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票据法[37页]

合集下载

经济法-第七章

经济法-第七章
付款人

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下列有 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 C.甲是承兑申请人 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第七章 票据法
二、出票
(一)出票行为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 作成汇票,并将其交付于收款人票据 行为。
第七章 票据法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第七章 票据法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是可选择的,而是有顺 序的,即只有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行 使追索权。 A公司向B公司开出了50万元的汇票,A公司委 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付款,B公司取得该汇票后, 可以对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付款后,票据 关系即消灭。如果B公司请求付款后付款人拒 绝付款的,此时B公司可以向A公司进行追索, 行使追索权。
第七章 票据法
票据的特征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无因证券
完全有价证券
第七章 票据法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法的概念 (二)票据法的特征


强行法 具有技术性 具有国际统一性
第七章 票据法
三、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一)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 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 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之间的关系等等。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第七章 票据法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处所和时间
第七章 票据法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 权利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权利 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 自出票日起2年内 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 起6个月内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 月内

票据法第七章票据抗辩

票据法第七章票据抗辩
3/14
(一)物的抗辩(绝对抗辩)
1.任何被请求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主张的抗辩

(1)票据因欠缺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无效的抗辩; (2)对不依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 (3)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的抗辩。
2.仅特定被请求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主张的抗辩



(1)否定某一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抗辩; (2)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而提出的抗辩; (3)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提出的抗辩; (4)票据权利因时效消灭的抗辩。
10/14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江城工业公司与新兴果品公司之间的纠 纷主要是由赵五的恶意取得票据和江城公司的重大 过失造成的。在抓到赵五之前,该损失的责任由江 城公司自负。
11/14
案例:票据抗辩权(对人抗辩)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改造合同,约定由 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改造甲公司的锅炉除尘工程,将锅炉 的粉尘排放量控制在国家环境法规定的幅度内。甲公司 将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30万元,为此给乙公司开了一 张60万元的支票,一张7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约定 在三个月内锅炉除尘验收合格。三个月后除尘工程竣工, 但验收不合格,除尘达不到国家环境法规定的要求。甲 公司就通知银行拒绝付款。但乙公司称银行的做法是违 反票据法规定的应当无条件付款的规定,是无效的,并 称与甲公司之间的除尘技术标准是不合理的,他们之间 的争议应当交给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和环境管理部门管, 而不能归银行管,银行拒绝付款是一种违法行为。 【思考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通知银行拒绝付款? 2.乙公司的理由有无法律依据? 3.此案应当如何解决?
12/14
案例:票据抗辩权(对物抗辩)

【案情】个体工商户燕某卖了一批服装给乙公司,乙公司签 发了一张面额8万元的支票给燕某。当时正是夏天,燕某只穿 了一件T恤衫,胸前有个口袋,但很小。燕某就将支票折叠起 来放在口袋里。第二天,燕某去银行拿出支票和身份证提示 付款,银行柜台业务员看了看燕某,并没有细看支票,也没 有看身份证,就说你这张票不能付款。然后将票从柜台里推 出,点头示意燕某自己拿回,燕某责问业务员为何不付款, 业务员略微抬头微笑一下,然后就低头做事没有理会燕某。 燕某很生气,向银行投诉,银行答复业务员没有错误,你这 张支票就是不能付款。燕某问为什么,银行拒绝回答原因。 燕某的姐夫陈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工作,他即打电话 告诉陈某,要陈某和银行交涉。陈某赶来银行一看支票,说 你这张支票是不能付款,因为支票被折叠了。燕某大为不满, 说支票虽然折叠过,但它毕竟是一张真的支票呵,你银行要 是说假的支票,我没话说。但这张支票是真的,你不付款就 太过分了。眼见燕某要大发脾气,陈某赶紧劝走燕某。 【思考问题】 1.银行业务员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正确? 2.燕某的抱怨是否有法律依据? 3.陈某的解释是否符合银行的规定? 13/14

票据法

票据法

第七章汇票制度第一节汇票概述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汇票是委托票据汇票的出票人并不是汇票的付款人,而是另行委托他人作为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就这一点而言,汇票与支票相同,与本票不同。

(二)汇票是信用票据汇票既可以是见票即付的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记载将来某个日期为付款日的远期汇票。

(三)汇票设有承兑制度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汇票只所以需要设立承兑制度,是由汇票的性质决定的。

二、汇票在学理上的分类(一)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这是根据汇票上记载的到期日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

即期汇票,是指以汇票的出票日为到期日,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人对汇票付款,付款人见票即付的汇票。

远期汇票,是指汇票上记载了将来的某个日期为付款日,在这一日期到来之前,持票人不得提示付款的汇票。

依据出票人对票据付款日期的不同记载,远期汇票又分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三种。

(二)记名汇票、指示汇票与无记名汇票这是根据汇票对权利人记载方式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记名汇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明确记载了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汇票,也称为“抬头汇票”。

指示汇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不仅明确记载了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而且附加了“或其指定人”字样的汇票。

无记名汇票,是指出票人没有在汇票上记载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或者将其记载为“持票人”或“来人”的汇票。

(三)一般汇票与变式汇票这是根据当事人的资格是否兼任而进行的分类。

一般汇票,是指汇票的三方基本当事人分别由三个不同的主体充当,互不兼任的汇票。

变式汇票,是指某一主体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汇票基本当事人的汇票。

包括指己汇票、付受汇票、对己汇票和己付己受汇票。

(四)国内汇票与涉外汇票这是根据汇票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所作的分类。

国内汇票,是指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汇票。

第七章票据法

第七章票据法

票据行为的种类
主票据行为 基本票据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 的行为。仅指出票行为 从票据行为 是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 包括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和保付。又 称附属票据行为

出票行为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 的票据行为。 包括签发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行为
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 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 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 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 交付汇票。
背书的要求
1.
2. 3.
4.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 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 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票据抗辩的限制
1.
2.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 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 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权利的瑕疵
1. 2.
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伪造

1. 2.
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作出票据行为的行为。 一般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 种。 票据的伪造:假冒他人进行出票行为。 对票据签章的伪造
票据权利的抗辩
票据抗辩的概念 是票据债务人用于保护自己的一种防御方法和手 段。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 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的种类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抗辩的种类

第七章 票据法

第七章 票据法

四、汇票的背书
(一)概念 背书指执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把它交给 对方的行为。 (二)背书的方式 1、记名背书 (又称为完全背书或特别背书) 2、空白背书
(三)背书的种类
1.转让背书 背书的不可分割性 (1)一般转让背书
• 完全背书与空白背书
(2)特殊转让背书
3、英国法系
英国票据法颁布于1882年,其立法宗旨与法 国票据法有明显的差别而与德国票据法比较接 近。主要特点有: (1)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 (2)不以在票据上载有对价文句为票据的有 效条件 (3)形式较自由 主要有: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澳洲、 南非等
(三)关于票据的统一法
3.票据法对抗辩的限制
在人的抗辩中,债务人与直接当事人以外的 当事人之间,只有票据关系而没有原因关系。 但是,这种限制有两个方面的例外: (1)持票人取得票据是出于恶意 (2)持票人是无对价或以不相当的对价取得 票据的,也不适用限制抗辩。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票据上一定的权利与 义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它是发生票据法律 关系的根据。票据行为是要式的、文义的、 独立性的行为。 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主要有五种:出票、背书、承兑、保 证与付款。
二、汇票的有关当事人与种类
(一)有关当事人 出票人、受票人、受款人 (二)国外汇票的准据法——行为地法 (三)汇票的种类 1.按出票人不同 2.按付款时间不同 3.按记载受款人的方式不同
三、汇票的出票
由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其上签名并将票据交付给受 款人 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标明汇票字样 2、汇票必须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3、汇票上所载明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4、必须载明付款人的姓名 5、汇票的受款人 6、汇票的出票日期及地点 7、汇票的到期日 8、汇票的付款地点 9、必须由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

第七章 票据法

第七章  票据法

刑法各论概述
(二)公示催告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 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 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 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 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 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程序。 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程序。 公示催告的步骤: 公示催告的步骤: ①失票人申请; 失票人申请; ②法院审查受理; 法院审查受理; ③公告,公示催告期间不少于60天; 公告,公示催告期间不少于60天 60 ④权利申报。 权利申报。
刑法各论概述
四、票据权利的补救 (一)挂失止付 持票人遗失票据后采取的向付款人通知票据遗失的 情况,并请求停止付款的一种补救措施。 情况,并请求停止付款的一种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的效力, 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 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 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 法律规定止付效力为12天 法律规定止付效力为 天。 挂失止付不能让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得以恢复。 挂失止付不能让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得以恢复。
。 票据是以一定金额的金钱给付为目的而创设的证券, 票据是以一定金额的金钱给付为目的而创设的证券,
标的只能是一定数额的金钱,而不能是金钱以外的财产、 标的只能是一定数额的金钱,而不能是金钱以外的财产、 权利或行为。 权利或行为。
刑法各论概述
(七)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可以依交付或背书的方式自由流通转 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一般来说, 让,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一般来说,无记名票据 如支票(支票可以是无记名)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 如支票(支票可以是无记名)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记 名票据如汇票、本票,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 名票据如汇票、本票,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票据转 让无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让无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八)票据是返还证券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得到满足以后,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得到满足以后,必须 将票据交还给债务人,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告以消灭。 将票据交还给债务人,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告以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文号】主席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04.08.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盖章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7章票据法-精品

第7章票据法-精品
(2)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 有付款之权限。但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 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该行为成立,就必须保证该付款 能得以实现。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返责回任。
票人和《票据法》第73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即通过委托 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 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3)付款程序 ① 持票人请求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 否则就会影响付款人或银行的信用,并且还应 承担相应的财产责任。
②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 以人民币支付。
2)付款的程序
(1)付款的期限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①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 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票,自到期 日起l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② 持票人未按前款规定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 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 付款责任。
(2)提示付款 这是票据权利的行使,其主体是提示付款人,持
须是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不缺少必要的记载事项, 以及持票人的票据身份没有缺陷等。
㈢ 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㈣ 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
终止业务活动的,在此情况下,持票人有两种选择,第 一种是行使追索权,请求其他债务人履行汇票义务;第 二种是放弃追索权,以汇票金额向破产清算组提出债权 申报,意图从破产人处得到汇票金额的偿还。
非法定记载事项。
3)出票的效力 :
出票是以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出票人依照 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这一效力表现为创设票据权利和引起票据债务的发生, 这种权利、义务因汇票当事人的地位不同而不同。

第七章票据法

第七章票据法

第七章 票 据 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论
3.票据法对抗辩的限制 • 为了保护票据的流通,票据法对人的抗辩
作出了适当的限制。票据法规定,在人的 抗辩中,债务人与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当事 人之间,即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们之间,只 有票据关系而没有原因关系。
2020年2月21日2时1分
第七章 票 据 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论
2020年2月21日2时1分
第七章 票 据 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论
(二)票据的作用
• 票据之所以成为经济贸易活动中的重要流通工具, 是因为在经济贸易交往中能够像货币一样发挥多 种功能。其主要作用如下: 1.支付手段 2.流通手段 3.结算手段 4.信用手段 5.融资手段
2020年2月21日2时1分
第七章 票 据 法
与付款地不在同一个国家。因此,有必要 了解国外汇票准据法的作用。 • 在国际贸易中发生的诉讼,其解决的原则 是以行为地法为准据法。准据法的选择不 受文字与货币制度的限制。
2020年2月21日2时1分
第七章 票 据 法
第二节 汇 票
(三)汇票的种类 • 汇票的种类比较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七种: 1.国内汇票与国外汇票 2.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 3.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4.光票汇票与跟单汇票 5.指示汇票、记名汇票与不记名汇票 6.付款交单汇票与承兑交单汇票 7.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与托收项下的汇票
• 但是,这种限制有两个方面的例外: (1)持票人取得票据是出于恶意时不适用限
制抗辩,例如,明知对债务人会有损害; (2)持票人是无对价或以不相当的对价取得
票据的,也不适用限制抗辩。所谓无对价 或以不相当的对价,是指持票人取得票据 是通过赠送等方法,或以少于票面金额的 支付而取得的。

票据法

票据法
第七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第四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 日期,向持票人或受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这里的委托 他人是一种无条件的支付命令,而不是民法上的委托关系。票据有广义 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不仅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还包括商业凭证, 如发票、保险单、提单、保函等;狭义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本节主要讲狭义票据。 (二)票据的特征 根据各国法律,票据具有以下特征: 1.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其设定的权限是给付货币, 持票人对票据付款人或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即得到若干金钱而非其 他物品或劳务。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由于票据本身特有的运动规律,遂要求票据法既要保证流通的灵活 迅速,又要确保票据权利人的利益。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因此,与民法相比,票据法具有以下特征: 1.强行性 票据法中的规定几乎都带有一定的强行性。这主要体现在:①票据 种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如我国票据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票据种类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②票据为严格要式证券,而且各种 票据行为也是严格要式行为,而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则不以要式为原则, 票据形式及当事人的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否则将影 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2.技术性 票据是在总结商事交易尤其是金融、银行等相关经济活动的习惯和 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票据法原则上不以反映伦理道德的规则为主, 更多的则是关于票据交易的技术性规定,以确保票据交易的安全有序。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第七章 票据法

第七章 票据法

原因关系可以是对价的,例如买卖取款等。 因此,有人把原因关系称为对价关系,是不 确切的。对价关系只能是原因关系的一部分。 原因关系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之 间,所以票据如经转手,其原因关系必须断 袭,前面的一原因关系与后面的一原因关系 之间并无任何联系。但票据不论转手多少次, 各当事人蝗票据关系都是一样的,并无不同。
四、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一)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2、票据权利的取得 3、票据权力的行使 4、票据权利的消灭 5、票据的丧失及其补救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提起诉讼
(二)票据责任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根据民法规定产
生的并受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预 约关系、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非票据关系 与票据行为严格分离,非票据关系的变更、 无效或缺陷,不影响票据上的权利义务。
2、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引起的,而票据当 事人之所以作出一定的票据行为必有一琮的原因或
3、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非票据关系 基于票据法和其它法律的规定,因票据行为在票据 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与票据行为密切相关的非票据上 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行为是其产生的原因,却不 是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非票据关系包括两种: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根据票据法而产生的、 与票据行为的结果相关联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正 当权利人对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者的返还 请求权,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 人对发票人或承兑人的利益偿还请求权,付款人在 付款后对持票人的交出票据请求权等。
资金关系
在资金关系中,供给资金的人称为资金义务人。资 金义务人通常是出票人,但如出票人受他人委托为 他人的计算而出票时(委托汇票、委托支票),该 他人(委托人)是资金义务人。 资金关系必然存在于汇票与支票之中。本票因 为是自付票据,不存在资金问题。但本票上如有担 当付款人,出票人即应向担当付款人供应资金,也 就发生资金关系。这种关系以及汇票承兑人与担当 付款人之间、参加付款人与被参加人之间、保证人 与被保证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准资金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2号
发布日期: 2004.08.28
实施日期: 2004.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票据法规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05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汇票
第一节出票
第二节背书
第三节承兑
第四节保证
第五节付款
第六节追索权
第三章本票
第四章支票
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
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
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
票据。

《国际商法》第七章 票据法概要

《国际商法》第七章 票据法概要
(signature)
For B Co., London
(signature)
For C CO.,
For H CO., New
New York
York
2.无记名背书:又称空白背书, Blank Endorsement 是指仅在票据背面签名,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 称,而只有背书人的签字。被背书人可继续转让。 (1)继续作无记名背书转让。不签名,直接交付转让, 不会被追索。可在被背书人一栏记名,也可不记名。 (2)转作记名背书转让。签名后转让,会被追索。可 在被背书人一栏记名,也可不记名。
四、票据的当事人
㈠票据的当事人 ⒈基本关系人: • 出票人(drawer) • 收款人(payee) • 付款人(drawee) ⒊前手和后手
⒉非基本关系人: • 背书人(indorser) • 保证人(guarantor) • 承兑人(acceptor) • 持票人(holder)
举例:汇票当事人
(一)票据的概念 1、票据的含义:票据有广义狭义之分。 1)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使用的各种记 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如 股票、债券、车船票、发票、提单、汇票、 栈单、仓单、保单等。
2)狭义的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 或自己承诺,在特定日期,向指定人或持票 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 • 是指依规定要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本票、 支票等信用工具,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 的。 • 就本教材内容而言,流通票据是专指狭义 票据,专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A(出票人) B(收款人) (背书人)
.
C (被背书人)
(背书人)
D (被背书人)
(持票人)
X(付款人) (承兑人)
E (保证人)

国际商法 第7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 第7章 票据法

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2)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4.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 2)票据权利的保全。 3)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时间和地点
7.2.2票据权利与义务(4/4)
5.票据权利义务的消灭 1) 时效期间已过 2) 未按期提示票据 3) 未依法取得证据 6.票据权利救济的方式 1)遗失声明
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委托协议的银行。
3. 收款人任何人都可以作为银行汇票的收款人。但作为商业汇 票的收款人则要求较为严格,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 票只能用于各企业单位之间合法的商品交易活动,禁止签 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7.3.3
汇票的出票
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标明汇票字样
2、汇票须是无条件支付命令 3、汇票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4、付款人的姓名 5、汇票的收款人 6、汇票的出票日期及地点 7、汇票的到期日 8、汇票的付款地点
7.3.9 汇票的付款
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的到期日向执票 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狭义) 付款程序要求: 1)持票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持票人应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受托行将代 收的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3)托收行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 人账户。付款行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 支付汇票金额; 4)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 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5)外币汇票按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支付币 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1 本票 (3/3)
3.本票的付款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
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经济法 第七章-票据法

经济法 第七章-票据法

❖(二) 票据法特征
❖1.票据法具有强制性
由于票据具有较强的流通性,不仅涉及直 接进行票据授受的特定当事人,而且涉及 经票据流通间接取得票据而加入票据关系 的不特定第三人。所以,票据关系的设定、 变更或消灭,均以法律的规定为行为准则, 票据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 人加以变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 般也不承认当事人约定的优先效力。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一)票据是有价证券 这是票据的首要特征,票据所表示的权利
和票据本身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两者完全融 合在一起。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必须出示该 票据,否则票据债务人有权拒绝且不负延迟 的责任。若票据丢失,则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二)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
❖(六)流通功能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通过背书转让票据, 使票据充当信用货币的能力。从票据 产生来看,它只是作为一次性付款的 支付工具,不具有流通性,只是当背 书转让制度产生后,票据才具有流通 性。
四、票据法
❖(一) 票据法概念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票据
授受关系和货币支付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 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 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 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
❖(八)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作成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如 果不具备法定的形式,就不能产生票 据的效力。
三、票据的功能
❖(一)汇兑功能 票据的汇兑功能,是票据的一种输送
金钱的功能,是票据最基本最原始的 功能。汇兑是指汇款人即需要输送货 币的人,将款项交付给银行,由银行 作成汇票交给汇款人,由汇款人携带 或者邮寄给受款人,再由持票人到银 行设在异地的分支机构或委托的付款 机构,领取款项。

第七章 票据法

第七章  票据法

三、转让背书 (一)完全背书
(二)空白背书
(三)转让背书的效力 1、权利转移或权利设定、授与的效力 2、责任担保背书 3、权利证明的效力
第四节
汇票的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汇票的承兑是付款人在汇票上承诺到期日支付 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票据所特有 的一种制度。在票据法上,汇票付款人并不因 为发票人的付款委托而当然承担付款义务,但 汇票一经付款人承兑,付款人即负有支付票据 金额的义务,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一)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表明“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的姓名 收款人的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汇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
付款地
出票地
(二)任意记载事项
(三)不得记载事项
汇票的担当付款人
预备付款人 禁止背书 担保承兑的免除 分期付款 (四)无效记载事项
2、要件 (1)必须存在票据行为;
(2)代理人必须具有票据代理权限;
(3)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表明被代理人的名义;
(4)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明确记载为本人代理的意 思;
(5)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二)票据行为代理的特殊规定
第三节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 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包括 两种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承兑提示 二、承兑的程序 款式
承兑
期限
撤回和涂销
三、承兑的效力
承兑的效力是承兑人于到期日绝对付款的 责任。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汇票的主 债务人,而一经承兑之后,承兑人就成为 汇票的主债务人,出票人则退居次债务人 的地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 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 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 业活动的中的一切票证,包括有价证券和凭证, 如股票、债券、本票、提货单、车船票、借据 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特征与种类 (一)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设权有价证券 2. 票据是无因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4. 票据是要式证券 5. 票据是流通证券
1. 发行取得。指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 为,而原始取得票据权利。它是票据权利最主 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也是其他取得方式的基础, 没有票据权利的发行取得,其他取得方式无从 谈起。
2. 善意取得。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 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构成必要条件:
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 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2. 票据抗辩的特征 3. 票据抗辩的种类。
二、票据抗辩权
(一)票据抗辩权的概念。
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所享有的、因 法定事由的存在而可以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 务的权利。
(二)票据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我国《票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对不 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进行抗辩”。
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票据法第18条规定,票据可以因记载事
项的欠缺而使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这时,持票人只享有利益偿还请求
权。
(5)保全手续欠缺。我国票据法第65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
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
(二)票据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 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 票、本票、支票”。
三、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上权利义务而表现 的一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 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非票据关系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票据关系的主体 1. 出票人 2. 付款人。 3. 收款人 4. 承兑人 5.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6. 保证人
(四)票据关系的客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权 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简称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成立的条件
第二节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 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 票据权利行使。 2. 票据权利保全。 3. 票据权力行使、保全的时间、地点的规定。
三、票据权利的消灭事由
票据权利的消灭,有些是基于票据权利得到了 完全的实现和满足而消灭,这是通常的消灭原 因,也有一些是在票据权利并未得到实现的情 况下而归于消灭。
1. 付款。 2. 追索义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
(二)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 1. 由于出票行为而产生的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的无因付款关系。 2. 收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请求付款关系。 3. 承兑人与持票人之间的承兑付款关系。 4. 票据前手和后手之间的背书关系。前手将自己的票据权利转让给后手,后手取
得票据后可以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如果自己的票据权利不能完全实现时,可以 向前手进行追债。 5. 保证人和持票人之间的担保关系。当被担保的债务,其债务人未履行时,由保 证人代为履行,然后保证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向真正的债务人进行追偿。
1)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
2)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3)受让人必须是善意。所谓善意是指无恶意或重大 过失。
(二)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受让人从有处 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 权利。
1. 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2. 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前手的追索权。
除此之外,票据物质形态的消灭也可以使票据权利消灭,民法上一
般债权的消灭事由如抵销、混同、提存、免除等也可以使票据权利消灭。
四、票据权利瑕疵 1. 票据的伪造。 2. 票据的变造。 3. 票据的更改。 4. 票据的涂销。
第三节 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概述 1. 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票据抗辩是
3. 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 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
1. 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
(1)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票据金额的能力
特定的持票人如果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能力
人或者被宣告破产,则该持票人实际上就丧失了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 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 权利。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 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 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 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 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 得和善意取得。
第七章 票据法
本章学习目标
1. 了解票据的概念,种类、特征以及票据的法律关系; 2. 熟悉票据权利的取得和限制的情形; 3. 掌握票据权利与抗辩; 4. 能够区分票据的适用范围,掌握各票据绝对应记载
事项; 5. 能分析票据的效力,树立依法履行票据义务的意识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以票据法签发,约定由本人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