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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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隐私权的概念 (3)

二、隐私权被侵犯的主要表现 (4)

三、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6)

参考文献 (9)

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

【内容提要】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网络上的各种隐私权面临被侵犯的可能,网络的信息安全受到了人们的关注。文章描述了传统的隐私权和现代社会的网络隐私权,分析我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初级阶段,网络隐私所面临的现状,寻求解决的途径,通过行业自律、个人道德和立法来进一步加强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关键词】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

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

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的概念最早产生于美国,由路易斯布兰代斯和萨莫尔沃伦与1980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首次提出。英文名为privacy。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网络隐私权,根据我国法学界的研究成果,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

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网络用户在享受网上服务时,所登记的姓名、家庭住址等身份识别信息。二是个人的财产状况和信用资料,包括信用卡、银行卡、网上炒股、网游帐号密码等等。三是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上网活动踪迹及活动内容等等信息。

网络时代,传统隐私权被赋予了新的内容。网络隐私权一方面有着和传统隐私权重叠的部分,比如具有一样的权能,都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等等;另一方面又是作为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补充和扩展形式出现的,二者共同构成了我们现在所指的广义上的隐私权。可以说,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特殊表现形式。之所以说它特殊,是因为它有别于传统隐私权的特点:一是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广、传播速度快。二是网络隐私侵权主体难以认定、追究侵权责任的难度大。传统侵权行为通常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有可以确认的侵权主体。而网络的匿名性使得侵权人分布广泛,追究责任的难度加大。例如,由于网络运营商无法预知网民们的言论内容,他们很难凭自身技术去判断网民言论是否侵权,如果采用无过错责任模式则义务过重,甚至无法履行;如果采取过错责任模式,则网络运营商无须承担审核监督义务,又有袖手旁观之嫌,这些因素都使得侵权责任追究难度加大。三是网络隐私侵权内容扩大,侵权客体具多样性。网络隐私权扩充了传统隐私权的内容及形式。在传统日常生活中不属于隐私的内容,如姓名、性别、年龄等在网络社会都成为了个人的隐私。网络隐私权还表现为一种集人格权与财产权与一体的复合型权利。到了网络信息时代,网络环境中的一些私密信息,不仅因为其本身具有经济利用价值,还包括有的隐私是与现实中的

财产权是挂钩的。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不仅会使当事人精神痛苦,还会导致其财产上的损失。

二、隐私权被侵犯的主要表现

在网络时代,信息扩散的最大威胁来自于对信息技术的滥用和网络道德的破坏。信息一旦进入互联网,可能会在全球范围迅速传播,可能被无休止的下载和复制。与传统的隐私权相比,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传播性,使网络的隐私权比现实生活中的隐私权侵权更为隐蔽,技术含量更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A)网络信息的不合理收集。在现代社会,信息在更多的情况下成为商品,对个人隐私材料的搜集也越来越变成一种有利可图的事情。这在无形中助长了对他人隐私材料的搜集和加工行为的泛滥。个人数据中的隐私材料,许多都与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它可以被当事人用作谋取一定利益的手段。但当这些数据被除自己之外的其它人或组织搜集以后,这些数据用作何处、如何使用便都成了未知数。与自己无关的人和组织不仅使用这些数据和资料,而且极有可能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用来谋求商业上的利益,有的甚至还用作与当事人切身利益相背的方面。当事人应当享有对自己的隐私权的控制权。即当事人可以有选择地处理、利用自己的隐私方面信息。他人或其它商业组织,当然也包括政府和法律执行机关在内,在没有经过本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在没有经过法律所规定的程序的许可下,无权对个人和隐私材料进行搜集、处理或加工整理。这一要求在英特网没有出现之前实现的可能性比现在要大的多。但进入信息时代以后,特别是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对私人资料的搜集变成一件非常容易、非常简单的事情。而且它可以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知道,极有可能对这种搜集行为表示反对。但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搜集当事人的材料,侵犯并剥夺了当事人对自己隐私资料的控制使用权。

(B)网络信息的不当传播。私人在网上的资料由于被公开而使自己处于被动和尴尬的境地。英特网的最大的优势之一便是它为不同的群体、不同的人提供了一个容量可以说是无限、而且时时又在更新的交流平台。通过这一信息交流平台,用户可以在上面谈论所有在其它场合下或通过其它方式不愿意谈论的话题。想象一下无数的人在网上进行交流的情景便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英特网上的内容就象每一个的思想一样丰富多彩而又各不相同。谈论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泄露出来的个人情况一旦被他人获取并公之与众,将致交流者于非常难堪的境地。使他

们遭受心灵上的不必要的巨大的痛苦。对于经常访问成人网站的用户来讲,他们同样不喜欢别人知道自己在网上和行为,不论是政府还是其它的人,最好离他们越远越好。

(C)网络信息的不法使用。人们还可以通过网络谈论各种各样敏感的政治话题,但这样做通常承受着巨大的危险,如果在谈论和与他人交流的过程中有关个人身份方面的信息很容易被法律执行机关或其它别有用心的人窃取的话。目前,虽然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通过各种方式,特别是在互联网上批评政府仍然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特别是与专制政府所持意见相差很大的反对派成员。对于这些人来讲,如果不能用一种有效的方法来保证他们以匿名的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或者政府的网络警察不费吹灰之力就可能掌握和控制此类人的有关信息,这将极大地影响他们在网上的行为,挫伤他们批评政府的积极性,从而对民主政治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目前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进行商业和个人消费行为。现在,有许多的公司,其中也包括许多电子商店,通过网络销售各种各样的商品。其品种几乎涉及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这些交易多通过信用卡进行支付。在这种情况下,用户要想获得交易的快捷,必须将自己的有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告知商家,如信用卡号、身份证号等。而用户在一般情况下,都希望信用卡号不至于被别人盗用,自己其它经济方面的信息不至于被不怀好意的人用作有损他本人的用途,特别是当这种交易是在一种跨越国界的情况下进行的时候。而事实上的情况是,有许多犯罪分子已经将自己的目光盯上了别人在网上的财务信息,一些电脑黑客还利用自己高超的技术和自己从网上获取的信息,非法侵入银行或他人的帐户,盗取他人钱财。

(D)信息的不当存储。存储在计算机中的个人资料或通过网上行为(如聊天,发送电子邮件、BBS留言)而无意间泄露出来的个人情况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有可能处于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也就是说,这些资料不可能随着当事人自身情况的改变而相应地作出修改,在这种情况下,他人对这些个人材料的搜集乃至利用完全有可能导致对当事人不利的后果。存储在计算机中的资料或通过网上行为泄露出来的个人信息在许多情况下都是片面而不是系统或完整的,他人对之进行的搜集与加工整理,多数时候都要利用计算机软件对这些资料进行重新组合,而重新组合出来的结果可能与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情况相差很远甚至与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大相径庭。对这些资料的运用往往容易对当事人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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