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授课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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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票据的概念
(一)票据,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据记载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P14)
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体现某种民事权利的文书,该文书与其所体现的权利紧密结合。
有价证券包括:
物权证券:仓单、提单;
社员权证券:股票;
债权证券:债券、车票、机票、票据
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文书与权利的紧密度最强。
2、票据是无条件支付或者无条件委托支付一定金钱的凭证。
3、票据必须是依票据法的规定签发。
(二)种类:
汇票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本票银行本票
商业本票
支票
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银行汇票:银行作为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商业汇票:非银行单位或个人作为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商业汇票都是远期汇票,从出票日到到期日的一段时间内,无法保证汇票的信用,所以设计了承兑制度,即由付款人进行承兑,付款人承兑后,即负有到期付款的票据义务。
①银行承兑汇票:非银行单位签发的以银行作为付款人的汇票。
②商业承兑汇票:非银行单位签发的,以非银行单位作为付款人的汇票。
我国票据法允许签发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但是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必须是同一人。注意:我国个人不能签发商业汇票,只有非银行单位可以签发。
2、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1)银行本票:银行作为出票人,承诺自己无条件付款的本票;
(2)商业本票:非银行单位或个人作为出票人,承诺自己无条件付款的本票。
我国只允许签发银行本票
3、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三)基本概念:
(1)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从而创设票据的人
(2)收款人: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的权利人,最初的持票人
(3)付款人:汇票和支票中记载的,将来有可能对票据付款的人。
(4)承兑人: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进行承兑,表示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后,成为承兑人。
(5)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一定事项,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原持票人。
(6)被背书人:经背书人的背书行为取得票据的人。
二、票据的职能(功能)
(1)汇兑职能:
克服金钱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2)信用职能
克服金钱支付在时间上的障碍
(3)支付职能
三、票据法与传统民商法的不同
(一)理念不同:
传统民商法:公平、正义
票据法:保障票据流通
(二)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重要性不同:
传统民商法:实质要件重要,尤其强调意思表示真实,形式要件不甚重要
票据法:形式要件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票据的有效与否,实质要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三)行为人的权利不同:
1、传统民商法:行为人只有一次权利
票据法:行为人有两次权利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B享有向C请求付款的第一次权利,C拒绝付款,享有向A追索的第二次权利。
2、票据法对持票人权利的保护非常重要。
(四)权利义务转移后的法律后果不同:
传统民商法:债权债务转移后,原权利人或义务人退出法律关系。
票据法:票据转移后,原票据权利人成为票据义务人。
A(出票人) B(收款人) D E
C(付款人)
A签发一张票据给B,A是票据权利人,B是票据义务人,A向B承担保证票据到期可以得到付款的义务。B将票据转让给D后,B成为票据义务人,向D承担保证票据到期可以得到付款的义务,A也向D承担保证义务。D将票据转让给E后,D向E承担保证票据到期可以得到付款的义务,A、B也向E承担保证义务。
第一章票据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票据关系: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为保障票据关系的依法产生、变更、实现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二、票据法的性质
1、私法兼公法性
私法性:主体平等
公法性:国家干预性强
2、国内法兼具国际法性
3、技术性而非伦理性
4、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第二章票据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统一国际间票据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