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票据法[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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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 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
(二)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 1. 由于出票行为而产生的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的无因付款关系。 2. 收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请求付款关系。 3. 承兑人与持票人之间的承兑付款关系。 4. 票据前手和后手之间的背书关系。前手将自己的票据权利转让给后手,后手取
得票据后可以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如果自己的票据权利不能完全实现时,可以 向前手进行追债。 5. 保证人和持票人之间的担保关系。当被担保的债务,其债务人未履行时,由保 证人代为履行,然后保证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向真正的债务人进行追偿。
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票据法第18条规定,票据可以因记载事
项的欠缺而使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这时,持票人只享有利益偿还请求
权。
(5)保全手续欠缺。我国票据法第65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
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
(三)票据关系的主体 1. 出票人 2. 付款人。 3. 收款人 4. 承兑人 5.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6. 保证人
(四)票据关系的客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权 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简称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成立的条件
第二节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 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前手的追索权。
除此之外,票据物质形态的消灭也可以使票据权利消灭,民法上一
般债权的消灭事由如抵销、混同、提存、免除等也可以使票据权利消灭。
四、票据权利瑕疵 1. 票据的伪造。 2. 票据的变造。 3. 票据的更改。 4. 票据的涂销。
第三节 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概述 1. 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票据抗辩是
二、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 票据权利行使。 2. 票据权利保全。 3. 票据权力行使、保全的时间、地点的规定。
三、票据权利的消灭事由
票据权利的消灭,有些是基于票据权利得到了 完全的实现和满足而消灭,这是通常的消灭原 因,也有一些是在票据权利并未得到实现的情 况下而归于消灭。
1. 付款。 2. 追索义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
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 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 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 业活动的中的一切票证,包括有价证券和凭证, 如股票、债券、本票、提货单、车船票、借据 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特征与种类 (一)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设权有价证券 2. 票据是无因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4. 票据是要式证券 5. 票据是流通证券
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 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2. 票据抗辩的特征 3. 票据抗辩的种类。
二、票据抗辩权
(一)票据抗辩权的概念。
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所享有的、因 法定事由的存在而可以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 务的权利。
(二)票据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我国《票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对不 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进行抗辩”。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 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 权利。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 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 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 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 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 得和善意取得。
1. 发行取得。指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 为,而原始取得票据权利。它是票据权利最主 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也是其他取得方式的基础, 没有票据权利的发行取得,其他取得方式无从 谈起。
2. 善意取得。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 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构成必要条件:
第七章 票据法
本章学习目标
1. 了解票据的概念,种类、特征以及票据的法律关系; 2. 熟悉票据权利的取得和限制的情形; 3. 掌握票据权利与抗辩; 4. 能够区分票据的适用范围,掌握各票据绝对应记载
事项; 5. 能分析票据的效力,树立依法履行票据义务的意识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以票据法签发,约定由本人或
(二)票据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 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 票、本票、支票”。
三、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上权利义务而表现 的一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 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非票据关系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
2)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3)受让人必须是善意。所谓善意是指无恶意或重大 过失。
(二)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受让人从有处 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 权利。
1. 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2. 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1. 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
(1)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票据金额的能力
特定的持票人如果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能力
人或者被宣告破产,则该持票人实际上就丧失了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