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演艺集团公益性演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 湖北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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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北省演艺集团公益性演出
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湖北省演艺集团(以下简称省演艺集团)深化改革,切实发挥国有演艺企业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湖北“文化强省”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发改价格[2008]76号)和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湖北省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意见(鄂文改文[201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确定省文化厅为公益性演出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为:负责下达或确定公益性演出任务;负责对公益性演出情况进行经常性、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以确保演出剧节目的政治导向和艺术质量。
第三条省政府设立省演艺集团公益性演出补贴专项资金,按照“据实补贴,多演多补”的原则进行成本性补贴。省财政厅负责公益性演出补贴经费的拨付和审计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演出补贴范围和场次界定
第四条补贴范围
本办法补贴对象为省演艺集团承办的公益性演出。
第五条公益性演出界定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演出包括三类:
1、指令性演出:由省委、省政府举办的重大文艺演出活动、重要专项演出和主题性文艺演出活动;
2、赴基层演出:深入省内农村、厂矿、部队、学校等进行的非营利性或免费演出;
3、惠民演出:在武汉市最高票价不超过50元、在省内中等及以下城市最高票价不超过30元的低票价文化惠民演出。
第六条赴基层演出和惠民演出场次统计标准
1、每场演出时间应不少于80分钟;不足80分钟,但超过40分钟的按半场计算,两场算一场;演出不足40分钟,不计算场次。
2、每场演出参演人员不少于20人,少于20人的不计算场次。
3、剧场演出每场观众人数不少于400人,城市社区、农村乡镇每场观众人数不少于200人,低于以上标准的演出不计算场次。
4、院团联合演出、组台演出,不得重复计算场次,其场次计算归属其中一个主办院团。
第三章公益性演出场次的申报与考核
第七条每年下半年(与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同步),由省演艺集团统一向省文化厅申报下年度公益性演出计划,省文化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省财政厅按省政府批准的演出计划在预算中安排演出补贴专项资金。
第八条省演艺集团实行“演出日志”制度。演出日志(详见附件2)内容包括三部分内容:
1、演出活动要素:演出时间、地点、演出内容、演出时间长度、演员人数、观众人数、主要演员签名、演出所在地或演出场馆联系电话及签章证明;
2、演出主办单位、演出所在地或演出场馆以及观众对演出活动满意度的测评;
3、主管部门抽查或核查情况等。
第九条成立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相关人员和社会文艺界专家组成的“公益性演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省演艺集团赴基层演出和惠民演出等公益性演出场次、效果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条每年第四季度(11月30日前),根据省演艺集团统一报送的年度公益性演出场次补贴申请、《湖北省演艺集团公益性演出场次资金申报统计表》(附件1)、《湖北省演艺集团公益性演出日志》(附件2),由公益性演出评审委员会审核并确认演出场次。
第四章公益性演出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赴基层演出和惠民演出补贴资金的拨付:省财政厅在公益性演出场次补贴年初预算之内,每月按进度拨付给省演艺集团,年底按照审核确认的场次进行结算;因未完成公益性演出计划而结余的指标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赴基层演出和惠民演出补贴金额一般按照不同艺术形式和剧目类型,对单场演出分别给予10000-30000元的经费补助。具体补贴标准为:
1、歌剧、舞剧、音乐剧、大型综艺、主题性歌舞晚会,成建制的大型交响音乐会、大型民族音乐会,每场补助30000元。
2、戏曲、话剧、一般交响音乐会和民族音乐会每场补助20000元。
3、传统折子戏、小话剧、小型综艺晚会、室内乐、小型民乐演奏等,每场补助10000元。
第十三条指令性演出补贴资金的拨付:省委、省政府举办的重大文艺演出活动须由省文化厅向省演艺集团下达演出任务书,其内容应包括演出目的、演出时间、演出地点、活动名称、形式内容、具体要求和经费预算等;省财政厅核定总体经费预算后,在演出活动举办前预拨80%经费;待演出结束后,由公益性演出评审委员会对该演出活动进行审核评议,通过后,拨付剩余20%经费。
第十四条公益性演出补贴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演出无关的支出。
附则
第十五条每场演出前,省演艺集团须向现场观众发放“公益性演出群众意见反馈表”(附表格3),演出结束后收回至少10份,和演出场次资金申报统计表、演出日志一并按月报省文化厅。省文化厅将向社会公布公益性演出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六条申报公益性演出专项补贴经费,必须实事求是,手续齐全,如弄虚作假、虚报谎报,按每虚报1场扣除该类场次补贴标准2倍额度的专项补贴经费,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