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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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防止因票据内部管理不善,而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现根据《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管理规定》及相关税务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业务往来中所涉及的支票、发票、收据等重要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空白重要结算凭证应设专人负责管理,遵循“证帐分管、证印分管”的内部牵制原则。

第三条空白重要结算凭证一律建立登记簿,并记载凭证起讫号码、领用人、内容、金额、收益人等明细情况。

第二章支票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凡领用支票部门及个人须填制《公司支票领用申请单》,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领用手续,出纳员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支票印章由另设的专人负责出具。

第五条支票开具应明确日期、金额、收款人、付款人等事项,不得开具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六条使用支票部门及个人应在支票开具3日内办理报帐手续,出纳员要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七条报废支票,应注明作废字样或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起由出纳员妥善保管。

第八条遗失支票,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第九条收到外来的支票时,业务员应于当天送交财务部门,财务人员应及时送存银行。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为确保有效合法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障其安全完整,公司各

有关部门应严格遵守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填开专用发票的要求:

1、项目填写齐全。要求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2、各项内容正确无误;

3、发票各联次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存根联除外),如发现无发票专用章,各部门、仓库不得发货,门卫不得放行;

4、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5、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6、在未取得“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时,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包括在专用发票某一栏红字,但总额是蓝字的情况)。

第十二条外来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上述要求者,不得作为抵扣税额凭证,应当拒收。

第十三条专用发票的使用地点只限于购领单位和个人所在县(市)内开具使用,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地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专用发票。

第十四条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需要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销货方和购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的:

购货方将销货方开具的原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交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在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后,与原存根联和计帐联一起加盖作废戳记,相应冲减当期销项税额;发生销售折让的,可按折让后的价格,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如销货方未将原开具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收回,则不得冲减当期的销项税额,也不得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2、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但购买方尚未作帐务处理的:

销货方在收回原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后,方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计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将所收回的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的发票联后,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计帐联各自计帐凭证的编制时间、编号及存放的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所开具的红字发票的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

3、购买方已作帐务处理的:

一般纳税人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时,销货方应根据购货方到税务局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计帐联作为销货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及时申报扣减的属偷税行为。

第十五条外来专用发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用于抵扣税款,应退还供货方重新开具:

1、字迹不清楚,或涂改。

2、票物不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

3、有项目内容不齐全或不正确;

4、全部联次不一次填写,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不一致;

5、发票联与抵扣联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6、取得未按规定时限填开的专用发票;

7、取得伪造的专用发票,或国税总局规定已停止使用的专用发票;

8、不符合国税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的其他抵扣规定的。

第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所列运费金额7%计算进项税额,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第十七条进项税额抵扣时间:

1、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3、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第十八条企业销售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需要使用发票,需持有本部门负责

人签发的发票领用申请单到财务部门办理领用手续,财务部门对发票领用的时间、数量情况进行登记,领票人要在发票领用登记册上签名。每月月末财务部门要根据各种发票期初结存、本月购进及本月领用情况计算出期末结存,做到帐实相符并且填制企业发票领用明细表。

第十九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开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条开具专用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列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份数,抵扣税额合计数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企业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专用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报废专用发票,应所有联次同时报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企业销售部门及有关部门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应定期按顺序逐册交还财务部,财务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四章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收到其他单位或个人转来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时,应视同现金在收到当天及时送存银行。

第二十六条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应接受其他单位的商业承兑汇票。特殊情况下,公司业务部门既使接受了其他单位的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及业务部门也不能认为该单位已实际付款,只有在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议付且款项到帐后,才能认为该笔款项已结清。

第二十七条普通发票的使用和管理。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其余开具普通发票。普通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收据的使用和管理。收据在收取代垫费用或预收款项时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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