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扶持文化产业示范园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旅产业发〔2021〕42号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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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文旅产业发〔202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本部各司局,驻部纪检监察组,各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
为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我部编制了《“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
《“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是指导文化和旅游系统“十四五”文化产业工作的专项规划,请各地区、各单位高度重视规划实施,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21年5月6日
附件:“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结束——。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申报2014年度中央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工作的公告-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申报2014年度中央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工作的公告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申报2014年度中央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工作的公告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及财政部《关于申报2014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文资〔2014〕4号)有关要求,现对我省境内宣传文化企业申报中央2014年度专项资金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认真、准确理解通知精神,做好项目申报工作财政部《关于申报2014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文资〔2014〕4号)已在财政部官方网站公告,我省境内文化企业、集团等在项目申报前,要认真学习通知,把握好精神,所申报的项目一定要符合文件提出的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关于项目申报的必要条件各申报项目的企业、集团等,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的净资产条件和项目申报金额等必要条件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核通过。
三、关于项目申报附件的要求项目申报系统中的注册基本信息、财务基本信息等、企业基本情况,一定要真实、准确。
相关附件,一定要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为节约项目申报成本,一律不报送纸质文件。
四、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保证省财政的评审,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4月24日——结束——。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演艺集团公益性演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演艺集团公益性演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鄂财教规[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演艺集团公益性演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规〔2012〕18号)湖北省演艺集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演艺集团公益性演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2012年11月23日湖北省演艺集团公益性演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湖北省演艺集团(以下简称省演艺集团)深化改革,切实发挥国有演艺企业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湖北“文化强省”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发改价格〔2008〕76号)和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湖北省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意见(鄂文改文〔201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确定省文化厅为公益性演出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为:负责下达或确定公益性演出任务;负责对公益性演出情况进行经常性、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以确保演出剧节目的政治导向和艺术质量。
第三条省政府设立省演艺集团公益性演出补贴专项资金,按照“据实补贴,多演多补”的原则进行成本性补贴。
省财政厅负责公益性演出补贴经费的拨付和审计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演出补贴范围和场次界定第四条补贴范围本办法补贴对象为省演艺集团承办的公益性演出。
第五条公益性演出界定本办法所指公益性演出包括三类:1.指令性演出:由省委、省政府举办的重大文艺演出活动、重要专项演出和主题性文艺演出活动;2.赴基层演出:深入省内农村、厂矿、部队、学校等进行的非营利性或免费演出;3.惠民演出:在武汉市最高票价不超过50元、在省内中等及以下城市最高票价不超过30元的低票价文化惠民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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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支持力度。
在体现绿色节能环保导向、增强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
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点,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内容纳入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
落实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9?13号)政策措施:加大财税支持1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对文化服务出口、境外投资、营销渠道建设、市场开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文化贸易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
中央和地方有关文化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基金,要加大对文化出口的支持力度。
2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
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3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8]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8]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7•【字号】鄂办文[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8〕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鄂办文〔2008〕13号2008年2月27日)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鄂发〔2008〕1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责任分解如下:一、继续推进优势农产品板块建设1、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水平,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主产区建设优质稻板块达到2000万亩(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专项资金)。
落实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加大对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省粮食局、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
2、大力发展经济特产作物。
继续巩固和加强优质棉花、双低油菜、果茶、蔬菜、食用菌、中药材等优势和特色农产品板块建设,推进规模化连片种植。
突出重点区域和产品,建设一批高标准、高质量的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省农业厅、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
继续筹措资金用于烟叶基本烟田“千村千亩”工程建设,开展现代烟草农业试点(省委农办会同省烟草专卖局、湖北中烟公司、省财政厅落实资金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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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畜牧大县创建工作,加快转变畜禽养殖方式,落实规模养殖用地政策和对畜禽养殖业的各项补贴政策。
2008年省里筹措资金对新建经过验收的万头养猪场每个补贴100万元(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落实有关专项资金)。
加大与中粮集团的战略合作,支持中粮集团在我省投资建设大型现代化养猪场和屠宰厂,带动农民标准化生猪养殖,同等享受国家和省里的优惠政策。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8.08•【文号】文产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产发〔201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财政局:特色文化产业是指依托各地独特的文化资源,通过创意转化、科技提升和市场运作,提供具有鲜明区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产业形态。
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对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化文化产业布局、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民、乐民、富民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势头良好,但还存在产业基础薄弱、市场化程度不高、知名品牌较少、高端创意和管理人才不足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精神,加快实施《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传承文化,科学发展。
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努力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在产业发展尤其是特色街区、特色村镇、园区基地建设中,注重保护乡村原始风貌、文化特色和自然生态,突出传统特点,不搞大拆大建,不拆真建假,不毁坏古迹和历史记忆。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立足各地特色文化资源和区域功能定位,发挥比较优势,明确发展重点,把文化资源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构建具有鲜明区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体系,促进多样化、差异化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2]5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07.23【实施日期】2002.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58号2002年7月23日)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文化建设,用先进文化占领城乡阵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基层文化建设(一)加强基层文化建设,做好基层文化工作,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城乡经济与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真抓实干,努力开创基层文化工作的新局面。
(二)进一步明确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十五”期间,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为重点,努力改善基层文化工作的外部环境和基础条件,全面加强基层文化设施、文化队伍建设,大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创新文化活动的内容和方式,不断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文化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加强基层文化工作责任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担负起基层文化建设的主要责任。
各地要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整体工作目标及综合性评先条件中,落到实处。
文化产业政策大全-文化产业管理
文化产业政策大全-文化产业管理篇一:文化产业相关政策法规汇总国家级文化产业政策法规条文摘录(4条)一、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0号)加大财税支持。
增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支持力度。
在体现绿色节能环保导向、增强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
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点,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内容纳入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
落实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XX?13号)政策措施:加大财税支持1.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对文化服务出口、境外投资、营销渠道建设、市场开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文化贸易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
中央和地方有关文化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基金,要加大对文化出口的支持力度。
2.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
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3.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 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扶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基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扶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基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21
【摘要】鄂财教规[2016]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实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
对《湖北省扶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文化文[2015]6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
【总页数】3页(P36-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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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4.09•【文号】财教〔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文化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6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年来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部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4月9日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文产专项)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要求,结合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产专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创新生产经营机制,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预算管理规定,文产专项分别列入中央本级支出和对地方转移支付。
第三条文产专项由财政部会同中央宣传部、商务部等中央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文产专项实施期限至2023年。
到期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需要,由财政部牵头组织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章中央本级安排的文产专项第五条中央本级安排的文产专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中央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文化发展改革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具体分为三类:一是中央宣传部负责的推动影视产业发展项目,对有关重点影视项目予以补助,突出支持的政治性、思想性和引领性;二是商务部负责的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项目,对具有较好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企业按照一定标准予以奖励;三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项目。
湖北省文化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过程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文化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过程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文化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3.03•【字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文化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过程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局、财政局,第一批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县(市、区)文化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力度,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特制定《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过程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省文化厅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3月3日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过程管理规定(暂行)为加大对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过程的管理力度,扎实推进创建各项工作,现就加强创建示范区过程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建立领导机制(一)成立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各创建示范区建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发改、财政、人社、编制、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落实分工。
(二)设立创建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创建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日常工作。
(三)实行领导小组定期例会制度和重大事项会商制度。
专题研究创建示范区各项工作,落实任务和具体措施,并形成会议纪要备查。
(四)创建示范区工作须纳入各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一)为加强工作联系,创建示范区应确定一位联络员,原则上由文化局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与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衔接与信息沟通,协调落实有关创建示范区具体工作事宜;无特殊原因,联络员一经确定不能变更。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鄂办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07]1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分工,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积极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
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年度提出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并于2007年1月25日前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1月12日贯彻落实鄂发[2006]22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解决当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营干突出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鄂发[2006]22号),现将各地各单位的工作责任分解如下:一、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饮水、抗旱排涝、农村能源、血防、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既是社会主义新衣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改善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紧迫任务,必须科学规划,加快实施进度。
(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等)(一)加快实现“饮水安全”。
1、筹资39亿元,优先解决高氟水、苦咸水、污染水、血吸虫病疫区等饮水水质不达标及局部地区饮水供应严重不足问题。
到2010年,基本解决农村1600万人的安全饮水问题。
(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及各市、州、县人民政府)2、广泛开发可再生能源,推广节能灶、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技术的利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12•【文号】•【施行日期】2017.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驻部纪检组、各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已经文化部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2017年4月12日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目录前言:准确把握文化产业发展新态势 (1)一、树立贯彻新理念,明确发展新要求 (2)(一)指导思想 (2)(二)基本原则 (3)(三)主要目标 (4)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转型升级提 (5)(一)推进“文化+”“互联网+”,促进结构优化升级 (5)1.培育新型业态 (5)2.促进转型升级 (5)3.推动融合发展 (6)(二)以“三大战略”为引领,优化发展布局 (8)1.加强文化产业区域布局 (8)2.统筹城乡文化产业发展 (8)3.特色产业助力脱贫攻坚 (9)(三)培育壮大各类市场主体,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10)1.培育骨干文化企业 (11)2.支持中小微文化企业发展 (11)3.完善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11)(四)扩大有效供给,更好满足需求 (13)1.加强对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引导.. 132.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 (13)3.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方式 (14)4.加强文化品牌建设 (14)5.振兴传统工艺 (14)(五)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拓展发展空间 (15)1.改善文化消费条件 (16)2.释放文化消费需求 (16)(六)健全投融资体系,激发投资活力 (17)1.拓宽社会资本进入领域 (17)2.创新融资方式 (17)3.优化融资服务 (18)(七)加强科技创新与转化,提供发展支撑 (19)1.增强文化科技创新能力 (19)2.促进文化科技成果转化 (20)(八)完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优化发展环境 (20)1.完善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 (20)2.健全文化市场监管体系 (21)3.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 (21)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 (22)(九)坚持开放发展,深度融入国际分工合作 (23)1.培育文化企业国际合作竞争优势 (23)2.搭建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平台和渠道 (23)3.拓展文化产业国际交流合作新空间 (24)三、坚持创新驱动,促进重点行业全面发展 (25)(一)演艺业 (25)(二)娱乐业 (25)(三)动漫业 (26)(四)游戏业 (26)(五)创意设计业 (27)(六)网络文化业 (28)(七)文化旅游业 (28)(八)艺术品业 (29)(九)工艺美术业 (29)(十)文化会展业 (30)(十一)文化装备制造业 (30)四、提升治理能力,完善发展保障体系 (31)(一)创新体制机制 (31)(二)推进法治建设 (31)(三)完善经济政策 (32)(四)强化人才支撑 (33)(五)优化公共服务 (33)(六)加强统计应用 (34)(七)抓好组织实施 (3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和《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编制本规划。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五个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五个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5•【字号】鄂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五个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2013〕9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现将《推进富强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创新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文明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幸福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统一简称《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抢抓“黄金十年”发展机遇,大力推进富强、创新、法治、文明、幸福“五个湖北”建设,是实现“中国梦”的湖北行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在湖北的具体体现,是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重大举措,是推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抓手。
《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指导湖北未来五到十年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具体部署。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实施意见》上来,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贯彻好、落实好。
大力推进“五个湖北”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两会”精神,紧紧围绕主题主线,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改革开放创新为动力,以“四化”同步发展为抓手,以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实施一元多层次战略,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实现工业大省向工业强省、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科教大省向科教强省、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的跨越,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在中部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湖北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湖北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18•【字号】鄂政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湖北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5〕9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1400号)精神,加快推进包括黄冈、随州、孝感、襄阳、武汉等5市22县(市、区)在内的湖北大别山革命老区(以下简称老区)振兴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弘扬老区精神,围绕《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提升精准扶贫质效,着力补齐基础设施短板,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注重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加快建设红色、绿色、发展、富裕“四个大别山”,使老区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早日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扶贫攻坚取得决定性成果,绝对贫困现象全面消除,突出民生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贫困地区与其他地区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得到扭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初步形成,粮食生产能力稳步提高。
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交通、能源、水利、信息设施的支撑能力进一步增强。
城乡发展一体化步伐加快,城镇化水平和质量稳步提升。
文化产业政策大全-文化产业管理
[标签:标题]篇一:文化产业相关政策法规汇总国家级文化产业政策法规条文摘录(4条)一、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加大财税支持。
增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支持力度。
在体现绿色节能环保导向、增强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
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点,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内容纳入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
落实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政策措施:加大财税支持1.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对文化服务出口、境外投资、营销渠道建设、市场开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文化贸易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
中央和地方有关文化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基金,要加大对文化出口的支持力度。
2.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
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3.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
、
国 务 院 关 于 标准
战 略性
、
引
领性作用
全面 提 升
,
湖化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
一
充 分 把握 湖 北 在 长 江 经 济 带
北标 准
。
”
在 国 际 国 内 的 竞 争力 和 影 响 力
制 定 本 发展 和
带
一
路
”
建 设 中 的 战 略 机遇
,
,
以 全面
、
规 划 深 化 标准化 改 革 为 动 力
,
提 升 企业
科研院所
、
社 会 团 体 等 制
、
修
,
)
订 的 企 业数量持 续
标准 化工 作 主 体 的 活 力
学
、
,
形成 导 向 明 确
湖 北 省 人 民 政府 公 报
人 社厅
2 0 1 7 5
.
省 政 府 文 件
省新 闻
)
、
省 财政厅
,
、
省 文化 厅
、
、
出
版 广 电 展 公 众满 意 度 测 评
、
。
对 基 层综 合 性 文 化 服 务 中 心
局
、
省 体育 局 等
(
各市
县人 民 政 府 建 设
。
管 理和 使 用 中 群 众 满 意 度 较 差 的 地 方 要进
,
标 准化 +
”
效应
为湖 北 在 中 部 地 区 率 形 成
。
一
批 系 统性 强
、
集 成度 高 的 标 准
、
推 动 汽车
文化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孝感市文化综合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按照省文化厅近期对孝感文化市场检查通报的有关精神,我们认真梳理,针对我们存在的问题,对照省内其他市州工作,结合孝感本地实际,现在有关问题汇报如下:一、当前文化市场的基本现状近年来,我们坚持以管理为主导,发展为方向,切实做好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市场的监管工作,不断推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文化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我市的文化市场这种新兴的市场形态得到了迅猛发展,从无到有,由小到大,集网络文化、娱乐、音像、演出、电影、广播电视、书报刊、文物、美术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体育等十二个门类于一体,逐渐形成了门类较齐全、规模较适当、布局较合理、经营较规范的综合性文化市场体系。
截止2012年底,全市共有共有各类文化经营场所(单位)1102家。
其中:网吧537家(城区106家、各县市区431家),音像制品经营单位75家,游艺娱乐场所115家,歌舞娱乐场所81家,文艺表演团体7家,演出经济机构1家,美术品经营单位6家,地面卫星设备器材销售、有线广播电视站、电影发行放映单位24家,印刷企业125家,出版物经营单位113家,其它各类经营场所18家。
文化市场经营从业人员8324人,年经营总收入1.32亿元,上缴税费2120万元。
随着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深入开展,我市文化市场的规模、档次在不断提高,结构、布局得到调整优化,已逐步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文化市场管理机构不断健全。
我市实行文化市场管理以及推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经历了28年的历程。
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文化市场管理机构不断健全。
为切实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领导,按照省、市委的统一部署,2011年,我们整合市区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执法职能,正式成立孝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性质为局属事业单位,规格为副县级,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单位,定编17人,实有执法人员18人,其中2人为社会招聘人员,不占用支队编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政办发[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政办发〔2009〕12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文化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三)将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四)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五)将省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六)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职责。
(七)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职责。
(八)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职责。
(九)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十)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文化艺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全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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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扶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基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鄂财教规[2016]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
【发布日期】2016.07.19
【实施日期】2016.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扶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基地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教规[2016]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
务管理制度,结合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实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对《湖北省扶持文化产
业示范园区及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文化文〔2015〕6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
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文化厅
2016年7月19日
湖北省扶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基地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若干意见》精神,建立健全我省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培育一批综合实力强、竞争力强、带动力强的骨干文化企业”,“建设一批各具特色、集成发展的文化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省财政2015--2017年每年安排扶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基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度和要求,特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突出文化产业属性,鼓励动漫业、文化创意、创新,重点扶持演艺业、娱乐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遵循扶优扶强、事后补助、奖补结合的原则,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分年安排,注重效益,科学评审,规
范操作,专款专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文化、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以奖励、补助、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