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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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七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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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过期或被拒付的票据的流通转让问题
■ 过期票据是指付款期限已过的票据。但对其中的即期票据的过期确定问 题,两大法系国家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 两大法系的国家一般允许过期票据的流通和转让,但各国对当事人作这 种流通转让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 关于被拒付票据的流通问题,两大法系国家的规定仍有差异。
■ 1.汇票 2.本票 3.支票
一、票据的要件
第二节 票据的出立
(一)须注明其为某类票据的字样 (二)须是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指令或承诺
■ 1.付款的指令或承诺必须是肯定的,不能用商量的口吻或含混的语气 ■ 2.付款须无条件 ■ 3.付款金额必须是可确定的
(四)付款日期 (五)付款地 (六)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或商号 (七)出票日期与出票地址 (八)出票人的签名
(二)行为方式
(三)行为的效力
■ 1.记名背书 2.空白背书 3.限制性背书 4.融通背书
第三节 票据的转让与流通
(三)背书人的责任
■ 1.对票据拥有合法的权利。
■ 2.票据凭正式提示即会按其文意被承兑和付款,如遭拒付且 背书人收到必要的拒付通知和拒付书时,他将向持票人或任 何被迫赔过款的后手背书人或受让人予以赔偿,即使其所有 前手或其他后手未履行同样义务。 ■ 3.出票人的签字及全部前手的背书都是真实有效的。
第五节 票据的提示、承兑与 付款 (三)付款人的权利
■ 1.要求持票人出示票据;
■ 2.合理地验明持票人的身份;
■ 3.在付款提示者为持票人的代表或代理人的场合,要求其提供充分的 授权证明; ■ 4.要求提示者在票据上签名并注明所收讫的款项; ■ 5.在付清票款时要求持票人当场交出票据。
第六节 票据的拒付与追索

国际商法(第3版)习题答案

国际商法(第3版)习题答案

思考与练习答案第1章导论一、填空题1.商事组织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3. 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4. 成文法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逻辑性5. 联邦法州法二、判断题√×√×√三、单项选择题D B D四、多项选择题1. A D2. ACD3. BC4. ABC5. ABCD五、简答题略。

案例讨论如果甲方是中国籍的企业,则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国际性,应适用中国法律;如果甲方是外国籍企业,则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具有国际性,可以适用合同中约定的法律,即韩国法律。

第2章合同法一、填空题1.合意,允诺2.给付不能,给付延迟3. 违反条件,违反担保4.民法典,债务法典5.实际给予,答应给予二、单项选择题A B D C A B A C C C C三、多项选择题1. CD2. ACD3. ABCE4. AB5. ABE6. ABCD四、判断题√×√√五、简答题略。

六、论述题略。

案例讨论1.(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

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

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

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

(2)买卖合同成立。

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

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2.(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成立。

A公司虽未在加工承揽合同上签章,但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且B公司已经接受,加工承揽合同成立。

(2)C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7.国际商法票据法解析

7.国际商法票据法解析

委托人 (出口商)
⑷ 托 收 申 请 书 、 跟 单 汇 票
⑵发货 ⑶提单
⑴合同
船公司
⑼提单 ⑽货物 (进口商)
受票人
⑿ 结 汇 或 付 款
⑻ ⑺ 交 付 单 款 或 承 兑
⑹ 提 示 跟 单 汇 票
⑸托收委托书、跟单汇票
托收行
⑾收妥贷记通知
代收行
案例
某地B公司与国外马斯亚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成交一笔业务。在交易会上口头商谈时 曾提过按“凭单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 合同支付条款中规定:“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sight”。 另外, 合同中关于装运货物的品质条款规定: “Quality certificate by C.C.I.B.at loading port to be taken as final”。
1930年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1930年《汇票与本票统一法公约》 1930年《关于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的 公约》 1931年《支票统一法公约》 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法律冲突的公约》
7.2 Collection
托收(Collection)是由卖方开立汇票,委 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 行,向买方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一种结 算方式。 和托收有关的银行对付款人是否付款概不 负责,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既不检查货运 单据是否完备、完整,也不承担付款人必 须付款的义务。
B公司按合同规定于交货期前按时备 妥货物,准备装运,但始终未见买方开 来信用证,于是于6月20日向买方去电催 证。但买方复电称,根据双方贸易合同 规定并非信用证结算货款,是以即期付 款交单方式办理托收。
B公司有关结算人员即查询该笔业务经 办人员,经业务人员回忆在商谈时确定提 过货款按即期付款的信用证方式结算,并 未接受托收方式。

国际商法 第七章 票据

国际商法 第七章 票据

二、持票人的责任 (一)不得对票据进行涂改 (二)正确地进行提示 (三)依法作拒付书、拒付通知、并恰当行 使追索权 (四)转让或流通票据时需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节 票据的提示、承兑与付款
一、票据的提示 (一)承兑提示 (二)付款提示 二、票据的承兑 (一)承兑要件 (二)承兑分类及其法律后果
三、票据的付款 (一)正式付款的有效条件 (二)付款类型及其法律意义 (三)付款人的权利
案例4: 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货款,于2007年6月5日给B公司开 出一张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C公 司购买一批钢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但事后不 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 便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 并未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是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 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之工程款。D公司获此汇票时,不知道 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公司获得该汇票,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 停止付款的情况,即于2007年7月1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 款人在对该汇票进行审查之后即为拒绝付款,理由是:(1) 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得票据的行为为无效票据行为, 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 (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 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D公司。 根据本例提供的事实,请回答以下问题: (1)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支付 票款,并说明理由。(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 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3)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 实现时,可以向本案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第七章
票据法
票据概述 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行为:出立、转让、流通、提示、承 兑、付款、拒付与追索等
第一节
概述

国际商法 第07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 第07章 票据法

7.2 票据法律关系
2.票据行为的特征
❖ 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和独立性的特征。其中,票据 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票据上有多个行为时,只要各个票据行为具备法定 要式,就各自独立发生法律效力,互不影响,一种行为的无效,不影 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7.2 票据法律关系
3.票据行为的要件
❖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票据行为能力和票据行为意1 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1.票据的概念 ❖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泛指商业活动中的一
切凭证,如发票、提单、仓单等。狭义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照票 据法发行,允诺自己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 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指的是狭义的票据。
7.1 概述
7.2 票据法律关系
7.2.3 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特征 ❖ (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和完全的金钱债权。 ❖ (2)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即就统一票据而言,不可能有两个以
上的所有人同时占有同一票据。 ❖ (3)票据权利具有确定性。即票据上确定的票据种类、金额、支付
日期和收款人一旦由出票人依法确定,就不得更改。
4.票据行为的代理
❖ 票据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本人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代本人实施 票据行为的行为。票据行为代理的成立应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包括:(1)必须明示本人的名义,不得采用隐名 代理;(2)必须表明代理的意思;(3)必须有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行为代理的实质要件为代理权的存在,即代理权的发生以票据当事 人的委托授权为必要条件。
第7章 票据法
第7章 票据法
7.1
票据法概述
7.2
票据法律关V系
7.3

国际商法之票据法

国际商法之票据法

《国际商法》之七——票据法第七章票据法第一节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点第二节汇票第三节本票与支票第四节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思考题:1、票据具有哪些法律特点?2、什么是汇票?什么是本票?二者有何区别?3、何谓正当执票人?各国法律对正当执票人是如何保护的?4、对于伪造背书的法律后果,英美法和日内瓦公约及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之间有何差异?5、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第一节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点一、票据的产生及其经济作用(一)票据的起源票据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它是适应商业上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从历史上看,票据最早发萌于古希腊罗马时代,当时称为自笔证书(Sydgraphe Chirographun),这种证书的持有人在要求债务人偿付债务时,必须提示证书,并须于债务清偿后将证书退还债务人。

这就是票据的雏型。

到公元12世纪,在意大利的一些城市票据已颇为流行。

当时意大利的沿海城市航海贸易相当发达,各国商人云集于此,为了便利交易,减少现金输送的麻烦和风险,兑换业便应运而生。

当地的兑换商通过发行票据从事货币兑换业务,并使用票据作为隔地付款的证券。

此后,票据的使用日趋普遍。

我国票据的起源很早,据史料记载,唐代的飞钱和贴子,就是汇票与支票的萌芽;南宋时代使用的交子就是本票的雏型。

但当时的票据并无一定的格式,又无确定的种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很难确定,因此,使票据的流通使用受到很大的限制。

到资本主义时代,由于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票据的使用更为广泛。

人们在商业交易乃至日常生活中,都普遍使用各种票据特别是支票进行结算。

在国际贸易中,则普遍使用汇票或本票进行结算,很少有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

(二)票据的经济作用票据之所以能够获得广泛的使用,是因为它在经济上有独特的作用,能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方便或好处。

票据的经济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汇兑的作用在商业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分处两地或远居异国,一旦成交,就要身外地或外国输送款项供清偿之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输送大量现金,不仅十分麻烦,而且途中风险很大。

KJ-2016-2017-2-国际商法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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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票的法律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开立汇票时,签名于汇票之上,并完 成交付,即对汇票承担担保付款和担保承兑的责 任。在汇票被承兑之前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当持票人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遭到拒绝时,可以 马上做成拒绝证书,向其前手或出票人行使追索 权。 收款人依法获得汇票后成为持票人,拥有完 整的票据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汇票的种类
(一)按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签发的书面支付 命令,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银行汇票的信用基础 是银行信用,风险小,可接受性和流通性强。通常用于 汇款业务。

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是商号(企业和个人)而付款 人是商号或者是银行的汇票。商业汇票的信用基础是商 业信用,其收款人或持票人承担的风险较大。 (二)按付款期限不同,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是指付款人见票即付的汇票。未载明具体付 款日期的汇票一概视为即期汇票。 远期汇票是指载明一定期间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5.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是指汇票签发的具体时间,是大陆法系各 国及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之一。若票据上 未载明汇票的出票日期,仅符合形式上的要求即可,至 于与实际日期是否相符,对出票行为的效力无任何影响。 6.出票地点 出票地点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的地点,其对于国际汇 票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关系到汇票的法律适用问题,按 照中国及西方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有关国际汇票的出 票形式及其有关国际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等,一般都 应以出票地的法律为准据法。《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 《中国票据法》规定出票地点是汇票的法定要件,而英 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规定:如果汇票上没载明出票地点, 则可以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居住地、常住地为出票地 点。

《国际商法》第七章 票据法概要

《国际商法》第七章 票据法概要
(signature)
For B Co., London
(signature)
For C CO.,
For H CO., New
New York
York
2.无记名背书:又称空白背书, Blank Endorsement 是指仅在票据背面签名,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 称,而只有背书人的签字。被背书人可继续转让。 (1)继续作无记名背书转让。不签名,直接交付转让, 不会被追索。可在被背书人一栏记名,也可不记名。 (2)转作记名背书转让。签名后转让,会被追索。可 在被背书人一栏记名,也可不记名。
四、票据的当事人
㈠票据的当事人 ⒈基本关系人: • 出票人(drawer) • 收款人(payee) • 付款人(drawee) ⒊前手和后手
⒉非基本关系人: • 背书人(indorser) • 保证人(guarantor) • 承兑人(acceptor) • 持票人(holder)
举例:汇票当事人
(一)票据的概念 1、票据的含义:票据有广义狭义之分。 1)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使用的各种记 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如 股票、债券、车船票、发票、提单、汇票、 栈单、仓单、保单等。
2)狭义的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 或自己承诺,在特定日期,向指定人或持票 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 • 是指依规定要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本票、 支票等信用工具,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 的。 • 就本教材内容而言,流通票据是专指狭义 票据,专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A(出票人) B(收款人) (背书人)
.
C (被背书人)
(背书人)
D (被背书人)
(持票人)
X(付款人) (承兑人)
E (保证人)

《新编国际商法》第7章 票据法、

《新编国际商法》第7章 票据法、

二、票据权利与票据抗辩
• (一)票据权利
• (1)付款请求权; • (2)追索权
• (二)票据抗辩
• 1、概念 • 2、种类 • (1)物的抗辩; • (2)人的抗辩 • 3、票据法对抗辩的限制
三、票据行为
• 1、出票; • 2、背书; • 3、承兑; • 4、保证; • 5、付款等
四、票据的伪造、变造、涂改与销毁
四、汇票的背书
• (一)概念 • (二)背书的方式 • 1、记名背书 • 2、空白背书 • (三)背书的种类 • 1、转让背书 • 2、非转让背书 • (四)背书的连续性 • (五)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汇票的提示
• 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 为。
• 承兑和付款提示 • 法定期限内进行
二、汇票的有关当事人与种类
• (三)汇票的种类
• 1、国内汇票与国外汇票 • 2、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 • 3、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 4、光票汇票与跟单汇票 • 5、指示汇票、记名汇票与不记名汇票 • 6、付款交单汇票与承兑交单汇票 • 7、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与托收项下的汇票
三、汇票的出票
• 1、标明汇票的字样 • 2、汇票必须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 3、汇票上所载明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 4、必须载明付款人的姓名 • 5、汇票的受款人 • 6、汇票的出票日期和地点 • 7、汇票的到期日 • 8、汇票的付款地点 • 9、必须由出票人在汇票上签名
票第 据七 法章
本章中心内容是票据、汇票与两大法系关于汇票的不同规定,以及中国的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论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票据法
目 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论

国际商法资料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资料名词解释

29. 汇票的普通承兑:亦称为单纯承兑,即由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并签具付款人的姓名和日期,除此以外没有任何附加条件。
30. 汇票的追索权: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为了保护执票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认为执票人有权向前手背书人以汇票的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上的金额,这项权利在票据法上称为追索权。
31. 本票:又称为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允诺。
1要约邀请:即使要约人的意思表示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但如果意思表示不具体、不确定,而且不期望他方的承诺即能使合同成立的话,也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3速遣费:承租人向出租人领取提前完成约定装卸时间的相应费用。
43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而请求支付保险标的保险金额。
第十章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44.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
45.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18. 直接代理: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表的身份,即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和合同,其效力直接及于本人的,称为直接代理。
19. 间接代理:如果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本人的计算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为间接当理。
20. 外贸代理制:就是由我国的外贸公司充当国内用户和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其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
2票据行为:是指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作出的要式的法律行为。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2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2

• 3、中国:我国票据法(1996.1.1)第二 、中国:我国票据法(1996.1.1)第二 条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 条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 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法律适用比较
• • 一、 票据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关于行为人的票据行为能力,国际上一般通过当事人的属人法来确定准据法。 但大陆法系各国一般认为当事人属人法是其本国法,英美法系国家则主张是 其住所地法或依行为地法决定。 我国《票据法》 97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我国《票据法》第97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 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适用行为地法。 中国与日内瓦公约相同。
5、acquisition and negotiation of an instrument
• • • • • • • Endorsement present Acceptance and Payment Guaranty dishonor , evidence of non - acceptance or non - payment and recourse A forged or altered signature Lost: notify the drawee of the loss for the latter to stop payment;apply to a People's Court making this exigency known to the public or bring an action in a People's Court.
《解决汇票及本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 解决汇票及本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

7.国际商法票据法

7.国际商法票据法
Chapter Seven Financ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7.1 7.2 7.3 Bills of Exchange Collection and URC522 Letters of credit
Bill of Exchange
A bill of exchange is a written order directing that a specified sum of money be paid to a specified person. It’s a three-party negotiable instrument(可流通票据).
B公司按期装运货物后,于7月25日 按以见票 45 天付款交单办理托收手续, 并在托收指示书上规定 45 天利息与货款 一起收取。 9 月 20 日 B 公司接到托收行通 知,该笔托收票款业已收到,但据代收 行称,付款人拒付利息,只收回货款部 分。
B公司随即于9月25日发电向买方追究,而 买方于 9 月 29 日回电如下:“你 25 日电悉。 关于第X X X X号合同项下货物,我方提货 后发现货物有部分霉斑。我本应准备退货 拒付货款,但考虑贵我双方今后长远贸易 关系,故作出最大让步,接受了货物,但 仅在该笔托收中我未付利息作为弥补由于 货物霉变的损失。谢谢合作。”
(1)The bank does the inspec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documents alone”; (2)The bank just check the appearance of documents; (3)The bank checks the documents “with reasonable care”.
常见信用证软条款(1)

国际商法票据法

国际商法票据法

7.2 票据行为与权利
7.2.1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种类 1)出票 2)背书 3)承兑 4)参加承兑 5)保证 6)保付仅限支票
2.票据行为的特征 1) 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2)票据行为具有抽象性 3)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5)票据行为具有连带性
7.2.2票据权利与义务(1/4)
3. 收款人任何人都可以作为银行汇票的收款人。但作为商业汇 票的收款人则要求较为严格,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 票只能用于各企业单位之间合法的商品交易活动,禁止签 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7.3.3 汇票的出票
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出票是指首次将格式完备的 汇票交付给受款人的行为。
1、标明汇票字样 2、汇票须是无条件支付命令 3、汇票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2.技术性而非伦理性 3.国内法兼具国际性
票据法的制定主要是从技术角度,从方便 交易、繁荣市场出发,而较少受不同国家、 不同民族的思想文化传统、伦理道德纲常 的影响,也非仅凭一般法律常识或者道德 观念便能理解。
各国都试图使本国的票据法尽可能的与国际上的票据规则接轨 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票据法日趋统一 票据法是国际上统一程度最高的一种法律。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 依据票据义务人的票据行为而生。
票据义务是指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向持票人支 付一定金额的义务。第一义务又称主义务或付款义务,第二 义务又称次义务或清偿义务
1.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 2) 追索权
7.3.4 汇票的背书转让(2/2)
3.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为背书转让的,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国际商务法律重要考点 第七章 票据法

国际商务法律重要考点   第七章  票据法

第七章票据法票据法的特点:强制性;固定性;国际性。

P254汇票:由出票人签发的,由付款人于约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主要当事人是:出票人,即签发汇票的人;收款人,即持汇票请求付款的人;付款人(或售票人),即出票人委托向受款人付款的人。

p255 本票:由出票人签发的,有出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P255各国的票据法分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国法系。

P257持票人或来人抬头。

这类汇票不明确收款人的姓名。

这种汇票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P259票据的金额:英国、美国和西德的法律认为应以大写为准,而意大利、瑞士则认为以金额较少者为准。

P259本票与汇票的区别:汇票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本票知有两个当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本身就是付款人。

出票人责任不同。

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处于住债务人的地位,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本票的出票人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他同汇票的承兑人一样是绝对的“主债务人”。

本票只有一张,而汇票有一张或几张,但付款人只承兑一张,故本票如承兑过的汇票一样只出一张。

由于本票的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一旦拒付,持票人就可立即要求法院裁定,命令出票人付款。

P262支票:一般支票和划线支票,p263划线支票:为了防止冒领,出票人或持票人可以在支票上划两条横向条线,通过银行收款,不得由持票人直接提取现款。

P263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P265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P265《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期限: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P266汇票必须载有下列内容,否则无效: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国际商法实务(第二版)第七章票据法PPT精品文档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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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狭义的票据法,指的是2019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广义的票据法,是指一切 关于票据适用的法规之总称,即除《票据法》以外,还包括其 他法律部门中有关票据的各种规定。
二、各国票据立法上的差异
编制体例上的差异
第七章
票据法
授课教师:XXX
知识目标
票据法的基本内容以及几种主要商事票据:汇票、支票 和本票的使用。
能力目标
熟悉国际贸易中汇票的使用。
先行案例
为啥不付钱?
你没提示,我 干嘛要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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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法的含义
所谓票据法,就是规定票据的发生、转让及其行使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中国票据法
1927年,国民党南京政府建立后,根据《前清票据法草案》,并 参照国际会议上所通过的《统一票据规则》等,制定了《中华民国票 据法》, ,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施行的票据法。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2019年5月10 日,在参照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有关公约和《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 公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过票据 法》。 我国《票据法》的核心内容是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强 调出票人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 的可靠资金来源,以及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利;它规定了债务人到期 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义务,并且增设了有关法律责任,以此保障票据的 使用和流通更安全、更方便;它增设了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一章,从 而使中国涉外票据有法可依。
1、12世纪前后是兑换票据时期。 在该时期中,地中海沿岸,货币兑换商在经营货币兑换业务的基础上, 将业务范围扩展到汇款业务,汇款者通过持有汇兑商开立的兑换证书 到指定的地点汇款。这种兑换证书实际上已相当于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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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der/bearer
Holder for value a person who possesses an instrument for which value has been given by himself or by some other person prior to him in forms of money, goods,or services. 有代价的持票人,指善意的并付出代价而取的票据的持有 人

British law UK Bills of Exchange Act of 1882 US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of 1962, Article 3 French and German law Uniform law for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 of Geneva of 1930 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for International Bills of Ex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Promissory Notes and 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for International Checks United Nations 1988 Negotiable Instrument Law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ccording to the tenor (期限)
Demand draft/ sight draft Time/ usance draft/after sight Payable at a fixed time after sight ( the accepting date) Payable at a fixed time after date ( the issuing date) Payable at a fixed future date/deferred payment bill

The origin of bills



Bill is originated from Ancient Greek & Roma. In the 12th century, it was popular in some Italian cities with the development in marine trade. In China,飞钱\贴子: money order used in Tang Dynasty ;交子 :a paper currency in Northern Song dynasty Now, it is widely used in settlement.
第一节 票据的概念及法理 Concept and legal principle of bills

何谓票据?

广义:所有商业上用作权利凭证的单据(document of title)。无论是否可流通,是否有价,是否代表物 权。(Documents of title to the goods) 狭义:仅指流通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s )。以支 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negotiable securities to pay a certain sum of money ) 即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
1)
2)
3)
e.g. “at a fixed time after a B/L date”
2.2.4 Classification of a bill of exchange
According to whether commercial documents are attached thereto clean draft; documentary draft
汇票的特征


基本当事人有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 人; 具有法定特征; 无条件支付命令:


Pay to the order of B in our No.1 account (从 1号帐户中支付 )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pounds. Pay to the order of C provided the goods are complied with contract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pounds.


Holder in due course 善意持票人 refers to a person who obtains the instrument through giving the value by himself; his rights over the bill will not be affected by the title defects of his direct prior party.
三、票据的种类
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与支票是委托式的票据。它是由出票人签发 的,委托付款人于规定的时间无条件地向受款人支付 一定金额的流通证券。因此,汇票与本票均有三个当 事 人 , 出 票 人 ( drawer ) 、 受 款 人 (payee) 和 付 款 人 ( drawee )。汇票与支票的主要区别在于:支票必须 以银行为付款人,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既 可以是银行,也可以不是银行。 (2)本票是允诺式票据,它是由出票人允诺于规定时 间无条件地由他自己向受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流通证 券。所以,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受票人。 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
For: China National Import & Export Corporation,
Signature
2.2.3 Parties to a bill of exchange
(1) The drawer (2) The drawee (3) The payee (4) Acceptor (5) Endorser (6) Endorsee (7) Holder (8) Discounter贴现人 (9) Guarantor 保证人
Exchange for US $ 35,000.00 Shanghai, April 2, 2007 At 60 days sight, pay to the order the Bank of China The sum of US Dollars Thirty-five Thousand only. Value received To: The Citibank New York, U.S.A. Chemicals S.B.
Negotiation can be effected only by delivery or endorsement and delive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y.
The transferee in good faith can acquire a better title than that held by all his prior parties.
A
Drew a draft on B
C
Endorsed and lost it
D
Picked it up and transferred it to E for value
E
Accepted the draft
Gave it as a present
B
2.2.4 Classification of a bill of exchange
票据的作用

汇兑作用 the role of remittance
信用工具作用 the role of credit instrument 支付工具作用 instrument of payment 流通的作用the role of circulation



二、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票据又称流通证券(negotiable instrument),是权利财产的 一种,其全部权利得依票据的交付或背书而合法转让,善意 的受让人得享有票据上的全部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的影响。
票据法体系

大陆法系: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合称 为《日内瓦统一法》。

英美法系:


英国、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 英国1882年《票据法》和美国1897年《统一流通证券法》 1996年1月1日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我国票据法:

Negotiable instrument laws
Spencer’s building.humdinger Road Karrachi-Pakistan for :
NCUT XIEZHAOYANG
票据的内容

“汇票”字样(Bill of Exchange) 无条件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出票日期和地点 付款期限 确定金额 付款人 付款地点 收款人※ 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汇票

Bill of exchange
P408
section 3, bill of exchange act, 1882,UK
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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