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齐克与罗尔斯的正义论比较
诺齐克的政治思想
诺齐克的政治思想书《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罗尔斯是平等的自由主义者,诺齐克是极端自由主义者。
一、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共同点:1.自由主义者2.主张权利优先于善,反对功利主义。
3.重视维护人的权利,主张人是目的,而反对把人当成手段。
4.都以个人为基础,强调人的差别性和多样性。
5.都强调自由的优先性。
6.都求助于康德的伦理学。
二、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不同点。
1.罗尔斯主张正义在先,诺齐克主张权利在先,任何正义的命题都必须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他们做,否则会侵犯他们的权利。
2.罗尔斯强调正义原则的首要性,诺齐克强调权利的首要性,个人对于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
3.诺齐克认为权利是道德约束、边界约束,反对权利的功利主义。
4.个人是惟一的实体,个人的生命和存在具有不可超越的价值,而社会或国家既不是实体,也不是生命。
存在着不同的人,他们分享着不同的生命,从而没有任何人可以为了别人而被牺牲。
5.国家是中立的,国家只是一个手段。
6.反对契约论,赞成程序主义。
7.分配正义。
8.平等问题。
三、诺齐克要解决的三个问题1.反驳无政府主义,证明最低限度的国家的产生是符合道德的。
2.证明最低限度的国家是功能最多的国家,比它功能更多的任何国家都是不道德,都会侵犯人的权利。
3.证明这种最低限度的国家同时也是乌托邦,拥有美好的前景。
4.看不见的手的解释,从自然状态发展为支配性的保护社国;通过禁上,形成了超低限度的国家,再通过赔偿原则,又达到了最底限度的国家。
以此反对国家的再分配,以此证明国家的起源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道德性。
证明国家的产生过程没有侵犯任何个人的权利。
四、资格理论1.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主物的获取。
2.持有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转让。
3.对最初持有和转让中的不正义的矫正。
4.历史原则与非模式化原则。
五、乌托邦的多元性。
1.人们是有差别的。
2.所有的善不可能同时实现,但实现善的机会平等。
自由主义的两种思潮——罗尔斯与诺齐克之比较分析
自由主义的两种思潮——罗尔斯与诺齐克之比较分析伊卓琳张智博(沈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沈阳,110034)摘要: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自由主义挑起了古典自由主义右派与福利国家自由左派之间的政治哲学大争论,罗尔斯和诺齐克是当代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他们之间的分歧支配了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确定了西方政治思想的主线。
他们在思想上有着共同点,同时也存在着多种差异,本文对两者的思想进行比较分析,探讨罗尔斯与诺奇克思想的关联和分歧。
关键词:正义自由平等权利中图分类号:I206.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9—0202—01罗尔斯与诺齐克是当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他们就平等问题与正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罗尔斯主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正义意味着平等。
他认为。
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应该被平等的分配,除非某些不平等的分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
诺齐克肯定了罗尔斯的正义首要性,不同的是,他主张正义在于权利,而权利是不可侵犯的。
一、学术立场罗尔斯和诺齐克都是以康德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康德主张用先验论代替实在论与经验论,从而在更为抽象的层次上探讨人权与社会正当性的道德基础。
康德对罗尔斯有这深远的影响。
在罗尔斯《正义论》中,罗尔斯订立契约的出发点是主体间性,订立契约的人是理性的人。
这一点彰显了康德的印记——人是自由,平等的理性的存在物,当他的行动原则是作为对他的这一本性的可能是最准确的表现而被他选择时,他是在自律的行动。
康德以这样一种观点作为开始:“即各种道德原则是理性选择的目标”,“道德原则看成是目的王国的立法原则”罗尔斯的正义则是将康德的理性个人换成理性人们。
诺齐克认为“道德哲学为政治哲学提供基础和界限,人们相互之间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的约束,也限制着人们通过一种国家机器可以做的事情,或者为建立这样一种机器可以做的事情”。
国家的基本强制力量拥有的任何合法性之根源,正是在于那些可以强制实行的道德禁令。
罗尔斯、诺齐克正义理论的比较及其启示
罗尔斯、诺齐克正义理论的比较及其启示
刘晓靖
【期刊名称】《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
【年(卷),期】2009(025)004
【摘要】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财富分配方面的不平等状况便日益令人注目,自由与平等的矛盾也就日渐显露,平等也越来越具有经济的涵义".因此,"构成近一百多年来西方社会正义论的主题的,正是这一对矛盾--自由与平等的矛盾".罗尔斯与诺齐克等当代思想家们围绕这一主题展开了激烈争论.罗尔斯强调社会正义,关注"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利益;诺齐克"持有正义"理论的"核心是反对国家出于平等动机进行再分配".他们的论述都能够给我们一定的启示.
【总页数】4页(P14-17)
【作者】刘晓靖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7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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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观比较研究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观比较研究
陈志
【期刊名称】《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7(020)004
【摘要】罗尔斯和诺齐克都是新自由主义的杰出代表,罗尔斯以"新契约论"的手法,在"原初状态"和"无知内幕"的条件下论证了他的两大正义原则,试图调节自由与平等的矛盾,但却没有成功,他的正义观可以概括为公平正义观;诺齐克以"反契约论"的手法,阐明了国家的起源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论证了他的三大正义原则,强调自由一极,不考虑平等,他的正义观可以概括为权利正义观.本文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比较分析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观,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把握并认识新自由主义.
【总页数】6页(P8-13)
【作者】陈志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科社部,北京,10009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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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在现代社会哲学中,关于社会公正和分配正义的讨论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两位关键思想家的理论贡献为这一领域奠定了基础,他们分别是约翰·罗尔斯和罗伯特·诺齐克。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了社会公正的原则,而诺齐克的《无政府状态,乌托邦和国家》则对罗尔斯的理论进行了强烈反驳和批评。
两者在分配公正、个人权利、自由与平等之间的辩论,深刻影响了后续关于社会公正的讨论。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原则概述约翰·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提出了“公平的作为理想”这一概念。
他主张,正义是一项社会制度的首要标准,而这一标准应基于两个核心原则:第一,人人享有完全自由的基本权利;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惠及最不利者。
第一个原则:自由原则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应当拥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包括言论、信仰、参与政治等。
这些自由不仅是保护个体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广泛参与和社会互动的基础。
对于任何社会制度来说,尊重个体自由是立足点。
第二个原则:差异原则根据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它能使最不利者受益。
这一原则挑战了传统经济学中追求效率与最大化利益的观点,即是在保证每个人尽可能获得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合理地允许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存在。
社会契约与无知之幕罗尔斯运用“无知之幕”的概念来阐释如何达成公平标准。
在设想中,每个人在选择社会制度时都不知道自己将位于何种社会地位或经济状况。
这种无知使得人们在制定规则时更加公正,因为每个人都期望保护自身权益,因此会倾向于选择有利于最不利者的规则。
正义与道德罗尔斯认为,正义不仅是法律的问题,也涉及到道德层面的考虑。
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提供福祉、机会,并重视每个人的人格尊严。
他强调,尽管个体之间存在差异,但每个生命都具备内在的价值,不容剥夺。
诺齐克的反驳自由主义立场相比之下,诺齐克则主张一种极端形式的自由主义,他在《无政府状态,乌托邦和国家》中批判了罗尔斯所提倡的对财富进行再分配。
有关罗尔斯正义论的述评——析罗尔斯和诺齐克关于正义原则认识的差异性
【 文章 摘 要 】
西方 正 义理 论 贯 彻 于 社 会政 治 、经
济 、伦 理 道德 、 法律 等 领 域 ,并 力 图在 相 关领 域 提 供 一 种 合 理 的 模 式和 原 则 ,
促进 社 会 正 义、 张扬 个 人 自由 ,维护 个 人 权 益 。 罗尔斯 和 诺 齐 克 的正 义理 论 虽
义论。
罗 尔 斯 把 正义 理 解 为 “ 作为 公 平 的 正 义 ” 其 基 本 含 义 有 二 :其 一 前 提 的 公 , 一是 平 ,即这种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 状 态 中 被 一 致 同 意 的 ;其 二 是 目标 的 公 平 ,即这 种 正 义 原 则所 指 向的 是 一 种 公 平 的 契 约 ,所 产 生 的 是一 个公 平 的 结 果 。 罗 尔 斯 正 义观 念 的基 本 内 核是 指 社 会 的 每 一 ‘ 个 公 民所 享 有 的 自 由权 利 的平 等 性 和 不 可 侵 犯性 。 指 出 :“ 个 人都 拥 有 一 种 基 于 他 每 正 义 的 不 可侵 犯性 ,这 种 不可 侵 犯 性 即使 以社 会整 体 利 益 之 名 也 不 能 逾 越 。 因此 , 正 义 否认 为 了一 些 人 分 享更 大 利益 而 剥 夺 另 一 些 人 的 自由是 正 当 的 ,不 承认 许 多人 享受的较大 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 少 数 人 的牺 牲 。所 以 ,在一 个正 义 的 社 会 里 ,平 等 的公 民 自 由是 确定 小移 的 , 由正 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 的交易或 社会 利益 的权衡。 ”在这里可 以明显地看 出他 的 正 义理 论 的 反 功 利 主 义倾 向 。 具体 来 说 ,这 种 作 为 公 平 的正 义 包 括 两个基本的正义原则 : “ … 个 原 则 :每 个 人 对 与 其 他 人 所 第 拥 有 的最 广 泛 的基 本 自 由体 系相 容 的类 似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比较
罗尔斯在 ( 正义论》 开篇 中提 到 ,正义是社 会 制度的首要价值 ,那么 ,如何 才能实现社 会正 义 ?在 “ 初始状 态 ”与 “ 无 知之幕 ”的背 景下 , 罗尔斯提 出了正义 的基本原则 : “ 所有社会 中有 价值 的东西—— 自由与机会 、收入与财 富及 自尊 的基础——都 要平等地 分配 ,除非对其 中的一种 价值或所有 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 人 的利益” 6 ] ,上述所表达的原则被称 为 “ 一般性的 公正概念 ” ,为罗尔斯 的分配 正义观奠定 了基调 : 带有绝对平等主义甚至是乌托邦的色彩 。 为 了进一 步解释基本原则 ,罗尔斯提 出了两 个具体 的原则 ,这两个原则所表达 的被称为 “ 特 定 的公正概念” 。第一个原则 : “ 每个人对于其他 人所拥有 的最 广泛的基本 自由体系相容 的类似 自 由体 系都应 有一 种平 等 的权 利 。 ”第 二 个原 则 : “ 社会 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使它们被合
社会压力 的影响 ] 。其三 ,罗尔斯过于倾 向平 等 , 带 有 某 种 平 均 主 义 的色 彩 。从 上 述 的基 本 原 则 、
两 项具体原则 以及原则之间的优先次序问题 可 以 看 出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的总体基调是强调平 等 。他 为了维护个体的基本权 利 ,试 图缩小 社会
正” ,如其在 《 正义论》开篇所言, “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 _ 3 ] 。笔者为 了更好地论述 ,下 文 中提 到 的正 义均 指现 代 意义上 的公 正 。
一
、
罗尔斯 平等 主义 的分配 正义 论
罗尔斯的 征 义论》 成书于 1 9 7 1 年 ,正是美国社会风云变幻的时代 。资本 主义社会 固有的 矛盾与冲突接踵而至 ,经济危机 、通货膨胀、种族歧视 、民权运动等问题 引起 了罗尔斯对社会 正 义 问题 的反思 。
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人为例的考察
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人为例的考察正如麦金太尔(MacIntyre)在《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Whose Justice ?Which Rationality?)一书标题中很有象征性所发问的“谁之正义”那样,“正义”观念一直是在人们诸种不同甚至是对峙的立场和解释中展开的。
单就西方传统来说,就足以能够提供这一立论的充分根据。
麦金太尔对西方“正义”观念的历史或传统“叙述”表明,“存在着多种正义而不是一种正义”。
这在本文将要讨论的罗尔斯(Rawls )、诺齐克(Nozick)和哈耶克(Hayek)这三位人物的“正义”观中,也很容易得到印证。
实际上,歧见或歧异性不只表现在“正义”上,本文将涉及到的自由和平等,照样或更有甚地展示着歧异性。
揭示这种现象会不时地提醒我们不能对任何观念作“简单化”处理,并促使我们关注观念的“历史”和“传统”叙述方式。
但是,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一点上,仍然是消极的。
因为,在此视角之下,观念“除了”歧异性和令人眼花缭乱的“多样性”之外,就难以显示出“共同性”、“可公度性”,难以显示出观念逼近“合理性”解释的进展。
为了把展示观念的歧异性变成一种更积极的行为,我们就必须寻求观念中所涵盖的“公分母”,寻求观念解释的“合理性”程度以及进一步的可能性。
麦金太尔在探讨“诸种对立的正义”中,就带有这种意识:“承认探究传统的多样性,并承认每一种探究传统都带有它自身特殊的合理证明样式,并不蕴涵各种相互对立、互不相容的传统之间的差异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
他们怎样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是一个只有在预先理解了这些传统业已获得的本性之后才能理解的问题。
从合理探究传统的立场来看,多样性的问题是不会取消的,但可以用一种使其成为合理解决的方式将之转化。
”[1]本文的中心是比较性地检讨一下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这三位非常有影响力人物的正义观以及他们对自由和平等所作出的安排,并作出适度的评估和稍微的引伸。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之辨及其对解决我国社会公正问题的启示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之辨及其对解决我国社会公正问题的启示曲光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872)[摘 要]罗尔斯和诺齐克的不同正义观所探讨的问题是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的区别。
对解决我国当前社会公正问题理论上的借鉴意义在于:国家权力对过程的适度介入有助于促进效率优先,对结果的适度介入有助于促进公正平等,从而达致社会稳定背景下的经济高效发展。
[关键词]正义之辩;过程公正;结果公正;社会公正问题[中图分类号]N 0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3541(2008)04-0128-04The argument on justice between Rawls and Nozick and It .s contribution to solve social justice problems in ChinaQU G uang-hua(Schoo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872,China)Abs tract :The i mportant di fference of the opi nion of Rawals and Nozick is that one pay attention to the fairness of process and the other i s the equality of result.The argum ent brings enlighten for solving china soci al j ustice problem s .The state power can m ake som e effect on both the process and result of m arketing econo mic,w hich can promote the coordi nation of fairness and efficiency.Key wor ds :jus tice argument;fai rnes s of proces s;equali ty of resul t;soci al j ustice problem s[收稿日期]2008-01-15当代著名社会哲学家尤根#哈贝马斯曾评论,在最近的实践哲学史上,约翰#罗尔斯的5正义论6标志着一个轴心式的转折点,因为他将长期受到压制的道德问题重新恢复到严肃的哲学研究对象的地位。
自由还是平等——诺奇克和罗尔斯的正义观比较
、
机 会 平 等
无 论 罗尔 斯 还是 诺 奇克 都 提倡 机会 平 等 , 二 但
者对 于机 会平 等 的理 解是 不 同的。积极 的机会平 等 论者 认 为公正 就是 给每个 人 同样 的机会得 以满 足其
基本 的需要 。积极 的机 会平 等 论 的基 本 观点 是 , 由
主 义意 义上解 释康 德 的理念诠 释他 的正义 观 。 自启 蒙 运 动 以来 , 西方 哲学 追 求 自由与平 等 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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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 院学报 ( 会科学 版)2 0 社 0 9年 第 1 O卷 第 3期 J C a gh nIs T e . Se SiE i)2 0 , o.0, o3 . hneu nt eh ( o.e. d. ,09 V 11 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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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出身 、 社会地位、 自然禀赋所造成的不平等是不应 当存在的 , 社会应当纠正这一不平等 , 改善由于 自 然
原 因造 成 的那 些处 于不 利地位 的社会成 员 的不 平 等 境 遇 。罗尔斯 是 积极 的机会平 等论 的代 表人 物 。诺 奇 克所 持 的是 消 极 的机 会 平 等观 , 极 的机 会平 等 消
大 目标 , 在启蒙运动开始时 自由和平等没有矛盾 , 自 由包含着平等 , 但是到了现代二者之间出现了矛盾。 平等的含义既包括思想精神与政治 内涵, 也包括物
质 财 富方 面 的内涵 , 者包括 思想 与 良心 的平 等 , 前 选
举与被选择 的平等权利 、 言论集会和结社的平 等 自
于正 义 问题 进行 了广 泛 讨 论 , 奇克 是 罗尔 斯 正 义 诺 理论 的最 主要 的反 对 者 。罗 尔斯 重 视平 等 , 奇 克 诺
分配正义的两种不同诠释--罗尔斯和诺齐克之辩解
分配正义的两种不同诠释--罗尔斯和诺齐克之辩解
针对正义如何来分配,尽管罗尔斯和诺齐克都赞同正义首要*,但罗尔斯更为强调平等.他通过设定"原初状态",在此基础上借助正义的两个原则来解除"无知之幕",使得最少受惠者得到补偿,从而实现平等;诺齐克认为正义的首要问题不在平等,而在于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他借助"持有正义原则"通过"最弱意义的国家"来反驳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尽管二者对如何分配正义分歧很大,但他们都是围绕经济领域中自由与平等孰更优先的问题展开.罗尔斯和诺齐克的正义观的矛盾反映了西方社会自由与平等观念的矛盾,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谐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借鉴与启示意义.。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论比较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论比较新自由主义诞生后,正义到底意味着平等还是意味着权利在罗尔斯与诺奇克二人之间展开了纷争。
罗尔斯和诺奇克分别提出了公平正义论与权利正义论。
这两种不同的正义模式既有分歧,又有相通性。
约翰·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的首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所谓主要制度,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
罗尔斯着眼于利益的角度,强调社会合作中既存在着利益的一致性,又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性。
由此,罗尔斯强调,为了达到化解冲突、实现社会的良好合作,必须确定一系列利益分配的原则,即社会公正原则。
而合理、正义的社会基本制度能够给公民实现人生理想、生活目标提供公正的条件。
只要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正义原则就能被人们普遍选择。
鉴此,罗尔斯提出了虚构的两种假设: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
所谓原初状态,是指为了获得正义而假设的一种原始的平等状态。
处于原初状态下的任何人在选择原则时都不会从一己私利出发,不会因自然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而得益或受害,原初状态下的人们将摒弃功利主义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而共同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可概括为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原则可概括为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原则。
第一原则规定和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罗尔斯宣称每个公民所拥有的自由一律平等。
平等自由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而平等是罗尔斯第一正义原则的灵魂。
差别原则主要是用于解决社会财富的公正合理分配问题。
从根本上来说,差别原则主张通过国家社会经济利益实行再分配,以改善最不利者的社会生活状况和地位。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优于第二原则,这便意味着公民的平等自由是绝对的、第一位的,正义的社会必须绝对地保障每个公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不能限制、更不能侵犯他们的平等自由;差别原则从属于自由原则,差别原则也只有在坚持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得以贯彻。
第七章-分配正义-诺奇克与罗尔斯
分配正义最低限度的国家是能够得到证明的最多功能的国家。
任何更多功能的国家都会侵犯人们的权利。
诺齐克认为,假定每个人对其所持有的财物拥有资格,那么一种正义的分配就只能是由人们自由交换的分配,而“分配”不是一个中性的词,它通常被理解为是某种事物或某种机制使用某种原则或标准来分发一些东西。
但“没有任何集中的分配,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没有资格控制所有的资源,都没有资格共同决定如何把它们施舍出去”,“被再分配的资源是一种独立于每个人的持有之外的一种新的资源,而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新的资源只能来自于人们的自愿交换和自愿行为。
”他认为“持有”是一个中性词,用来代替“分配”最合适。
只要是在持有正义的原则下进行的财产获取、转让和矫正的过程中没有侵犯个人权利,那么个人对其财产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都是如此,那么整个社会的财产分配就是正义的。
第一节资格理论持有正义的主题由三个主要论题组成。
第一个论题是持有的最初获得,对无主物的占有。
(获取的正义原则)无主物是如何变成有主的,什么样的过程使无主物变成有主的……如果这个持有完全是通过“合法”手段实现的,那么这个持有就是正义的。
第二个论题是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持有的转让。
(持有的正义原则)如果个人之间的转让是通过合法的自愿交换、馈赠等方式完成的,那么,这种转让就是正义或正当的。
个人按照这两个持有正义原则而持有,个人同时也就对持有具有了权利。
持有的正义是历史的,它依赖于实际上所发生的事情。
第三个论题是持有的不正义之矫正。
(矫正原则)矫正原则利用了关于先前状态和所造成的不正义(他们是由前两个正义原则和不得干预之权利所界定的)的历史信息,以及关于从这这些不正义所产生的,一直延续到现在的实际事件过程的信息,并产生出关于社会持有的一种描述。
现实中通过如偷窃、欺诈、腐败性的受贿等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而获取或转让的持有,则是非正义的,“矫正正义原则”:必须对这种非正义的持有进行矫正。
分配正义的完整原则简单说就是,如果一个人对该分配中所拥有的持有都是有资格的,那么,这一种分配就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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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尔斯与诺齐克分配正义的预设的理念分析 一、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分配原则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关于分配正义的两个原则,对于后来分配正义的争论有重大的影响。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生活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1] 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原则优先于机会平等原则。
但是罗尔斯并不是直接抛出两个原则,罗尔斯先假设了无知之幕,即人们决定分配正义原则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并证明必须首先保证每个人的平等自由,然后提出程序正义,最后去推出分配正义原则。
罗尔斯举出这样一个例子来说明自己的平等原则,如果让你切蛋糕,而去拿最后一块蛋糕,你怎么办?罗尔斯提出了最大最小值的概念,即追求最大的最小值。
分蛋糕只能平均分,因为不平均分,大块的只会被别人拿走。
如果社会的发展需要发生不平等,那么这一不平等一定要以有利最不利群体的情况发生,罗尔斯称之为差别原则,那么会不会发生最不利群体得益1,而强势群体得益10,从而拉开差距呢?罗尔斯认为自己的机会平等可以克服这种情况。
所有岗位像所有人开放,这样就能防止财富差距被拉大。
诺齐克对于罗尔斯分配正义的批判是当代政治哲学关于正义讨论的一个高潮。
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是非历史性,非现实性的。
诺齐克认为:不管我们认为一个正义的原始的分配模式D1是什么,但是只要允许人们自由交换,那么从D1这个正义情境之下经由自愿产生的情境(分配模式)D2也应该是正义的。
也就是说,人们的自由总是有可能破坏我们所要求的分配模式D1。
据此,诺齐克用持有正义来代替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持有正义分为三个方面:第一,获取的正义原则。
是指最初对无物主的获取。
这是个人对财富和利益持有的最初运动。
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原则的比较分析
相同点
不同点
基本不同点
核心不同点
罗尔斯
1、都是自由主义立场上
2、对抽象平等原则的诉求上
3、都反对功利主义论断
4、都认为平等待人需要限制条件
5、都把人当作自身的目的
6、都赞同程序正义
7、都重视个人选择个人权利
8、二者都重视直觉主义的论证
1、罗尔斯是自由主义平等者,诺齐克是自由至上主义者
2、罗尔斯强调分配正义,诺齐克坚持持有正义
3、罗尔斯坚持程序正义时,重视实质正义;诺齐克只强调程序正义
4、罗尔斯理论前提要是无知之幕下的新社会契约论,诺齐克的理论前提是洛克的财产权利论
5、罗尔斯认为自然或社会资源是公共资源,诺齐克认为天赋等自然资源及所拥有的社会财富是个人财产
6、罗看重公平地处理不平等的境尔斯主张国家干预,诺齐克强调最弱意义国家
把人当作目的,哪些权利是最重要的。
罗尔斯认为拥有某一确定份额的社会资源的权利
诺齐克
诺齐克认为对自己的权利,即自我所有权最重要
我们对二者正义原则进行比较分析,不是为了在二者之间找出优劣进行抉择,而是为了帮助寻找出最适合中国的正义原则。由于中国许多制度尚未建立健全,向西方学习必须注意中国的特殊性,不然只会弄巧成拙,这也是一直大家很疑惑外国的制度到中国就变了样的原因。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理应最体现正义与公正,最广泛地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可现实却让我们反思。
罗尔斯正义原则和诺奇克资格理论的比较研究
罗尔斯正义原则和诺奇克资格理论的比较研究WANG Pei-pei【摘要】在西方当代的政治哲学研究过程中,从广泛的意义来讲,各种政治价值都可以归到平等这一大的领域中.对平等的评价域不同,所得出的理论也不同,甚至相互矛盾和冲突.通过分析有代表性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基本善\"的平等和诺奇克\"持有正义\"的权利平等,并进而分析他们平等理论的这两个争论焦点可以看出:他们平等的基础分别是物质和权利.不管他们对平等的基础怎样进行争论,最终都是为了在选择和境遇之间进行协调,从而使人和社会都可以从这两方面的平等价值中获益.【期刊名称】《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9(000)006【总页数】4页(P38-40,44)【关键词】罗尔斯;诺奇克;正义、基本善;权利【作者】WANG Pei-pei【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095正义问题由来已久,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谈到正义是城邦里的人各司其职,过良善的生活。
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正义是城邦的基础。
直到到了近代,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指出,正义其实就是“履行信约”,不夺人所有。
现在西方流行的正义理论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以罗尔斯和德沃金为代表的资源平等正义观、以诺奇克和哈耶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正义观以及马克思的无产阶级正义观。
而正义又往往与“自由、平等”这样的政治价值联系在一起。
总之,西方的政治价值之间的辩驳,主要就是这三者之间关系的辩驳。
罗尔斯认为自由和平等是不相容的,自由应该优先于平等,通过词典式序列的方式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诺奇克认为自由至上,权利不容置疑、不可侵犯,提出了他的持有正义理论;马克思主张人人应该享有物质和阶级地位的平等,提出了代表无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地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
其实从广泛的意义上讲,这些价值都可以归为平等理念之中。
金里卡认为德沃金的看法是正确的,即“任何一种具有一定可信度的政治理论都分享着同一种根本价值—平等”。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在现代政治哲学中,社会公正与平等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引发激烈争论的话题。
尤其是在20世纪,约翰·罗尔斯和罗伯特·诺齐克的哲学思想深刻影响了这一领域。
罗尔斯通过其“正义作为公平”的理论提出了社会制度应如何实现公平,而诺齐克则以其“自由意志”和对财产权的强调回击了罗尔斯的观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二者的理论依据,分析他们对社会公正与平等的不同理解,以及这些理解对当代社会的影响。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义作为公平约翰·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提出了“正义作为公平”的理念,认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必须根据公正的原则建立。
他认为,一个公正的社会应依据两条基础原则来组织,即“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
平等自由原则强调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这些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等。
这些基本自由是不可剥夺的,任何政策和法律都不得侵害个体的基本权利。
差别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是可以被接受的,但前提是这种不平等必须对最处于劣势的人有所裨益。
换句话说,政策的设计和实施必须考虑到最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此来达到社会的有效公正。
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罗尔斯进一步引入了“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概念来探讨社会契约理论。
他设想了一种假想情境,在这个场景中,各个利益方将剪除自身历史、身份及地位等信息,通过无知之幕来制定社会规则。
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理性的人们会选择那种能够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且对所有人都公平的规则。
在这个背景下,他们自然会选择罗尔斯所提到的两条基本原则,从而确保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之间的平衡。
罗尔斯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影响罗尔斯的理论不仅从哲学层面界定了什么是公正,而且还为实际政策提供了理论支持。
在许多西方国家,罗尔斯所倡导的社会福利制度、教育机会均等和经济再分配措施,都体现了其“正义作为公平”的基本精神。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观点自由意志与财产权相比于罗尔斯,罗伯特·诺齐克在其著作《无政府状态、乌托邦与国家》中则更为注重个人自由,尤其是财产权。
两中正义观的比较——罗尔斯与诺齐克
两中正义观的比较——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是人类的探讨的一个永恒话题。
中国自古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这体现了中国文化中最朴素的一种正义观——平等。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对正义做了系统的探讨,遵守社会的分工等级秩序,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即是正义。
古典的功利主义的正义原则是实现社会总福利最大化,而不关心总福利在具体个人之间的分配状况,忽略了平等。
现代自由主义对正义的探讨要数罗尔斯和诺齐克了。
罗尔斯(1921~)是美国著名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其著名的代表作《正义论》。
与罗尔斯同时代的诺齐克(1938~)亦是美国当代著名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其著名的社会政治伦理学著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足以与《正义论》相匹敌。
本文试图对二人关于正义的思想做一些比较。
罗尔斯从“无知之幕”的初始状态推演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现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正义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应当被合理的期望适用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认为仅仅消除导致不平等的社会偶然因素是不够的,还需要消除引起不平等的自然偶然因素(人与人之间天赋的差异)。
为此需要结合机会公平原则和差别原则(最大化状况最差者的利益)来实现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
诺齐克坚持自由优先、权利至上的正义观,个人自由权利不可侵犯,且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过程中获得的其他社会权益也是不可侵犯的。
个人在个人权利界限类获取的利益即使造成财富分配状况的差距也是正义的。
诺齐克的权利原则是一种历史原则,即衡量分配是否正义不是看结果和发展趋势,而是看其来路和历史演变。
权利是道德边际约束的内在根据,即是个人活动的界限,也是国家活动的界限。
两人都认为国家在政治上应保障所有人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自由。
两人的分歧在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功能上,他们观点的对立实际上是在经济领域中强调自由和强调平等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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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闪月 丁飞飞
一、罗尔斯的批判者
关于罗尔斯正义论的思想渊源:尽管罗尔斯大力 批判功利主义,但是依然有人指责罗尔斯的理论只不 过是一种改头换面的“功利主义”。 对罗尔斯批判功利主义的再批判,这里主要讲的 代表人物是与罗尔斯同属自由主义派别的诺齐克。
二、罗尔斯原则”。
现实中通过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而获取或转让的 持有则是非正义的,必须对这种非正义的持有进行矫 正。 如果说在价值取向上就罗尔斯是坚持公平优于效 率的话,那么诺齐克则是把个人权利、效率放在首位, 坚持效率优于公平。
3、二者的相通之处
首先 ,二者的历史渊源相同,同属于自由主义。 其次,二者都是坚决反对功利主义并且都在与功 利主义的对立中阐释自己的观点。 桑德尔对此总结道:“两者都明确地站在反功利 主义的立场上,其拒斥理由是功利主义否认人与人 之间的差别。罗尔斯和诺齐克代之以一种以权利为 基础的伦理学,它更加完整地保证个体的自由。” 再次,二者的正义观都强调自由的优先性。
罗尔斯的早期代表著作:
《正义论》,1974年
诺齐克的早期代表著作: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1974年
三、罗尔斯和诺齐克正义观的正义之辩
(一)罗尔斯与诺齐克关于正义观的观点概 述 (二)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与诺齐克 的权利正义论
(一)罗尔斯与诺齐克关于正义观的 观点概述
约翰· 罗尔斯的《正义论》标志着一个轴心式的 转折点, 因为他将长期受到压制的道德问题重新恢复 到严肃的哲学研究对象的地位。 罗尔斯认为, 正义意味着平等, 国家权力应扩张至 再分配领域,政府应向社会中境遇较差的人倾斜。 诺齐克认为, 正义意味着个人权利不受侵犯, 国 家权力仅在于维护过程的公正。
(二)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与诺 齐 克的权利正义论
1、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 罗尔斯的核心论点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其 基本内涵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 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 除 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 于最不利者。”
(二)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与 诺齐 克的权利正义论
第一,“获取的正义原则”。
这一原则解决的是对无主物的占有问题。诺齐克 同意洛克的“劳动获取理论”,即一个人通过自己的 劳动附加在一个无主物上,就能产生对这件东西的所 有权,前提条件是“还有足够多的和同样好的东西给 其他人共有”,符合这个条件,则占有就是正义的。
2.诺齐克的权利正义论
第二,“转让的正义原则”。 这一原则用来解决利益从一个人的持有到另一 个人持有的转让。如果个人之间的转让是通过合法 的自愿交换、馈赠等方式完成的,那么这种转让就 是正义或正当的。
2、诺齐克的权利正义论 诺齐克用持有正义观替代分配正义观。持有正义 由获取正义、转让正义与矫正正义三原则构成。即: "如果一个人按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按矫正 不正义的原则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 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 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
2、诺齐克的权利正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