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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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进行的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员的交易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本交易规则适用于本所内的全部交易活动,本所会员、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品种
第四条本所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政策和规定,开展金融资产交易业务。交易品种应经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后确定或变更。
第五条本所具体交易品种包括:
(一)小额贷款产品——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
(二)应收账款产品——企业应收账款转让;
(三)租赁产品——租赁资产收益权;
(四)其他经批准的金融资产交易产品。
第三章交易市场
第六条本所为金融资产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
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大厅、交易系统主机、客户端、附属设施和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七条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相应交易权,成为交易参与人。
第八条出(转)让方应具备合法的出(转)让主体资格,保证出(转)让标的依法可以出(转)让,对拟出(转)让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资产交易受让方应具备合法的受让主体资格。
第九条参与交易双方必须是本所会员,且买入后卖出
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十条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并在本所电子交易系统
内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应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第十二条交易日内交易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
下午13∶30至15∶30。必要时本所将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部
分交易品种或具体交易产品的交易时间。
第十三条交易时间内如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四章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本所为金融资产交易参与者统一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本所实行即时全额货银对付结算制度。交易确认后同时办理产品过户和资金交割。
第十六条本所在指定结算银行开设结算资金总账户,用于存放会员结算资金及其他用于交易结算的款项。结算资金总账户下为每个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根据交易情况办理明细账户间资金划转,记录出入金及其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为确保交易安全,控制交易风险,本所实行出入金管理制度。会员可于交易日9:30—15:30申请出入金,本所和银行办理资金划转并实时到账。
会员卖出产品所得资金应于完成交易后的下一交易日
办理出金。
第十八条会员通过银行将款项划入其在本所的结算资金明细账户内,入金时间以资金到达在本所开立的资金账户为准。
会员对其转入或转出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
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本所限制其资金转出:
(一)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本所限制其资金转出的;
(二)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会员应对结算数据予以核对。如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中午十二点前通知本所。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前一交易日及以前的结算数据。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本所实行全额结算制度,保证会员及时、足额履约和结算。
第二十二条产品转让人出现兑付或履约困难时,担保人负责及时垫付或兑付履约资金,承销人负责牵头办理追索等法律事务。
第二十三条本所实行价格涨跌停制度。具体交易产品的涨跌停幅度由本所公告确定,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所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交易服务费收入,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对交易各方适度补偿,防范系统风险。
第六章交易监督
第二十五条建立多层次交易监督体系。
(一)由行政主管机关组织成立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监管委员会,对交易实施外部监管;
(二)本所依据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对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三)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注册专家委员会对交易实施监督;
(四)组建交易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执行情况;
(二)调解、处理金融资产交易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行为;
(三)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四)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恶意操控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采取监控、限制、制止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本所发现涉嫌违规行为的,应组织调查。会员应配合本所调查。
第二十八条会员有违法嫌疑的,本所应移送有权管辖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章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九条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价格严重扭曲、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导致的交易障碍以及行政主管机关规定
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在金融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经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本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状态,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本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会员出现履约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市场系统性风险明显增大,可能产生不可估量的损失的;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三十一条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本所可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项异常情况时,本所可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八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会员及公众通报或公告交易规则变更、交易行情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会员应及时向本所披露股本变化、重大经营盈亏、高管及交易员变化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承销人应及时向本所披露转让人及产品的重大变化及其他可能引起产品价格变化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交易行情、交易结算数据、统计资料、本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所有权属于本所,由本所统一管理和发布。本所管理和发布信息,有权收取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