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演艺集团公益性演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 湖北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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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演出市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优秀演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演出市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优秀演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演出市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优秀演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3.09.07•【文号】办市场发〔2023〕160号•【施行日期】2023.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演出市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优秀演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23〕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持续推动营业性演出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积极发挥优秀演出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国演出市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优秀演出项目(以下简称“全国优秀演出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和范围申报主体:依法成立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申报范围:2019年以来上演的各类营业性演出项目。

二、申报条件(一)营业性演出项目思想性、艺术性强,受人民群众欢迎,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2019年以来累计演出场次在120场以上或现场观众累计在6万人次以上。

(三)申报主体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情形。

三、申报材料(一)全国演出市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优秀演出项目申报表;(二)申报主体资质证明和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三)演出项目剧本、视听资料;(四)申报单位承诺书。

四、工作程序(一)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申报要求,填写《全国演出市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优秀演出项目申报表》和《申报单位承诺书》(见附件1、附件2),并附申报主体资质证明和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巡回演出项目提交首演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演出项目剧本、视听资料等申报材料,申报单位须确保申报作品不存在版权方面的争议。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申报2014年度中央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工作的公告-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申报2014年度中央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工作的公告-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申报2014年度中央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工作的公告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申报2014年度中央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工作的公告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及财政部《关于申报2014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文资〔2014〕4号)有关要求,现对我省境内宣传文化企业申报中央2014年度专项资金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认真、准确理解通知精神,做好项目申报工作财政部《关于申报2014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文资〔2014〕4号)已在财政部官方网站公告,我省境内文化企业、集团等在项目申报前,要认真学习通知,把握好精神,所申报的项目一定要符合文件提出的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关于项目申报的必要条件各申报项目的企业、集团等,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的净资产条件和项目申报金额等必要条件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核通过。

三、关于项目申报附件的要求项目申报系统中的注册基本信息、财务基本信息等、企业基本情况,一定要真实、准确。

相关附件,一定要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为节约项目申报成本,一律不报送纸质文件。

四、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保证省财政的评审,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4月24日——结束——。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S1
【摘要】鄂财教规[2017]1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动漫产业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省动漫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动漫产业发展实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研究制定《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总页数】4页(P68-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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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湖北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湖北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1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正文:----------------------------------------------------------------------------------------------------------------------------------------------------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2年4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胡和平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第二款“(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删除。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四)依照《条例》第七条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投资设立的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投资信息报告回执等材料。

”五、删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国家对演出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浙财教字〔2006〕84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84号省属各艺术表演院团: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浙委〔2005〕11号)精神,为推动我省舞台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进一步调动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艺术生产的积极性,激活演出机制,切实加强院团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四日浙江省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艺术生产的积极性,激活演出机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推动我省舞台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省属艺术表演院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厅在预算年度,根据省属艺术表演院团的需求和财力可能,核定给省属艺术表演院团的财政预算内经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事业单位医疗经费补助按社会保障经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歌舞剧院、浙江昆剧团、浙江京剧团、浙江话剧团、浙江越剧团、浙江小百花越剧团、浙江曲艺杂技总团。

第四条基本支出是指省财政厅根据《预算法》和省属艺术表演院团的职能,按照一定方法核定给院团的维持其正常运转的财政预算内资金。

基本支出应坚持“规范、公平、透明”的原则,优先安排编内人员的基本支出需求。

基本支出包括正常经费、演出收入奖励经费、演出场次补贴。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湖北省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湖北省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湖北省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8.07
•【字号】鄂政发[2011]45号
•【施行日期】2011.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湖北省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

(鄂政发〔2011〕4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省人民政府决定组建湖北省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演艺集团”)。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演艺集团由省歌剧舞剧院、省地方戏曲艺术剧院、省话剧院、省演出中心、湖北剧院、省文化艺术器材公司和湖北音像艺术出版社等单位组建而成。

省演艺集团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演艺集团为省属大型国有独资文化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其领导班子比照省属国有大型企业配备,列入省委管理序列。

三、演艺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公司的党组织、工会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设立并开展活动。

2011年8月7日。

文化部关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献礼演出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献礼演出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献礼演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27•【文号】•【施行日期】2009.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献礼演出活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中央有关部门所属艺术表演团体: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中宣部、文化部定于2009年6月至10月在北京举办“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献礼演出”活动。

这项工作是“向祖国汇报--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系列文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全面展示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艺术取得的突出成就,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各族人民好的时代主旋律,营造良好的国庆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在全国各地申报剧目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确定了100余台剧目参加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献礼演出活动。

现将参演剧目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有关院团要高度重视此次献礼演出活动,为活动顺利进行提供切实保障,认真做好演出及宣传等工作。

二、参演单位要本着精益求精的原则,提高参演剧目质量,力争在献礼演出中展现出最高的艺术水平。

三、各参演单位要认真做好进京演出的各项组织工作,包括思想动员工作、安全保障工作、饮食卫生工作等,并做到厉行节俭、务实高效。

四、鉴于国庆期间北京的交通、住宿、剧场安排等情况较为特殊,请各参演单位和有关部门尽早落实参演事项,确保演出顺利进行。

五、对于参加献礼演出的剧目,文化部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应确定演出和宣传工作的负责人、联络人,制定宣传方案,并与文化部艺术司保持密切联系。

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舞台艺术人才和美术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舞台艺术人才和美术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舞台艺术人才和美术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舞台艺术人才和美术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局,省直有关单位,省文联,省演艺集团,相关高校,厅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湖北省舞台艺术人才和美术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文化厅制定《湖北省舞台艺术人才和美术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文化厅2018年6月25日湖北省舞台艺术人才和美术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舞台艺术人才和美术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宣传文化人才培养工程“七个一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宣文〔2015〕28号)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舞台艺术人才和美术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两个一百”专项资金),是指从省委宣传部“七个一百”专项经费和省文化厅人才培养专项经费列支,用于扶持湖北省舞台艺术人才和美术人才创作生产,促进湖北文化艺术繁荣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合理使用、绩效优先、事后资助、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范围第四条省文化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预算,制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资金拨付、管理监督、绩效评价以及检查审计。

第五条“两个一百”人才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负责配合省文化厅,做好重点项目资助资金申报、使用审核与支出、管理监督、绩效自评和项目审计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艺术基金有关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艺术基金有关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艺术基金有关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19.12.06•【文号】办办发〔2019〕163号•【施行日期】2019.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艺术基金有关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办发〔2019〕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管理工作,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制订了《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艺术基金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艺术基金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19年12月6日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艺术基金(以下简称“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艺术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中央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艺术基金用于资助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木偶、皮影等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及完成规定场次演出活动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应承担如下责任:(一)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作为艺术基金的决策机构,承担年度资助方案的审定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职责。

(二)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库专家承担咨询、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责。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公益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公益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公益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7.23•【字号】鄂财教发[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公益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8]76号)省内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为了支持我省社会公益出版事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湖北省社会公益出版专项资金的管理,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局共同制定了《湖北省社会公益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社会公益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湖北省社会公益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湖北省社会公益出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省社会公益出版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面向省内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实行项目管理,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坚持“公平竞争、专家评议、以奖代补、择优资助”的原则,优先奖励和资助传承湖北历史文化、弘扬湖北精神、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其他具有较高思想学术价值和社会效益的社会公益出版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及标准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已出版的社会公益出版项目的奖励;(二)社会个人将出版的社会公益出版项目的资助;(三)项目管理费。

第八条对评选上的奖励项目,按评选等次:一等3万元、二等2万元、三等1万元的标准,给予出版单位奖励。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抽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抽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抽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全省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定于4月上旬至12月中旬开展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对象通过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从全省性社会组织名录库中按照不低于5%比例随机抽取67家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名单附后)。

二、检查人员通过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从省民政厅执法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开展检查。

三、抽查内容(一)社会团体1.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法人治理及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包括:是否按期依法换届,理事会重大决策表决及执行情况,有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开展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等。

3.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4.履行登记或备案手续情况,协会公示的负责人与登记或备案负责人一致性情况,实际办公地址与登记地址一致性情况。

5.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及税务登记、银行账户开户情况。

6.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

7.对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及监管情况。

8.参加年度检查情况。

9.党组织建设和开展工作情况。

10.开展涉外活动情况。

11.年检、抽查、审计等登记管理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12.违规开展评选评奖工作情况。

13.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情况。

14.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景区演艺团体管理制度

景区演艺团体管理制度

景区演艺团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景区演艺团体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景区演艺团体的管理行为,保障景区演艺团体的正常运作和良好发展,维护景区演艺团体的形象和声誉,根据《景区演艺团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景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景区演艺团体管理制度适用于景区所有的演艺团体,包括舞蹈团、音乐团、戏剧团等各类演艺团体。

第三条景区演艺团体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架构、制度及规章制度、管理程序等内容。

第四条景区演艺团体应当遵守本制度,确保演艺活动的正常进行,并接受景区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景区演艺团体应当设立团长(主任)、副团长(副主任)、教练等职位,具体设置根据团体规模和需要而定。

第六条景区演艺团体团长(主任)负责团体的整体管理工作,协调团体内部事务,代表团体与外界协调联系。

第七条景区演艺团体副团长(副主任)协助团长(主任)处理日常事务,负责团体的具体工作安排。

第八条景区演艺团体教练负责对团体成员进行专业指导和培训,确保团体演出水准。

第九条景区演艺团体还可以设立行政助理、财务人员等各类职位,以支持团体的日常运作。

第十条景区演艺团体应当定期召开团体会议,总结工作,安排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三章制度及规章制度第十一条景区演艺团体应当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团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团体的内部管理行为。

第十二条景区演艺团体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团体章程、团体管理办法、团体内部守则等。

第十三条景区演艺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对团体成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并给予奖惩。

第十四条景区演艺团体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团体演艺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十五条景区演艺团体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团体经费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景区演艺团体应当建立完善的宣传推广制度,提升团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四章管理程序第十七条景区演艺团体应当遵守景区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八条景区演艺团体应当及时向景区管理部门报告团体的工作情况和活动计划。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重点任务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33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重点任务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33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重点任务的通知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重点任务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33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经厅领导同意,现将《湖北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重点任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民政厅2021年8月16日湖北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重点任务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以下简称《方案》),现结合湖北实际,就落实专项行动制定如下重点任务:一、细化分解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三年目标。

《湖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湖北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均明确,力争到2023年底,实现城市社区平均拥有10个以上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5个以上社区社会组织。

各级民政部门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分年度制定实施和推进计划。

二、切实将党建引领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落到实处。

指导街道(乡镇)党(工)委和城乡社区党组织落实党建责任,围绕加强党对社区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城乡社区党组织与社区社会组织定期联系、组织协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城乡社区共驻共建等,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目标,细化工作任务。

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骨干培养发展为党员,把社区社会组织中的优秀党员吸收进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

对依法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建立党建工作承诺制度,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载入社会组织章程。

演出补助管理制度

演出补助管理制度

演出补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演出补助的管理,推动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文化单位在组织、申请、审批、使用演出补助过程中的管理。

第三条演出补助是指财政资金用于支持文化艺术单位组织演出活动的资助金。

第四条演出补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五条文化单位申请演出补助应当遵循真实、合法、诚信的原则,提交真实和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文化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演出补助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演出申请书;(二)演出方案;(三)演出预算;(四)演出计划。

第七条演出补助申请书应包括演出名称、演出时间、演出地点等基本信息,并注明所需补助资金的具体金额及用途。

第八条演出方案应包括演出内容、演员阵容、节目单等详细信息,且需符合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九条演出预算应详细列明演出的各项费用,包括演员费、场地租赁费、道具道具费等,确保合理、透明。

第十条演出计划需要规定演出的时间、地点、内容等,确保演出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审批第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演出补助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审批通过的演出补助申请应给予书面通知,明确补助金额、支付方式等。

第十三条审批不通过的演出补助申请,应当告知具体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使用第十四条文化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演出补助申请,严格按照预算计划开展演出活动。

第十五条演出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文化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使用演出补助的相关材料,确保演出补助的合理使用。

第五章监督第十七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演出补助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对违规使用演出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追回违规支出的资金。

第十九条对演出补助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违法行为的文化单位,应当予以警告,暂停其相关资助资格。

第六章复查第二十条对演出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复查,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七五”普法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湖北省拟推荐对象的公示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七五”普法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湖北省拟推荐对象的公示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七五”普法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湖北省拟推荐对象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七五”普法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湖北省拟推荐对象的公示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系统“七五”普法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通报表扬工作的通知》(办政法发〔2021〕222号),在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申报的基础上,经厅领导审定,拟向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规司推荐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政策法规处、鄂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政策法规科为“七五”普法先进单位;省文物事业发展中心综合处副处长汤强松、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刘晶晶、黄石市文化和旅游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王义才为“七五”普法优秀个人。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现将上述推荐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7日。

公示期间,如对拟推荐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于2022年1月7日前,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信函等形式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与科教处反映(信函以到达邮戳为准)。

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名提供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方磊电话:************电子邮箱:hbswltzfc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与科教处)邮编:430071附件: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七五”普法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湖北省拟推荐对象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2021年12月31日附件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七五”普法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湖北省拟推荐对象一、“七五”普法先进单位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政策法规处鄂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政策法规科二、“七五”普法优秀个人汤强松省文物事业发展中心综合处副处长刘晶晶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王义才黄石市文化和旅游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鄂政办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27日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同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近年来,我省立足实际和工作需要,在一些领域开展了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探索。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全省建立了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给予支持;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这些都为全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积累了经验。

2022年-2023年演出经纪人之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考前冲刺模拟试卷B卷含答案

2022年-2023年演出经纪人之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考前冲刺模拟试卷B卷含答案

2022年-2023年演出经纪人之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考前冲刺模拟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0题)1、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交易启动仪式7月16日上午以视频连线形式举行,全国碳市场的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由()牵头建设、运行和维护,交易系统由()牵头建设、运行和维护,数据报送系统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成。

A.湖北省;广东省B.湖北省;上海市C.上海市;湖北省D.广东省;上海市【答案】 B2、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A.3倍以上5倍以下B.5倍以上8倍以下C.5倍以上10倍以下D.8倍以上10倍以下【答案】 A3、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A.3B.5C.7D.10【答案】 C4、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持执法证件对现场演出活动进行监管,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场所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观众场地和音控台设立()。

A.文化行政执法人员专用席位B.演出管理人专用席位C.演艺经纪人专用席位D.演员席位【答案】 A5、我们绝不允许()从中国分裂出去!A.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把任何一块中国领土B.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把中国领土C.任何人、任何组织、以任何形式把中国领土D.任何人、任何时间、以任何手段把中国领土【答案】 A6、以下不需要舞台专业岗位应设置岗位从业能力考核标准,按照从业能力持证上岗的是()。

A.舞台音响B.舞台系统C.舞台视频D.舞台通讯【答案】 B7、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及备案证明文件印制规范要求有效日期的填写应从发证之日期顺推()的日期。

湖北财政全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

湖北财政全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

湖北财政全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作者:江国钧来源:《决策与信息》2008年第07期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新要求。

强调文化生产不仅可以制造精神产品,还可以塑造一代新人,促进人的素质的全面提升、经济社会发展中“软实力”、“支撑力”、“凝聚力”整体提升。

近几年,湖北省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投入,加强监管,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了积极贡献。

加大投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1. 财政文化投入大幅增长。

“十五”期间,全省文体广播事业费总投入58.41亿元,较“九五”期间增长44.4%,其中2005年投入比2001年增长225%。

2006年进一步加大投入,全年文体广播事业投入为26.8亿元,比“十五”期末增长了40%。

2007年全省文体广播事业经费投入达35.1亿元,比2006年增长31%,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速度。

财政投入的增加促进了文化事业日益繁荣,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得到提升和完善。

近年来,全省有34台剧目获文化部“文华奖”,13台剧目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8台剧目获群星大奖,京剧《膏药章》入选全国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十大精品剧目,21人次获中国剧协“梅花奖”,省京剧院跻身国家十大京剧院团。

我省艺术作品和艺术工作者在国家级文艺比赛中的获奖数量位居全国前列。

全省院团年均演出场次达16000场,省直4个院团年均演出642场,年服务观众近130万人次。

艺术生产设施条件得到改善,演职人员收入不同程度增长。

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看戏、看电影和看书难的问题得到缓解,公共文化权益保障水平得到很大提高。

2.重点支出项目优先保障。

一是支持“八艺节”成功举办。

近年来,全省各级财政筹措近30亿元(仅武汉市建设琴台大剧院就投资17亿元、省艺术馆建设投资1.4亿元),用于“八艺节”35个场馆建设和改造,为“八艺节”的成功举办和提高基本文化服务水平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省财政还筹措近1亿元用于“八艺节”剧目创作和办节各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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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北省演艺集团公益性演出
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湖北省演艺集团(以下简称省演艺集团)深化改革,切实发挥国有演艺企业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湖北“文化强省”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发改价格[2008]76号)和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湖北省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意见(鄂文改文[201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确定省文化厅为公益性演出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为:负责下达或确定公益性演出任务;负责对公益性演出情况进行经常性、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以确保演出剧节目的政治导向和艺术质量。

第三条省政府设立省演艺集团公益性演出补贴专项资金,按照“据实补贴,多演多补”的原则进行成本性补贴。

省财政厅负责公益性演出补贴经费的拨付和审计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演出补贴范围和场次界定
第四条补贴范围
本办法补贴对象为省演艺集团承办的公益性演出。

第五条公益性演出界定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演出包括三类:
1、指令性演出:由省委、省政府举办的重大文艺演出活动、重要专项演出和主题性文艺演出活动;
2、赴基层演出:深入省内农村、厂矿、部队、学校等进行的非营利性或免费演出;
3、惠民演出:在武汉市最高票价不超过50元、在省内中等及以下城市最高票价不超过30元的低票价文化惠民演出。

第六条赴基层演出和惠民演出场次统计标准
1、每场演出时间应不少于80分钟;不足80分钟,但超过40分钟的按半场计算,两场算一场;演出不足40分钟,不计算场次。

2、每场演出参演人员不少于20人,少于20人的不计算场次。

3、剧场演出每场观众人数不少于400人,城市社区、农村乡镇每场观众人数不少于200人,低于以上标准的演出不计算场次。

4、院团联合演出、组台演出,不得重复计算场次,其场次计算归属其中一个主办院团。

第三章公益性演出场次的申报与考核
第七条每年下半年(与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同步),由省演艺集团统一向省文化厅申报下年度公益性演出计划,省文化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省财政厅按省政府批准的演出计划在预算中安排演出补贴专项资金。

第八条省演艺集团实行“演出日志”制度。

演出日志(详见附件2)内容包括三部分内容:
1、演出活动要素:演出时间、地点、演出内容、演出时间长度、演员人数、观众人数、主要演员签名、演出所在地或演出场馆联系电话及签章证明;
2、演出主办单位、演出所在地或演出场馆以及观众对演出活动满意度的测评;
3、主管部门抽查或核查情况等。

第九条成立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相关人员和社会文艺界专家组成的“公益性演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省演艺集团赴基层演出和惠民演出等公益性演出场次、效果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条每年第四季度(11月30日前),根据省演艺集团统一报送的年度公益性演出场次补贴申请、《湖北省演艺集团公益性演出场次资金申报统计表》(附件1)、《湖北省演艺集团公益性演出日志》(附件2),由公益性演出评审委员会审核并确认演出场次。

第四章公益性演出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赴基层演出和惠民演出补贴资金的拨付:省财政厅在公益性演出场次补贴年初预算之内,每月按进度拨付给省演艺集团,年底按照审核确认的场次进行结算;因未完成公益性演出计划而结余的指标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赴基层演出和惠民演出补贴金额一般按照不同艺术形式和剧目类型,对单场演出分别给予10000-30000元的经费补助。

具体补贴标准为:
1、歌剧、舞剧、音乐剧、大型综艺、主题性歌舞晚会,成建制的大型交响音乐会、大型民族音乐会,每场补助30000元。

2、戏曲、话剧、一般交响音乐会和民族音乐会每场补助20000元。

3、传统折子戏、小话剧、小型综艺晚会、室内乐、小型民乐演奏等,每场补助10000元。

第十三条指令性演出补贴资金的拨付:省委、省政府举办的重大文艺演出活动须由省文化厅向省演艺集团下达演出任务书,其内容应包括演出目的、演出时间、演出地点、活动名称、形式内容、具体要求和经费预算等;省财政厅核定总体经费预算后,在演出活动举办前预拨80%经费;待演出结束后,由公益性演出评审委员会对该演出活动进行审核评议,通过后,拨付剩余20%经费。

第十四条公益性演出补贴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演出无关的支出。

附则
第十五条每场演出前,省演艺集团须向现场观众发放“公益性演出群众意见反馈表”(附表格3),演出结束后收回至少10份,和演出场次资金申报统计表、演出日志一并按月报省文化厅。

省文化厅将向社会公布公益性演出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六条申报公益性演出专项补贴经费,必须实事求是,手续齐全,如弄虚作假、虚报谎报,按每虚报1场扣除该类场次补贴标准2倍额度的专项补贴经费,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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