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管理人员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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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层管理人员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桂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结合实际、健全制度,履行职责、强化监督”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各部门、子公司中层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中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原则及适用范围

第二条对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各部室、子公司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集团公司副部长及以上人员、子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含总经理助理)。子公司下属单位适用范围由子公司比照本暂行办法确定。

第四条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实行问责:

(一)经营管理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部门、本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集团公司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生产经营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生产经营事故、事件、案件,造成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或授意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赊销货物,偷税漏税,迟延受领货物货款,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受骗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和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事件;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集团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和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各部门、子公司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集团公司总经理与子公司总经理签订的《责任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对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检讨、降级降职、停职检查挽回损失、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并向责任者追偿损失。

第八条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具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具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财产损失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有效挽回财产损失的。

第十条受到问责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降级降职、停职检查挽回损失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经营管理职务。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问责部门提交经理室办公会讨论,按照集团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受到降级降职、停职检查挽回损失问责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经经理室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对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集团公司行政事务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

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对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问责的线索,属于集团所属直属单位的,由企业发展管理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经分管副总经理向总经理提出问责建议。

属于集团公司总部各经营、管理单位的,由行政事务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经分管副总总经理向总经理提出问责建议。

行政事务部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问责的,由总经理指定机构,按照相关权限和手续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经分管领导向总经理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需要问责的,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派员介入调查,参与问责建议的提出。属于同时违反党纪的,由集团公司党委讨论后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三)集团公司总经理可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审查意见,经集团公司经理室办公会集体讨论后,认为应当对责任人进行问责的,应将问责决定记录在经理室办公会纪要中,由总经理责成综合管理部办理问责执行事宜。

第十三条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告诫谈话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责令辞职

(六)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四条问责调查过程中,问责调查部门应当听取被问责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经理室办公会讨论问责事项时,问责调查部门应当提交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的书面记录;对其合理意见,经理室办公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集团公司总经理可经经理室办公会讨论后,根据会议决议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对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由问责调查部门代总经理草拟。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作出责令公开检讨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检讨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七条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总经理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八条行政事务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集团公司员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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