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宪法委员会
法国法律体系
法国法律体系法国法律体系介绍法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其法律体系基于民法体系,拥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框架来管理国家事务和保护公民权益。
法国的法律体系由法国宪法、法典以及司法制度组成,这些法律制度确立了法律的适用和执行过程。
1. 法国宪法法国宪法是法国政治和法律体系最高的法律。
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结构和公民权利,保障了法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国宪法最早是在1958年通过的,至今仍在有效使用。
2. 法典法国的法律体系建立在法典的基础上。
法典是法国法律体系中一系列法律文件的总称,其中最重要的是《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和《劳动法典》。
这些法典规定了法律的内容、适用范围和执行过程。
- 《民法典》(Code Civil)是法国民法的基石,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民法典之一。
它规定了法律关系的成立、终止以及个人权利、财产权和合同等民事法律问题。
- 《刑法典》(Code Pénal)规定了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罚,保护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
- 《商法典》(Code de Commerce)是商事活动和商业合同等商法问题的法律规范。
- 《劳动法典》(Code du Travail)涵盖了劳工和雇佣关系的法律和规定。
3. 司法制度法国的司法制度由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和律师系统组成,它们相互协作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 法院系统:法国的法院系统包括宪法委员会和普通法院。
宪法委员会是最高法院,主要负责宪法审查和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
普通法院则根据案件性质和法院地位分为三级:地方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地方法院是最基层的法院,处理大部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高级法院主要审理上诉和特殊类型的案件,最高法院则是最高审判机构。
- 检察系统:检察系统负责犯罪调查和公诉。
它由检察官组成,负责决定对涉嫌犯罪的人提起诉讼和进行案件调查。
- 律师系统:法国的律师由巴黎律师协会和其他地方律师委员会组织,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代理服务。
评析下法国宪法委员会
法国宪法委员会评析下四宪法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宪法委员会监督的内容可以归纳为:审查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监督议员、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判断有争议的选举的合法性以及裁决政府与议会之间的权限争议和在重大决策前为决策者提供咨询。
(一) 审查议会两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监督宪法的实施,首先必须要监督议会所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它是国家法制统一的保障。
所以,审查议会通过的法律的合宪性就成为宪法委员会的首要的职责。
根据宪法第61条的规定,宪法委员会对议会法律的审查有两种情况。
第一,各个组织法、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以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有学者将这种审查称为“须请求宪法委员会审查事项”。
第二,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或者议会两院中的任何一院的议长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可以称之为“提交审查事项”。
以后对1958年宪法的规定进行修改,扩大了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主体的范围,除总统、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外,规定“六十名国民议会或者参议院议员”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
主体扩大后,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法律就大幅度增加,但是,请求权有时被党派斗争所利用,反对党借助申请宪法委员会审查法案之机,试图将其在议会辩论中未能拒绝或未能修改的法案予以废除。
近年来,政府的许多改革措施在宪法委员会中受到了挑战,如1981年的国有化法、1996年的解除国有化的法案等。
从1983年起,凡是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对法案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信件均要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宪法委员会在受理审查申请后在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不进行公开辩论,也不采信律师的诉求。
宪法委员会审查议会立法是否合宪的依据,或者说对“合宪”一词中的“宪”字的理解,并不仅仅限于现行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及其修正案,而是包含一系列被宪法委员会认为具有宪法价值的法律的总和,如1789年人权宣言中所确认的一些原则,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的序言以及“共和国法律所认可的基本原则”,这些法律及原则的总和称为“合宪文件总合”。
法国的宪政制度
法国的宪政制度引言法国的宪政制度是一个源远流长的政治制度,其演变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
法国是一个拥有独特政治体系的国家,其宪法确保了法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制衡政府权力的机制。
本文将探讨法国的宪政制度的起源、特点和目标,以及其如何保障公民权利和构建政府权力制衡的机制。
一、起源法国的宪政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
法国大革命(1789-1799年)是法国历史上一场重要的政治和社会变革,为法国的制度变革打下了基础。
大革命期间,法国人民反对君主专制制度,要求实现人民主权和公民自由权利。
1789年,法国颁布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将法国的宪政传统写入法律。
从此,“自由、平等、博爱”成为法国政治生活的核心价值。
二、特点法国的宪政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总统制度:法国采取总统制度,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拥有广泛的权力和责任,但也受到宪法的限制和制约。
2. 立宪民主:法国的宪政制度建立在民主原则之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自由表达、言论、结社等权利。
3. 三权分立:法国宪政制度倡导三权分立原则,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制衡。
这样可以保证政府权力不得滥用,并确保公正和平衡的执法体系。
4. 宪法监督:法国的宪政制度设立了宪法委员会,负责解释宪法,并监督政府的法律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三、目标法国的宪政制度的目标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实现社会平等和公正。
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投票权等,同时设立了制衡机制,以防止政府权力滥用。
宪法还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限制,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遵守法律和宪法的规定。
四、权力制衡法国的宪政制度通过权力制衡机制,确保政府的权力合法、公正和平衡。
具体而言,法国的权力制衡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权:法国的宪政体制赋予议会独立的立法权,议会制定法律并对政府的法律提出修订建议。
这样可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确保民意得到充分的体现。
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
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作者:江欣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4期摘要从新中国建国迄今为止,已经陆续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0年颁布了四部宪法,这标志着我国的宪法在不断的改革中走向完善和成熟,但是却依然没有构建与宪法相对应的宪法诉讼制度,这使得我国宪法只沦为一个纲领性的文件,从而缺乏由理论到实践,由宪法效力到司法实施的能力。
宪法是国家建设和人权保障的总章程,在法律体系之中占据着最高地位,固然在现实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对宪法的实施进行部分诠释,然而却在程序上架空了宪法对违宪问题进行追究的能力。
本文试通过对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的分析,与我国的国情加以结合,尝试着为拓宽我国违宪审查的路径和提供借鉴的依据。
关键词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司法改革违宪审查作者简介:江欣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8-134-02一、世界主要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概况在当今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机制中,其中最具代表性意义的是美国、德国和法国。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和“英民地产充公”两个案例,分别建立了对立法和执法机构实行横向审查和对各州法院实行纵向审查的制度。
如果说美国几乎任何法院的法官都有权按照宪法进行司法审查,那么德国的专门化司法系统,则要求成立特殊的宪法法院来处理宪政问题。
另外与美国较为不同的是,德国的宪法法院法官并非终身制,而且其来源也并非均为职业法官,这对于形成宪法的权威还存在缺陷,而且对于宪法判例的效力连贯性具有欠缺。
法国的政治文化背景虽然与欧洲许多国家相似,但是却通过设立宪法委员会制度对宪法进行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这树立了独具法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与欧洲其他国家相区别。
虽然我国有的学者将其与德国的宪法法院制度归类为“专门机关审查机制”,但是两种制度之间除了名称上的区别外,在职权上、组织制度上也存在较大差别。
法国宪法委员会评析
法国宪法委员会评析一、宪法委员会的性质法国的宪法监督方式能否作为一种可以与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监督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监督模式及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监督模式相提并论的独立的宪法监督模式,在学术界尚有争论。
由于宪法委员会在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判断特定的法案是否违宪时,都是以判决的形式作出的,并且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所以有学者将法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归入奥地利式的审查模式中而不将其单列为一种审查模式,有些论著甚至直接将宪法委员会称为“宪法法院”,以表明其特设司法机关性质。
然而否定宪法委员会的司法机关性质的观点也较为普遍,法国政府认为(见司法部长于1976年10月16日在参议院的声明)宪法委员会“尽管具有组织形式,但它并不是一个司法审判机构,它是调整公共权力运行的组织”,从而将宪法委员会定性为一个特设政治机关。
相应地将由宪法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违宪审查)权的模式便被称为专门政治机关审查模式。
上述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都不否定宪法委员会作为专门宪法监督机关的性质,根据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组成及其工作原理,可以看出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作为特设政治机关的性质更为突出,不过也不能完全否定宪法委员会带有某些司法机关的属性。
(一)在宪法委员会组成人员方面体现其政治机关的特征。
法国现行的1958年宪法及在1958年11月7日颁布的《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都没有对其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提出要求,相反,现行宪法委员会成员都是接受政治性任命的官员(Political Appointees),而不是司法性官员。
任命法国宪法委员会成员时,不论是总统,还是参议院议长、国民议会议长都比较重视成员的政治经历,即,即使某人不是法律专家,也是可以成为宪法委员会的成员。
宪法委员会成员资格就充分体现了该机构不注重法律专门知识的非司法性的一面。
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权也刻意保持总统、国民议会、参议院各方面力量的平衡,在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之间平均分配任命名额,经任命的成员有任期限制,而且不能连任,卸任的法国总统是宪法委员会的当然的、终身的、资格不可变更的成员,此规定更加明确了宪法委员会成员政治资历的重要性。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是怎么组成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是怎么组成在法国,宪法委员会在维护宪法,维护整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那委员会的是怎么组成的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是怎么组成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组成第五十六条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九人,任期九年,不得连任。
宪法委员会成员每三年更新1/3成员中三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三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三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
除上述规定的九名成员外,各前任共和国总统是宪法委员会当然的终身成员。
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共和国总统任命。
在赞成票与反对票同数时,主席有决定性的投票权。
第五十七条宪法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部长或者议会议员。
不得兼任的其他职务,由组织法规定。
第五十八条宪法委员会监督共和国总统选举的合法性。
宪法委员会审查申诉,并且公布投票的结果。
第五十九条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就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员选举的合法性作出裁决。
第六十条宪法委员会监督公民投票程序的合法性,并且公布其结果。
第六十一条各个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为了同样目的,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六十名国民议会议员或者六十名参议院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
在前两款规定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必须在一个月的期限内作出裁决。
但根据政府的要求,如有紧急情况,此项期限缩短为八日。
在同样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受理,即暂时中止关于公布[法律]的期限的进行。
第六十二条被宣告为违反宪法的规定,不得予以公布,亦不得施行。
对宪法委员会的裁决,不得进行任何上告。
此项裁决对公共权力机构、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拘束力。
第六十三条宪法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的规则、关于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程序、特别是关于可以提出争议的期限,由组织法规定。
[法国宪法的司法机关简介第六十四条共和国总统是司法机关独立的保障者。
共和国总统由最高司法委员会协助。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法国宪法委员会是法国宪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能涉及到法律、宪法和政治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下文将从不同角度介绍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宪法监督职能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宪法监督职能是其最为重要的职能之一。
它主要负责审查法律、政令、议会规则和条约是否符合法国宪法规定。
在法国宪法体系中,法国宪法委员会具有最高的宪法权威,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宪法监督职能确保了法国宪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障了法国政治制度的正常运转。
法律制定职能法国宪法委员会还具有法律制定职能。
根据法国宪法规定,法国宪法委员会有权审查并发表关于由议会提交的法律草案的意见。
在这个过程中,法国宪法委员会主要关注法律草案是否符合法国宪法规定,是否违反基本人权和自由原则等。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法律制定职能确保了法律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选举监督职能法国宪法委员会还具有选举监督职能。
在法国宪法体系中,法国宪法委员会负责监督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它负责审核候选人的资格和选举程序的合法性,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选举监督职能确保了选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了法国政治制度的稳定和公正。
解释宪法职能法国宪法委员会还具有解释宪法职能。
在法国宪法体系中,法国宪法委员会负责解释宪法规定。
它对法律和政治问题做出解释,指导政治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解释宪法职能确保了法律和政治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保障了法国政治制度的稳定和发展。
维护法国宪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是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之一。
它在法律、宪法和政治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宪法监督、法律制定、选举监督和宪法解释等职能,法国宪法委员会确保了法国政治制度的正常运转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简述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简述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法国宪法委员会是法国宪法制定和执行中的重要机构,主要职能包括:
1. 审查法律和法规的宪法合法性,判断是否与法国宪法相容,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合宪性。
2. 对法律和条约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查报告,其中包括判定是否符合宪法精神和条款。
3. 就宪法及其相关修正案的制订或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法律体系的始终符合宪法。
4. 在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等重要选举活动中,对候选人提出的问题和方案进行审核,以保证候选人和其竞选纲领的宪法合法性。
5. 对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涉及宪法问题的政策和实践进行审核和监督。
法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法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法国是一个半总统制国家,政治上以中央集权为主,国家政权组
织形式为五权制衡。
五个主要机构为总统、议会、政府、宪法委员会
和司法机构。
这些机构在政治制度上互相平衡、相互制约,确保了法
国政府能够有效地运作。
总统是法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元首,代表法国国家形象,主持议
会会议,并且拥有一定的权力。
总统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一次。
议会是法国最高立法机关,被分为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个部分。
国民议会有577个议席,代表了法国各地方的选民,选举周期为五年。
参议院有348个议席,代表着法国各地方的政治和社会团体,选举周
期为六年。
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并监督政府的工作。
政府是法国政府的行政机构,由总理领导,负责管理国家的日常
事务,制定政策并执行议会通过的法律。
政府的成员由总统任命,并
经过议会的表决通过。
宪法委员会是法国宪法所规定的法律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
立法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宪法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其中3名由总
统任命,3名由参议院任命,3名由国民议会任命。
司法机构主要由法院和检察院组成,负责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实行
法律制裁。
法院和检察院是独立的,不受政治干涉。
总之,法国的政治制度是一个五权制衡的体系,各机构之间相互
平衡、相互制约,确保了法国政府的稳定和有效运转。
浅析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
浅析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一、世界主要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概况在当今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机制中,其中最具代表性意义的是美国、德国和法国。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和“英民地产充公”两个案例,分别建立了对立法和执法机构实行横向审查和对各州法院实行纵向审查的制度。
如果说美国几乎任何法院的法官都有权按照宪法进行司法审查,那么德国的专门化司法系统,则要求成立特殊的宪法法院来处理宪政问题。
另外与美国较为不同的是,德国的宪法法院法官并非终身制,而且其来源也并非均为职业法官,这对于形成宪法的权威还存在缺陷,而且对于宪法判例的效力连贯性具有欠缺。
法国的政治文化背景虽然与欧洲许多国家相似,但是却通过设立宪法委员会制度对宪法进行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这树立了独具法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与欧洲其他国家相区别。
虽然我国有的学者将其与德国的宪法法院制度归类为“专门机关审查机制”,但是两种制度之间除了名称上的区别外,在职权上、组织制度上也存在较大差别。
另外,在与美国违宪审查机构相比较,法国与美国也存在很大的差别,法国审查机关的专门性某种程度上对于审查方式具有更严格的限制。
二、法国违宪审查制度概况(一)法国政治体制概况法国违宪审查机制的设立历经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要了解其来源与构建,首先必须要了解法国的政治体制,即立法权优位的议会内阁制,在这一体制之下,立法机关(议会)由选民通过选举产生,是民意的代表机关,行政机关(内阁)由立法机关产生,受立法机关的监督,立法机关通过不信任案对行政机关(内阁)否决,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内阁解散重选。
在这一政治理念的影响下,议会拥有了除“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不能把女人变成男人”之外的一切权利。
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直接导致了司法权不能干预立法权的行使,因为只有立法权才是国民意志的代表,这一点与我国相似,作为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所代表的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故由其颁布的宪法自然拥有无可否认的最高效力,不受司法机关的干涉,这也是在法律位阶上确立了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从这个角度上可以看出法国的政治体制与我国有着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而这也是借鉴法国政治体制设立违宪审查方式的依据之一。
外国法制史习题答案
3) 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较大;
4) 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7) 需要注意的是,一个有拘束力的判决并非每个部分都可以作为先例加以引用,英国的判决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即:判决理由、附带意见。
(8) 判决理由是指一个判决中对于法律的声明和达成该判决所必需的理由;附带意见是指对于一个判决中对于该判决不一定必需的法律理由和声明。
(9) 判决理由是一个判决的核心部分,只有它才对今后类似的案件有拘束力,附带意见则仅有说服力而无拘束力。因此正确区分判决理由和附带意见对于法律实践是很重要的。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1.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政权关系法。
2.两河流域、乌尔纳姆法典
3.叛逆罪、重罪、轻罪
4.独立宣言、邦联条例、1787年美国宪法 论述题(共45分)。
1.(每个小知识点3分。)
(1) “遵循先例”是普通法的最基本的一项原则,是指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在英国现代普通法的运作中,它对于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含义:
(5) 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均有拘束力,但对其自身无拘束力。不同分庭之间一般会相互遵循对方的判决,但如果认为一项先前的判决有错误,则可不加遵循。
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委员会之比较1
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委员会之比较张明瑞 2010级1班 222010302012003一、宪法委员会的产生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但是由于受到法律之上以及对司法权不信任的思想的限制,其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步较晚,在法国大革命之后,才迅速建立起对司法权的抑制,1970年8月16日和24日的法律规定,法律和行政行为摆脱法官的控制。
中途经过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和较量,终于,1974年的修宪将申请主体扩大到了60名以上的国民议会或者参议院议员。
这一规定不仅起到了保护少数、防止少数的权利遭到多数的侵害的作用,同时也扩开了宪法委员会送审的通道,使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有了发挥作用的舞台。
在德国,宪法委员会叫做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法院在德国的联邦国家机构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1951年成立于德国小城卡尔斯鲁厄。
联邦宪法法院制度是德国吸收了纳粹时期希特勒践踏议会政治、使议会成为其实施个人独裁之工具、宪法制度遭到破坏的历史教训,并借鉴了奥地利宪法法院体制和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之精神建立起来的。
一、宪法委员会的性质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并非司法机关,因为宪法委员会在宪法中独立一章,且是“司法机关”一章之前,很明显在法典编排上就不相隶属,宪法委员会为一宪法特定职能的机关,司法机关则为普通法院体系的统称。
两者各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两者的产生、职权和功能均不相同。
而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却是独立的司法机关,在行政上不隶属于任何国家其他机关,他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程度高于任何其他联邦国家机关,其裁判行为不受其他宪法机关的制约和干预,不必对其他任何机关负责。
二、宪法委员会的组成法国宪法委员会由委员和主席组成,委员分为当然委员和任命委员,当然委员由卸任的共和国总统担任,任期终身。
任命委员共有9名,由总统。
参议院议长和国民议会议长各自任命3名,任期9年,不能连选连任,每3年改选委员的1/3。
宪法委员会主席由总统于委员中选任。
而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则分为两庭,既第一庭和第二庭。
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
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宪法诉讼作为保障宪法实施和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在不同国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模式。
以下将详细介绍外国宪法诉讼的三种主要模式。
一、美国式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美国是普通法院审查模式的典型代表。
在美国,各级普通法院都有权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宪法诉讼与普通的司法程序紧密结合,公民在具体的案件中可以直接主张相关法律或行政行为违反宪法。
美国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具有以下几个显著优势。
首先,它能够使宪法的实施与具体的法律纠纷解决紧密相连,通过日常的司法实践保障宪法的权威。
其次,由于各级法院都能参与,宪法审查的范围广泛,能够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再者,普通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较为准确地判断宪法问题。
然而,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比如,由于缺乏统一的审查标准,不同法院之间的判决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此外,普通法院审查可能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德国式的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德国采用了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即设立宪法法院来专门负责审查法律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德国宪法法院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其成员由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高尚品德的人士组成,能够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广泛,包括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等。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集中专业力量进行宪法审查,提高审查的效率和质量。
宪法法院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有助于保障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同时,由于其专门性,能够形成相对统一的审查标准和原则。
不过,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可能会导致宪法法院权力过大,影响权力制衡。
此外,设立专门机关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法国式的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法国的宪法诉讼主要通过宪法委员会来进行。
宪法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成员由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任命。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法国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权的比较研究
不存 在 由司法 机关 来行 使违 宪 审查权 以制约 议会 立 法 权的理念 。 自 18 79年法 国大革命 以来 相 当长的 时
间里 , 议会 在法 国国家权 力的结构 中一直 居于 主导地
位 。议会 权力 的膨胀 必然 导 致行 政权 力 的萎缩 。虽
州对联邦法律和联邦宪法的解释奠定了基础。此后, 美 国又通过 一系列判 例 , 逐步确立 了联邦 最高法 院对 州法律 和州宪法 的违 宪审查权 。正如 2 世 纪初美 国 ( J 著名 的法 官霍尔 姆斯 所言 : 假 如我们 失 去 了宣布 国 “ 会法 案无 效的权 力 , 并不 认 为合 众 国会 寿终 正寝 , 我 但如果我们不能审查诸州法律, 我真的认为联邦将会 受 到威胁 。 _ ”J 叫
驾齐驱 的三架 马车之一 。就纵 向维度而 言 , 1 马 1 6年 8
议或 等级会议 作 为咨 询机 构 。随着资 产 阶级 的逐 渐 成长 , 国新兴 的资产 阶级 逐渐掌握 了三级 会议 或等 法
级会议 的领导权 , 并通过 等级会议 和代表封 建势力 的 国王展 开斗争①。在二 者 的斗争 中 , 由于 当 时法 国的 司法机关为封 建势力所盘踞 , 巴黎高 等法 院常常利 用 登记程 序来 审查议会 的立 法 , 阻挠 资产阶级 实行新 法
丁诉 亨特 的租 户案 树立 了联 邦最 高法 院对 联 邦法 律 和联邦宪法解释 的权威 , 从而为联 邦最高 法院统一 各
律 , J因而法 国资产 阶级对 司法权 产生 了一 种不信 任
和防范 的心理 。后在卢梭人 民主权思 想 的影响下 , 法
国资产阶级通过革 命推翻 了封建 君 主专制 , 建立 了议 会 内阁制 的政 治体 制 , 而确 立 了议 会 至 上 的原则 , 从 强 调对司法权进行 制约 以防止法 院专横 , 以在 法 国 所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
三、 综合主干路维护工程 及小修保 养工程 统计数据进行 分析
2 、 主干路小 修保养工程中处理坑 槽、 沉 陷 这一 养 护项 目,2 0 1 5 、2 0 1 6 两年较2 0 1 4 年 完 成 工 程 量 有 明显 下 降 , 说 明 公 司 自2 0 1 4 年 冬 季 开 始 的 冬 季
补坑 项 目取 得 了一定 的 效 果 , 使 用冬 季 冷 补料 在 正 常 不 能 施 工 的 冬 季 将 路 面 出 现 的 坑 槽 、沉 陷 填 补 , 使 之不继续扩大 造成更 大的路面损坏 , 这 样 在
维护 路段一 般为破 损严重路 段, 进 行 维 护 则 当年 不 需 要 进 行 小修 保 养, 因此 在 工 程 实 物 量 统 计 数 据 的 波 动 就 体 现 为 , 当主 干 路 维 护 工 程 实 物 量增加时, 主干 路 小 修 保 养 工 程 主要 工 程 量 就 会 有 下 降 。 近 些 年 来 主 干 路 主要 路 段 大部 分 已进 行 过 维护 , 加 之 养 护 工 作到 位 , 大 庆 油 田道 路 状 况 一直 保 持 良好 , 但 由于 大 庆 地 区 气候 原 因 , 冬 季 后道 路 损坏问题依然比较严重, 进 一 步加 强 冬季 道 路 病 害处 置 , 是 我 们 今 后 需 要
近三年, 主 干路 维 护 工程 及小 修 保养 工 程 完 成 产 值 占全 年 专项 资 金 比
例平均达 8 6 %, 其余1 4 %资 金 主 要 用 于勘 察设 计 费、监 理 费 、 建设单位管理
法国宪法监督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 一 宪法委员会模式是完善我 国宪法监督制度 的最优选择
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弊端, 有的学 者主张我国仿照美国的模式, 实施司法审查: 也有的学者主张建立宪
委员会提出审查请求 , 出违宪审查请求主体的范围由4 使提 个扩大到
一
急状态下为总统提供咨询服务、 公布卸任 总统的财产状况等方式限制 总统权力。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活动将过去不受制约的、 绝对的议会权力纳入
、
法国宪法监督模式的形成过程
15 9 8年, 法兰西第五共和 国设立宪法委员会。 起初 。 它仅仅作 为
平衡议会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政治机构开展活动。17 年, 9 1 宪法委 员 到宪法规范的框架 内, 极大地改变了以往法国制宪频频, 宪法得不到
( ) 一 宪法委员会贯彻并调整分权原 则, 它为议会和政府指 明了 各 法委员会为促使法国的宪政理念和 实践超越纯粹 的议会民主而进入 自 的职权范 围并处理二者之 间的冲突
宪政民主所采取的改革方向也为我们把宪法规定的“ 一切 国家机关和
法国宪法第 3 4条的主要内容就是列举议会的立法事项 , 限制其 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 守宪法和
权力范围; 宪法不仅从实体上限制议会的权力。 而且还通过立法程序 法律 。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 的行为, 必须予 以追究” 的规定落到实处,
限制议会的权力, O 第4 条规定:议会议员提出的提案和修正案, “ 如在 建设社会主义宪政提供 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 ( ) 索道路的独立性 二 探
宪政 的矛盾 , 避免了美国宪法监督制度中“ 司法专横” 的弊端。
法国宪法委员会功能新论
一
17 8 5年《 宪法》 最初 确 定 的总统 与议 会 双权力 中心
逐渐演 变 为议 会 权 力 中心 , 总统 的权 力 被 大 大 削
弱 。议会 掌 握 了 立 法 权 , 政 府 的 实 际 行 政 部 而 门— — 内阁, 由议 会 产 生并 对 议会 负 责 , 受议 会 接
的议会制 国家 。 强 大 的议会 必 然 导致 政府 软 弱 ”
四共 和国 , 制宪工程严格 按照 14 年 戴 高乐 “ 新 9 6 贝 叶讲 话” ③的思想制定 了《 宪法 草案 》 9 8年 9月 。15 2 8日, 宪法 草 案 》 全 民公 决 并 获 通 过 ,0月 4 《 交 1 日,宪法 》 式颁 布 实施 , 《 正 即现行 的第 五 共 和 国宪
了宪 法 委 员 会 法 国 近 代 史 上 , 切 矛 盾 的 焦 点 都 是 围绕 议 会 一
与共和之间的矛盾 , 帝制代 表了行 政权力 , 和代表了 由选举产生 共
收稿 I ̄ :0 9—0 0 / ]2 0 t 3— 6
作者简介 : 孙轶伟 ( 9 2 , , 18 一) 女 河北保 定人 , 西南政法 大学
的监督 。议员 还拥有对政府 的质询权 , 使许 多 内 致
阁都 在质询 中倒 台 , 质询 权成 了牵 制政府 的有 力武
、
议 会 权 力 与 政 府 权 力 由来 已 久 的 矛 盾 催 生
① 法国前 司法部长于 17 96年 l O月 1 6日曾在参议 院做 出声 明, 宪法委员会 “ 尽管具 有组 织形式 , 但它并不 是一个 司法审判机 构, 它是调整公共权力运行的组织。 参见 : ” 韩大元. 国宪法 [ . 外 M] 北京: 中国 人 民大 学 出 版社 ,O5: 7 2O 8 . ② 这一矛盾在 17 80年 也就是第三共 和国以前, 表现为帝制
试析法国宪法委员会式的宪法监督模式——法国第五共和宪法第七章解析
监督理念是 历史 上种种建制尝试 的综 合而全面 的复活 。
在 过 去 的两 个 世 纪 里 ,法 国 宪 法 一 直 受 卢 梭 的 理 论 影 响 , 为法 律 表 达 普 遍 意志 。既然 普 遍 意 志 反 映 公 民 的 认
普遍利益 , 则法律 永远是 正确 的 , 而司法审 查被认 为是反 民主的 . 易造 成“ 法官政府 ” 的建 立 , 议会 则被视 为天然 正 确 的权利 和 自由保 护者 。法 国在 15 年 之前 的共 和体 制 98
法行为 的合宪性 。19 年 西耶斯 ( b eSee) 75 A b i s 曾提议 设 y 立宪法性法 律机构 , 以受 理来 自选 民对政府 违宪 的 申诉 ,
并 有权 拒绝适用违宪 的法律 。这项建议未 获得采纳 , 但此 设想却 在 19 年拿 破仑 执政 时期 的宪法 中得 到 了实 现 。 79 “ 和八年 宪法 ” 19 年 )所规定设 立 的 “ 共 (7 9 护法元 老院 ” ( 亦称 之为“ 维宪会 ” , ) 由第一执政官 拿破仑 亲 自主持 。其 中第2 条授权 “ 1 护法元 老院” 审查议 会或 内阁认 为违宪而
广 东技 术师 范学 院学 报 ( 会科 学 ) 社
2 1 第 3期 0 2年
J u a fGu n d n oye h i r lUnv ri o r lo a g o g P ltc n cNoma ie st n y No3, 01 . 2 2
试析法 国宪法 委员会 式的宪法监督模式
构 中 居 于首 要 地 位 。 这 一 政 体 设 置 的 缺 陷 在 于 立 法 权 和
的宪法诉 愿 。但 由于“ 护法 元老 院” 的政治 组成及 其与 国 王 的亲密关系 , 项广泛 授权从未 获得实施 , 这 因此 和其前 任一样 , 最终 只是形 同虚设 , 在其 短暂 的实际运作 过程 中 收效甚微 。第二 帝 国覆 灭后 , 观第三共 和7 年 历史 , 纵 O 未 尝试提供任何 宪政 审查的机 制 ;第 四共 和虽然考 虑 了宪 政审查 的必要 性 , 立 了“ 建 宪法委员会 ” 但 由于这是一个 , 政 治机构 , 在其存 在 的 l年 间 , 只行 使 了一次 建议 权 , 2 它 其所提供 的宪政审查 实际上被证明无效 。 综上所述 。法 国所 做 的种 种创建宪 法监督机 关 的尝 试 , 然 由于历 史和 时代 的局 限 , 虽 最终 都 以失 败 而告终 , 但 这种理 论 上 和 实践 上 的努 力 却 留下 了宝 贵 的 历史 经 验 。第五共 和建立的宪法委员会 , 从其设立 的宗 旨、 功能 、 组成 、 职权 和审查 方式等 方面 , 以明显看 出它从 历史渊 可 源 中汲取 了营养 。从某种意义上可 以说 , 国现在的宪法 法
傅思明:法国行政问责制
傅思明:法国行政问责制傅思明:法国行政问责制199次2000年,法国宪法委员会主席迪马在担任外交部长期间,因涉嫌1991年从售台武器交易中收取好处费被披露后,在外界的强大压力下,被迫辞去法国宪法委员会主席的职务,并接受法庭审判。
法国经济、财政和工业部长埃尔维·盖马尔被揭发在巴黎黄金地段租用了一套总面积为600平方米的错层式住宅,每月租金高达1.4万欧元、完全由政府支出而在法国政坛引起震荡,于2005年2月25日向总理拉法兰提交辞呈。
法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是由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确立的,该宪法指出,普选是权力(包括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唯一渊源;在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的基础上,政府必须对议会负责;司法权必须保持独立。
在此政治原则指导下,法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行政问责制主要有以下内容。
议会问责在法国,议会通过行使下列权力问责政府。
1.弹劾权。
法国宪法规定,国会有权对犯有叛国罪或其他刑事罪行的总统或政府官员进行弹劾。
弹劾案的提出、通过和审理的程序为:先由议会两院议员中的1/10签署提出弹劾案,并以绝对多数通过。
然后,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各自选出人数相等的议员组成的特别高等法院对弹劾案进行审理。
特别高等法院由从其中选出的一人担任主席,主持法院的审理工作。
被弹劾的官员经特别高等法院审理后被认为有罪的,除免除职务外,必须按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信任案表决权。
法国议会还可以通过不信任案表决进行问责。
法国宪法第49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经内阁会议审议后,总理就政府的施政纲领或者必要时就一项总政策的声明,向国民议会承担政府责任。
”“国民议会可以通过一项不信任案追究政府的责任。
此项动议至少有国民议会议员十分之一的人数签署才能受理。
此项不信任案提出后经过四十八小时之后,才可以进行表决。
只统计对不信任案的赞成票,不信任案只有获得组成国民议会的议员过半数票才能通过。
”第50条规定:“当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者表示不赞同政府的施政纲领或者总政策声明的时候,总理必须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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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宪法委员会监督模式的法理依据
分权学说和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宪法委员会监督议会立法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的法理依据。
(一) 对分权学说的理解是宪法委员会监督模式形成发生了重要的影响。
法国是遵循分权原则的国家,并将有无分权原则与一个国家是否有宪法相联系,1789年《人权宣言》宣称:“任何社会,如果权利无保障或分权未确立就没有宪法”,此原则在法国的各部宪法中都要有一定程度的体现,宪法将国家权力分别授予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并且在立法机关内部也进行一定程度的分工,如1795年宪法规定,立法权由上、下两院(元老院和五百人院)组成的立法团行使,下院提出和讨论法案,向上院推荐出50名督政官候选人,上院行使对由下院提出和讨论通过的法案进行修改或否决的权力,并从下院推荐的50名督政官候选人中决选出5名督政官。1799年宪法也将立法权在不同的机构中进行了划分,议会由四院组成,各院分别行使立法权的一部分,法律由第一执政公布,1814年路易十六的钦定宪法也规定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并且国王参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三)在宪法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方面体现政治机关的特点
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具有被动性,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只有存在法律上的争议并由相应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解决争议的请求时,司法机关才可以行使司法权以解决争议。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却可以主动地介入有关事项,甚至是不存在法律争议的事项也可以介入。如在全民公决中,宪法委员会可以对被授权用官方设施传播信息的组织名单以表意见(宪法委员会机构组织法第47条),“可以任命从普通法院或者行政法院法官中选任的代表,基于有关部长的同意,监督现场公民公决的活动”(机构组织法第48条),“宪法委员会应当直接监督所有投票的计票统计”,此类事项可以看作是宪法委员会自由裁量是否行使权力的事项。另一种情况是法律规定尽管某些对规范性文件不存在争议,但为了使这些规范性文件具有合法性,宪法、机构设置法也规定必须申请宪法委员会对这些规范性文件作出审查,如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各个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此时的宪法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是参与了立法活动,其审查活动使得宪法委员会无异于是国民议会、参议院两院外的第三院,与议会两院分别提出议案、审议并通过法案、总统签署法律具有大致相同的性质。
(二)在宪法委员会与其它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体现政治机关的特点
宪法委员会在处理争议时具有明显的倾向性,难于保持司法机关那种应有的独立地位。如在全民公决时,政府可以向宪法委员会进行咨询,宪法委员会“应当向政府提供有头全民公决的咨询意见”,而且仅仅是这种被宪法规定为是咨询意见的意见,也对政府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以至于“任何基于宪法委员会咨询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应当通知宪法委员会”;当总统在依照宪法第16条之规定需要行使紧急命令权之前,需要向宪法委员会进行咨询,而且,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受政府的影响较大,如宪法委员会对立法事项是否合宪的审查,一般情况下要求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而如果政府认为情况紧急,则宪法委员会应当在8天之内作出决定。可以看出,如果宪法委员会是司法机关,则其缺少司法机关必不可少的独立性。
0一、宪法委员会的性质
法国的宪法监督方式能否作为一种可以与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监督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监督模式及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监督模式相提并论的独立的宪法监督模式,在学术界尚有争论。
由于宪法委员会在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判断特定的法案是否违宪时,都是以判决的形式作出的,并且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所以有学者将法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归入奥地利式的审查模式中而不将其单列为一种审查模式,有些论著甚至直接将宪法委员会称为“宪法法院”,以表明其特设司法机关性质。
上述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都不否定宪法委员会作为专门宪法监督机关的性质,根据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组成及其工作原理,可以看出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作为特设政治机关的性质更为突出,不过也不能完全否定宪法委员会带有某些司法机关的属性。
(一)在宪法委员会组成人员方面体现其政治机关的特征。
法国现行的1958年宪法及在1958年11月7日颁布的《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都没有对其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提出要求,相反,现行宪法委员会成员都是接受政治性任命的官员(Political Appointees),而不是司法性官员。任命法国宪法委员会成员时,不论是总统,还是参议院议长、国民议会议长都比较重视成员的政治经历,即,即使某人不是法律专家,也是可以成为宪法委员会的成员。宪法委员会成员资格就充分体现了该机构不注重法律专门知识的非司法性的一面。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权也刻意保持总统、国民议会、参议院各方面力量的平衡,在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之间平均分配任命名额,经任命的成员有任期限制,而且不能连任,卸任的法国总统是宪法委员会的当然的、终身的、资格不可变更的成员,此规定更加明确了宪法委员会成员政治资历的重要性。而司法机关由法官组成,法官除具有法律专门知识外,还在任命程序、职务保障方面有特别的规定。法国普通法院的法官,都是从毕业于国家法律服务学院(Ecole Nationale de la Magistrateure)的法律专门人才,而德国宪法法院的法官,只有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者才可担任,如德国《宪法法院法》规定“(宪法法院)每院的三名法官应当从联邦最高法院任职的法官中选任。只有在联邦最高法院中至少任职三年的法官才能具有当选资格”。宪法和法律要求法官独立并保持政治中立,法官远离政治也就成为保持法官独立、中立的必要条件。但不论是法国的宪法还是此后的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中都没有全面禁止宪法委员会成员参加政治活动或参加竞选,而仅仅是禁止宪法委员会成员在政治团体内担任领导职务,或要求其在参加竞选时辞去宪法委员会成员资格,在以后签署的各项文件或参加的各项活动都不得提及宪法委员会成员身份。从宪法授予宪法委员会的职权来看(审查议会立法是否规定了应当由政府条例规定的事项、审查议会选举活动的合法性-这原本为议会行使的权力,审查议会通过的法案的合宪性,甚至是强制性地规定某些议会立法要经过宪法委员会的审查),宪法委员会也不是在总统、总理及议会三个主要的政治机关的关系中处于居中裁判者的地位,而是用来限制议会的政治机关,所以宪法委员会被称为“一门对准议会的大炮”。
然而,同样实行分权原则的英国、美国和德国却实行彼此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呢?在此必须明确分权原则是推动宪法监督的重要理论依据,但各国法律传统和政治实践不同,对分权学说的理解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因而,宪法监督体制的设置便呈现出不同的特色。
美国以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为建构其国家机关体系并形成相应的宪法监督体制,孟德斯鸠认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化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之手,或者说司法权如果不同立法权和行彼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他说这些话时,他意思并不是说这些部门不应部分地参与或支配彼此的行动。他的意思就象他所说的那样,只能是在一个部门的全部权力由掌握另一部门的全部权力的同一些人行使的地方,自由宪法的基本原则就会遭到破坏,所以在美国,宪法将全部国家权力在不同的机关之间进行分散性配置,同一种权力可以由两个甚至三个不同性质的机关共同行使,如宪法明文规定立法权由国会总统共同行使-国会通过法律而总有权签署国会通过的法律或否决之,司法权主要由普通司法机关行使,但总可以行使赦免权,国会又可以行使对法官、总统、各部部长的弹劾审判权,所以虽然1787宪法中并未明文规定由普通司法机关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但当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以病例的形式确立了普通司法机关有权对国会立法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权力时,也并未到太多的责难。同时,美国的普通法院审查体制还受到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影响,认为由普通法院来解释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是法院的传统职权,法院如果没有对抗议会和行政的宪法手段,分权原则将会遭到破坏。
然而否定宪法委员会的司法机关性质的观点也较为普遍,法国政府认为(见司法部长于1976年10月16日在参议院的声明)宪法委员会“尽管具有组织形式,但它并不是一个司法审判机构,它是调整公共权力运行的组织”,从而将宪法委员会定性为一个特设政治机关。相应地将由宪法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违宪审查)权的模式便被称为专门政治机关审查模式。
法国所理解的分权原则在本质上与美国并无区别,除强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外,法国的法律理论认为普通司法机关行使的司法权不能干预立法权和行政权,否则便构成权力之间的相互侵犯。在历史上,由于法国的普通法院站在专制权力一边,阻碍近代民主制度的形成,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政府和公众对普通法院的监督持怀疑态度,并且对法院干涉行政权存有戒心,反对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便是这一背景的产物,行政诉讼由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法院审理,进而排除了普通法院审查属于主权者意志表现的议会立法的合宪性。
(四) 在宪法委员会裁决的法律效力和历史传统方面体现政治机关的特点
司法机关的判决就其效力而言,仅仅是对特定的当事人有直接的约束力,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英美等普通法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院的判决所具有的约束力,不仅仅对诉讼当事人有约束力,而且对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社会主体也具有约束力,但是,这种对当事人之外的社会主体的约束力最终还是通过法院在以后的审判活动中体现,即法院在审判活动中遵循先例,在解决法律争议时,将以前的判决所确定的原则适用于以后的案件,相似的争议将便得到解决。当事人之外的社会主体如果不希望自己的行为因为与法院的判决所确立的原则相违背而导致在诉讼中形成对自己不利的判决,就会遵循法院的判决,而如果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原则被当事人之外的社会主体所违反,但这种行为并没有被诉至法院,法院也不能对其施加惩罚。但法国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对一切国家机关都有约束力。
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地位相等,没有上下级之分。每一个法官,其意见在表决中具有相同的分量,而在宪法委员会中,在行使职权时,却并没有完全实现各位成员意见的平等性,而是使其中具有了类似于行政机关或其他政治机关的一种官僚特征,如在表决时,如果赞成与反对的票相等时,宪法委员会主席所持的意见就将决定整个宪法委员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