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扶持文化产业示范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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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扶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基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鄂财教规[2016]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
【发布日期】2016.07.19
【实施日期】2016.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扶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基地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教规[2016]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
务管理制度,结合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实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对《湖北省扶持文化产
业示范园区及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文化文〔2015〕6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
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文化厅
2016年7月19日
湖北省扶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基地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若干意见》精神,建立健全我省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培育一批综合实力强、竞争力强、带动力强的骨干文化企业”,“建设一批各具特色、集成发展的文化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省财政2015--2017年每年安排扶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基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度和要求,特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突出文化产业属性,鼓励动漫业、文化创意、创新,重点扶持演艺业、娱乐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遵循扶优扶强、事后补助、奖补结合的原则,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分年安排,注重效益,科学评审,规
范操作,专款专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文化、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以奖励、补助、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