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乳喂养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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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喂养常规
母乳是婴儿最佳的天然食品,是健康发展的保障,为让孩子成功得到母乳喂养,全体医务工作人员要努力做到:
1、医护人员要以保护、促进、支持母乳喂养为原则,努力更新有关母乳喂养的知识,指导处理母乳喂养中的问题,认真贯彻WHO/UNICEF的“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大措施”及“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2、从产前开始就要进行健康教育,使孕妇及家属认识到母乳喂养和母婴同室的好处,重要性及可行性,建立产后母乳喂养的决心和信心。
3、进行孕期、哺乳期乳房的保健并教会孕产妇母乳喂养的技巧。
4、产后30分钟内开始进行皮肤接触及早吸吮,并再次宣教母乳喂养的重要性,介绍母婴同室的好处,增加产妇母乳喂养的信心。
5、凡无母乳喂养禁忌症的母亲及不需作特殊医疗处理的新生儿,均应送入母婴同室休养,母婴同室内的新生儿必需24小时与母亲在一起,须知必要的处理时,如洗澡、预防接种,母婴分离不得超过1小时。
6、要求做到早哺乳,按需哺乳,鼓励多吸吮,以促进乳汁分泌,不喂糖水及母乳代用品。
7、高危新生儿仍应支持母乳喂养,允许母亲亲自喂哺病儿,若不能喂哺时,用挤出的母乳或人奶库的人奶用滴管或小匙喂养。
8、取消正常婴儿室,废除奶瓶、人工奶头。除非有医疗适应症,不给婴儿喂母乳以外的食品。不接受任何母乳代用品的馈赠,不允许宣传母乳代用品。
9、医护人员要随时指导母乳喂养,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如奶胀、乳头痛等。指导母亲将多余的乳汁或在不能亲自喂哺时将乳汁挤出,收集后送入奶库。
10、(1)产妇出院后转入支持随访组织。(2)医院要建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并设有母乳喂养咨询热线电话,继续做好母乳喂养,以不断提高4个月婴儿的纯母乳喂养率。
爱婴医院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