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承诺函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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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承诺函区别
【篇一:承诺书(范本)】
承诺书(范本)
本公司及本人,就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的相关事宜作出
如下承诺,并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公司在签署《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
司发起人协议》)之前,已对XX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客户资产的存管现状、有无违法、违规经营等情况等进行了认真调查,并认可XX证券公司现状。在
此前提下,本公司愿意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且不存在
以信托等方式代其他单位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况。二、本公司不存在《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不得成为直接
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股东的情形。
三、在本公司股东资格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将按照《认股协议》
(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真实履行出资
义务,既不代替其他股东出资,也不代表他人出资;不采取任何形
式从证券公司抽逃出资;不通过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形式变相转
让对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不挪用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不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不挪用客户委托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不
从事任何损害证券公司
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XX证券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股东职责,督促XX证券公司守法、合规经营;如XX证券公
司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股东应
负的责任。
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总经理(签字)
年月日
关于《承诺书》的要求
1、《承诺书》适用于证券公司设立、增资扩股、股权变更等申请事项,由申请证券公司股东资格审查的单位出具。
2、凡《机构部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汇总表》中已作要求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范本所示的内容与格式,出具《承诺书》。
【篇二:承诺书效力】
承诺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效力认定
[案情]
1999年,被告某国外工程公司在尼泊尔承揽了“印德拉瓦迪三号”水
电站工程,该公司
招聘了原告何某赴尼泊尔进行施工。2000年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
了一份赴尼泊尔从事劳务
的责任书。原告在交付保证金10000元后,赴尼泊尔参加该项目施工,2001年底回国,共在
尼泊尔工作两年。根据被告自行制订的工资结算办法,双方经结算,原告应获取工资为16259
美元,被告在支付了其中的60%工资给原告后,以项目存在巨额亏损,且工程款未回笼、企
业十分困难为由,在2004年提出原告如同意10%的工资在工程款
回笼后支付,可先支付30%
的工资。原告为领取30%的工资,以承诺书的形式签字同意10%的
工资在工程款回笼后支付。
至此,被告仍欠原告10%的工资,计1625.9美元。原告为剩余工
资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
诉至法院。
[争议]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在承诺书中签字,属于单方承诺行为,
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方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
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也可以协商解决”之规定,是一种有效的民事行为,依法确认有效,
应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意见认为,该承诺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
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
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规定,应属无效,依法应支持原告的诉讼
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
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指其适用不以当事人的意
志为转移、不能通过约定
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一般归于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
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我
国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就一律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在适用
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
法律行为效力时并非尽然。在理论界,有的学者把强制性规范区分
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认为法律行为违反
管理性规范,只是应受到相关管理上的处罚,不宜认定为无效;违
反效力性规范时,法律行为才归于无效。还有学者认为:对于我国
法律、法规中的大量的强制性规范,有的只是
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处罚,有的则明确规定违反法律
的强制性规定不仅受到处
罚,还将导致合同无效。因此有必要将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区分为效
力性规范和取缔性规范。
区分的标准是: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
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
该规定属于效力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
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
或者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损害国家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
认定该规范为效力性规范;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
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
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
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则该规范就不属于效力性规范,而是取
缔性规范。在司法实务中,目前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方法,一般主要以结合法律、法规
规范的立法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作为适用原则。如果法律
规范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