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林改司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林业产业 投资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15•【文号】林规发[2011]169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规发〔201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我局制定了《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附件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简称标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经费是指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
标准经费由国家林业局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如下:(一)局计财司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审核、批复、经费拨付,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标准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二)局科技司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组织编制、审查、上报,组织计划项目和年度经费预算的实施,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林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实施,落实配套经费,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9•【文号】财农〔2016〕19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6年12月9日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绩效管理制度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全过程预算管理模式。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林业管理【发文字号】规山函[2015]242号【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15.09.21【实施日期】2015.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规山函[2015]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相关政策和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等文件要求,我们组织编制了《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或见http://中“公告”、http://)。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附件: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5年9月21日附件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按照新时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总体思路,结合林业重大工程建设的总体布局,以维护粮食主产区生态安全为核心,以发展特色经济林产业为亮点,围绕保障国家木材战略安全和维护国家粮油供给安全,建设国家储备林和木本油料示范样板;围绕生态脆弱区综合治理,建设防沙治沙示范样板;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建设优势特色经济林产业示范样板。
加强项目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减少项目数量,提高项目标准,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成为林业建设的先锋队。
二、建设范围和主要内容(一)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包括国家储备林项目和防沙治沙项目。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林业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任务计划的通知》(办规字〔2017〕52号)文件精神,现将2017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林业工作实际,务于2017年4月28日前向省林业厅报送2017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项目申请文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然林保护管护补助(一)2016年工作总结内容包括: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停伐管护任务落实进展情况、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护林员队伍建设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二)2017年任务资金申请包括:国有林场天然商品林管护面积和补助资金(按照国家最新标准10元/亩计算);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保护面积和补助资金(按照15元/亩标准计算)。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一)上年总结。
将上年度公益林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资源变化统计表、管护面积、补偿金额、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一并上报。
2017年申请面积需明确出区域(即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和非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和权属(即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
(二)补助标准。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按每年每亩补助10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按每年每亩补助15元。
三、造林和森林抚育补助(一)造林补助造林补助是指对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营造混交林,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助。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5•【文号】办合字〔2017〕148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办合字〔2017〕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2017年4月27日,第71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这是首次以联合国名义做出的全球森林发展战略,彰显了国际社会对林业的高度重视。
规划阐述了2030年全球林业发展愿景与使命,制定了全球森林目标和行动领域,提出了各层级开展行动的执行框架和资金手段,明确了实现全球森林目标的监测、评估和报告体系,并制定了宣传策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导向作用。
现将《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7年8月25日附件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一、引言(一)愿景与使命1、森林属世界上最具生产力的陆地生态系统,对维系地球生命至关重要。
《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以下简称《战略规划》)为各层级可持续管理所有类型森林和森林以外树木,停止毁林和森林退化提供了全球框架。
《战略规划》旨在促进林业为推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气候变化《巴黎协定》、《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联合国森林文书》和其他涉林国际文书、进程、承诺和目标做出贡献。
2、《战略规划》为联合国系统开展涉林工作提供参考,加强联合国机构及其伙伴间的协调合作与协同增效,以实现共同的愿景与使命,并为加强“国际森林安排”(详见19-22段)及其组成部分的协调与指导提供了框架。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22•【文号】财农[2011]138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3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2006年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4.24•【文号】财资环〔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4月24日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林资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针对新时期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要求,及时落实好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切实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并据此更新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档案资料。
在此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国家级公益林的范围。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的小班属性数据和矢量数据,应当与当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相衔接。
要严格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规范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和保护管理工作,严禁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范围,违规使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数据资料,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于2017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国家林业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30•【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的要求,现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我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前述事项取消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取消事项涉及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情况(见附件1—4)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取消的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取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4.取消事项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林业局2017年10月30日附件1附件2附件3取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一、关于“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事项(一)制定有关标准,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标准进行审批,严格把关,并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项目对于荒漠生态系统的破坏。
(二)加强日常巡查检查。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利用政府热线、网络等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途径,探索有奖举报措施,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
国家林业局不定期开展督查抽查。
(三)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封禁保护区进行修建铁路、公路、高压电线路,铺设石油煤气天然气管道,光伏、风电项目,通信工程,开采石油天然气及矿产资源等工程以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事项(一)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行为。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12•【文号】林计发[2002]261号•【施行日期】2002.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6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计发[2002]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林业(森工)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林业重点生态工程资金管理,使“慎用钱”的要求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具体落实,确保资金管理规范、运营安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并结合林业行业的特点,我局制定了《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加快林业建设和保护的步伐,促进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投资使用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重点规范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资金,下同)、地方财政预算内配套资金,建设单位自筹基建资金。
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等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森林公园建设、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基本建设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退耕还林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种苗补助费、种苗基础设施建设;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种苗补助费(退耕还林部分)、科技支撑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含飞后管护)、封山(沙)育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栖息地的改造和建设,种源基地建设,与工程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林业局第36号令——国家林业局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6号令

国家林业局第36号令——国家林业局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36号国家林业局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2015年3月30日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林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林业建设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按照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投资方向,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制定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的工作。
建设单位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实施方案)。
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林业建设项目,不编制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建设条件、拟建地点和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30•【文号】财农[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2014年至2015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政策调整过渡期间,2014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2015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均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4年4月30日附件: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年度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
印发2017年中央财政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模板】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关于印发2017年中央财政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护综函〔2016〕62号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实施项目申报指南制度的通知》(林计发〔2006〕172号)要求,我局2017年部门预算中的“珍稀濒危物种野外救护与繁育”、“珍稀濒危物种调查监管”、“全国第二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第二次全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和“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系统维护”5个项目实施项目申报指南制度。
为保证各单位申报项目支出预算和“一上”细化项目支出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编制了上述财政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1、2、3、4、5),现印发给你们,并就项目申报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要求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实施项目申报指南制度的通知》和各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认真编报项目申报材料和支出预算,各地主管部门要做好审核、汇总工作,并于2016年6月22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司。
二、有关要求1、2017年财政项目申报工作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提出申请,逐级汇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不得代编代报。
不上报或不按规定程序上报项目申报材料和支出预算的单位,一律不予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2、各地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及支出预算按指南要求报送我司,同时抄送本单位计财部门。
3、项目申报指南(电子版)公布在国家林业局官网(www.fo )“国家林业/保护司/公告通知”栏目下,请各单位自行下载。
附件:1. 2017年珍稀濒危物种野外救护与繁育项目申报指南;2. 2017年珍稀濒危物种调查监管项目申报指南;3. 2017年全国第二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项目申报指南;4. 2017年第二次全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项目申报指南;5. 2017年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系统维护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林业局保护司2016年6月15日附件1.2017年珍稀濒危物种野外救护与繁育项目申报指南一、项目内容项目名称:珍稀濒危物种野外救护与繁育该项目主要承担珍稀濒危物种及其分布区的栖息地恢复、野外巡护、看护、反盗猎和收容救护、繁育及放(回)归自然等工作。
2017年林业行业标准项目申报指南

2017年林业行业标准项目申报指南为贯彻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5〕89号)、《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林规发〔2016〕60号)有关要求,加强林业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做好2017年林业行业标准立项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指导思想(一)服务林业中心工作。
围绕林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落实《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重点开展支撑林业发展战略任务、林业重点工程项目、林业行政管理与服务,以及促进林业产业转型升级、规范林产品市场秩序等领域的标准项目。
(二)优化林业标准体系。
围绕国家标准化改革总体部署,“进一步优化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体系结构,推动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逐步缩减现有推荐性标准的数量和规模”要求,强化林业公益性、基础性、通用性标准的制修订,2017年重点支持经复审确定需修订的标准项目。
(三)合理界定标准范围。
在标准范围上,合理界定各层级、各领域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范围。
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重点制定业行业领域的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
(四)统筹国内国际。
加大国际标准跟踪、评估和转化力度,加强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工作,推进优势、特色领域标准国际化,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
二、编制重点(一)列入国家林业改革、产业政策、发展规划、重大工程等的重要标准;(二)林业行业急需制定的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三)滞后老化需修订的林业行业标准,鼓励将现行标准整合为综合性、基础性、公益性标准;(四)采用ISO国际标准,或国际国内统筹推进的标准。
三、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应具备与制修订标准项目相关的研究和技术基础,有配套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对于不能按期完成我局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单位,不再接受该单位申报项目。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2•【文号】办计字[2009]93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6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0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为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林业项目”)资金与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和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发林业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发林业项目是指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
农发林业项目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是加快区域生态建设,增强林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利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对林业资源进行的综合性开发活动。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1.26•【文号】办计字[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政府采购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办计字〔2008〕92号)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列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以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各采购单位购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局采购办)设在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主要负责制定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制度、办法,纳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有关招投标文件审核、采购程序的监督工作,监督、指导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施项目申报指南制度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文件林计发[2006]17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实施项目申报指南制度的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直属单位,有关院校:为加强对我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管理,规范项目申报程序,强化对项目支出预算分配的监督,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我局决定对部门预算中部分项目(不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预算实施申报指南指导下的申报制度。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申报指南制度的目的指导和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工作,确保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分配有理有据,增强预算分配的透明性、合理性、公平性,进一步加强对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管理工作。
二、实施申报指南制度的项目范围我局实施申报指南制度的项目是指部门预算中项目承担单位2个以上,项目属性为经常开展的延续性行政事业类项目。
三、实施申报指南制度的程序(一)确定实行申报指南制度的项目(9月10日前)。
国家林业局“一上”预算编制上报财政部后,我局计资司根据“一上”预算编制上报情况和管理需要,协商有关业务司局确定下一年度预算实行申报指南制度的具体项目。
(二)提报项目申报指南(9月20日前)。
我局业务司局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规划,按照项目申报指南标准格式(见附件),负责提出项目年度立项申报指南。
(三)发布项目申报指南(9月30日前)。
我局业务司局提报的项目申报指南报计资司审核后,及时在国家林业局网页上公布。
(四)申报项目支出预算(11月10日前)。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支出预算的报告。
(五)细化项目支出预算(11月25日前)。
我局业务司局负责对项目申报单位所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合理性、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审核,在财政部“一下”预算控制数批复下达后,根据对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文件的审核情况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的细化分配建议数,报送计资司审核后,汇总纳入国家林业局“二上”部门预算上报财政部。
2017国家对林业的扶持政策

2017国家对林业的扶持政策林业是指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利用林木的自然特性以发挥防护作用的生产部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国家对林业的扶持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国家对林业的扶持政策2017年国家农业扶持政策一览表休闲农业项目:1)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申报立项目补贴额度:省级1000-2000万元、国家级1-2亿元申报时间:6月;2)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补贴额度:300-500万元申报时间:10月;3)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补贴额度:500-800万元申报时间:10月;4)一二三产业融合试点项目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的30% 申报时间:5月;5)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现代农业领域项目补贴额度:80万元申报时间:6-7月;6)扶贫项目申报时间:1月种植农业项目:1)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10%左右申报时间:6月;2)现代农业示范项目补贴额度:200万-2亿申报时间:6月;3)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10%左右申报时间:6月;4)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项目补贴额度:300万申报时间:9月;5)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补贴额度:300万以内申报时间:7-8月;6)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植项目) 补贴额度:100-500万申报时间:12月之前;7)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种植机械)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30%左右申报时间:12月;8)农产品促销项目资金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10%左右申报时间:6月;9)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农作物种子项目补贴额度:800-1500万元申报时间:2月;10)农业综合开发林业专项补贴额度:120万元 ;11)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补贴额度:每亩补助1100元申报时间:3月;12)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补贴额度:500万元申报时间:6月;13)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申报时间:8月;14)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额度:60-300万元申报时间:4月;15)国家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补贴额度:100-300万元申报时间:7月;16)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补贴额度:300-500万元申报时间:10月;17)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补贴额度:500-800万元申报时间:10月;18)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现代农业领域项目补贴额度:80万元申报时间:6-7月;19)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贴额度:80-120万元申报时间:3月养殖农业项目:1)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畜禽良种项目补贴额度:300-500万元申报时间:2月;2)现代农业示范项目补贴额度:200万-2亿申报时间:6月;3)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养殖项目)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10%左右申报时间:6月;4)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项目补贴额度:300万申报时间:9月;5)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补贴额度:300万以内申报时间:7-8月;6)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养殖项目) 补贴额度:100-500万申报时间:12月之前;7)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养殖及饲料加工机械) 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30%左右申报时间:12月;8)农产品促销项目资金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10%左右申报时间:6月;9)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额度:60-300万元申报时间:4月;10)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补贴额度:300-500万元申报时间:10月;11)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补贴额度:500-800万元申报时间:10月;12)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现代农业领域项目补贴额度:80万元申报时间:6-7月;13)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贴额度:80-120万元申报时间:3月农业流通加工类项目:1)冷链物流和现代物流项目补贴额度:200-1000万元申报时间:7月;2)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项目补贴额度:300万元申报时间:9月;3)开发性金融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重点项目申报时间:12月;4)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补贴额度:项目总投资的30% 申报时间:5月;5)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补贴额度:农机价格的30% 申报时间:12月;6)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补贴额度:50万元-300万元申报时间:6月;7)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额度:60万元-300万元申报时间:4月;8)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现代农业领域项目补贴额度:80万元申报时间:6-7月;林业扶贫攻坚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一是特色经济林产业扶贫。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第一批试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第一批试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17•【文号】发改办农经〔2017〕1243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第一批试点项目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7〕1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林业厅(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455号)有关要求,经研究,确定河北省洋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万亩造林园区项目等12个项目作为国家层面联系的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第一批试点项目。
现将试点项目名单(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请有关省区抓紧开展工作,指导试点项目单位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尽快将项目录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项目落地。
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林业部门要加大对试点项目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并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将试点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
二、认真开展试点工作。
请有关省区积极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投资经营主体选择方式、政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的支持政策、政府对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生态建设的服务和监管方式、社会资本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试点,力争通过2年左右的时间,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将加强试点项目的跟踪和指导,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持续扩大试点范围。
今后,国家层面将继续开展试点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做好林业生态建设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工作,在选择项目开展省级层面试点的同时,认真做好国家层面联系试点项目的申报和跟踪总结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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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林改司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林业产业投资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2017年全国林业产业投资基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推动全国林业产业投资基金业务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7〕100号),经商中国建设银行,我们制定了项目申报指南。
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国家林业局产业办公室(林改司)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