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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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02.27•【字号】渝林规范〔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规范〔2023〕4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局党组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林业局2023年2月27日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与管理第三章森林资源保护与监管第四章森林资源培育与经营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中发〔2015〕6号)、《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规〔2021〕6号)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全市国有林场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依托,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经营、利用,为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依法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市林业局负责全市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林木种苗站承担。

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国有林场日常管理制度

国有林场日常管理制度

国有林场日常管理制度国有林场是指由国家所有的、专门从事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经营的单位。

在国有林场的日常管理中,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生产力,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非常重要。

以下是国有林场日常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国有林场的组织架构应该明确,包括领导机构、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职责分工。

领导机构负责决策、规划和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各岗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培育,工程部门负责森林建设和设施管理,经营部门负责森林产品的开发和销售等。

二、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国有林场应该建立健全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制度。

包括制定森林防火、防灾和防病虫害的措施,定期进行森林资源调查和监测,制定森林培育和更新规划,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三、日常经营管理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是保障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环节。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国有林场应建立健全的收入、支出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加强对经营活动的监管和管理,保障经营活动的合规和效益。

四、人员管理国有林场的人员管理制度应该健全,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

通过科学合理的人员管理制度,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专业人才,保障国有林场的可持续发展。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执行国有林场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执行,严格遵守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确保国有林场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六、信息化建设国有林场的管理制度需要不断进行信息化建设,推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智能化。

建立森林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和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国有林场的日常管理制度涉及到组织架构、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经营管理、人员管理、法律法规执行和信息化建设等多个方面。

只有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国有林场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是指由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控股的林地、林木资源和相关设施组成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林地所有制形式。

国有林场的管理办法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国有林场的定义、管理原则和措施以及未来发展方向三个方面来探讨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一、国有林场的定义国有林场是国家对林地、林木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国有林场的范围包括森林、湿地、林下经济、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等。

国有林场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可以授权给地方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二、国有林场的管理原则和措施1.可持续发展原则国有林场的管理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即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提高经济效益。

具体措施包括科学规划林地利用、保护物种多样性、加强林木培育和更新等。

2.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国有林场的管理应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切实防止乱砍滥伐、滥挖滥采等现象的发生。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监管力度、建立监测系统、制定严格的林地利用规范等。

3.合理经营原则国有林场的管理应坚持合理经营的原则,通过科学规划、有效管理和市场导向,最大限度地提高林业经济效益。

具体措施包括科学配置生产要素、提升木材质量、引进先进技术等。

三、国有林场的未来发展方向1.推进林业产业化国有林场管理应与林业产业发展相结合,推进林业产业化进程。

通过引进先进的林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木材质量和产品附加值,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

2.加强科技创新国有林场应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不断提高林业生产效率和生态保护能力。

通过开展研究和开发新型林业经济作物、推广高效的林业经营技术等,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3.加强社会参与国有林场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与沟通,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林场管理。

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开展公益林场建设等方式,实现林业经济的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

结论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对于推动国有林场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林业经济的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_共10篇 .doc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_共10篇 .doc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_共10篇第1篇: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林场综合管理制度(2篇)

国有林场综合管理制度(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提高林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有林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林场(以下简称林场)的管理和运营,包括林场管理机构、人员、资产、资源、生产、科研、经营、安全、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人为本、依法治场的原则,全面提高林场管理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确保林场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国有林场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条理事会是林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林场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

第七条监事会是林场最高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经营管理层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第八条经营管理层负责林场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理事会决策。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是林场最高民主管理机构,代表职工参与林场民主管理,监督林场各项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条国有林场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人员,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

第十一条国有林场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员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环节。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确保人员廉洁自律。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购置、使用、处置、收益等环节。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加强资产清查、登记、评估、保值增值等工作,确保资产安全。

第五章资源管理第十五条国有林场应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森林资源管理。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制度,规范森林资源采伐、利用、更新等环节。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水土保持等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第六章生产管理第十八条国有林场应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规划、组织、实施生产活动。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森林资源安全,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以下统称*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经营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林场是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公益服务为主的公益性企业单位。

*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为本、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国有林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其作为社会公益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应当支持*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把*国有林场的道路、水利、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将*国有林场职工纳入所在地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国有林场周1边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维护*国有林场经营区稳定.第五条县财政局履行*国有林场出资人职责;县林业局履行*国有林场行业管理职责,负责森林资源和生产安全监督管理、业务检查指导。

**公司履行*国有林场管理权职责,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和经营活动。

*国有林场履行法人职责,确保*国有林场资产的保值增值; 负责林场内部人事、生产和经营的管理.*国有林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国有林场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稳定*国有林场经营区,维护其合法权益。

*国有林场经营区内属于集体拨交的林地维持现状,继续由*国有林场经营,并依法支付村集体林地使用费.乡(镇)人民政府对维护其所在地*国有林场经营区的稳定负责,将*国有林场林地保有数量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可以通过租赁、合作造林、赎买、置换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促进森林资源增长,提高森林资源质量.2第七条对在*国有林场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县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最新国有林场管理规章制度

最新国有林场管理规章制度

最新国有林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林场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发挥林业资源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国有林场是国家所有或划定为国有的森林资源,由国家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单位管理。

第三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林业资源的利用率和效益。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应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绿色发展的原则,加强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对国有林场的管理实行统一规范,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坚持公益性、环保性、可持续性原则,保护和利用好国有林场资源。

第七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生产经营,提高综合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国有林场管理应注重科技创新,提高林业资源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和自觉性,共同参与保护国有林场的行动。

第二章国有林场所有权管理第十条国家对国有林场实行统一所有制,明确国有林场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

第十一条国家可以将一部分国有林场的所有权转让给社会投资者或合作方,但必须保留国家所有权。

第十二条国家对国有林场的批准、登记、监督检查等管理实行严格制度,确保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国家对国有林场的经营行为实行严格监管,对不当行为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国有林场资源保护第十四条国有林场资源保护是国有林场管理的首要任务,应采取措施保护林地、水域等资源。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预防灭绝和过度捕捞。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制定保护兽类和林木资源的相关措施,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加强对病虫害的预防和防治,有效保护林木资源。

第四章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第十八条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

第十九条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应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二十条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应实行生产计划、资金管理、劳动用工等制度,提高效益。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一、总则国有林场是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和其他自然植被资源,依法由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管理的森林资源。

为了规范国有林场管理,保护国有林场资源,促进国有林场可持续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和其他自然植被资源,以及依法划定的国有林场范围内的管理活动。

三、管理机构国有林场的管理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各级林业部门配合完成。

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对国有林场的保护、开发利用、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地方各级林业部门负责协助具体管理工作。

四、管理原则1. 法律依据:国有林场管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原则。

2. 可持续利用:国有林场的管理要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3. 经济效益: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基础上,国有林场的管理要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4. 公众参与:国有林场的管理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五、管理措施1. 林场保护:加强对国有林场的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的保护制度和管理体系。

2. 林场开发利用:合理规划、科学开发国有林场资源,推动林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监督检查:建立国有林场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国有林场管理的日常监督。

4. 教育宣传:开展国有林场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教育。

六、管理责任1. 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范。

2. 地方各级林业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国有林场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3. 国有林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管理权利,确保国有林场资源的合理利用。

七、奖惩制度对于依法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资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违法损害国有林场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和追责。

八、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相关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能够有效规范国有林场管理工作,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资源,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目标。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规【2020】1号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规【2020】1号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规【2020】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6月15日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最美丽省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合并、撤销以及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建立的,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为社会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科学管理、绿色发展的原则,按照绿色林场、科技林场、文化林场和智慧林场的要求,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经营管理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支持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将国有林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国有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将国有林场职工纳入所在地社会保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林场职工乡镇基层待遇等政策,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林区稳定和国有林场合法权益。

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保障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和省投资,为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森林资源依法建立的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国有林场工作。

市(含地区行署、州,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国有林场工作。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以林为本,合理开发,综合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

国有林场的主要任务是:(一)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提高生态效益;(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三)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六条国有林场按照森林经营保护的目的划分为生态公益型、商品经营型、混合经营型三种类型,实行分类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和管理。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以防止森林资源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林场森林资源。

第八条新建国有林场,县人民政府必须提交建场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委托的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经批准建立的国有林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山林权证》,确认其经营权和使用权,并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是指由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以及用于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设施、设备和其他附属设施等,为了更好地利用和管理它们,国家出台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一、林场管理机构国有林场的管理机构应当经过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其职责。

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组织架构、人员配备以及技术装备等,确保林场的正常运营。

二、林场信息公开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林场内设立信息发布点,定期发布林场的经济、社会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林场的资源、设备、认证情况等信息,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和推广。

三、林场物资储备为保障林场的生产和经营,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物资储备制度,定期检查储备物资的品质和数量,及时更新和补充缺失的物资,保障林场的生产运营。

四、林场管理人员国有林场的管理人员应当拥有专业的林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运用林业生产设备和技术工具,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林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确保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

五、林场生态环境保护国有林场的管理机构应当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严禁非法采伐和滥伐森林资源,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当予以严肃处理,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生态平衡。

六、林场经济发展林场的经济发展是国有林场管理的重要目标,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经济收入与成本支出核算制度,积极探索森林资源的多元化开发模式,促进林业产业升级。

七、林场文化遗产保护国有林场作为我国具有独特文化价值的重要遗产,其保护是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关注的问题。

林场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和挖掘林场的历史遗存和文化精华,加强对林区文化的传承和宣传。

总之,《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是完善国有林场制度,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重要法规。

林场管理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为保护和发展我国的森林资源做出应有的贡献。

国有林场管理制度范本

国有林场管理制度范本

国有林场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林场的管理,包括国有林场内的各项活动和工作。

国有林场是指由国家所有或经国家授权管理的林地。

第三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和公开的原则,科学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当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积极推动绿色发展,实行林业可持续经营和管理。

第五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实行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或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发展规划、决策管理事务、监督检查工作执行情况。

第八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分工、责任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

第九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规范的绩效考核制度,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评价和奖惩,激励人员积极工作。

第十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能力,推动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

第三章资源管理第十一条国有林场内的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生态财富,应合理保护和利用,严格控制采伐和开发活动,防止破坏生态平衡。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调查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森林资源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防护和灭火工作,完善防火设施,制定森林防火预案,做好防火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积极开展森林种苗培育和栽植工作,不断提高林木品质和密度,推动森林保护和改良。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应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防治网络,开展科学防治措施,维护森林健康。

第四章生产经营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经营管理,开展林木采伐、运输、销售等活动。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林木采伐工作,保障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遵守相关环保和林业规定。

【国有林场改革】国有林场员工管理办法和细则

【国有林场改革】国有林场员工管理办法和细则

【国有林场改革】国有林场员工管理办法和细则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鉴于国有林场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为了更好地管理国有
林场,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
林场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一、林场管理的宗旨和原则
二、林场管理的基本职责
三、林场管理的具体内容
四、林场管理的有关制度
五、林场管理的监督检查
六、林场管理的处罚规定
七、其他有关条款
1.林场管理的宗旨和原则
国有林场的管理宗旨是促进林场的健康发展,可持续利用其资源。

其宗旨和原则应遵循:
(1)科学管理:针对林场不同的类型和特点,通过科学的调查研究,制定合理的林场管理方针、制度和规范,并实施务实有效的管理
措施。

(2)节约保护:以节约林木资源、保护林场生态平衡为原则,采
取有效措施,开展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和林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综合利用:合理利用林场的自然资源,建立合理的林场类型,开展经济林、抚育林、保护林及其他功能林的整体开发利用工作,调
节和改善林场形态。

(4)消除滥伐:采取措施坚决杜绝滥伐行为,加强林业资源调查
管理工作,维持林场资源的持续可持续利用。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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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一、引言国有林场是国家重要的生态资源,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等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合理管理和利用国有林场,维护生态平衡,制定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介绍国有林场管理的目的、范围、原则、主要内容等。

二、目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林场,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和人民生活品质。

三、范围国有林场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有林场,包括森林资源合理利用、保护和恢复、林业经营、生态修复等相关事项。

四、管理原则1. 生态优先原则:在管理国有林场时,要优先考虑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确保生物多样性、土壤水源、大气环境等生态要素的稳定性和健康状态。

2. 可持续发展原则:国有林场的管理应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3. 公平公正原则:在国有林场的管理中,要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各方利益的合理平衡。

五、管理内容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5.1 资源管理- 对国有林场内森林资源进行全面的调查和监测,建立资源数据库,为科学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 制定合理的林地使用规划,明确各类林地的功能定位和管理要求。

5.2 生态修复- 对受损的森林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和恢复,包括采取措施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治火灾等。

- 促进生态系统的自然演替,逐步恢复破坏的生态功能。

5.3 林业经营- 实施生态经营,坚持可持续林业发展,发挥国有林场的经济效益。

- 加强林产品的质量监管,提高林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

5.4 保护管理- 加强对国有林场的保护和监管,遏制非法砍伐、滥用林地等违法行为。

- 完善林区管理制度,加强巡护和执法力度,维护国有林场的秩序和安全。

5.5 参与治理- 鼓励农民、社会组织等参与国有林场管理,加强社会力量的参与和监督。

- 促进林场管理与周边地区的协调,形成林业与农业、旅游等产业的融合发展。

六、管理机制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建立了相关的管理机制,包括:1. 设立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国有林场管理政策和措施。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发展国有林场,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划归国家所有,由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森林、林木、草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区域。

第三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可持续利用、依法管理、综合管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参预国有林场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鼓励适当参预林业经营、保护和管理。

国家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林场实行综合管理,采取综合防治、分类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国有林场综合管理体系建设。

第六条国有林场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保护、生态修复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合理设置保护、利用、欣赏和防火等功能分区。

第七条组建和改制国有林场必须符合国家规划和政策要求,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第八条在国有林场内或者其周边设置生产、居住、娱乐等用地,需要将已实用地改变用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

第九条为了保护国有林场资源,禁止下列行为:(一)砍伐、采伐、毁坏林木;(二)滥采林下资源;(三)伐林开荒、变种造林;(四)放牧、草场偷盗、偷采;(五)非法猎捕、捕杀野生动物;(六)放火、烧荒、烧林;(七)其他破坏国有林场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国家对国有林场资源实行保护和管理,对国有林场资源开辟利用实行管理。

泛博群众及有关组织和单位有保护国有林场资源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国有森林保护第十一条国家对国有森林资源实行保护和管理,严格控制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和侵占行为对国有森林资源的影响。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森林防火制度,加强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建设,增加森林消防员培训、装备等投入。

对开展森林灭火的,赋予津贴和奖励。

第十三条国家对国有森林资源实行种质资源保护,保护和利用自然更新、育种、选育和其他技术手段开展的种质资源。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收回或者控制被占用、破坏、侵占的国有森林资源,并依法追究责任。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林场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经营、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国有林场是国家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基地,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国有林场实行科学化管理,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和综合效益。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五条国有林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发展规划,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等手续。

第六条国有林场的变更,包括范围调整、性质改变等,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国有林场的设立与变更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森林资源经营第八条国有林场应当制定科学的森林经营方案,明确经营目标、经营措施和经营期限,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抚育、更新改造、病虫害防治等工作,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

第十条国有林场应当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木材生产、林产品加工、生态旅游等经营活动,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国有林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森林资源经营权、收益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当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等义务。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应当设立专门的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森林资源的保护、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公开透明,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国有林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1. 引言国有林场是指由国家所有并委托管理的林地。

为了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的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2. 总则《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总则明确了国有林场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其中包括:•确立保护优先的原则,注重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生态环境的修复;•强调可持续发展,坚持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加强监管,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注重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优化资源配置和经济效益。

3. 国有林场的设立和划定根据《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的设立和划定需要经过相应的程序和审核。

具体包括:•依法划定国有林场的范围和界线,确保其能够有效管理和保护;•根据区域特点和功能定位,划分不同的管理区域;•制定国有林场的规划和建设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4.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明确了对林地的保护和利用原则,促进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功能的恢复。

具体内容包括:•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治理,推行森林防火、防病虫害等措施;•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林地用于经济林、林下经济等产业;•加强林地生态修复,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恢复能力;•注重文化传承和生态教育,提升公众对林地保护的意识和重要性。

5. 经营管理和产业发展为了提高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推动产业发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提出了以下要求:•加强经营管理,完善管理机制和制度,提高管理效率;•推动林业产业发展,培育壮大林下经济、生态旅游等新兴产业;•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应用,提升林业生产和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6. 监管和责任追究为了确保国有林场的规范管理,保护和利用林地资源,《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管和责任追究的机制。

具体包括:•加强国有林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建立健全国有林场的考核和奖惩制度,激励管理者履行职责;•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鼓励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增强林地资源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四川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可持续、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四川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林场管理和在国有林场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按规定履行申报、审批及备案程序,被纳入国家国有林场序列进行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林业公益事业(公益性企业)单位。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有林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负责直属国有林场上一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出现跨行政区域的国有林场纠纷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召集协调处理。

第四条 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主要任务是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合理开发利用森林等资源,增强发展活力;保护森林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充分发挥国有林场生态保护建设的先锋作用、优质生态产品提供的主力作用、木材生产储备的骨干作用,努力建设绿色、科技、文化、智慧的国有林场。

第五条 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及其他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任何稳定,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原审批设立的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进行资源评价、资产评估和经济审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明确划分责任,保护好森林资源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所属国有林场编制发展规划,并将国有林场的发展规划纳入地方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等。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林场规〔2021〕6号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林场规〔2021〕6号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正文:----------------------------------------------------------------------------------------------------------------------------------------------------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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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五).(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编制所属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

各项林业建设资金应当重点向国有林场倾斜,支持国有林场发展。

第八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鼓励国有林场通过多种方式扩大经营范围,壮大林场规模。

第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综合素质。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撤销第十一条设立国有林场,应当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林场数量较多的地区,应当设立国有林场管理局或者总场,统一组织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国有林场,应当林地权属清楚,四至界线分明,且具有合法有效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应当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原审批设立的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进行资源评价和经济审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明确划分责任,保护好森林资源和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企业性质的营林单位或者由国有林场控股的股份制林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纳入国有林场系列管理。

第三章森林资源经营与保护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

有条件的林场可以采取承租集体林地造林经承租集体林地应当签订书面的承租合扩大森林资源规模。

营的方式,同,明确承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大力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新技术,加快中幼龄林抚育步伐,大力发展珍贵用材树种,积极培育大径级林木,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第十八条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其中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调整森林经营方案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并完善森林经营档案。

第二十条国有林场进行林木采伐,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和造林育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并依法进行更新造林。

作为单独采伐编制限额单位的国有林场,年度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实行采伐许可指标单列。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

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

在国有林场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第二十二条.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应当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其中设立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不得改变国有林场的林地使用权归属,并应当明确收益分配方式。

第二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合理区划,设立护林站,健全护林组织,配备森林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职责,确保管护成效。

第二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森林防火的规定,加强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成立护林防火组织,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项森林防火制度,抓好火源管理,组织火灾扑救。

第二十五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需要配备森防技术人员,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建设,建立检疫、预测预报制度,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有林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执法人员,加强林政执法,保护森林资源资产。

第二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植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等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维护其生息繁衍的环境。

.第二十九条森林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有林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国有林场依法享有以下经营管理权:(一)依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各项生产、经营计划,确定建设项目和生产规模;(二)按照市场需求依法经营销售本场生产的木材、林产品和其它产品;(三)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种资源;(四)依法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进行统一管理;(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场工作需要决定本场的机构设置、人员调配、干部任免、劳动用工和工资奖金分配;(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国有林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有林场的统一管理,遵守国有林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国有林场的林木及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有林场摊派和乱集资、乱收费。

对于非法向国有林场集资、收费、摊派的,国有林场有权拒绝,并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三十三条国有林场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协商不成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议的,法处理。

国有林场应当将争议情况及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第三十五条国有林场不得以其经营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严格独立经济核算。

第三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税收、劳动工资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国有林场应当落实职工社会保障有关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第五章组织机构第三十九条国有林场实行场长负责制。

国有林场场长的产生,采取聘任、委任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办法。

具体产生方式由其主管部门确定。

国有林场场长产生后,应当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场长负责管理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等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本场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提请或者决定本场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三)依法提请行政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本场管理人员;(四)依法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林场工作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组织制定工资调整、资金使用、财务预决算等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场岗位责任制、承包责任制方案。

(七)其它需要由场长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一条国有林场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基础的收入分配制度。

国有林场应当结合所承担的主要任务,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条件,按有关人事政策公开招聘人员,实行竞聘上岗、择优聘用、以岗定酬、合同管理。

第四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林场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工资调整方案、住房分配方案等事关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财务、人力资源、森林资源管理、护林防火等部门及管辖区内的管护站(点)、瞭望台,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国有林场开办的企业,应当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组建独立法人实体经营,林场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地区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本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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