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改解读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2010修订)(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关 于修 改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专 利法 实施
细则 》 的决定
国务院决 定对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专利 法 实施细
则》 作如 下修 改 :
一
、
删去 第二 条 。
二 、 第七 条 改 为第 六 条 , 加 一 款 , 为第 三 将 增 作 款 : 当事人 依 照本 条第 一款或 者第 二 款 的规定请 求 “ 恢 复 权利 的 , 当提交 恢 复权 利 请 求 书 , 明 理 由 . 应 说 必要 时附具 有关 证 明文 件 .并 办理 权利 丧失 前应 当 办理 的相应 手续 ;依 照本 条第 二款 的规 定请 求恢 复 权利的, 还应 当缴 纳恢 复权 利请 求 费 。” 三 、 第 八 条改 为 第 七 条 , 改 为 : 将 修 专利 申请 涉 及 国 防利 益需 要保 密 的 ,由国防专 利机 构受 理并 进 行 审查 ;国务院专 利 行政 部 门受理 的专 利 申请 涉 及 国防利益 需要 保 密的 ,应 当及 时移交 国防专利 机 构 进行 审查 。经 国防专利 机构 审查 没有 发 现驳 回理 由
施行。
总 理 温 家 宝 二 。一 。年一 月 九 日
的 实质 性 内 容在 中 国境 内完 成 的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任何单 位 或者个 人将 在 中 国完成 的发 明或者 实
用 新 型 向外 国申请专 利 的 ,应 当按照 下列 方式之 一 请 求 国务 院专利 行政 部 门进行 保 密审查 :
( ) 接 向外 国 申请 专利 或 者 向有 关 国外机 构 一 直 提交 专 利 国际 申请 的 .应 当事 先 向 国务 院 专利行政 部 门提 出请求 . 详细 说 明其技 术 方案 : 并 ( ) 二 向国务 院专利 行 政部 门 申请 专 利后 拟 向外 国申请专 利或 者 向有关 国外机 构提 交专 利 国际 申请 的 ,应 当在 向外 国 申请 专 利或 者 向有关 国外 机构提 交 专 利 国际 申请 前 向 国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提 出请 求。 “ 向国务 院专利 行 政部 门提 交专 利 国际 申请 的 , 视 为 同时 提 出了保 密审 查请 求 。” 五 、 加一 条 , 为 第 九 条 : 增 作 国务 院专 利行 政 部 门收 到依 照本 细则第 八 条规 定递 交 的请 求 后 ,经过 审查认 为该 发 明或 者实 用新 型可 能涉 及 国家安 全或 者 重 大利益 需要 保 密 的 ,应 当及 时 向 申请 人发 出保 密 审查 通知 ;申请人 未在 其请 求递 交 日起 4个月 内 收 到保 密审 查通 知 的 .可 以就 该 发 明或 者 实用新 型 向外 国 申请 专利 或者 向有 关 国外机 构提 交专 利 国际
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先申请制和先发明制
先申请制 先发明制 我国专利法的规定 A.9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专利保护的对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
专利保护的对象(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什么东西可以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A.2, R.2
设计本身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也不妨害公 共利益,正常使用也不会产生违法行为,但有可能被 人利用来进行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的, 应以正常使用状态处理。
违反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设计
自然物 无固定形状的产品 纯粹美术作品(如绘画、雕塑、版画), 与特定的地理条件相关的建筑物等。
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与两次修改
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 专利局部门规章的制定和颁布 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二)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授予专利权要求的形式条件 先申请制和先发明制 优先权与优先权日 申请日和申请日的确定 授予专利权要求的实质条件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程序
案的结合所作的设计 是能够引起美感的设计 是工业上能够利用的设计 是新的设计
原创的工业品外观设计。
各成员可以规定,外观设计如果与已知的外观 设计或者已知的外观设计特征的组合没有显著 区别的,即不是新颖的或者原创的外观设计。
各成员可以规定,这种保护不应延及主要是根 据技术或功能的考虑而作出的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客体(什么东西可以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A.2, R.2
专利申请文件的准备(怎样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怎样提交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正式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正式版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是对专利法的具体操作规定,它的出台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专利法。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的具体细则,旨在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专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为专利申请、审查、授权、保护等环节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
它的出台对于规范专利申请和保护的程序、提高专利审查质量、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专利申请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申请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包括申请材料的递交要求、申请费用的缴纳、申请范围的确定等。
此外,还对于专利申请的保密要求和申请人的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
2. 专利审查专利审查是保证专利质量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审查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审查请求的受理、审查意见的通知、审查程序的补正等。
同时,还对于专利审查中的专利检索、技术评估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说明。
3. 专利授权专利授权是专利法的核心目标之一,也是对创新者的一种保护和鼓励。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授权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专利审查的结果、授权费用的缴纳、专利权的转让等。
此外,还对于专利授权后的权益保护和费用缴纳进行了明确规定。
4. 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是保障专利权益的重要环节。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保护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包括专利权的维持和无效宣告、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等。
同时,还对于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和赔偿进行了具体说明。
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争议和改进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必然会引发一些争议和改进的需求。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现行的实施细则还存在一些模糊和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另一方面,一些人则认为实施细则过于繁琐和复杂,需要简化和优化。
因此,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听取各方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创新发展。
[整理]111012新旧专利法实施细则对照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第二十七条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并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第二十八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中华人民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尹新天解读《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
二 是放宽 了当事人 享有 优先 权 的限制 。《 决定 》
规定 在请 求 书 中错 写 、 写 在先 申请 的 申请 日、 漏 申请
号 或者 原 受理 机 构名 称 等 内容 的一项 或 者 两项 。 在 指定 的期 限 内补正 的 . 不影 响其享 有优 先权 : 还规 定
康 等 条件 和 程序 , 使我 国实 施 药 品专 利 强制 许 可 符合 为 国际条约 的要求 ,决 定》 定 : 《 规 国务 院专 利行 政部 门 依 照专利 法第 五十 条的规 定作 出给 予强 制许 可 的决
答: 为鼓 励创 新 , 促进 专利 事业 发展 。《 决定 》 还
规定 了以下 三方 面 的制度 、 措施 :
一
是减 少 了有关 收费 项 目。为 减轻 当事人 的负
担 ,决 定 》 消 了 中止 程 序 请 求 费 、 制 许 可 请 求 《 取 强 费、 强制 许可 使用 费 的裁 决 请求 费 、 申请维持 费等 四
专利 技术 或者 专利设 计 的行 为 , 成假 冒专利 行为 。 构 《 决定 》 规定 : 还 销售 不知 道是 假 冒专 利 的产 品 , 并且 能够 证 明该 产 品合 法 来 源 的 , 由管 理 专利 工 作 的部 门责令 停 止销售 , 免 除罚款 的处罚 。 但 问 :决 定 》 《 还有 哪些 有 利 于促 进 专利 事 业 发展
项 收 费 项 目。
《 与贸易 有关 的知 识产权 协 议 ) 公共 健康 宣 言》 < 与 的
规定 , “ 将 取得 专 利权 的药 品 ” 定为 解 决公 共 健 康 界 问题所需 的医药领 域 中的任何 专利 产 品或者 依 照专
利 方法 直 接获 得 的产 品 。 括取 得 专 利权 的制 造 该 包 产 品所需 的活 性成 分 以及使 用该产 品 所需 的诊 断用 品 。鉴 于 《 与 贸 易有 关 的知 识 产 权协 议 ) ( 与公 共 健
专利法实施细则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1、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是在中国境内完成的。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之日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生效时间3、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4、第八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5、专利代理人执业期间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
6、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7、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的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3.12.2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解读一、制定背景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明确其中涉及审查业务的相关条款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生效实施前后的具体适用规则,同时考虑到与《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10号公告)(以下简称510号公告)和《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11号公告)(以下简称511号公告)的衔接,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以下简称《过渡办法》),现予发布。
二、主要内容《过渡办法》共十七条,除第一条适用原则和第十七条施行日期外,第二条至第六条主要涉及申请人权利义务,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涉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职责。
《过渡办法》主要规定以下内容:1.第一条本条明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生效前后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原则性规定,即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并指出本办法其他条款将就该原则作出特殊规定。
2.第二条本条明确强制代理例外相关情形的适用规则。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对以下几种情形作了强制代理例外的规定:一是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二是缴纳费用;三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务。
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依照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适用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自行办理相关业务。
3.第三条本条明确优先权恢复、增加或者改正相关内容的适用规则。
依照本条规定,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可以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之意义及内容分析导言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具体细化和解释的法规文件,它对于我国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实施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实施细则》的意义和主要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读者进一步了解我国专利制度的操作规范和法律要求。
一、《实施细则》的意义《实施细则》作为专利法的配套法规,对于保障专利权人的权益,促进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实施细则》明确了专利权人的权益和保护措施,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实施细则》中,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益得到详细规定,并规定了对侵权行为的追究和补偿措施,进一步加强了专利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其次,《实施细则》规定了专利申请、审查、授权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了明确的审查指南。
专利法的实施离不开具体的实践操作指引,而这些操作指引正是在《实施细则》中得以体现。
它规范了专利申请程序,明确了申请人的义务和权利,为申请人提供了明确的申请条件和手续要求,增加了专利申请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最后,《实施细则》还明确了专利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规范了专利的审查和授权机制,进一步提高了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
在实施细则中,专利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授权机构的操作要求都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确保专利申请和授权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二、《实施细则》的内容分析《实施细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对专利的保密和公开进行规定。
《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专利申请的保密期限和公开要求,确保专利在适当的时机向公众公开,为技术交流和创新提供了便利条件。
2. 对专利申请程序进行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形式和要求,明确了申请人的义务和权利,确保专利申请的程序规范和透明。
3. 对专利审查和授权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规定。
《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专利审查和授权的程序要求和标准,明确了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和授权条件,确保专利审查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日文2010年的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華人民共和国専利法実施細則2010年2月1日改正独立行政法人日本貿易振興機構(ジェトロ)北京センター知的財産権部編※本資料は仮訳の部分を含みます。
ジェトロでは情報・データ・解釈などをできる限り正確に記するよう努力しておりますが、本資料で提供した情報などの正確性についてジェトロが保証するものではないことを予めご了承下さい。
中華人民共和国専利法実施細則(2001年6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国国務院令第306号で公布 2002年12月28日「国務院による『中華人民共和国専利法実施細則』の改正の関する決定」に基づき第1回改正 2010年1月9日「国務院による『中華人民共和国専利法実施細則』の改正に関する決定」に基づき第2回改正)第一章総則第一条「中華人民共和国専利法」(以下専利法と略称)に基づき、本細則を制定する。
第二条専利法と本細則に規定する各種の手続きは、書面又は国務院特許行政部門が規定するその他の形式によって行うものとする。
第三条専利法及び本細則に基づいて提出する各種の書類は中国語を使用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国に統一的に規定された科学技術用語がある場合には、規範用語を採用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外国の人名、地名、科学技術用語であって、統一的な中国語訳が無いものについては、その原文を注記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専利法及び本細則に基づいて提出される各種の証明書及び証明書類が外国語によるものであって、国務院特許行政部門は必要と認める場合、指定の期限内に中国語訳文を追加添付するよう当事者に要求することが出来る。
期限が過ぎても追加添付されなかった場合には、当該証明書と証明書類が提出されていなかったとみなす。
第四条国務院特許行政部門に郵送される各種書類は、差出の消印の日付を提出日とする。
消印の日付が不明瞭なものについては、当事者が証明を提示することが出来る場合を除き、国務院特許行政部門が受け取った日付を提出日とする。
国務院特許行政部門による各種の書類は、郵送、直接交付、又はその他の方法によって当事者に送達することが出来る。
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修改细节
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修改细节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2009年专利法的修改大家都很关注,例如绝对新颖性和抵触申请的在先申请包括申请人本人,这些涉及到实质性权利的修改很容易得到大家的关注。
但有一些不太引人注意,或者是实务中较少涉及的内容,可能很多人都并不太在意,因此有所忽略。
这里就将很多容易被人忽视的细节做个总结。
本文的主要内容是根据何越峰老师在广东省专利代理人协会组织的同业交流会上的讲座做的整理。
特此说明,以保护何老师的知识产权。
整体来说,2010年审查指南的修改全都从简从易,偏向于更为方便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角度。
一些形式上的错误原先可能影响实质性权利,修改后都可以补正,不会影响实质性权利。
一、期限的计算(审查指南)原先规定,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新规定,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节假日和休假日的区别是,休假日包括了中国常用的调休日。
例如政府经常把放三天的假期与前后两个双休日合在一起,凑成连续的七天假期。
如下表示例,本来放三天假是上周六上周日放假,以及周一周二周三放假,周四周五上班。
因为调休,则周四周五也放假,而下周六下周日要上班。
这种情况下,如果期限届满日是周四、周五,或者下周六、下周日,则期限届满日统统顺延至下周一。
(周六周日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周五)(周六周日周一)这样的期限规定明显比原规定更为宽松,方便了放假日期不同于全国统一放假的某些企业,主要是外国企业。
二、权利恢复(审查指南)新规定,只要申请人提交信函表明恢复权利的意愿,并写明申请号(专利号),签字盖章符合要求的,可视为合格的恢复权利请求书。
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书面请求或缴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21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年费滞纳金标准是多少
专利年费滞纳⾦标准是多少根据《专利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专利权⼈必须每年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要是逾期不缴纳的,则就要⽀付滞纳⾦。
那么这个专利年费的滞纳⾦该如何计算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中为你解答。
专利年费滞纳⾦标准是多少专利权⼈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起六个⽉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个⽉时,不缴纳滞纳⾦。
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个⽉的,缴纳按下述计算⽅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1) 超过规定期限⼀个⽉(不含⼀整⽉)⾄两个⽉(含两个整⽉)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2)超过规定期限两个⽉⾄三个⽉(含三个整⽉)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3)超过规定期限三个⽉⾄四个⽉(含四个整⽉)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4) 超过规定期限四个⽉⾄五个⽉(含五个整⽉)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5) 超过规定期限五个⽉⾄六个⽉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凡在六个⽉的滞纳期内,第⼀次缴纳不⾜,再次补缴时,其滞纳⾦应缴纳数额为再次补缴时所处超出规定期限⽉份相应的百分⽐的全额年费。
凡因年费和/或滞纳⾦缴纳逾期或不⾜⽽造成终⽌的,在恢复程序中,除补缴年费之外,还应缴纳或补⾜25%全额年费的滞纳⾦。
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九⼗⼋条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年度期满前缴纳。
专利权⼈未缴纳或者未缴⾜的,国务院专利⾏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起6个⽉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滞纳⾦的⾦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起终⽌。
第九⼗九条恢复权利请求费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二)中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二)中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二)中“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中的“检索”一词如何理解,对范围和程度有何要求?
每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在被授予专利权前都应当进行检索。
检索是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中的一个关键步骤,其目的在于找出与申请的主题密切相关或者相关的现有技术中的对比文件,或者找出抵触申请文件和防止重复授权的文件,以确定申请的主题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检索的范围包括所有有记载的专利文献。
2专利法实施细则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引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范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等流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为基础。
第一章一般规定本章主要规定了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其中,明确了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和应用,同时规定了各级法院、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在专利纠纷解决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申请专利本章规定了专利申请的程序、条件和要求等内容,明确了专利的申请方式、申请内容和申请费用等,同时规定了专利申请人和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在专利申请中还特别规定了发明(创造)的申请、实用新型的申请和外观设计的申请等不同类型申请的要求和条件,以及申请人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专利审查本章规定了专利审查的程序、标准和要求等内容,明确了专利审查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专利审查结果的审理和处理方式。
同时,本章还规定了专利复审、专利无效宣告和专利权的转移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专利授权和管理本章规定了专利授权和管理的程序、权限、方式和标准等内容,明确了授权专利的范围、期限和效力等相关规定,以及授权后的专利维护、续展和转让等管理方式和要求。
此外,还规定了专利权侵权的违法行为和维权救济途径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本章规定了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标准和要求等内容。
同时,还对假冒专利、侵犯专利、滥用专利等行为的惩处方式和措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本章主要规定了本实施细则的生效时间、适用范围、解释权和衔接规定等相关内容。
结论本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专利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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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改解读
---李军
一、关于专利申请文件
1、统一规定三种专利请求书的内容
未修改之前,发明和实用新型请求书的内容相同,外观设计请求书的内容与它们不同,细则修改后(细则第十六条),统一规定三种专利请求书的内容。
2、实用新型说明书增加附图
新细则第十七条增加第五款规定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3、外观设计申请增加”简要说明”,并在关联设计中指定基本设计
新细则第二十八条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
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二、专利申请和审批程序
1、增加同日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两种专利的情形
细则第四十一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
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公告申请人已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的说明。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
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2、增加保密专利申请及审查事项
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
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3、增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事项
细则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细则第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
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4、增加遗传资源事项
第二十六条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5、增加要求优先权的详细规定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
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优先权,但请求书中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6、扩大初步审查的范围
细则第四十四条增加了三种专利初步审查的事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书、保密审查、遗传资源来源披露、说明书附图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请求书、保密审查、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书、图片、照片、简要说明、是否明显属于现有设计、是否明显属于平面印刷品的标识性设计
三、专利权评价报告与无效宣告
1、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人资格: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
请求时间: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作出报告的时限: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只作一次,作出后任何人都可以查阅或复制。
2、关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
细则七十二条第二款在请求人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或者其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情况下,复审委认为在已进行的审查工作上能够作出宣告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四、收费项目和程序
取消申请维持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
修改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附加费的期限:细则九十五条第一款将多缴、重缴或错缴的专利费用请求退款的期限改为3年:细则九十四条第四款
五、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
1、增加定义:细则第七十三条
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
专利法第五十条所称取得专利权的药品,是指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
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取得专利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
2、增加对强制许可的限制性规定
细则七十四条第三款四款: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或者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同时符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关于为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给予强制许可的规定,但中国作出保留的除外。
六、关于专利权的保护
1、假冒专利的定义及处罚
细则八十四条:
假冒专利排除:专利权终止后,专利权人不得在新制造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但是对终止前依法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有权继续许诺销售和销售,不作为假冒专利行为处理。
善意行为人免除处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其改正的决定,但免除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2、明确规定中止范围
细则第八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第八十
六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中止有关程序,是指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授予专利权程序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暂停办理放弃、变更、转移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手续,专利权质押手续以及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的终止手续等。
七、关于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规定
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必要手续:
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专利权类型的进入声明,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宽限费,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译文;
进入国家阶段后的可以补正的其他手续:
进入声明中申请人信息、发明人信息错误或者遗漏,摘要译文、说明书附图副本、摘要附图副本、附图文字译文,申请人变更证明,申请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