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之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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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七票据法

国际商法@七票据法

五、过期或被拒付的票据的流通转让问题
■ 过期票据是指付款期限已过的票据。但对其中的即期票据的过期确定问 题,两大法系国家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 两大法系的国家一般允许过期票据的流通和转让,但各国对当事人作这 种流通转让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 关于被拒付票据的流通问题,两大法系国家的规定仍有差异。
■ 1.汇票 2.本票 3.支票
一、票据的要件
第二节 票据的出立
(一)须注明其为某类票据的字样 (二)须是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指令或承诺
■ 1.付款的指令或承诺必须是肯定的,不能用商量的口吻或含混的语气 ■ 2.付款须无条件 ■ 3.付款金额必须是可确定的
(四)付款日期 (五)付款地 (六)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或商号 (七)出票日期与出票地址 (八)出票人的签名
(二)行为方式
(三)行为的效力
■ 1.记名背书 2.空白背书 3.限制性背书 4.融通背书
第三节 票据的转让与流通
(三)背书人的责任
■ 1.对票据拥有合法的权利。
■ 2.票据凭正式提示即会按其文意被承兑和付款,如遭拒付且 背书人收到必要的拒付通知和拒付书时,他将向持票人或任 何被迫赔过款的后手背书人或受让人予以赔偿,即使其所有 前手或其他后手未履行同样义务。 ■ 3.出票人的签字及全部前手的背书都是真实有效的。
第五节 票据的提示、承兑与 付款 (三)付款人的权利
■ 1.要求持票人出示票据;
■ 2.合理地验明持票人的身份;
■ 3.在付款提示者为持票人的代表或代理人的场合,要求其提供充分的 授权证明; ■ 4.要求提示者在票据上签名并注明所收讫的款项; ■ 5.在付清票款时要求持票人当场交出票据。
第六节 票据的拒付与追索

第6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6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特征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 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
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票据关系内容为 票据权利义务
票据关系基 于票据行为
而产生
特征
票据关系的 客体为票据 记载的货币
2)汇票付款的程序
(1)提示付款 (2)付款审查 (3)付款并缴回汇票
4)特别付款
在通常情况下,付款应在到期日进行支付。在法定付款 期限之外进行的付款则作为特别付款。 (1)期前付款。 (2)期后付款。 (3)提存支付。
6.3 本票与支票
6.3.1 本票
1)本票的概念 01
“本票是出票人做出的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的承诺”。
为: ☆ ①记名汇票(Straight Bill)。 ☆ ②无记名汇票(Bearer Bill)。 ☆ ③指示汇票(Order Bill)。 (3)根据当事人是否兼任,可将汇票分为: ☆ ①一般汇票。 ☆ ②变式汇票。 (4)根据汇票的承兑或付款是否要求附有单据,可将汇
票分为: ☆ ①光票(Clean Draft)。 ☆ ②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
金额
票据关系主体具有 多重性和相对性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2)票据法律关系的种类 ➢ 如前所述,狭义的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等六种,基于这些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相应地就有票据发行关系、票据背 书关系、票据承兑关系、票据参加关系、票据保证关系和票据保付关系。 3)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为一定票据行为,享有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其中,收款人是权利主体,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对票据做出承兑后)、背 书人和保证人是义务主体。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章票据法

05
票据法中的特殊问题
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的概念
01
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对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
留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
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02
包括票据行为人、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以及不完全的票据记载
事项等。
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
03
阐述空白票据在补充完全前不得行使票据权利,补充完全后则
具有与完全票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偿还义务
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追索金额的 义务。
票据抗辩与救济
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 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 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 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 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的除外。
票据救济
当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包 括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等。
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包括变造者的行为、变造的记载事项以及变造的目的等。
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阐述变造者承担法律责任,签章在变造之前者,对原记载 事项负责;签章在变造之后者,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 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 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01
票据丧失的概念
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02
票据的种类与性质
汇票
定义
汇票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 定款项的票据。
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种类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 兑汇票。

国际商法 第8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 第8章 票据法

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此外,我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还规定,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 的票据。 通过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到,英国《票据法》和《关于汇票和本票统一法的公约》有关汇
票的定义是有区别的。它们的共同点是:汇票是一种无条件的支付特定金额款项的命令;汇票
法》中调整支票的规定作了两次修订,而《1882年票据法》中原有的关于支票的规定也被保留
了。澳大利亚在做法上与英国有所不同。在1987年7月1日之前,澳大利亚《1909年票据法》调 整的对象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之后,该国的支票完全受《1986年支票法》(Cheques Act 1986)的调整。
英联邦国家的普遍做法是,仅让关于票据的制定法调整汇票、本票和支票,而不是所有的
(一)英国以及前英联邦国家 英国在1882年制定了《1882年票据法》(Bills of Exchange Act 1882,简称英国《票据 法》)。此后,前英联邦国家均以该立法为模式,将本国或者本地区的票据法律法典化,并制定 了各自《票据法》。例如,印度《1881年票据法》,新西兰《1908年票据法》,澳大利亚 《1909年票据法》,毛里求斯《1914年票据法》都是效法英国票据法起草的。这些法律调整的 对象包括汇票和本票,并将支票视为汇票的一种。 后来,英国又分别于1957年和1992年颁布了《支票法》 (Cheques Act),对《1882年票据
(二)《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 日内瓦票据公约的实施并没能达到统一世界各国票据法的目的,英美法系各国的票据法同 参加日内瓦票据公约的各国的票据立法在许多问题上仍然存在着重大的分歧和不确定性。这阻 碍了票据在国际上的使用和流通。为了促进各国票据法的协调和统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 会在1968年召开的一次会议上决定,除了在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推动统一法的制 定之外,在国际支付中的票据领域也推动统一法的制定。 经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5年的努力工作,1988年12月9日在第6次(法律)委员会的推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支票
定义
支票是一种由存款人签发 的书面支付命令,要求银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特定 收款人支付特定金额。
主要内容
通常包括出票人、受票人、 收款人、支付金额、支付 期限等要素。
特点
支票是一种可流通票据, 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
发票
定义
发票是一种书面证明,用于证明 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作为
交易双方的凭证。
额。
主要内容
通常包括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 支付金额、支付期限等要素。
特点
汇票是一种可流通票据,可以通过 背书方式转让。
本票
01
02
03
定义
本票是一种承诺在特定日 期支付特定金额的书面承 诺。
主要内容
通常包括出票人、收款人、 支付金额、支付期限等要 素。
特点
本票是一种不可流通票据, 只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 特定收款人。
主要内容
涵盖了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违约责任等方 面的规定,还涉及了一些与合同有关的第三方权 益保护问题。
影响
为各国立法者和法官提供了一套灵活的、有约束 力的法律规则,有助于减少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 用的不确定性。
《国际统一票据法》
目的
统一全球票据法的规则,促进票据的流通和使用。
主要内容
规定了票据的种类、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 保证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contents
目录
• 国际票据法概述 • 国际票据的种类与形式 • 国际票据法的原则与规定 • 国际票据法的实践与应用 • 国际票据法的相关法律与规定
01 国际票据法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票据法是调整国际票据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涉及票 据的发行、转让、流通、承兑和 支付等环节。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2020年3月19日
拒付
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时拒绝 付款或拒绝承兑
拒付的情形:
汇票经正式提示未获承兑或付款 在无需提示或无法提示时,汇票过期或未付款 在到期日前,付款人逃避、死亡或宣告破产等情形。
在汇票遭到拒付时, 持票人取得了向背书人、 出票人及其他在汇票上签名的票据责任人行 使追索的权利.
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凭证
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受款人(法律关系可以简单概括如下: 汇票的出票人对付款人来说是债权人,而对受款人来说则是债务 人。)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书面支付令
汇票金额须确定
见票或规定到期日付款
汇票的流通使用要经过出票(issue)→ 背书 (endorsement) →提示 (presentment) →承兑(acceptance) →付款(payment)等程序,如果汇票遭到拒付(dishonor), 执票人还要作成拒绝证书(protest),依法行使追索权 (recourse)。
本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2020年3月19日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和汇票一样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 人与受款人。
支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在于,支票必须以银行为付款人, 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银行为限
本票
是允诺式的票据,它是由出票人允诺于规定时间无条件 地由他自己向受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流通证券。所以, 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受票人。本票的出票 人本身就是付款人。
2020年3月19日
汇票

国际商法 第07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 第07章 票据法

7.2 票据法律关系
2.票据行为的特征
❖ 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和独立性的特征。其中,票据 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票据上有多个行为时,只要各个票据行为具备法定 要式,就各自独立发生法律效力,互不影响,一种行为的无效,不影 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7.2 票据法律关系
3.票据行为的要件
❖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票据行为能力和票据行为意1 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1.票据的概念 ❖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泛指商业活动中的一
切凭证,如发票、提单、仓单等。狭义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照票 据法发行,允诺自己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 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指的是狭义的票据。
7.1 概述
7.2 票据法律关系
7.2.3 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特征 ❖ (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和完全的金钱债权。 ❖ (2)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即就统一票据而言,不可能有两个以
上的所有人同时占有同一票据。 ❖ (3)票据权利具有确定性。即票据上确定的票据种类、金额、支付
日期和收款人一旦由出票人依法确定,就不得更改。
4.票据行为的代理
❖ 票据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本人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代本人实施 票据行为的行为。票据行为代理的成立应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包括:(1)必须明示本人的名义,不得采用隐名 代理;(2)必须表明代理的意思;(3)必须有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行为代理的实质要件为代理权的存在,即代理权的发生以票据当事 人的委托授权为必要条件。
第7章 票据法
第7章 票据法
7.1
票据法概述
7.2
票据法律关V系
7.3

国际商法_第九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_第九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_第九章:票据法第九章:票据法本章内容提要:第一节票据及票据法概述第二节汇票第三节本票与支票第四节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第一节票据法概念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某些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票据是具备一定格式,可以流通转让的货币债权凭证。

广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车票等狭义票据:法国、德国:汇票、本票英、美、中: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

二、票据的经济作用1、汇兑的作用国际贸易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分处两国,交易金额较大,假如不使用票据,每笔交易都要输入大量现金进行结算,不仅比较麻烦,风险也比较大。

2、信用工具的作用汇票和本票都具有信用工具的作用。

3、支付工具的作用三、票据的法律原理1、票据得以迅速、简便的方式进行转让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毋须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

2、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基础关系是指虽然与票据有某种关系,但却处于票据之外的关系。

票据的基础关系分为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原因关系是指当事人发行票据或转让票据的依据或原因。

原则上来说,票据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但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与其原因关系有一定的联系。

资金关系是指票据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补偿关系。

3、强调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善意并支付了对价的票据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的影响。

让与、转让、票据流通让与是指一般债权的让与,该让与要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

转让指物权、物权凭证的转让,受让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出让人。

国际商法 第八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 第八章  票据法

(三)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人的义务 (1)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员同以责任 (2)当有一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汇票债务提供保证时, 各保证人均应负连带责任。 (3)保证人当其担保的汇票债务因某种理由无效时,仍 应承担责任,但因款式缺无效除外。 (4)保证人可以就汇票的全部余额提供担保,也可以仅 就部分余额提供担保,在后一种情况下,保证人仅对他所 保证的部分余额承担支付义务。 2、保证人的权利 保证人在清偿汇票债务后,有权行使执票人对承兑人、 被保证人以及对于被保证人员汇票上的责任者的追索权。

票据当事人 指票据关系的参加人,票据关系中有三个基 本的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受款人。
票据的类型(基本有三种) (一)汇票(Bill of xchange) (二)本票(Promissory Note) (三)支票 (Check)
四票据体系 1法国法 2德国法 3英美法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 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 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向 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 支付命令。
汇票是一种要是证券,汇票上必须证明如下内容 1、标明汇票字样 2、汇票必须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如果在汇票上规定受款人必须完成某种行 为或履行某 义务后支付人才予以付款,则该汇票因为附加了条件而不起汇票 的作用。 3、汇票上所载明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如果汇票上的余额以文字和数码来记载,而二者 余额不符时,按照日内瓦公 约的规定,应以文字记载的余额为准,如果汇票余额以文字或数码记载在一 次以上而先后不符时,则应以较小的数额为准。 4、必须载明付款人的姓名。 5、汇票的受款人 汇票是否载明受款人的姓名,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英美法认为汇票上可以指 定受款人,也可以不指定受款人,而仅填写“付给持有人”字样,这种汇票 称为无记名汇票。 6、汇票的出票日期及地点 日内瓦公约规定,汇票应当记载出票日期及地丁,否则不得认为有效,但有 一个例外,如果汇票上没有载明出票地点,则以出票人姓名房的地点为出票 地点。 7、汇票的到期日 8、汇票的付款地点 9、必须由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

国际商法之票据法模板

国际商法之票据法模板

提示:
1、这张票据的效力如何? 2、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应该向谁追索?
3、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要不要承担责任?
4、农则旺付有什么样的责任?
提示: 1、我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 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 和其他记载事项 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六、汇票的保证:
我国只承认全部保证,不承认部分保证,承认共同保证。
司徒先生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因专利发明获得了大量收入,银行为其开了 支票帐户。2002年因家庭生活,受到剌激,导致精神失常。 2002年4月1日司徒先生签了一张6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某房地产公司购买 有关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希望有保证人进行保证。司徒先生找到其朋友钟女士 保证。 房地产公司收受支票后,4月15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某租赁公 司以支付所欠的建筑机械租金。 4月19日某租赁公司持该支票向某现代商城购置计算机设备。 4月26日某现代商城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 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某现代商城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 在追索的过程中,租赁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 保证人钟女士以司徒先生系精神病人,其签发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 经鉴定,司徒先生确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案例分析:付款人承兑汇票
某年3月12日,华洋贸易公司与欣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单购销合同,华 洋贸易公司卖给欣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手提电脑,交货期为4月1日,合同总价 款为250万元,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开 出汇票,2个月后付款。 实际上,华洋贸易公司根本无货可以提供,只是为了解决缺乏资金的问题。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开出汇票,并且在自己的开户银行某工商银 行申请承兑。该银行承兑,承兑日期为6月1日。 汇票承兑以后,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汇票交给华洋贸易公司。华洋贸易公司 拿到汇票以后,为了马上得到资金,立即向自己的开户银行某农业银行申请贴现。 农业银行向工商银行查询,回答是“承兑真实,有效”。于是,某农业银行办理 了贴现,将200万元贴现款转到华洋贸易公司的帐户上。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见不到货物。经过调查发现,华洋贸易公司根本贸易货物, 也没有准备履行合同的意思。欣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通知某商业银行,合同有欺 诈嫌疑,要求拒绝承兑。工商银行又通知农业银行,以该承兑汇票所依据的合同 是欺诈合同,合同无效。承兑也无效,拒绝对该汇票付款。 贴现银行,即农业银行声称经查询,工商银行确认“承兑真实,有效”,所 以,承兑银行,即工商银行必须承担到期付款义务。 双方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

《新编国际商法》第7章 票据法、

《新编国际商法》第7章 票据法、

二、票据权利与票据抗辩
• (一)票据权利
• (1)付款请求权; • (2)追索权
• (二)票据抗辩
• 1、概念 • 2、种类 • (1)物的抗辩; • (2)人的抗辩 • 3、票据法对抗辩的限制
三、票据行为
• 1、出票; • 2、背书; • 3、承兑; • 4、保证; • 5、付款等
四、票据的伪造、变造、涂改与销毁
四、汇票的背书
• (一)概念 • (二)背书的方式 • 1、记名背书 • 2、空白背书 • (三)背书的种类 • 1、转让背书 • 2、非转让背书 • (四)背书的连续性 • (五)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汇票的提示
• 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 为。
• 承兑和付款提示 • 法定期限内进行
二、汇票的有关当事人与种类
• (三)汇票的种类
• 1、国内汇票与国外汇票 • 2、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 • 3、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 4、光票汇票与跟单汇票 • 5、指示汇票、记名汇票与不记名汇票 • 6、付款交单汇票与承兑交单汇票 • 7、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与托收项下的汇票
三、汇票的出票
• 1、标明汇票的字样 • 2、汇票必须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 3、汇票上所载明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 4、必须载明付款人的姓名 • 5、汇票的受款人 • 6、汇票的出票日期和地点 • 7、汇票的到期日 • 8、汇票的付款地点 • 9、必须由出票人在汇票上签名
票第 据七 法章
本章中心内容是票据、汇票与两大法系关于汇票的不同规定,以及中国的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论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票据法
目 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论

国际商法之票据法

国际商法之票据法
3)时效中断。
第十六条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 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 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4.票据权利的消灭
1)付款 2)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 3)因票据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 4)保全手续欠缺 5)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三、票据的抗辩和补救
(一)抗辩 指票据的债务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
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物的抗辩: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
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 而为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或 债务人提出,称为绝对的抗辩和客观的抗辩。
2)对人的抗辩。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 人的抗辩。主要是因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 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因而只能向特定 的债权人行使,故又称为相对抗辩或主观抗 辩。
特征: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票据上有多个行为时, 只要各个票据行为具备法定要式,就各自独 立的发生法律效力,互不影响,一种行为的 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2.票据行为的要件
1)实质要件:包括票据行为能力和票据行为 意思表示
票据行为能力是指票据行为人应当具有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
பைடு நூலகம்
二、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
(一)票据行为 1. 定义、分类和特征 指当事人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而依法设立、
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
分离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 证等。 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付款、改写、涂销、保付、 划线、参加付款、见票等 票据法采用狭义,将其他行为称为”准票据行为“

国际商务法律重要考点 第七章 票据法

国际商务法律重要考点   第七章  票据法

第七章票据法票据法的特点:强制性;固定性;国际性。

P254汇票:由出票人签发的,由付款人于约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主要当事人是:出票人,即签发汇票的人;收款人,即持汇票请求付款的人;付款人(或售票人),即出票人委托向受款人付款的人。

p255 本票:由出票人签发的,有出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P255各国的票据法分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国法系。

P257持票人或来人抬头。

这类汇票不明确收款人的姓名。

这种汇票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P259票据的金额:英国、美国和西德的法律认为应以大写为准,而意大利、瑞士则认为以金额较少者为准。

P259本票与汇票的区别:汇票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本票知有两个当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本身就是付款人。

出票人责任不同。

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处于住债务人的地位,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本票的出票人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他同汇票的承兑人一样是绝对的“主债务人”。

本票只有一张,而汇票有一张或几张,但付款人只承兑一张,故本票如承兑过的汇票一样只出一张。

由于本票的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一旦拒付,持票人就可立即要求法院裁定,命令出票人付款。

P262支票:一般支票和划线支票,p263划线支票:为了防止冒领,出票人或持票人可以在支票上划两条横向条线,通过银行收款,不得由持票人直接提取现款。

P263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P265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P265《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期限: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P266汇票必须载有下列内容,否则无效: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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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之七——票据法第七章票据法第一节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点第二节汇票第三节本票与支票第四节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思考题:1、票据具有哪些法律特点?2、什么是汇票?什么是本票?二者有何区别?3、何谓正当执票人?各国法律对正当执票人是如何保护的?4、对于伪造背书的法律后果,英美法和日内瓦公约及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之间有何差异?5、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第一节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点一、票据的产生及其经济作用(一)票据的起源票据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它是适应商业上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从历史上看,票据最早发萌于古希腊罗马时代,当时称为自笔证书(Sydgraphe Chirographun),这种证书的持有人在要求债务人偿付债务时,必须提示证书,并须于债务清偿后将证书退还债务人。

这就是票据的雏型。

到公元12世纪,在意大利的一些城市票据已颇为流行。

当时意大利的沿海城市航海贸易相当发达,各国商人云集于此,为了便利交易,减少现金输送的麻烦和风险,兑换业便应运而生。

当地的兑换商通过发行票据从事货币兑换业务,并使用票据作为隔地付款的证券。

此后,票据的使用日趋普遍。

我国票据的起源很早,据史料记载,唐代的飞钱和贴子,就是汇票与支票的萌芽;南宋时代使用的交子就是本票的雏型。

但当时的票据并无一定的格式,又无确定的种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很难确定,因此,使票据的流通使用受到很大的限制。

到资本主义时代,由于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票据的使用更为广泛。

人们在商业交易乃至日常生活中,都普遍使用各种票据特别是支票进行结算。

在国际贸易中,则普遍使用汇票或本票进行结算,很少有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

(二)票据的经济作用票据之所以能够获得广泛的使用,是因为它在经济上有独特的作用,能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方便或好处。

票据的经济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汇兑的作用在商业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分处两地或远居异国,一旦成交,就要身外地或外国输送款项供清偿之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输送大量现金,不仅十分麻烦,而且途中风险很大。

但是,如果使用汇票或其它票据来代替现金的输送,则上述麻烦或风险就可以大大减少。

票据的这种作用,在国际贸易中显得更为突出。

因为国际贸易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分处两国,交易金额亦较大,假如不使用票据,每笔交易都要输送大量现金进行结算,其困难是可想而知的。

2、信用工具的作用在商业交易中,交易的一方有时会要求对方提供信用,以利于资金的周转。

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往往会要求卖方给予短期信贷或延期付款,此时如果卖方同意,可以由他向买方开立出票后6个月(180天)付款的汇票,由买方承兑后,于到期时付款;也可以由买方向卖方开出6个月后付款的本票,这都可以起到给买方以6个月信贷的作用。

如果卖方急需款项,他可以把上述汇票或本票背书转让给别人,或者向银行贴现,从而取得他所需的资金。

这就是票据作为信用工具的作用,它对工商业资金的流通提供了很大的方便。

汇票和本票都具有信用工具的作用,支票则不具有信用的功能,因为支票是见票即付的,它主要作为支付工具。

3、支付工具的作用用票据代替现钞作为支付工具,可以避免清点现钞时可能产生的错误,并可以节省清点现钞的时间。

因此,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都普遍使用票据特别是支票作为支付的工具。

票据虽然可以代替现金流通。

但票据本身并不是货币,票据与货币的要主区别在于:票据所依靠的是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的私人信用,它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强制通用效力。

因此,当债务人以法定货币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不能不接受,但如债务人准备以票据清偿其债务时,则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

4、流通证券的作用在票据产生的早期阶段,由于没有背书转让制度,不能辗转流通。

但自从背书转让制度出现以后,票据就具有流通功能,得以背书方式进行转让。

按照背书制度,背书人对票据的付款负有担保义务,因此,背书的次数越多,对票据负责的人数也越多,该票据的可靠性越高。

在当代西方社会,票据的流通日益频繁和广泛,仅次于货币的流通。

二、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点票据法上所规定的票据,是指出票人在票面上签名,无条件地约定,由他自己或委托人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上所载的一切权利是与票据文书结合在一起的,票据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条件,离开票据就不能主张其权利,也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

票据法的宗旨是促进票据的流通,保障票据交易的安全。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各国在票据中都确立了票据的基本法则,按照这些法律原则,票据在法律上具有如下特点:(一)票据得以迅速、简便的方式进行转让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而毋须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

这一点同民法上的债权让与是不同的。

按照许多国家的法律,民法上的债权人与一般都以通知债务人作为对债务生效的条件或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如果债权人在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没有通知债务人,则债务人仍应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而不能向受让人(新债权人)清偿。

票据的转让要比民法上的债权让与简单、方便得多,它只须背书或将付票据,即可转让,而且毋须通知债务人。

一张票据,尽管经过多次转让,数易其主,但最后的执票人仍有权要求票据上的债务人向其清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没有接到转让通知为理由拒绝清偿。

(二)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根据票据享有权利的人与承担义务的人之间的关系,如出票人、受款人、背书人、受背书人、执票人、承兑人彼此之间的关系等,这是票据本身所固有的法律关系。

基础关系是指虽然与票据有某种关联,但却是处于票据之外的关系。

基础关系包括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

1、票据的原因关系:票据的原因是指当呈人之间发行票据或转让票据的依据或缘由。

票据的发行或转让总是有其一定的原因的,任何人都不会无缘无故开出一张票据,或把票据转让给别人。

票据的原因因交易情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可能是为了支付买卖合同的价金,可能是借贷,可能是为了提供担保,也可能是赠与关系,这些关系就是票据的原因关系。

由于原因关系通常都是有对价的,所以有人亦称之为对价关系。

尽管票据的发行或转让都有某种原因为依据,但是,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原因关系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票据上的债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必证明票据的原因,仅凭票据上的文字记载,即可要求票据上的债务人支付票据规定的金额。

因此,大陆法的学者都把票据称为不要因的证券。

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使人们放心接受票据,不必在接受之际去查究票据原因之有无或是否有缺陷。

但是,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毕竟还是存在着某种联系的,这在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表现得更为明显。

在这种情况下,原因关系就会对票据关系产生影响。

例如,甲乙二人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买方甲为了支付货款给乙方开立了一张本票,甲乙二人就是该本票的直接当事人,如果日后卖方乙不交货,则当乙凭本票要求甲付款时,甲可以对乙提出同时履行的抗辩,即使乙不交货,甲亦得拒绝付款。

这种情况自然数为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相牵连。

这是维护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所必需的。

但是,在上例中,如果卖方乙把本票转让给丙,则情形就大不相同。

如果丙是善意的、付了对价的受让人,那么,即使乙不交货,甲亦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向丙支付本票规定的金额。

因为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原因关系,甲不得以原因欠缺(乙不交货)为理由来对抗丙,这就是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的具体体现。

其主要作用是保护善意的受让人。

2、票据的资金关系:票据的资金关系是指票据(汇票与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补偿关系。

票据的付款人之所以同意接受出票人的委托为其付款,也是有其一定的根由的,其理由可能是出票人曾向付款人提供了资金,例如,客户在银行有存款,所以银行同意支付该客户开出的支票;也可能是付款人曾对出票人负有债务,或愿意为出票人提供信用,等等。

这些都属于票据的资金关系。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都认为,票据的资金关系应与票据关系相分离。

不论出票人是否向付款人提供了资金,票据的效力都不受影响。

这也是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而采取的制度。

(三)强调保护善意第三人善意并支付了对价的票据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的影响。

这是票据的流通转让与民法上的债权让与的一个重大区别。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让与人只能把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而不能把自己本来没有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因此,让与人与受让人的地位是一样的,受让人不能取得优于让与人的权利。

例如,如果甲窃取或拾到一件属于乙的财物,并把它转卖给丙,一旦日后被乙发现,乙有权要求丙把该财物返还给他。

因为甲对该财物并无任何合法权利,所以从甲手中买受该财物的丙也无权取得该财物的合法权利。

这就是说,作为受让人丙的权利并不比出让人甲的权利更为优越。

但是,如果乙遗失了一张无记名的汇票,被甲拾得并把它转让给丙,则情况就大不相同。

只要丙是善意的、支付了对价的票据受让人,他就有权得到票据的全部权利,乙不能要求丙把票据返还给他。

因为这是属于票据的流通转让,票据法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他享有优于其前手(甲)的权利,不受其前手(甲)权利瑕疵的影响。

这是为促进票据流通,保障票据交易的安全所必需的。

在英美法中,让与、转让与票据的流通这三个法律术语的含义是有区别的。

让与指的是一般债权的让与(如合同的转让),这种债权让与须以通知原债务人为条件,而且债务人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也可用以对抗受让人(新债权人)。

转让是指物权凭证的转让,这种物权凭证可以仅凭交付或加上适当背书而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但受让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出让人,如果出让人的权利有瑕疵,则受让人所取得的也只是一种有瑕疵的权利。

提单和仓单就是属于这类物权凭证。

以提单为例,如果甲窃取了乙的提单并把它转让给丙,即使丙是善意的、支付了对价的受让人,他也不能享有优于出让人(甲)的权利,由于甲对该提单并无合法权利,丙也不能取得对该提单的合法权利,如果乙发现提单被窃,他有权要求丙把提单返还给他。

因此,提单只是一种可以转让的单证,而不是流通票据。

但由于提单可以通过交付或适当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手续亦较简便,有的学者称之为“准流通证券”。

至于流通票据则是指某些权利财产,流通票据仅凭交付或加上适当背书即可转让,无须通知原债务人,更重要的是,票据善意的并付了对价的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的影响,这是流通票据的一个重要的法律特征。

(四)票据是一种要式的证券所谓要式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如果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各国法律对于票据所必须具备的形式条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必须遵守的,当事人不得随意加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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