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解读(上传版)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总则编更是整个民法典的基石和纲领。
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重要内容作出了基础性的规定。
一、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人通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如公司,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非营利法人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则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总则编对各类民事权利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是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权利。
身份权如亲属权等,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关。
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
《民法总则》简要评析举世瞩目的《民法总则》正式版本终于在昨日下午公布了。
小编连夜进行了阅读,由于时间问题,简要评析如下;一、关于诉讼时效1. 根据第18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的客体为民事权利,但自第190条开始,转身一变,变成了请求权。
因此,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当属无疑。
而请求权,有基于物权者,有基于人格权者,有基于债权者。
何者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法《诉讼时效解释》的规定,只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除机动车、船舶等需要登记的动产外,其他动产的返还请求权,虽然属于物权请求权,但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 根据第191条的规定,强奸罪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改变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违法作法。
但性侵案之外,因犯罪行为导致精神痛苦的,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仍然无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这一条属于废话,删除了不影响法官适用法律。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评析:其一,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是民法债法总则的内容,但在《民法总则》里进行了规定,由此可知,立法者已经放弃规定债法总则。
民法总则讲义(下)
第七章权利的客体第一节概述一、权利客体的概念1、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有形或无形的利益)2、权利客体与处分客体权利客体: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处分客体:客体是权利或法律关系。
二、客体的范围因为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客体的范围和权利的类型有密切的关系。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与法律意义1、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同时又能被人所控制的物质。
原则上是有体物,因为人类社会在早期阶段,所能利用的物质资料以有体物为限。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不仅有固定形状和体积的物体,液体、气体包括可以为人们控制的电、热等无体物,也都进行交易的范围,因此也成为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的范围与交易的范围和深度成正比2、物的法律意义多数法律关系与物有紧密的联系。
物的法律意义主要由其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作用体现;而其作用是通过对物的类型的划分和适用不同规定来实现的。
3、几个问题(1)人本身:人本身虽然是物质实体,但并非权利客体;人格权的客体的人格利益,而不是人的物理构成。
与人体分离的部分,可以依据交易习惯成为民法上的物,如血液。
(2)动物:德国民法称“动物不是物”——实际上是为了使人们无法随意对待动物(概念美容术)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1、区分的标准能否移动且移动对价值和效用的影响(不是从绝对意义上区分,而是就物的功能和性质来确定;也可能考虑交易习惯)2、动产:能够移动且不降低其价值和效用的物3、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会降低其价值或效用的物不动产的种类:(1)土地:地球上土地连成一片;但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划定界限;(2)地上定着物:长期依附于土地,按照交易习惯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的物;(3)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例外:未分离的林木4、区分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2)物权类型不同(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4)流通性质和范围有所区别:不动产中除了土地、公路、铁路等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一些多为限制流通物;动产则多为流通物。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③:诉讼时效为何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③:诉讼时效为何延长为三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17.04.27•【分类】法律问答正文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③:诉讼时效为何延长为三年?《民法总则》重大修改条文: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规则、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规定。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释解与适用: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在《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究竟规定多长比较合适,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识。
有的认为,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建议维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的规定不变,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现代社会中,信息技术高度发展,个人与组织的身份、资格都很明确,财产变化与流转速度加快,2年的期间已经能够保障权利人实现权利。
二是《民法通则》实施30多年来,社会公众对《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已经比较熟悉,实践中没有发现大的问题。
三是诉讼时效制度应有利于稳定相关法律关系和社会秩序,减少法院诉累,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不符合已经形成的法律观念和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能够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民法总则PPT课件
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后。从出生前还是胎儿时,其继承遗产、
接受赠与等利益就受民法总则的保护。比如,在分割遗腹
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而人去世后,
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仍会受保护。现实中,侵害
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时有发
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反映强烈,因此民法总则特
这次《民法总则》给善良的做好事的人们一剂镇心丸,对 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
譬如:
(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 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
(2)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3)“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 13
9.个人信息非法买卖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 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 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 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 人信息。
.别规定,这种侵害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8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
【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 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 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 行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 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了尊重儿 童的独立意愿,让他(她)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同时维 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年龄下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 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 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①:8岁以下儿童可否独立实施纯获益行为?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①:8岁以下儿童可否独立实施纯获益行为?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17.04.25•【分类】法律问答正文《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①:8岁以下儿童可否独立实施纯获益行为?《民法总则》重大修改条文: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规定。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规定。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民法总则》第十九条释解与适用: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条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由《民法通则》规定的10周岁下调为8周岁。
本条在起草过程中,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规定为6周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的说明中提出,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6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一、各方面意见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以及社会公众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10周岁调整为6周岁,要有充足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是什么在全世界各国很多国家都有自己国家的民法典,我国为了促进民法的实施,规范民法,民法总则也已经表决通过,并且于10月1日起正式实行。
民法总则的内容是全国人民十分瞩目的,正是由于民法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有联系的。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一下吧。
在全世界各国很多国家都有自己国家的民法典,我国为了促进民法的实施,规范民法,民法总则也已经表决通过,并且于10月1日起正式实行。
民法总则的内容是全国人民十分瞩目的,正是由于民法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有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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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是什么?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是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
通过梳理总结,有以下八大亮点。
亮点1: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比如母亲怀孕时,胎儿遭受了人身伤害,此条法律赋予了胎儿在出生后提起赔偿的权利。
亮点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8岁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这意味着年满八周岁的孩子可以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情。
比如打酱油、赠与东西,以及在父母离异时,自主选择跟父亲还是母亲生活。
亮点3: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本条至第111条规定的都是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
本条规定的“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
由于民法典第990条也规定了一般人格权,这里只对一般人格权作概括性解释。
一般人格权的性质是抽象人格权。
其与民法典第130条规定的自我决定权和第993条规定的公开权一道,构成抽象人格权的体系。
一般人格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不同于各项具体人格权,而是个人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属于抽象人格权,不是一种主观权利,不具有独立的权利地位,主要是一种权能性的权利,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一般人格权的范围极其广泛,在内容上不可能列举穷尽,因而需要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阐释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是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一般人格权的这三项基本内容,是一般人格权客体的三大法益,可以概括一般人格权的所有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是指一般人格权在人格权体系中所发挥的基本作用,包括解释功能、创造功能和补充功能。
这些功能分为两种,一种是抽象功能,包括解释功能和创造功能,发挥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母权利和渊源权的作用;另一种是具体功能即补充功能,为对具体人格权无法提供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提供保护。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人身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其客体人身自由,是自由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指人的身体和思维的不受约束、不受控制和不受限制的状态,包括身体自由和思维自由。
人格权法研究的自由,是人身自由,而不是一般的自由。
人身自由权的内容包括身体自由权和思维自由权。
民法典第791条规定的是身体自由权。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经于2017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旨在对《民法总则》新增和修改的重要条文进行解读,阐明其立法目的、理论依据及适用规则。
一、关于民法法源《民法总则》第10条是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
法源,亦称法的渊源,其含义是法律的来源或者法律的存在形式。
[1]依据该条规定,我国民法的法源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法律,二是习惯。
在民法典中规定法源,最早始于《瑞士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第1条规定:“本法有规定的法律问题,适用本法;无规定者,以习惯法裁判;无习惯法,依法官提出的规则;同时应遵循既定学说和传统”。
《瑞士民法典》的这种做法对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产生了影响,例如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中都有对法源的规定。
这些国家对法源的规定一般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法律、第二是习惯、第三是法理。
[2]但是《民法总则》本条仅规定了法律和习惯,却没有规定法理。
本条所谓“习惯”,指民事习惯。
现行《合同法》仅规定了交易习惯,而本条中“习惯”的含义涵盖交易习惯及交易习惯之外的民事习惯。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1款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第2款规定:“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按照本条规定,法庭采用的作为裁判依据的习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自不待言。
虽然本条明文规定的民法法源仅有法律和习惯两项,但根据我国裁判实践,应当解释为,尚有第三项法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第四项法源“指导性案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很多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被认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在裁判中可以被援引为裁判依据,法庭可以直接依据某一个司法解释的某一条解释文对案件作出判决。
民法总则---名词解释
民法总则---名词解释1.民法的本质特征:民法是私法,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是实场经济基本法2.民法体系包括:民法总则,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身权制度,知识产权,继承权法律制度3.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4.民事法律关系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协商基础上建立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5.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财产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6.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平等性,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或曰统一性,不可让渡性7.监护人的成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8.宣告失踪应具备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9.法人的特征: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法人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独立的财产或经费,法人以自己对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法人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10.法人的分类:公法人与私法人,社团法人(协会公司等)与财团法人(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法人与盈利法人,我们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1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不同:法人的自然性质的限制,法人的宗旨、目的的限制,法律法规的限制12.法人的行为能力的特征: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开始,同时终止;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行使13.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以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即以意思表示要素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行为1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诺成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民事法律行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15.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16.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17.意思表示的分类: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话意思表示和非对话意思表示;明示意思表示和默示意思表示18.民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民事行为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19.代理的特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20.代理的分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本代理与复代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21.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消灭22.法定代理权和指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死亡和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人的制定机关取消代理;其他原因23.无权代理的特征:行为人多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代理的表面特征,涉及三方面当事人;行为人的行为缺乏代理权;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并非绝对无效,由善意第三人选择决定2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范的总称25.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们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26.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内部的组织结构,即人们如何将民法的全部内容及一些基本元素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朱志成一个有机的整体27.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在各种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中,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及法理等28.敏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一国民法对哪些人、在什么区域范围内及在什么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29.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中都应当遵守并贯彻始终的一些基本准则30.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3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3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33.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法人的对称3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5.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6.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3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38.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联合体39.入伙是指合伙关系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且取得合伙人的资格40.退伙是指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的资格41.合伙债务是指合伙关系存在其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对外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称的的债务4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4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4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45.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因对自己的行为而致使他人的合法权利遭受损害时,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46.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规定,在法人成立时组建的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资格47.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规定,在法人成立时组建的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48.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49.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而以意思为要素的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50.意思表示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将自己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让他人了解的行为51.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构成要件的客观情况52.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在当事人之间因其预期的法律后果53.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5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赋予表意人变更或撤销的权利的民事行为55.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民意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制度56.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57.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58.指定代理是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构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59.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其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的资格60.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们名义与第三方进行民事行为的行为6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亦即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内不行使权力就丧失去诉讼保护权的法律制度62.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是权利人不能或不便于行使请求权的,时效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63.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64.期限是指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将更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成为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依据,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亦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一、出台背景我国经1954年、1962年和1979年多次启动民法制定,终因立法条件不足而未能取得实质进展。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人大确立了“宜粗不宜细”“改批发为零售”的立法方针,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促成一批民事单行法的出台。
其中,最重大进展当推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通则》和与其先后陆续出台的《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等民事单行法,逐步形成我国较为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而《通则》作为这一体系的总纲,引领其它单行民事法律的适用,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推动改革开放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如今已时隔30多年,中国的社会生活活跃化,各类组织多元化,民事权利具体化,法律意识大幅度提升。
出台一部缜密细致、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活动实践的新法律成为迫切之需。
在时代的呼唤下,《民法总则》应运而生。
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
我国已颁布了刑法典,而编纂民法典是中国几代立法者多年的追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以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民法总则讲义全
民法总那么第一章节:根本规定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原那么: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
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胎儿拟制:遗产和承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
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
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识别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无限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第二节、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
指定原那么:利于被监护人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有监护资格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
履职原那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那么〔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完毕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民法典总则编详细解读--第十条--民法法源
较之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在对待交易习惯更为审慎。 首先,其找到了能够解决本案争议焦点的成文法规范,否定了适用习惯作 为裁判依据的前提条件; 其次,其分别对一般规范意义和个别规范意义上的(交易)习惯进行识别, 并得出了不存在能够作为裁判依据的(交易)习惯的结论。二审法院的做 法体现出民法渊源在适用上的先后顺序,以及适用成文法以外的渊源时所 应秉持的审慎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2条规定,指导性案例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1)社会广泛关注的; (2)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 (3)具有典型性的; (4)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5)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点旨在对法律、 司法解释抽象、原则的条款进行解释和细化,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规则和 裁判规则,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更加具体的参照和遵循。
指导性案例与英美法的判例不同,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判例法最大的 特色在于法官审理案件时有创制、解释法律的权力,是法官借由每一个具 体案件的判决所发展而成的法律。法官主要以适用先前的判决(先例)来 裁判案件,即对相似的案件应当以与先例一样的相同方式作出判决。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是成文法,法官的审判活动属于一种演绎工作, 即将成文法中的相关法律原则、条文规定适用到所审判的具体案件中。指 导性案例是适用、解释法律的一种形式。因此,指导性案例是法官释法而 不是法官造法,是总结法律经验法则而 不是创制法律经验法则。
评析:民法典第10条规定了法律和习惯两类民法渊源,在法律无法为法 官提供充分的裁判依据时,习惯可以补充作为裁判依据。 但是,在适用习惯作为裁判依据时,法官需持审慎态度,这不仅要求法官 充分说明以习惯作为裁判依据的必要性,还要求法官对该习惯是否具有通 用性以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加以判断。 本案中,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虽然一致,但二者的裁判依据并不相同, 一审以交易习惯作为裁判依据,二审则以成文法作为裁判依据。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基本规定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基本规定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民法典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1)民法是民事权利的“圣经”,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民法典保护民事权益,是通过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实现的,通过调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督促民事义务的履行,保障民事权益的实现。
(3)民法典通过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使市民社会的生活秩序和财产流转秩序得到稳定发展。
(4)通过上述这些目的的实现,民法典最终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稳步发展,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弘扬。
我国民法典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民法典是民法的基本法,是国家最重要的基本法,在民事领域中具有最高的地位。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民法典必须服从于宪法,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
案例评析于某诉莱州盛泰货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1]案情:被告莱州盛泰货运有限公司承包了平度市九店镇苗东村前水库,交给原告于某组织人抽沙。
2011年3月11日,双方结算时,被告会计郝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证明欠款若干元,欠条载明是抽沙款。
之后原告以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通则》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本案中原、被告从事抽沙属于违法行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对立法宗旨的规定,民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而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作出准确界定即构成了对民事纠纷加以正确裁判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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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体系
现行民法体系 《民法通则》 《民法总则》 《物权法》 《合同法》 《担保法》 《拍卖法》 《收养法》 《侵权责任法》 《继承法》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2020年民法典体系 《总则编》 《物权编》 《合同编》
2017年颁布
2018年整体提交全国人大常 委会审议,2020年整体提交 全国人大表决
七、自然人行为能力(第17-24条)
判断标准
(1)年龄; (2)精神健康状况 (因精神疾病、其他疾病、 年龄等原因导致失智、失 能)
01
1. 完全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
特例: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02 03
2、限制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1)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法律行为; (2)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 (3)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问题
02
“总则”以 “通则” 为基 01 础,按照“提 取公因式”的 “总则”是未来 民法典的总则编, 方法,将其他 民事法律中具 “通则”是简化 有普遍适用性 版的民法典 的规定写入总 则
03
“总则”生效后, “通则”暂不废除, 不一致的以“总则” 为准,“总则”未 规定的,仍适用 “通则”,待民法 典颁布后,废除 “通则”。
五、民法的渊源(第10条)
第三层次:法理或判例(法官造法),但未做 规定
民法的渊源
第二层次: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通则”表述为“遵守国家政策”
第一层次:法律
六、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特别规定: 胎儿利益的保护(第16条)
案例:
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原告李某与郭某顺为夫妻。婚后,郭某顺以自己的名义购 买了房屋。之后,李某和郭某顺到医院为李某实施了人工 授精,李某怀孕。李某怀孕期间,郭某顺得知自己患了癌 症,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产, 坚持要生下孩子。随后,郭某顺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 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涉案房 屋赠与其父母郭某和、童某某。郭某顺于5月23日病故。李 某于当年10月22日产下一子,取名郭某阳。
2.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 3.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
01 02
二、现行民法通则已经被“掏空”
1. 1987年生效,距今已经30年,经济社会已经发生巨大变化 2. 目前能够有效适用的仅剩10余个条文
三、《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其他现行民事法律与“总 则”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是否当然排除适用?
条文: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 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原则: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
例外:符合法定条件的,拟制(“视 为” )为人。 适用范围:继承、赠与,侵权损害赔
偿等。
排除规则:分娩为死体的,除外。
问题:
郭某阳是否具有继承郭某顺遗产之资格?
《婚姻法》
《婚姻家庭编》
《侵权责任编》 《继承编》
思考:债法总则编、人格权 编、国际私法编是否应当在 《民法典》中独立成编?
二、为什么要制定民法总则?
一、编纂民法典的需要
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全面整合,编纂一 部内容协调一致、结构严谨科学的法典。
1.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3、无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未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法律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 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四、民法基本原则
环保原则(第9条) 新原则,体现五大发展理念明确规定,“通 则”表述为“社会公 德、社会公共利益”
诚信原则(第7条)
07 06 05
01 02 04 03
平等原则(第4条)
自愿原则(第5条)
公平原则(第6条)
五大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