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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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主要是指对保险代理人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在销售和推广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要求保险代理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需要具备一定的保险知识和产品知识,以便向消费者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建议。

保险代理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销售技能,能够有效地推广和销售保险产品,提高保险销售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要求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保险代理人在销售和推广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必须以诚信为本,不得通过虚假宣传、不当销售等手段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保险代理人还必须保守消费者的隐私,不得私自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此外,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还规定了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行为及销售制度。

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必须按照保险公司的销售指导和要求进行销售,不得超范围销售、跨公司销售等。

保险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保险产品信息,不得隐瞒或歪曲产品的特点和条款。

保险代理人还需向消费者介绍适合其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不得向消费者推销与其需求不匹配的保险产品。

最后,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还规定了保险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保险代理人在销售和推广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必须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不得以高压销售或其他手段强迫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

保险代理人还应当积极履行售后服务,及时解答消费者的疑问和问题,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理赔指导和协助。

综上所述,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通过规范和管理保险代理人的行为,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职业道德,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输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格第八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九条凡年满十八周负、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第十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具有保险代理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展业证明。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

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资格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以下人员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曾受到刑事处罚者;曾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外罚者;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人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

第十五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凡获得《资格证书》自愿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将《资格证书》交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就统一授权后,应留存《资格证书》并向代理人员核发《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书》)。

保险代理人合规管理要求

保险代理人合规管理要求

保险代理人合规管理要求
保险代理人的合规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遵守法律法规:保险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2. 诚信经营: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向客户如实告知保险产品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误导客户。

3. 持证上岗:保险代理人应当持有有效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4. 培训与教育:保险代理人应当接受公司的合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

5. 业务记录管理:保险代理人应当建立完整的业务记录,包括客户信息、业务内容、佣金收入等,以便公司进行合规检查和监管部门调查。

6. 禁止不正当竞争: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7. 风险控制:保险代理人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业务风险进行及时预警和防范,防止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8. 客户隐私保护:保险代理人应当严格保护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9. 配合监管部门检查:保险代理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的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10. 建立内部合规管理体系:保险代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岗位职责和操作规范,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以上是保险代理人合规管理要求的主要内容,保险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业务合规合法。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合规培训和监督检查,提高合规意识和管理水平。

代理保险人的规章制度

代理保险人的规章制度

代理保险人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理保险人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代理保险人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个人,包括承保和代理人。

第三条代理保险人应遵守本规章,信守职业道德,坚持诚实守信原则,规范经营行为,依法经营。

第四条代理保险人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付相关费用,定期报送业务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代理保险人应当在经营活动中,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服务,维护市场秩序,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二章代理保险人的资格和行为规范第六条代理保险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出具的代理合同;(二)经过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代理保险人执业许可证;(三)拥有独立开展代理保险人业务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代理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国家保险政策和方针,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代理保险人在开展业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说明自己的代理地位和代理范围,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不得擅自扩大代理权利。

第九条代理保险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妥善保存消费者信息,切实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第十条代理保险人应当根据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服务,力求为其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利益。

第十一条代理保险人应当依法签订保险合同,不得篡改、造假保险合同,不得向消费者额外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代理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投保、保险理赔等服务信息,协助消费者妥善解决保险事故,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监督管理机制第十三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代理保险人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保险人的经营行为,确保代理保险人依法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四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在代理保险人获得执业许可后,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查验其经营活动是否合规,核实其业务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2篇)

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代理人队伍建设,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保险代理人,包括个人代理人、团体代理人、兼业代理人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对其日常管理,确保保险代理活动合法、合规、高效。

第二章保险代理人资格管理第四条保险代理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3. 通过国家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4. 符合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取得:1. 申请人需向公司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2. 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申请人方可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变更:1. 保险代理人如需变更工作单位,应向原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2. 保险代理人如需变更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资格的终止:1. 保险代理人因故不能继续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向公司提出终止申请;2. 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终止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办理终止手续。

第三章保险代理人行为规范第八条保险代理人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公司规章制度;2. 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3. 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4.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5. 不得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损害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第九条保险代理人禁止以下行为:1. 欺骗、误导消费者,诱使消费者购买保险;2. 伪造、篡改保险单证,提供虚假信息;3. 拒绝、拖延赔偿,损害消费者权益;4. 从事与保险代理业务无关的活动;5.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章保险代理人培训与考核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

保险行业规范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行业规范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行业规范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引言:保险行业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为人们提供了风险保障和财产保护。

而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销售保险产品和提供专业服务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保障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客户的利益,必须对保险代理人进行规范管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定。

一、保险代理人资格要求:保险代理人应具备相关的行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国家统一设立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资格考试内容应涵盖保险法律法规、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风险评估等领域。

同时,保险代理人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服务。

二、保险代理人行为规范:保险代理人在从事保险销售和服务过程中应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首先,保险代理人应诚实守信,不得故意向客户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其次,保险代理人应遵守保密义务,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业务信息保密。

同时,保险代理人还应秉持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和专业的服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三、保险代理人销售行为规范: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遵循一定规范。

首先,保险代理人应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其量身定制适合的保险方案。

其次,保险代理人在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时应真实准确地介绍产品的条款、保障范围、责任免除等关键信息,避免误导或虚假宣传。

最后,保险代理人不得违反客户的意愿,强制销售产品,应尊重客户的选择权。

四、保险代理人培训和监管:为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活动。

保险代理人应参加并完成相应的培训计划,并通过考核。

同时,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和惩处制度,及时处理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保护客户权益。

五、保险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保险代理人在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时应尽职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履行代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输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格第八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九条凡年满十八周负、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第十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具有保险代理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展业证明。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

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资格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以下人员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曾受到刑事处罚者;曾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外罚者;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人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

第十五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凡获得《资格证书》自愿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将《资格证书》交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就统一授权后,应留存《资格证书》并向代理人员核发《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书》)。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
是指对保险公司兼业代理人的从业行为进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资格要求:保险兼业代理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通常需要通过相关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 从业行为要求:保险兼业代理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诚实守信,保护客户利益。

他们不得以欺诈、谎言等不正当手段进行销售活动。

3. 客户保护要求:保险兼业代理人需要对客户提供诚信、专业、负责任的服务,向客户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确保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 佣金和奖励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的佣金和奖励应该合理公平,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额外的佣金和奖励。

5. 监管和处罚措施:保险兼业代理人的从业行为将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发现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取消资格证书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同时,也提高了保险兼业代理人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提升他们的服务质量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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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保险代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员的行为,保障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保险公司及其所属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二、资格管理第四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代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三)具备一定的保险业务知识和技能;(四)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三、培训与考核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代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保险法律法规、保险产品知识、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等。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保险代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知识、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八条保险代理人员考核不合格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代理合同。

四、代理合同管理第九条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员签订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保险代理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代理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二)代理业务的范围和权限;(三)代理手续费及支付方式;(四)代理期限;(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

五、业务管理第十一条保险代理人员应当遵守保险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保险代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开展业务,不得擅自改变保险产品条款、夸大保险产品收益或隐瞒保险产品风险。

第十三条保险代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六、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其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保险公司有权给予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代理合同等处罚。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推动保险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行为,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保险代理人的资格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2.年满18周岁;3.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4.具有良好的民事行为能力;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品行;6.具有代理保险业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7.具有其他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三、保险代理人的注册1.保险代理人应当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注册;2.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获得培训证书等;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注册。

四、保险代理人的职责和权利1.代理保险公司产品销售业务;2.代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3.代理保险公司处理理赔事宜;4.接受保险业务监管机构的监管;5.参加保险市场活动。

五、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规范1.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2.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保险公司的产品销售规范,不得变相降低保险费率,不得违规搭售、强制代售保险产品;3.保险代理人应当根据投保人需求、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为其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建议,不得以欺骗或者误导手段推销保险产品;4.保险代理人应当保护投保人的隐私;5.保险代理人应当接受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监管机构的监管;6.保险代理人应当提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

六、保险代理人的违法和不良行为处罚1.保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业务监管机构应当取消其注册资格:–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提供不实;–进行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不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违背伦理道德;–其他情形。

2.保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业务监管机构应当对其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吊销注册资格等行政处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规销售保险产品;–误导客户,欺骗投保人;–违反行业自律规范;–其他违法和不良行为。

2023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2023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2023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2023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虽然是代理保险公司招揽业务,但是他们的佣金却是由保险公司进行支付的,因而你不用担心代理人再会额外加收保费,更不必为保险公司与保理人的.关系而产生疑问,认为代理人会损害自身利益。

实际上,在规范的保险市场上,代理人的利益与客户是休戚相关的,可以说客户就是代理人的“上帝”,他们的收入是与能销售出去多少保单和提供什么程度的服务是有密切联系的,因而两者的利益是相通的。

(1)唤醒潜在需求保险业中有句老话:就是“保险必须靠摊销”。

因为保险商品不同于关乎饮食起居的满足生理需要的生活必需品,它实际上可以说是一种较高层次意义的奢侈品,很少有人会主动买保险。

人们总有种习惯或惰性心理,或者对未来的自信。

比如他会想我的房子很安全,不会着火或发生其它意外,只要注意就可以了,干嘛要去买保险;没有人愿意设想很快就会死亡,只要他没得致命疾病,他很少想到投保;另外对许多人来讲,年老退休是相当遥远之事,以后再买保险,也为时不晚;或者一个潜在的保险购买者会仅因为资金问题,就打消了购买保险的念头,尽管事实上保险费用远比想象的低。

这样,在人们不太熟悉保险的广泛运用范围,或者在资金存在一些问题的情况下,就无法清楚地认识自己对保险的真正需求,从而自觉购买保险。

因此,一个职业代理人既是保险商品的推销员,同时又兼有宣传普及和顾问的作用,他可以引导人们去认识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并且解决这些问题。

其实代理人所揭示的是客户已存在的需要,并非他创造的,只是他能够迅速和准确地识别一个人的潜在需要。

而人们只有清楚自己在找什么东西,才能够设法找到它。

代理人可以向客户指明问题,客户才知道问题的存在,才会去买保险。

(2)帮助客户进行保险计划选择以寿险为例,国外寿险界通常认为,“推销保险,95%是靠对人的了解,5%靠保险知识,但这5%的保险知识,推销员必须100%的了解。

”代理人熟悉保险商品的用途和限制范围,他能够在客户所能负担的保费前提下,针对不同的职业、年龄、家庭结构等,向客户推介合适的保险险种,帮助选择组合。

保险代理人分级管理制度

保险代理人分级管理制度

保险代理人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代理人分类管理,调动保险代理人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分级标准第二条根据保险代理人的经验、学历、职业技能等条件,将保险代理人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

第三条初级保险代理人:具备相应保险代理资格,从事保险代理工作时间不超过2年。

第四条中级保险代理人:具备相应保险代理资格,从事保险代理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具备一定的团队管理和业绩指标完成能力。

第五条高级保险代理人:具备相应保险代理资格,从事保险代理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具备较强的团队管理和业绩指标完成能力,并能够独立开拓市场和拓展业务。

第三章分级管理第六条分级管理由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保险代理人需按照不同要求完成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初级保险代理人需完成保险代理基础培训课程,并通过相应的资格考核,方可正式上岗从事保险代理工作。

第八条中级保险代理人需完成保险代理基础培训课程和中级培训课程,并通过相应的资格考核和业绩评定,方可晋升为中级保险代理人。

第九条高级保险代理人需完成保险代理基础培训课程、中级培训课程和高级培训课程,并通过相应的资格考核和业绩评定,方可晋升为高级保险代理人。

第十条各级保险代理人需定期参加保险行业培训,不得连续三年未接受培训,否则将导致相应级别的降低或取消。

第四章职权义务第十一条初级保险代理人主要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和客户服务工作,需向上级保险代理人协助处理复杂问题。

第十二条中级保险代理人除完成初级保险代理人的工作外,还需负责组织下级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业绩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高级保险代理人除完成中级保险代理人的工作外,还需独立开展营销活动,拓展客户资源和业务领域,具备较强的团队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保险代理人应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5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5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二章代理资格管理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六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四)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九条《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人由于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内容时,应在三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三章代理关系管理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4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4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的业务行为和提升行业监管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保险市场发展需求,发挥保险兼业代理的作用,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监管和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是指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在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以外,同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主体。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维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依法获得许可,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需的条件。

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严格遵循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和分类开展业务,并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业务变更情况。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情况、收费标准等。

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九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与从事相关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场所、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报告经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向保险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不得误导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与保险企业建立正常的业务关系,不得向保险企业索取不合理的费用或提供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

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法规类别】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发布日期:1997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1997年11月30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6.02.02【实施日期】1996.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第三章专业代理人第四章兼业代理人第五章个人代理人第六章执业管理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第三条凡按本规定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章资格第六条除兼业代理外,保险代理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七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个人可报告参加保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保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一)曾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处罚者;(二)曾被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三)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现职人员;(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其他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

第八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领取《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十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三章专业代理人第十一条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

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

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

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保险市场的竞争力和透明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保险代理人的准入、退出、经营范围、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保险代理人的准入与退出一、保险代理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险代理人资格准入的规定,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并经过保险监管部门的审批,方可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

二、保险代理人应当实行市场退出机制,符合国家规定的退出条件,方可申请退出市场。

第三章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范围一、保险代理人应当依法开展相关保险业务,不得经营超出自身执照范围的业务。

二、保险代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从事违反保险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

三、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一、保险代理人应当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

二、保险代理人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经营行为。

三、保险代理人应当定期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的问责制度一、对违反保险法律法规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公布违法行为。

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恶劣影响的保险代理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法予以惩处。

三、对于因管理不善、违法违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将限制其业务范围,并要求整改,否则将吊销其资格。

第六章附则一、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保险代理人应当加强自身素质建设,提高专业水平,履行社会责任,服务社会大众。

三、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

四、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监督,确保其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以上就是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希望能够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行为,提高保险市场的竞争力和透明度,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
是指由保险公司授权的代理人同时从事其他业务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涉及的内容。

1. 合格要求:保险兼业代理人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包括年龄、学历、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2. 授权范围: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人授权的业务范围进行明确,包括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种类、销售区域等。

3. 代理合同:保险公司和兼业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业务约束: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从事其他业务时需要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得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5. 考核管理: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人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销售业绩和服务质量。

6. 信息披露:兼业代理人需要向保险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保险产品信息,不得误导或隐瞒重要信息。

7.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授权等。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内容可以参考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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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规范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行业规范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行业规范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近年来,保险行业持续发展,保险代理人成为保险市场的重要一环。

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行业已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本文将围绕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规定展开论述。

一、注册登记与准入条件1.1 注册登记制度为了确保保险代理人的合法运营,保险行业实行了保险代理人注册登记制度。

保险代理人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前,需向相关管理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专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1.2 准入条件保险代理人在注册登记前需符合一定的准入条件。

主要包括拥有相应的保险从业资格,具备一定的诚信管理和责任意识,未接受过保险相关违法违规处理等。

二、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2.1 职业道德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桥梁,其职业道德尤为重要。

保险行业规定保险代理人应具备诚实守信、保密谨慎、独立自主等职业道德,始终以客户利益为重。

2.2 行为规范保险代理人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时需遵守一系列行为规范。

例如,不得向客户隐瞒保险条款,不得擅自修改保险合同,不得披露客户隐私等。

同时,保险代理人应注意保险销售过程中的合法性,不得进行虚假宣传、高压销售等不良行为。

三、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3.1 信息披露作为保险代理人,及时准确地向客户提供相关保险产品信息是其职责所在。

保险行业要求保险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应详细告知客户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责任免除等信息,并将该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客户。

3.2 风险提示在向客户推销保险产品时,保险代理人应全面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保险行业规定保险代理人应明确告知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时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并提醒客户理性投保。

四、培训与考核要求4.1 培训要求为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保险行业规定保险代理人应定期参加保险相关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法律法规、保险产品知识、保险销售技巧等。

4.2 考核要求为了保证保险代理人的专业素质,保险行业规定保险代理人需通过相应的考核。

管理保险代理人的规定有哪些

管理保险代理人的规定有哪些

管理保险代理⼈的规定有哪些
保险代理⼈是根据保险⼈的委托,向保险⼈收取佣⾦,并在保险⼈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

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保险代理⼈的相关知识。

管理保险代理⼈的规定有哪些
《保险法》
第⼀百⼀⼗七条保险代理⼈是根据保险⼈的委托,向保险⼈收取佣⾦,并在保险⼈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百⼀⼗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第⼀百⼆⼗⼀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的⾼级管理⼈员,应当品⾏良好,熟悉保险法律、⾏政法规,具有履⾏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百⼆⼗⼆条个⼈保险代理⼈、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员、保险经纪⼈的经纪从业⼈员,应当品⾏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

第⼀百⼆⼗三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应当有⾃⼰的经营场所,设⽴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情况。

以上内容由店铺⼩编整理。

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

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

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内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行为,提高保险销售效率和客户满意度,订立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全部保险代理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三、保险代理人的职责1.履行公司委托的保险销售任务,开展保险产品的销售工作;2.熟识保险产品的特点和规定,为客户供应准确、全面的保险咨询和建议;3.依据客户需求,订立保险销售方案,为客户供应个性化的保险解决方案;4.乐观开展市场拓展工作,找寻潜在客户并进行有效沟通和推动;5.完成公司下达的保险销售目标,提高个人销售业绩;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险行业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各项制度要求;7.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业务考评,提升专业本领和知识水平。

四、保险代理人的权利1.依据公司政策和相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提成和嘉奖待遇;2.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提升个人专业素养;3.向公司提出宝贵的看法和建议,共同改进工作环境和销售流程;4.获得公司颁发的相关荣誉证书和业绩表扬。

五、保险代理人的管理1.公司将依据保险代理人的销售业绩、工作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评比优秀代理人,并予以相应的激励和嘉奖;2.对于销售业绩不达标的保险代理人,公司将进行适时的培训和辅导,并要求其改进销售技巧和态度;3.员工表现优秀的保险代理人将有机会晋升为组长或主管,享有更高的管理职位和待遇。

六、保险代理人的禁止行为1.未经客户同意,泄露客户个人隐私信息或将其用于其他违法、违规目的;2.向客户隐瞒或歪曲保险产品的真实情况;3.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客户信息或进行推销行为;4.私自修改保险合同内容或伪造保险单;5.违反公司规定擅自降低保险费率,放宽核保条件;6.接受他人的回扣、好处费或其他不正当利益;7.擅自挪用客户保费或侵占客户资产;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七、管理制度的监督与执行1.公司将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保险代理人的业绩和行为进行评估和考核;2.对于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包含扣款、警告、停职、解除合同等;3.保险代理人在工作中发现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向公司进行举报,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4.公司将不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绩效和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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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输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格第八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九条凡年满十八周负、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第十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具有保险代理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展业证明。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

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资格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以下人员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曾受到刑事处罚者;曾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外罚者;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人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

第十五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凡获得《资格证书》自愿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将《资格证书》交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就统一授权后,应留存《资格证书》并向代理人员核发《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书》)。

第十七条《展业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三章专业代理人第十八条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

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其名称为××市(地区)××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九条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代理财产险公司和一家人寿险公司的业务,其代理人员《展业证书》按第十六条核发。

第二十条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最低实收资币资本金为人民币五十万元;具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拥有至少三十名持有《展业证书》的代理人员;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符合要求的营来场所。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代理公司的资本金构成中,单个法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10%,个人资本金之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单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团法人、银行、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投资于保险代理公司。

第二十三条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负责审批。

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经总行同意后,方可审批。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代理公司筹建申请的批准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筹建保险代理公司,应向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筹建申请报告;筹建可行性报告;筹建方案,投资者背景资料,包括成立时间、审批部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等;个人股东身份证号码及其简历;筹建人员名单、简历及其《资格证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保险代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内不得开办保险代理业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开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开业申请报告;公司章程;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表及有关资料、证件;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资本金验资证明、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二十九条经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公司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颁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营业。

第三十条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同来公会)现职人员不得在保险代理公司兼职。

第三十一条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二条保险代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具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十年以上;具有非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五年以,或从事经济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高中学历,从事保险工作八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十五年以上;从事经济工作二十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保险代理公司自批准开业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营业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吊销其《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保险代理公司变更下更事项须报经年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资本金;变更股东;调整业务范围;变更营业场所;更改公司名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保险代理公司更换高级管理人员,须报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核其任职资格。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每年第一季度要对辖内保险代理公司进行年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机构设置或重要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行资格审查手续;申报材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资本金是否真实、充足;是否按规定执行保险代理合同;有夫超范围经营或其他违规经营行为;业务经营情况是否良好;营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保险代理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报磅财务报表和有关报表。

第三十七条保险代理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保险代理公司申请歇业、破产、解散、合并,应按其设立时的申请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十九条保险代理公司终止业务活动,应缴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四章兼业代理人第四十条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四十一条兼业保险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具有持有《资格证书》的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

第四十二条兼业代理人必须持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为其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应向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呈报下列文件:申请报告;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兼业代理人资信证明及有关资料;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简历及《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兼业代理人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且能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险业务。

第四十六条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兼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十七条兼业保险代理人审批和管理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另行制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章个人代理人第四十八条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四十九条凡获得《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代理业务人员的《展业证书》按第十六条核发。

第五十条凡持有《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代理业务者,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持有所代理保险公司核发的《展业证书》,并由所代理保险公司报经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备案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五十一条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

第五十二条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

第五十三条任何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

第五十四条个人代理人不得签发保险单。

第六章执业管理第五十五条保险代理人只能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十六条保险代理人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行政区域内,为在该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十七条代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一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第五十八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二)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三)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公司;(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五)对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作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六)代理再保险业务;(七)以代理人名义签发保险单;(八)挪用或侵占保险费;(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额外费用,如咨询费等;(十)兼做保险经纪业务;(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代理人不得从中提取代理手续费。

第六十条保险代理人(个人代理人除外)应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第六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个人代理人除外)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基经营情况,帐册、业务记录、收据进行检查。

第六十二条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代理人委托、登记、撤销的档案资料,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经审查认为保险代理人不符合资格,发出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或个人代理人《资格证书》的通知后,保险公司必须立即终止与该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合同。

第六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申请换发新的许可证。

申请换证时,必须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的最近一期的年检报告、《保险代理合同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和换发新的证书的申请。

经审查同意,持证人必须缴回原许可证,方可换发新证。

第六十五条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保险代理合同书》放置于办公或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以备监督管理部门和投保人查验;兼业代理人必须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和《保险代理合同书》,放置于办公或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以备监督管理部门和投保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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