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设计要点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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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装修设计要点
一、如何做好全装修设计
住宅装修设计是住宅建筑设计的追续,既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设计阶段,又必须和建筑设计相互衔接。装修设计最好在项目初期介入,与建筑设计和环境设计相融洽。以解决土建、设备安装和装修部品件的衔接,明确各施工界面,改变土建、装修相互脱节的局面,逐步使住宅装修实现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的工业化装修模式。
二、关于装修设计标准,应参照《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和国家
现行标准执行,至于装修设计单位的选择,应由开发企业委托通过招标和议标的方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全装修住宅设计要逐步实行土建、装修一体化设计。装修设计中,装修标准的确立,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及销售对象,经充分调研后确立。装修设计要符合人体工程学原则,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装修设计应尽可能抓住共性,使硬装修部分作为背景,为个性装饰留有余地。设计中要选择优秀部品件,在图纸上应明确土建与装修的公差配合和接口的技术要求。同时要贯彻节能、环保的原则。
三、精装修地产在施工前期应该要求后期的精装修单位介入,介入后就可以把前期方案确
定下来。建筑设计的时候就将水电路、煤气、采暖等等环节预留的位置确定好,如果精装修包括上下水,包括安防等等这些环节要再去修改的话,会给后期的质量埋下隐患,或者是控制质量就会更难。所以如果要是精装修,最开始要争取早介入,避免后期造成隐患。
在建筑设计过程中,融入专业室内设计,将会更好的完成精装修地产设计。
《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以下简称装修设计导则)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1 总则
1.0.1 为提高本市新建住宅的整体质量,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适应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环境和内部居住设施的需求,规范全装修住宅的设计行为,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依据《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1)编制,适用于本市高度在100m以下的新建全装修住宅试点工程的套内装修设计。
1.0.3 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的总体要求,强化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的相互衔接,使室内空间组织和界面处理更趋合理。
1.0.4 装修设计应本着标准化、多样化的原则,结合试点工程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并提高现场装配化程度。
1.0.5 装修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装修设计应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并应符合附录A《装修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2.0.2 住宅装修设计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墙面、顶面、地面、内门和门窗套及固定隔断和固定家具的设计;
2.厨房、卫生间及其他功能空间需装修完成的设备和设施设计。
(注:门窗套和固定隔断及家具可根据需要设计)
2.0.3 装修设计不得破坏建筑的外立面。
2.0.4 装修设计所形成的使用荷载应在结构设计所允许的范围内。
2.0.5 装修设计严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且不得在承重墙上随意开洞。
2.0.6 装修设计不得破坏竖向管道及井道,并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
2.0.7 装修设计采用的模数可参见《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100)的要求。
2.0.8 装修设计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I34)的规定,保护好原有保温材料,并选用有利于节能的材料及设备。
2.0.9 装修设计所形成的隔墙的隔声性能及装修设计对门洞宽度与高度的处理,应符合《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的有关规定。
2.0.10 当室内空间顶面采用吊顶时,其选材和构造宜有利于吊顶吸音、隔声功能的提高,且吊顶离楼、地面净高应符合《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
2.0.11 装修设计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限量标准的要求,提倡使用可再生使用的材料。
2.0.12 有一定重量的饰物、吊灯、吊柜以及其他悬挂物件,均应与建筑物结构安装牢固。
3 功能空间设计
3.1 卧室
3.1.1卧室地面宜选用防滑、保温性能良好的材料。
3.1.2 儿童居住的卧室墙面宜选用抗污染、易清洁材料。
3.2 起居室、餐厅
3.2.1 起居室装修设计应根据不同的套型特点合理布置平面,并有利于使用者的个性化装饰布置。
3.2.2 无独立餐厅套型的起居室应按照功能分区的原则设置就餐区。
3.2.3 起居室、餐厅地面宜选用耐磨、防滑、易清洁、隔声性能良好的材料。
3.3 厨房
3.3.1 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可兼顾敞开式使用的要求。
3.3.2 厨房设计应根据人体工学原理,合理组织操作流线。
3.3.3 厨房应设置操作台,操作台宜采用L型或U型布置。放置灶具、洗涤池的操作台深度不宜小于0.60m,双排操作台之间净距不应小于0.90m。
3.3.4 厨房应设置吊柜,吊柜的设置不应影响厨房自然通风、采光的指标及厨房内热水器的通风要求。吊柜内的搁物板宜采用可调式设计。
3.3.5 厨房应设置包括洗涤池、灶具、排油烟器及热水器。当预留冰箱、微波炉、电饭煲、洗碗机或消毒柜的位置时,应设相应的接口装置,可参见附录B《住宅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第B.0.1条的要求。
(注:热水器可根据情况安装在服务阳台上)
3.3.6 采用嵌入式下进风灶具时,其下部柜体应设计进风百叶。
3.3.7 厨房门下部应设通风百叶或宽度10~12mm的门隙。
3.3.8 装修设计严禁移动燃气立管及燃气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