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范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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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人:张波,男,年月日生,满族,公务员,住县小区;
被申请人:张平,男,年月日生,个体户,住县路号楼单元室,电话:
被申请人:高平,女
被申请人:叶平林,男,
申请事项:依法追加三被申请人为本案当事人。
申
请理由
贵院受理辛波诉张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因辛波系购买房屋的部分共有权人,且诉争房屋权属和实际行为人存疑等问题,现申请人申请贵院依法追加三被申请人为本案当事人,以查明案件事实,便于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一、案涉房屋权属存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平系房屋代持关系,双方确权之诉已经被县法院受理,则张平作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此次与辛波与高平交易的实际收益人,对审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有重要作用,应追加其为本案共同被告。
二、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有辛波、高平二人,而不是仅仅辛波一人。辛波、高平二人系按分共有关系,另一被申请人叶平林在购房屋时与高平系夫妻关系,且合同主文中明确约定房屋应交付与叶平林和辛波,故叶平林也享有合同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综上所述,因辛波系部分共有权人,且诉争房屋权属和实际行为人存疑等问题,现申请人申请贵院依法追加三被申请人为本案当事人。
申请人:
日期:
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二条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
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三百二十七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