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国资[2007]15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8.30【实施日期】2007.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07〕154号)各监管企业:现将《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八月三十日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省属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建设,依法规范行使出资人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就省属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董事会的组成(一)根据企业资产规模、行业特点和管理跨度,董事会原则上由7-9名董事组成。
(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委派;国有控股公司、国资委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司董事会成员,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提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三)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人选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提名。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由副董事长或指定其他董事代行董事长职权。
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26•【字号】湘国资[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09]38号)各监管企业:为加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公司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并报请省政府同意,我委制定了《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公司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以及企业其他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处理的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7.20•【字号】湘国资[2004]54号•【施行日期】2004.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资[2004]54号)各监管企业:现将《省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省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实施意见为建立完善我省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加强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
现就建立省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提出以下意见。
一、审核委员会组成及职责(一)审核委员会组成审核委员会由省国资委、省政府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和社会专业人士等组成。
审核委员会委员由省国资委聘任,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审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国资委分管领导担任;下设秘书处(由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牵头,资本经营预算处、改革发展处、企业改组处等相关处室和监事会办事处要指定一名同志参与配合工作);每次会议设首席委员。
审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经济、审计、会计系列副高以上职称,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财经类专家还应是省内相关领域的业内权威和资深专家;(3)社会专业人士还应具有不少于两个所从事专业的执业资格,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证券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律师等。
审核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予以解聘:①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②任期内因职务或工作变动而不宜继续担任审核委员会委员的;③二次无故不出席或者连续三次不能出席审核委员会会议的;④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和审核委员会工作纪律的;⑤不适合担任委员其他情形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21•【字号】湘国资[2012]201号•【施行日期】2012.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12〕201号)各监管企业:现将《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鼓励和促进监管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引导和规范监管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监管企业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及投资目标国(地区)经济发展需求;(二)符合省政府及省国资委有关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战略,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五)遵守投资目标国(地区)法律和政策,尊重当地习俗。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对监管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引导企业按国家产业政策、企业主业和发展战略审慎进行境外投资;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核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对企业重大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调度;协调指导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合作。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依法监管依法治企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依法监管依法治企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国资[2015]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1.04【实施日期】2015.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依法监管依法治企的意见》的通知(湘国资〔2015〕2号)各省属监管企业、市州国资委,委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事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湖南国企建设,大力提高全省国资系统依法监管、依法治理水平,进一步促进我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现将经湖南省国资委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监管依法治企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湖南省国资委2015年1月4日关于全面推进依法监管依法治企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扎实推进全省国资系统依法监管、依法治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依法监管、依法治企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依法监管、依法治企是“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必然选择。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简政放权的深度和广度将进一步加大,要求国资监管机构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改进监管方法。
要通过加强公司章程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好资本投向、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为重点,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全面推进依法监管、依法治企是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重要保障。
随着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改组或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各项改革深入推进,企业面临的法律环境非常复杂。
国资监管机构和企业只有将改革精神与法治思维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提升依法监管、依法治企的能力,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操作,才能有效避免和化解国资国企改革中的法律风险及其引发的其他风险。
湖南省国资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国资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湘国资〔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国资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2020〕70号各市州国资委、财政局,各省属企业:为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以下简称32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资产交易的范围(一)本通知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省属企业的各级子企业,是指省属企业所属各级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
(二)本通知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省级国资监管机构、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简称企业产权转让)、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简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简称企业资产转让)、将拥有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等)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或将自身拥有的经营业务对外承包收取承包费的行为(以下简称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
二、国有资产交易的原则(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严格依法依规。
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交易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07•【字号】湘国资[2004]83号•【施行日期】2004.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04]83号)各监管企业: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精神,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订了《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资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九月七日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文件的通知》精神,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原则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等,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整理关于国有企业招投标监督工作
HNPR20JUNE 2021 2002015整理人尼克知识改变命运文件HNPR -2020-02015湘发改法规规〔2020〕383号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文资委,各省属国有企业:为加强和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 南 省 财 政 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 南 省 水 利 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究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们制定了《省属国有企业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落实。
附件:省属国有企业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6月1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6月1日印发附件省属国有企业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企业及其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及其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竞争秩序,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进行处理的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省属监管企业管理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省属监管企业管理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湘国资[2012]104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省属监管企业管理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国资〔2012〕104号)各省属监管企业:为进一步提升省属监管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做强做优企业、实现科学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管理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提升省属监管企业管理水平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省属监管企业于2012年7月底前将贯彻意见和管理提升实施方案报省国资委改革改组处。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关于进一步提升省属监管企业管理水平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提升省属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实现做强做优、科学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经过多年探索、创新,企业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的提升,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但在改革发展过程中,相当部分企业的管理工作未实现与时俱进,进一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已是企业当前突出的重要任务和需持续深化的重点工作。
一是企业仍存在基础管理薄弱、管控能力不强、信息化水平较低、战略管理滞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壮大,客观需要企业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以应对日趋复杂的外部环境和适应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
二是与国内外先进企业相比,企业发展质量和发展水平差距较大,迫切需要企业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以解决深层次问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是国有企业具体承担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发挥影响力、带动力和控制力的功能,使命要求企业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以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快实现“打造国内一流企业”的目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湘政办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企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5日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国有企业及其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股权代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管理权限,遵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分类、惩防并举等原则,建立追责工作制度,明确追责工作职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在追责工作中,涉及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条责任追究范围。
在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产权股权及资产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等方面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监管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法制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国资法规[2013]11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6.27
【实施日期】2013.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法制工作考核
评价办法》的通知
(湘国资法规〔2013〕113号)
各省属监管企业:
为加强省属监管企业法制工作,推进“法治湖南国企”建设,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我委制定了《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法制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6月27日
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法制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法制工作,推进“法治湖南国企”建设,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
第三条湖南省国资委(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对省属监管企业法制工作的考核评价;省属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对其全资、控股子企业法制工作的考核评价。
第四条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企业法制工作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章考核评价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推进湖南省属监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推进湖南省属监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06•【字号】湘国资[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推进湖南省属监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国资〔2009〕3号)各有关企业:现将《推进湖南省属监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探索经验,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二○○九年元月六日推进省属监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为了推进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1、董事会全面负责的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是企业;董事会是全面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就企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向出资人负责;董事长是企业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风险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2、与其它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原则。
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应与内部控制、投资决策、财务审计、法律事务、安全生产等其它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把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融入企业管理的业务流程。
3、循序渐进、务求实效原则。
省国资委选择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试点(试点工作方案另行印发)。
面上企业应从实际出发,找准自身薄弱环节,明确重点、循序渐进,积极有序地推进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推进全面风险管理的规划,在探索并建立分业务、分部门的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开展“购销合作、抱团发展”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开展“购销合作、抱团发展”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湘国资[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开展“购销合作、抱团发展”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国资〔2012〕87号)各相关企业,机关各处室,各监事会办事处: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企业运营环境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2〕1号)精神,深入推进2012年“服务企业渡难关”支帮促活动,决定在省属企业开展“购销合作、抱团发展”活动。
现将《省属企业开展“购销合作、抱团发展”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省属企业开展“购销合作、抱团发展”活动实施方案为促进省属企业平稳较快发展,决定2012年在省属监管企业开展“购销合作、抱团发展”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企业运营环境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2〕1号)精神,以稳中求进为基调,以“抓改革、强管理、调结构、控风险、保增长、提质效”为总要求,深入推进“服务企业渡难关”支帮促活动,采取灵活多样、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在省属企业内外多个层次搭建购销业务合作平台,建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互惠、合作共赢”的合作机制,加快推进产业链各相关企业主要原辅材料、主导产品和服务间的购销合作,促进省属监管企业实现平稳、健康、抱团发展。
二、活动原则(一)坚持省属监管企业共同参与,诚邀相关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出资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三)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湘国资[2004]10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10.29【实施日期】2004.10.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湘国资[2004]104号)各监管企业:为加强监管企业财务监督,规范监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和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订了《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国资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湘国资[2010]97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4.28【实施日期】2010.04.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0)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10]97号HNPR-2010-27002)各监管企业:为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健全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对2006年8月28日制定的《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是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的经营业绩:(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二)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三)国有控股公司中由省国资委推荐担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湘国资[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08]49号)各监管企业:现将《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人民政府授权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湖南省人民政府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稽查,是指省国资委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和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依法对占有、使用本省国有资产的监管企业开展的调查、检查和稽核等活动。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技术中心(暂名,以下称中心)是省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稽查工作的专职机构,承担组织、协调、实施省属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稽查工作职能。
第六条中心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对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可能或已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情况的稽查;(二)负责对审计、评估、产权交易以及监事会检查中反映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问题的延伸稽查;(三)负责对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的其他专项检查以及省国资委交办的其他调查工作;(四)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湖南省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对稽查结果提出处罚建议,并负责跟踪处罚的落实。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湘国资[2008]241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08〕241号)各监管企业:《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监管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监管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等国家、省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参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监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省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检查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二)督促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业绩一票否决制;(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四)根据省政府及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参与监管企业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五)督促监管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切实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湘国资法规[2011]152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的通知(湘国资法规〔2011〕152号HNPR-2011-27003)各市州国资委:为规范和加强对市州、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市州、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上级国资监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省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依照本办法,对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第四条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中共湖南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2012年培训计划》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2012年培训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7•【字号】湘国资党委办[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湖南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2012年培训计划》的通知(湘国资党委办〔2012〕5号)各监管企业党委(党组)、各市(州)国资委党委:现将《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2012年培训计划》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落实,扎实做好2012年高中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中共湖南省国资委委员会2012年3月27日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2012年培训计划各监管企业党委(党组),各市州国资委党委:为切实贯彻落实《湖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湖南省贯彻〈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0〕29号)精神,大力推进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能力提升计划,做好2012年监管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特制定2012年监管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计划如下。
一、培训对象省属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领导人员及其控股上市公司高管,中层管理骨干及部分其他管理人员;市州国资委所属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相应班次的学习培训。
二、培训班次(一)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班。
对象为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人数50人左右,时间7-15天。
由省委组织部举办、省国资委协助配合,省委党校(行政学院)具体组织教学管理。
具体事项由省委组织部另行通知。
(二)“工商管理与现代经济理论”培训班。
对象为省、市州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和后备领导人员,人数40人左右,时间35天。
拟8-10月举办。
培训内容为现代企业管理、现代经济理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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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国资[2012]11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5.09
【实施日期】2012.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资〔2012〕110号)
各有关厅局(行管办)、省属国有企业、各市州国资委:
《湖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12年第六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湖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1〕43号)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省政府其他厅委办局(社)、行业管理办公室、事务工作办公室所属的非金融类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持有的境外国有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前款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省属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同时遵守境外注册地和上市地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