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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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动物权利”

首先,必需说明的是:动物权力问题的探讨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人类若果想维持可持续发展,那么保护生物多样性,基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是必不可少的内容。无论动物是否能够拥有权力都来源于同一个出发点,即动物在道德上是需要而且应该被保护的,即是“动物福利”。

在“动物福利”的基础上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即是:动物的福利是通过人类的道德感维持还是利用法律手段加以保护?从实际生活经验中我们可以比较容易地得出结论:动物福利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在缺乏动物保护相关法律的国家,因过度猎杀、屠宰动物,大量的动物实验而破坏生态的例子屡见不鲜。

但是从法理上来说,在我们说“动物拥有权力”时,我们实际上是将动物当做了人来对待,“动物权力”和“人权”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之所以动物和人可以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因为动物和人在自然界中有某种联系,即人类这种高级物种是由动物进化而来,人类和动物有共同的生物学基础。进一步说,动物之所以有拥有权力的可能性源于“动”,普通的静态的物品都是工具性的,而动物并不完全被视作一个工具,由于人类道德上的同情心理,人类能够理解动物感受苦乐之后的行为动作,人类能够与之产生情感上的共鸣。但是又不得不说,动物的工具性是固有的,在自然界中,“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自然保持自身稳定的法则,因此,人类利用动物的工具性为人类自身服务也是其中的一种表现。所以,当我们提出动物权利时并不是一味地压制动物的工具性,而是用法律的手段限制人类行为,达到保持自然稳定的目的,防止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后人类自食苦果境地的出现。

可见,动物权力的提出并没有脱离人类中心主义的本质,保护动物作为保护环境的一个部分,其意义与环境保护都是维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其中的功利主义色彩是明显的。无论是彼得•辛格提出的动物解放论,还是汤姆•雷根提出的以“生命主体”为核心的强式动物权利理论,或是玛丽•沃伦提出的弱势动物权利理论,都可以看做动物资源失衡的今天对动物保护制度“提高供给”的强烈呼吁。可以想象,当大量并且完全的动物保护导致动物泛滥成灾甚至威胁到了人类自身的生活和生存时,那么保护动物的呼声必将大大减弱。

所以,可以得出结论:在现在的环境状况下,动物权利有它存在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动物福利的强度是完全不能够实现维持生态平衡的目的,但是我们并不是出于法理上的严格推理。因为动物权力是很难经得起法律逻辑的审查的,比如:动物权利是天赋的,但是动物却不能主张权力,动物是永远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是仿造监护制度主张动物权利

也只是人类意志的体现;动物主张权力的同时也需要履行义务,动物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不对等的;动物和人类在法律地位上在表面上是平等的,但是动物权利却比人类少得多,动物不可能拥有类似婚姻权,继承权等权利。所以,现在所提倡的动物权力展现出一种显著的矛盾:动物权利提出的目的是工具性的,是功利的;动物权利的表现形式是道德的,是极富同情心的;相关法律的出台是以“合理利用资源”为诉求;大部分法理上的逻辑演绎却是以道德为基础的。这一点是也是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所提及的—人类利己心理和利他心理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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