对被侵害人承担责任,因而,是否实际地追究民事责任,以被侵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十种;
(5)民事责任主要由国家审判机关通过民事诉讼来确认,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共同产生于同一侵害事实的情形下,还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解决。
刑事责任是对已经构成犯罪的人予以刑罚处罚。其基本特征是:
(1)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因而刑事责任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有着必然的联系;(2)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
(3)刑事责任直接体现着国家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谴责、责难),因而犯罪人是对国家承担刑事责任;(4)刑事责任实现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是对已经构成犯罪的人予以刑罚处罚;此外,还可以通过免除刑罚处罚,以刑法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实现其刑事责任;
(5)犯罪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通过刑事诉讼予以确定。
行政责任既不同于道义责任,也不同于其他的法律责任,有其自身的特征:
(1)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的责任,而不是行政相对人的责任。行政相对人的责任,就表现为接受行政处罚。于是,已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加以研究了。
(2)行政责任是一种外部责任,不包括内部责任。行政责任只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所必须负的责任,而不是指内部主体之间或内部人员之间的责任。
(3)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而不是道义责任。行政责任不是基于道义或约定而产生,而是由法律单方设定,与违宪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相并列的一种法律责任。
(4)行政责任是行政违法或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它基于行政关系而发生。行政责任由行政法所设定,发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它是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或不当
行为所导致的一种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的这一特性,使其同其他法律责任(违宪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相区别。
(5)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这意味着,行政责任不能代替其他法律责任,其他法律责任同样不能取代它。因为不同的法律责任有不同的内容与形式,有不同的承担条件。行政责任与纪律责任同样不能相互替代。
法律责任的分类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执法与司法的特点
执法的特点
1. 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执法是防止现代社会出现混乱和防止行政专横的手段。这是因为:首先,在现代社会,为了避免混乱,大量法律的内容涉及到各方面社会生活;其次,根据法治原则,为了防止行政专横,专司社会管理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机关根据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来进行。因此,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社会大众应当服从。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是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
2. 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目前在我国,执法主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二类,是各级政府中的行政职能部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从事全国或本地方行政管理的同时,就是在全国或本地方执行法律的过程;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在某一方面进行管理的同时,就是在本部门执行、实施相应法律的过程。
3. 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社会进行管理,一定的行政权是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
4. 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执行法律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权力,也是它对社会、对民众承担的义务,既是职权,也是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在进行社会管理时,应当以积极的行为主动执行法律、履行职责,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如果行政机关不主动执法并因此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就构成失职,要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的特点
1. 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这项工作。在中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检察权包括代表国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起诉、抗诉等。
2. 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由于法的适用总是与法律争端、违法的出现相联系,总是伴随着国家的干预、争端的解决和对违法者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