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海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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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上海地标)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上海地标)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84 HJ 629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8
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44 HJ 645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 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Z 2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DB 31/933-2015
目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6 5 监测要求.......................................................................... 10 5.1 一般要求........................................................................ 11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 14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名录及有组织排放限值 ............................ 1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2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 21 附录 D(资料性附录)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台帐的基本要求 ........................... 26 附录 E(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 27 附录 F(规范性附录)废气中二噁英类和多氯联苯毒性当量浓度(TEQ)计算公式 ............. 32 附录 G(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 34 附录 H(规范性附录)环境空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 39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 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 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 技术内容4.1? 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4.1.1?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2? 1997年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规定执行。

表1表1(续)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

4.3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代替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以上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88国家环境保护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3.2 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 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 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 技术内容4.1? 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4.1.1?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2? 1997年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规定执行。

表1表1(续)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

4.3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

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

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工业废气排放是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而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大都市,其工业废气排放标准更是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严格的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并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管和检测。

本文将就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对相关企业和个人有所帮助。

首先,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要求。

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标准,不同类型的工业企业对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有着严格的限制要求。

比如,对于燃煤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求为XXmg/m³,对于燃气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要求为XXmg/m³等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降低工业废气对环境的影响,保护大气环境质量。

其次,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还包括对废气处理设施的要求。

根据相关法规,工业企业在进行废气排放时,必须安装并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以确保废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同时,这些废气处理设施也需要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排放效果达到标准要求。

此外,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还对监测和报告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工业企业需要配备相应的废气排放监测设备,并定期对废气排放进行监测和记录。

同时,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提交废气排放监测报告,以便监管部门进行核实和评估。

最后,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

一旦发现工业企业的废气排放超过标准限值或者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相关企业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责任人员处罚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企业对工业废气排放标准的遵守和执行。

总之,上海工业废气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护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希望各相关企业能够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共同为上海的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industrialkilnandfurnace代替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等5项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88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粉)本标准从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9078-88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工业炉窑备。

3.23.33.43.54?技术内容4.14.1.1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1.31997年1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表1表1(续)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表2表2(续)4.5各种工业炉窑的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4规定执行。

表44.6烟囱高度4.6.1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代替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等5项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88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DB 31/933-2015 HJ/T 37 HJ/T 38 HJ/T 40 HJ/T 41 HJ/T 42 HJ/T 43 HJ/T 44 HJ/T 45 HJ/T 55 HJ/T 56 HJ/T 57 HJ/T 63.1 HJ/T 63.2 HJ/T 63.3 HJ/T 64.1 HJ/T 64.2 HJ/T 64.3 HJ/T 65 HJ/T 67 HJ/T 68 HJ/T 75 HJ 77.2 HJ/T 194 HJ/T 373 HJ/T 397 HJ/T 398 HJ 479 HJ 480 HJ 482 HJ 539 HJ 540 HJ 542 HJ 543 HJ 544 HJ 54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石棉尘的测定 镜检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上海地标)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上海地标)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II
DB 31/933-201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
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I
DB 31/933-2015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 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 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引导工业企业生产工艺优化和污染源废气污染治理技术的进 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DB 31/933-2015
目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6 5 监测要求.......................................................................... 10 5.1 一般要求........................................................................ 11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 14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名录及有组织排放限值 ............................ 1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2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 21 附录 D(资料性附录)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台帐的基本要求 ........................... 26 附录 E(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 27 附录 F(规范性附录)废气中二噁英类和多氯联苯毒性当量浓度(TEQ)计算公式 ............. 32 附录 G(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 34 附录 H(规范性附录)环境空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 39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燃油锅炉炉窑现场监督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燃油锅炉炉窑现场监督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燃油锅炉炉窑现场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8.12•【字号】沪环大气〔2024〕149号•【施行日期】202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燃油锅炉炉窑现场监督检查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为持续改善本市空气质量,进一步强化本市燃油锅炉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近期将开展全市燃油锅炉炉窑现场监督检查,相关要求如下。

一、检查范围全市范围内燃油锅炉炉窑。

二、检查要求和内容各区对辖区内燃油锅炉炉窑开展现场检查和执法监测。

(一)检查燃油锅炉炉窑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是否完备,对于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检查燃油锅炉炉窑是否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审批及验收文件要求建设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对于未要求建设运行的,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涉及违法情形,依法立案查处。

(三)检查油品采购手续、种类、来源、使用量等管理台账。

对于台账不全的情况责令整改,对于非正规渠道采购油品等行为移送市场监管部门。

同时,对使用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行为,依法立案严肃查处。

(四)检查燃油锅炉炉窑环保设施运行状况,对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执法(在线)监测数据超标的情况,依法立案严肃查处。

三、工作安排请各单位核对燃油锅炉炉窑名单(初筛名单另行下发),8月21日前将更新后的名单报市生态环境局;并组织开展辖区内燃油锅炉炉窑的现场检查和执法监测。

各区需将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包括现场检查情况、执法监测结果、超标处罚情况)形成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

其中,黄浦、长宁、虹口、普陀4个区和临港新片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化工区于8月21日前反馈;静安、徐汇、杨浦、闵行、嘉定、金山、宝山、崇明、青浦9个区于9月15日前反馈;浦东、松江、奉贤3个区于10月15日前反馈(期间,3个区需于9月15日上报执法监测和处罚进展)。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凡排放工业“废气”中含有下列十三类有害物质时,其排出口处的排放量(或浓度)应符合表1及表2的规定。

表1 有害物质排放标准mg/m3注: 表中的生产性粉尘系指局部通风除尘后所允许的排放标准。

第一类指含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或石棉的粉尘、玻璃棉粉尘、铝化物粉尘等。

第二类指含10%以下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及其它粉尘。

注:表中的排放量标准系按照大气为中性状态,连续排放的单一污染源并结合上海地区气象参数制定:电站的二氧化硫、烟尘以及一氧化碳系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T 13201--91(1991年8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2年6月1日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地区指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引用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 总则3.1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而制定。

3.2 本标准是指导制定和修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法标准。

3.3 本标准以大气质量标准为控制目标,在大气污染物扩散稀释规律的基础上,使用控制区(定义见4.1条)排放总量允许限值和点源排放允许限值控制大气污染的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技术经济条件,应用最佳可行和最佳实用技术方法或其他总量控制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4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列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允许限值,不得宽于本标准方法计算的排放限值和国家有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3.5 本标准各条规定在一般条件写具有同等效力,但对同一污染源标准中各条所确定的允许排放限值不一致时,应以其中最小允许排放限值为准。

3.6 附录中各条规定供使用本标准时参考。

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387-2021)

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387-2021)

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387-2021)ICS XX.XXX XXXX XXXXXDB31 海市地方标准DB31/ 387―2021 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for air pollutants from boilers(发布稿)2021-06-13发布 2021-09-01实施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DB31/ 387―2021目次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内容 ............................................................................2 5 监测 ........................................................................... ..... 5 6 标准实施 ............................................................................7 附录A(规范性附录)烟气抬升高度的计算方法 (8)IDB31/ 387―2021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加强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代替GB42884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代替GB42884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代替GB4286-84、GB4911-85、GB4912 -85、GB4913 -85、GB4916-85(以上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88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3-07 批准1997-01-01 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 类19 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 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 年1 月1 日起实施;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 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2 时段:自2 1 年 1 1 00 月 日起。 对标准实施后申报环评报告的火 电厂 ( ) 站 锅炉项 目, 自批准之 日 起执行新建 ( 含改建 、
扩建 ) 火电厂锅炉排放控制要求。
( 区域划分 2 )
《 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市
的各行各业,也直接关系到上海市大气环境质
第l 时段: 自 标准实施之 日 起至 20 年 09
1月3 2 1日l
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 准中未作规定的项 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 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中己作规定的项 目,
可 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 物排放标准。 上海市根据国家规定和上海市的情况制定,
全部区域 全部区域

40 0 4o o
30 0 2o o
2 3—
维普资讯
工业锅炉 、生活锅炉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锅炉类别 自然通风锅炉 ( O MW或 l/h < .7 t ) 其他锅炉 适用区域 A B 、C
A B
20 5
火电厂 ( ) 站 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g m ) a r / 装机容量
≥3 0 W 0M <3 0 W 0M
已建成( 含已批准环评书) 锅炉
1 时段
60 5 60 、 5
新建( 改

2 时段
40 5 50 0
扩建 ) 锅炉
全部区域
10 0
5 0
火电厂 ( ) 站 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g m ) m / 已建成( 含已批准环评书) 锅炉 新建( 改

上海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上海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上海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上海市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城市之一,也面临着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限制工业和交通等领域的污染排放,减少空气污染对人民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首先,针对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上海市明确规定了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以及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报告要求。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排放,定期进行监测和报告,确保排放达标。

此外,上海市还鼓励工业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工业绿色发展。

其次,对于交通领域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上海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例如,实施了车辆尾气排放标准,对高污染排放的车辆进行限制和淘汰,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强交通管理,减少拥堵和排放。

同时,上海市还建设了公共交通系统,鼓励市民减少私家车使用,选择环保出行方式,共同减少交通领域的大气污染排放。

此外,上海市还加强了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等领域的大气污染排放管理。

制定了相关标准和措施,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排放,保护空气质量。

同时,加强了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植被覆盖率,净化空气。

总的来说,上海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是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大气污染对人民健康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通过严格的标准和措施,上海市正在努力实现大气污染的治理和净化,为市民营造一个更加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

在未来,上海市将继续加大对大气污染排放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企业和市民共同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共同建设美丽的上海。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上海的空气质量会越来越好,市民的生活也会更加美好。

上海废气排放标准

上海废气排放标准

上海废气排放标准
上海市的废气排放标准主要参考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以下是上海市的部分废气排放标准: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SO2(二氧化硫)排放标准:燃煤锅炉≤35mg/m³,燃气锅炉≤100mg/m³,工业炉窑≤200mg/m³
- NOx(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燃煤锅炉≤50mg/m³,燃气锅炉≤100mg/m³,工业炉窑≤150mg/m³
- PM(颗粒物)排放标准:燃煤锅炉≤20mg/m³,燃气锅炉≤30mg/m³,工业炉窑≤50mg/m³
2. 移动源车辆排放标准
- 上海市对机动车实行国家标准,限制尾气中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非甲烷总烃(NMHC)、颗粒物(PM)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

3. 工业企业废气排放标准
- 根据不同行业和工艺的特点,上海市制定了相应的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并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补充说明:
上海市的废气排放标准会根据国家环保政策和新技术的推广而进行调整和更新,以提升环境质量。

实际标准以政府部门的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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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 ××××—20××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种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包括无组织排放)、烟气 黑度,并规定了部分类别工业炉窑辅助工艺颗粒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同时还规定了排气 筒高度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述工业炉窑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

DB31/ ××××—20××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加强对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 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位于上海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东华大学、同济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毅、邓继、王向明、沈恒根、羌宁。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 20xx 年 xx 月 xx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xx 年 xx 月 xx 日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 4
ICS XX.XXX
XXXX
XXXXX
DB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 ××××—20××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furnaces and kilns
(征求意见稿)
XXXX-××-××发布
××××-××-××实施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发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1/ ××××—20××
目次
目 次............................................................................................................................................................ Ⅰ 前 言............................................................................................................................................................ Ⅱ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4 6 实施与监督...................................................................................................................................................... 6 附录 A 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资料性附录) ..................................................................................... 7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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