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宪法19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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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宪法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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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9年宪法 1799年宪法
1799年,拿破仑发动雾月政变,建立执政府,形式上保留 1799年,拿破仑发动雾月政变,建立执政府,形式上保留 共和政体,实际上是军事专政 1799年宪法又称“共和八年宪法”。法国执政府于1799 1799年宪法又称“共和八年宪法”。法国执政府于1799 年12月(共和八年霜月)由拿破仑授意制定。1800年初 12月(共和八年霜月)由拿破仑授意制定。1800年初 正式通过。 宣布废除封建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原则,确保私 有财产和自由不可侵犯;行政权归于3 有财产和自由不可侵犯;行政权归于3名执政官,执政官 连选连任,但第二三执政只是第一执政的顾问,没有明确 权力;立法机构为参事院· 权力;立法机构为参事院·元老院、立法院和保民院;给 予第一执政绝对的权力,他可以颁布法律、任命官吏,并 享有宣战、媾和、签约等大权。较之以前几部宪法所强调 的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原则,该宪法很少提及;选举是 三级间接选举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语:Déclaration des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语:Déclaration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简称《人权宣言》, Citoyen,简称《人权宣言》 1789年 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 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 领性文件。 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 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 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 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言论、信仰、著作和 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的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1793年 1793年6月24日,雅各宾派通过的新宪法前面所附的 24日,雅各宾派通过的新宪法前面所附的 《人权宣言》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宣布“社会的目 人权宣言》 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权在民”,并且表示 如果政府压迫或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 义的权利。

法国宪法发展历史

法国宪法发展历史

法国宪法发展历史法国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现在有200多年的时间了,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法国宪法发展历史,希望大家喜欢!法国宪法发展历史法国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现在200多年的时间,政治风云多变,国内外的阶级斗争尖锐复杂,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不断变化,政治形式多次变更,其间经历了两次封建王朝复辟,两次帝制和五次共和,先后颁布了14部宪法。

法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大体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第一阶段:大革命到第一帝国时期的宪法这一时期共颁布了七部宪法,包括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和拿破仑时期的四部宪法。

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在人类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世界各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都产生过深远影响,它是法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也是法国宪法产生的基础,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1791年宪法是法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第一部君主立宪制宪法,为法国近代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在事实上它有缔造近代法国的光荣。

总之这一时期的法国宪法是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的直接产物,它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的原则,宜布废除了封建的贵族制度、等级制度、爵位制度等,这些宪法在摧毁封建制度,确立资本主义制度中起了进步作用,它是巩固资产阶级政权的重要工具。

(2)第二阶段:复辟王朝到第二帝国时期的宪法这一时期共颁布了1814年宪章、1830年宪章、1848年宪法、1852年宪法四部宪法,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1848年宪法。

1848年宪法是巴黎工人六月起义失败后资产阶级共和派所控制的立宪会议为巩固资产阶级专政而制定的宪法,它所建立的国家机构具有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政体的许多特点。

如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掌握军政大权,有权任免和政府成员。

但总统权力受到一定限制,如签订条约须经议会批准。

议会为一院制的国民议会,拥有较大权力,不受监督和不可解散,拥有立法、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权。

法国有多少部宪法

法国有多少部宪法

法国有多少部宪法法国自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陆续制定过许多部宪法,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法国有多少部宪法,希望大家喜欢!法国有多少部宪法大革命到现在法国共有: 13部宪法法国自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陆续制定过许多部宪法,包括: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共和第三年宪法),1799年宪法(共和第八年宪法),1801年宪法(共和第十年宪法),1803年宪法(《共和第十二年元老院整体决议案》),1814年宪章,1830年的七月王朝宪法,1848年宪法,1852年宪法,1875年宪法,1946年宪法,1958年宪法。

具有代表性的是:1793年宪法由雅各宾派控制的国民公会所制定,经公民投票通过,又称《雅各宾宪法》。

它是法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地体现资产阶级政治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小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利益的宪法。

由于内乱外患频仍,局势紧急,这部宪法没有付诸施行;但是,它所包含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对许多国家有深远影响。

全文分两部分:人权宣言和宪法正文。

人权宣言以1789年的《人权宣言》为基础,作了某些修改,由17条增至35条。

主要内容为:宣布社会的目的为共同幸福,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安全和财产;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受教育和受社会救济的权利,有选举立法会议议员和复决法律的权利,特别是有请愿、反抗压迫、起义以至处死篡夺主权者的权利;揭示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无罪推定,公民不受非法控告、逮捕和拘禁等;确立财产私有制,承认公民有随意享受和处理其财产、收入、劳动成果和实业成果的权利,保障雇佣契约关系。

宪法正文共124条,主要内容为:确立三权分立制度,设立立法议会、执行会议和大理院,分别执掌立法、行政和司法最高权力。

立法议会按人口平均数额直接选举产生,议员有充分议事自由,不因在议会上发表的意见而受追诉,任何议员除属于现行犯外,非经议会同意不得逮捕。

国家宪法日资料

国家宪法日资料

国家宪法日资料
国家宪法日是指国家庆祝和纪念宪法颁布的日子。

各国的宪法日通常在宪法颁布的日子或者宪法修订的日子举行,以表彰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以下是一些国家宪法日的资料:
1. 美国:美国宪法日(Constitution Day),于每年的9月17日举行,纪念美国宪法1787年9月17日正式签署生效。

2. 德国:德国宪法日(Tag des Grundgesetzes),于每年的5月23日举行,纪念德国宪法,该宪法于1949年5月23日正式生效。

3. 法国:法国宪法日(Fête de la Constitution),于每年的7
月14日举行,纪念法国宪法的颁布。

该宪法于1958年7月14日颁布,标志着法国政府体制的重大改革。

4. 日本:日本宪法纪念日(憲法記念日),于每年的5月3日举行,纪念日本宪法于1947年5月3日正式生效。

5. 中国:中国宪法日(Constitution Day),于每年的12月4日举行,纪念中国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正式生效。

宪法日是中国宪法的重要纪念日,也是普法宣传的重要时机。

每个国家的宪法日都有其特定的纪念活动和庆祝仪式。

这一天通常会举行集会、讲座、庆祝活动和普法宣传等,以展示和弘
扬宪法的重要价值和原则。

同时,宪法日也是人们反思与讨论宪法内容、解读宪法精神的时刻,以推动宪法意识和法治意识的普及。

法国宪法(修订)李晓兵2011年

法国宪法(修订)李晓兵2011年

1958年法国宪法(2008年修订版)CONSTITUTION DU 4 OCTOBRE 1958【avec l’ensemble de ces modifications】翻译:李晓兵(2011,11,1)经1960年6月4日n°60-525宪法性法律,1962年11月6日n°62-1292法律(公民投票),1963年12月30日n°63-1327宪法性法律,1974年10月29日n°74-904宪法性法律,1976年6月18日n°76-527宪法性法律,1992年6月25日n°92-554宪法性法律,1993年7月27日n°93-952宪法性法律,1993年11月25日n°93-1256宪法性法律,1995年8月4日n°95-880宪法性法律,1996年2月22日n°96-138宪法性法律,1998年7月20日n°98-610宪法性法律,1999年1月25日n°99-49宪法性法律,1999年7月8日n°99-568宪法性法律,1999年7月8日n°99-569宪法性法律,2000年10月2日n°2000-964宪法性法律(公民投票),2003年3月35日n°2003-267宪法性法律,2003年3月28日n°2003-276宪法性法律,2005年3月1日n°2005-204宪法性法律,2005年3月1日n°2005-205宪法性法律,2007年2月23日n°2007-237宪法性法律,2007年2月23日n°2007-238宪法性法律,2007年2月23日n°2007-239宪法性法律,2008年2月4日n°2008-103宪法性法律,2008年7月21日n°2008-724宪法性法律修改(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由共和国政府提议,法兰西人民投票通过,共和国总统宣布宪法全文如下):序言法兰西人民郑重宣告恪遵1789年宣言中所明确规定,并经1946年宪法序言中所确认与补充的人权和国民主权原则,(Loi constitutionnelle n°2005-205 du 1er mars 2005)以及2004年环境宪章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1958年法国宪法

1958年法国宪法

1958年法国宪法
法国于1958年通过了一部新的宪法,这个宪法至今仍然有效。

1958年法国宪法是为了解决法国在政治方面所遇到的一系列问题而设计的。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简要介绍法国1958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首先,根据1958年宪法,法国的政体是半总统制。

总统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的代表,具有广泛的权力,包括解散国民议会、任命总理等。

总统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

其次,法国国会分为两个议院:国民议会和参议院。

国民议会是法国的立法机构,由国民选举产生。

参议院由间接选举和一部分由大选举团选举产生,其职责是审议通过的法律。

此外,根据宪法,政府的权力被分散于总统、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之间,旨在实现权力的制衡和民主原则。

宪法确保了法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规定了司法的独立性。

1958年宪法的通过对法国政治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为法国提供了一种稳定的政治框架,推动了政治改革,加强了国家的行政效能。

宪法还确保了言论、新闻自由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此外,宪法还促进了法国的国际地位,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了重要的角色。

总之,1958年法国宪法的通过为法国建立了一个稳定的政治框架,并确保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它对法国政治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帮助法国在国内外事务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

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

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
法国是“共和国”,其宪法叫做”第五共和国宪法”,也就是说现在的法国是法兰西第五共和国。

1958年,法国总统戴高乐颁布了第五共和国宪法,采用“法兰
西共同体”替代第四共和国的“法兰西联盟”,赋予了海外殖民地更
多自治权,非洲法郎也从“法属非洲殖民地法郎”被重新命名为“非洲法兰西共同体法郎”。

第四共和国期间,法国长期深陷越南战争和阿尔及利亚战争,庞大的军费开支压得内阁喘不过气,各殖民地反抗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法国国际声望骤降。

1958年,戴高乐回来收拾残局,一举当选总统,集任免总理、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会、颁布法律等各项大权于一身,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成立。

这样的政体一直维持到今天,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统的职权比英国首相、德国总理的权力要大。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是法国的宪法,于1958年10月4日通过。

该宪法建立了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政治体制,取代了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政体。

第五共和国宪法采用了半总统制体制,将国家元首的职权与行政权分离,并设立了总统一职。

法国总统是经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国家元首,拥有重要的行政职权。

总统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一次。

总统在国内事务上具有重要的权力,可以任命和解散政府,并对外代表国家。

总统还拥有军队的最高指挥权。

宪法确立了两院制的立法机构,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

国民议会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民意志。

参议院则由间接选举方式产生,代表地方政府和经济利益团体。

宪法还规定了司法权的独立,确保了法官的独立性。

宪法还赋予公民一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的制定旨在稳定政治局势。

自通过以来,法国一直是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政体,并经历了多位总统的任期。

该宪法的修改历经几次,最近一次是在2008年。

宪法修正案
需要通过全民公投或由国民议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法国宪政的产生与发展

法国宪政的产生与发展

法国宪政的产生与发展一、浪漫变迁的法国宪法:从1791年宪法到1958年宪法(一)大革命时期的宪法:法国宪政的起点[1]法国在大革命之前的历史演进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个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

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拉开了推翻封建君主制走向共和制的序幕。

1789年5月5日,三级会议(États généraux )[2]在凡尔赛举行,之后不久,三级会议演变成国民议会(Assemblée nationale)[3]。

6月20日,国民议会发表《网球场宣言》(Serment du Jeu de paume),宣称国民议会将一直续存至宪法制定通过之时。

[4]后来,大部分教士代表和一些贵族阶层代表也陆续加入到国民议会之中。

7月9日,国民议会又宣布改称为国民制宪会议(Assemblée nationale constituante)。

1789年8月26日,国民制宪会议发布《人权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此文件不仅确认了诸多个人权利,而且还宣告了国民主权原则和权力分立原则。

[5]1791年9月3日,最终的宪法文本获得制宪议会通过,并在其后不久即被国王接受[6],这就是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1791年宪法(Constitution de 1791 - 3 et 4 septembre 1791)。

该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并对《人权宣言》中所宣告的一些基本原则进行了重申[7]。

因此,1791年宪法标志着法国宪法发展演进的起点,后来法国各部宪法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对此部宪法的一种回应。

[8]1792年9月20日,通过普选[9]产生的国民公会(la Convention)通过决议废除国王,并于9月22日决定法兰西自1792年9月21日开始作为共和元年,即法兰西第一共和。

此外,国民公会还有一个基本目标,即制定一部新的共和宪法。

1958年法国宪法(法文)

1958年法国宪法(法文)

La devise de la République est "Liberté, Egalité, Fraternité".
Son principe est : gouvernement du peuple, par le peuple et pour le peuple.
Article 3
Article 4
Les partis et gouvernements politiques concourent à l'expression du suffrage. Ils se froment et exercent leur activité librement. Ils doivent respecter les principes de la souveraineté nationale et de la démocratie.
En vertu de ces principes et de celui de la libre détermination des peuples, la République offre aux territoires d'outre-mer qui manifestent la volonté d'y adhérer des institutions nouvelles fondées sur l'idéal commun de liberté, d'égalité et de fraternité et con?ues en vue de leur évolution démocratique.
Le Président de la République a promulgué la loi constitutionnelle dont la teneur suit :

1958法国宪法内容和特点

1958法国宪法内容和特点

1958法国宪法内容和特点
1958年法国宪法是法国第五共和国的宪法,于1958年10月4
日通过,并于同年的10月29日生效。

这一宪法一直沿用至今,是法国政治体制的基础。

1958年法国宪法的内容和特点如下:
1. 强行性:宪法设立了总统制度,总统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代表,具有决策权和最高司令权,并拥有法国政府的任免权。

总统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力,有权参与立法过程,可以解散国民议会,并颁布紧急法令。

2. 两院制:宪法设立了两院制,包括国民议会和参议院。

国民议会由下议院和上议院组成,下议院由代表全体国民的国民议会议员选举产生,上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

两院均有立法权力,但下议院在立法上享有优先权。

3. 政府责任制:宪法规定政府由总理领导,总理由总统任命。

政府是行政权力的执行者,负责国内外事务以及内政和国防。

政府的组成和行动取决于总统的指导方针。

4. 部分权力下放:宪法授予了法国多个海外地区和一些海外省的部分自治权力,使这些地区能够管理自己的地方事务。

5. 宪法审查:宪法规定宪法议会和宪法委员会对宪法的宪法性问题进行审查,确保法律与宪法相符合。

6. 取消可行性公投:相比于1946年宪法和1951年宪法,1958年宪法取消了可行性公投,即通过全民公投直接决定法律的方式。

1958年法国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结社、示威等权利。

此外,它也明确了法国的制度安排和行政机关的职责。

这一宪法在法国政治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保障了法国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法国宪法发展历史

法国宪法发展历史
年12月(共和八年霜月)由拿破仑授意制定。1800年初 正式通过。
▪ 宣布废除封建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原则,确保私
有财产和自由不可侵犯;行政权归于3名执政官,执政官 连选连任,但第二三执政只是第一执政的顾问,没有明确 权力;立法机构为参事院·元老院、立法院和保民院;给 予第一执政绝对的权力,他可以颁布法律、任命官吏,并 享有宣战、媾和、签约等大权。较之以前几部宪法所强调 的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原则,该宪法很少提及;选举是 三级间接选举
法国现行的宪法
▪ 1958年戴高乐宪法也叫第五共和国宪法,它分序言和15章,共92
条。这部宪法最主要的特点是总统权力的扩大和议会权力的缩小,以 及确立了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某些特点的被称作"半总统制"的政治 体制。
▪ 宪法一方面给予总统强有力的权力。规定总统在法国的政治生活和国
家机关中居主导地位,是国家权力的中心,不仅享有传统的总统权力, 还享有单独采取的非常权力。从此意义上说,法国政治体制具有总统 制的特点。另一方面,宪法在极力削弱议会权力的同时,仍保持了内 阁对议会负责的基本原则。因此,法国总统要实现自己制定的政策, 还要取得议会多数的支持和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受议会的牵制。这又 说明了法国宪法又具有议会制的特点。这种兼具总统制和议会制特点 的宪法对政权的稳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以及推动经济的发展起了 很大作用。
1815年宪法
▪ 1815年,拿破仑率军回到法国,建立百日
王朝,颁布《帝国宪法补充法案》
▪ 同年波旁王朝再次复辟后,恢复1814年的
宪章
1830年宪法
▪ 七月革命推翻波旁王朝,建立临时政府 ▪ 废除波旁王朝的宪法,制定了新宪法 ▪ 新宪法降低选民资格;再次废除贵族特权,

法国历史大事年表

法国历史大事年表

法国历史大事年表法国历史上有许多值得回顾的重要事件。

下面是20世纪以来发生在法国的一些重大历史事件:1900年,法国颁布了新宪法,让总统拥有强大的职权。

他们在1904年获得了法国第三共和国。

1914年8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法国和其他法西斯国家组成了中立联盟。

1918年11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法国处于首席地位。

1940年5月,德国入侵法国,经过短暂的抵抗,法国被攻占。

1944年6月,联合国击败德国,恢复了法国的自由和民主。

1946年,把第五共和国的宪法让给了行使的总统功能。

同年,法国加入了联合国。

1958年,第五共和国制定了新宪法,开始新的法兰西共和国。

1964年,法兰西共和国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内正式加入。

1968年,巴黎发生了学生运动,震撼了欧洲。

1967年,通过议会选举,法国成立了政治和军事同盟,即“欧洲六”联盟。

1973年,法国加入“瓦尔登湖十国组织”,以及1976年签署的建立欧洲议会的协定。

1981年,法国把他们的核武器移出英国和西德的空间,并从全球军备竞赛中退出。

2005年,法国全民公决,否定欧洲统一宪法草案。

2008年,法国成功举行了总统大选,新总统萨科齐接替萨克。

2009年,法国举行了广泛的议会选举,选出了新的议会议长米歇尔•萨科齐(Michel Saokz)。

2010年,法国成功举行第十个五年的总统选举,弗朗兹•奥朗德(François Hollande)当选新总统。

2013年11月,塞缪尔•马克龙(Emmanuel Macron)当选法国总统,获得第六共和国的首席权力。

2017年7月,法国总统马克龙在英国访问,展开了浓厚间的友谊和关联。

2018年11月11日,法国庆祝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100周年纪念日,国内各地暗示着法国和间表示了敬意。

以上就是20世纪以来发生在法国的一些重大历史事件,期间法国历经沧桑,从第三共和国到第六共和国建立,期间发生了很多改变,以。

《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1958年10月4日』

《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1958年10月4日』

《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1958年10月4日』序言法兰西人民郑重宣告恪遵一七八九年宣言中所明定及一九四六年宪法序言中所确认与补充之人权暨国家主权原则。

依据上项原则及人民自由决择之原则,本共和国对于愿意与共和国结合之海外领地,提供基于自由、平等、博爱之共同理想及适合彼等民主发展之新政治体制。

第一条本共和国人民及海外领地人民,基于自由决择,共同接纳本宪法并创制国协。

此一国协是建立在全体人民的平等与团结之上。

第一章主权第二条法兰西为一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社会的共和国。

它确保所有公民不分籍贯、种族、宗教,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共和国尊重一切信仰。

国徽为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为「马赛进行曲」。

共和国之信条为「自由、平等、博爱」。

共治国原则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政府。

第三条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经由其代议士及人民复决方式行使之。

人民之任何分割部分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选举投票得依宪法规定,以间接或直接方式行之。

选举必须采用普遍、平等、秘密方式。

凡享有公民权与政治权之成年法国男女,符合法定条件者均得为选举人。

第四条政党及政治团体得参与竞选。

政党及政治团体得自由组织并从事活动,但需恪遵国家主权及民主原则。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第五条总统维护宪法之遵守。

由其裁量,保证公权力之正常运作及国家之延续。

总统确保国家独立、领土完整,与国家条约及国协协议之遵守。

第六条(一九六二年修订)总统由全民直接投票选举之,任期七年。

本条款施行细则由组织法明定之。

第七条(一九六二年修订)共和国总统须获绝对多数之有效选票始为当选。

若绝对多数无法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则须于第二个星期日举行第二轮投票。

仅有在第一轮投票中获票最多之两位候选人(票数虽高而自动退出之候选人不予计算)始得参加第二轮投票。

投票依政府立通告举行。

新任总统之选举应于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五日至二十日之内举行之。

总统缺位不论其原因为何,或总统因故不能视事而经政府谘请宪法委员会并经绝对多数委员确认,除宪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所规定之职权外,总统职权将由参议院议长暂时代理,若参议院议长亦不能行使职权时,则由政府代行之。

法国现行的1958年宪法内容是什么

法国现行的1958年宪法内容是什么

法国现行的1958年宪法内容是什么法国宪法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而现行有效的是1958年宪法,又称为“第五共和国宪法”,那这部宪法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法国1958年宪法的内容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法国1958年宪法的内容共和国政府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建议,法国人民通过,共和国总统公布宪法性法律,其内容如下:序言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

第一条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第一章主权第二条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

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或者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它尊重一切信仰。

国家的标志是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是《马赛曲》。

共和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

它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第三条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依照宪法规定的条件,选举可以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

它必须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凡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国成年男女国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选举人。

第四条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

它们可以自由地组织并进行活动。

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第五条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

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

第六条共和国总统由直接的、普遍的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本条的实施办法,由组织法规定。

法国第五共和宪法(1958年10月4日)

法国第五共和宪法(1958年10月4日)

基于同一目的,法律在未公布前,得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六十名国民议会议员或六十名参议院议员,提请宪法委员会审议。

(依据一九七四年十月廿九日之宪政法修改)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原文:(基于同一目的,法律在未公布前,得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会两院议长,提请宪法委员会审议。

)总理、国会两院议长,提请宪法委员会审议。

有关前两款所述情形,宪法委员会应于一个月内裁决之。

但如有急需,经政府请求者,此期限缩短为八日。

依据上列诸款规定,法律案提宪法委员会审议时,公布法律之期限,不受原定期限之限制。

第六十二条经宣告为违宪之法规,不得公布,或付诸实施。

宪法委员会之裁决,不得上诉,并对公权机关及一切行政、司法机关具有拘束力。

第六十三条宪法委员会之组织与运作规程、提付审议之程序,以及有关提出争议问题之期限等,以组织法定之。

第八章司法机关第六十四条共和国总统为司法机关独立之保证人。

总统由最高司法会议襄赞处理司法事务。

司法官之地位,以组织法定之。

司法官为终身职。

第六十五条最高司法会议由共和国总统为主持。

司法部部长为当副主席,得代理总统为主席。

最高司法会议置委员九人,由共和国总统依组织法规定任命之。

最高司法会议对最高法院各级法官及上诉法院首席长之任命提出人选。

该会议得依据组织法之规定,对司法部所提有关其它各级法院法官之任命,表示意见。

有关特赦事宜,应依组织法之规定,咨询最高司法会议之意见。

最高司法会议设置司法官惩戒委员会,最高法院院长担任主席。

第六十六条任何人不得无故遭受拘禁。

司法机关负责保障个人自由,并依法律规定,确保原则之遵守。

第九章弹劾司法院第六十七条共和国设弹劾司法院。

弹劾司法院在国会两院每次全部改选或局部改选后,由国民议会及参议院就其议员中选出同数委员组成。

弹劾司法院院长由委员互选之。

弹劾司法院之成员,职权行使规章及实施程序,以组织法定之。

第六十八条共和国总统执行职务,仅对其所为之叛国行为负有刑责。

法国现行的1958年宪法内容是什么(3)

法国现行的1958年宪法内容是什么(3)

法国现行的1958年宪法内容是什么(3)第六章国际条约和协定第五十二条共和国总统议定并且批准条约。

为了缔结无需总统批准的国际协定而进行的一切谈判,都应当报告总统。

第五十三条和约、商务条约、关于国际组织的条约或协定、涉及国家财政的条约或协定、有关修改立法性规定的条约或规定、关于个人身份的条约或协定、有关领土割让、交换或者合并的条约或协定,只能由法律予以批准或者认可。

上述条约和协定只有在批准或者认可后才能生效。

领土的割让、交换、合并,如未经有利害关系的居民同意,一概无效。

第五十四条如果经共和国总统、总理或者议会任何一院议长提请审查,宪法委员会宣告一个国际约定含有违反宪法的条款时,必须在宪法修改后,才可以授权批准或者认可该国际约定。

第五十五条依法批准或者认可的条约或者协定,自公布后即具有高于各种法律的权威,但就每一个协定者或者条约而言以对方缔约国予以适用为限。

第七章宪法委员会第五十六条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九人,任期九年,不得连任。

宪法委员会成员每三年更新1/3成员中三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三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三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

除上述规定的九名成员外,各前任共和国总统是宪法委员会当然的终身成员。

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共和国总统任命。

在赞成票与反对票同数时,主席有决定性的投票权。

第五十七条宪法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部长或者议会议员。

不得兼任的其他职务,由组织法规定。

第五十八条宪法委员会监督共和国总统选举的合法性。

宪法委员会审查申诉,并且公布投票的结果。

第五十九条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就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员选举的合法性作出裁决。

第六十条宪法委员会监督公民投票程序的合法性,并且公布其结果。

第六十一条各个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为了同样目的,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六十名国民议会议员或者六十名参议院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

法国宪法修改几次_法国宪法修改了什么

法国宪法修改几次_法国宪法修改了什么

法国宪法修改几次_法国宪法修改了什么法国现行的宪法修改法定程序由1958年宪法第89条加以规定,那法国的宪法修改了什么?修改了多少次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法国宪法修改几次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法国宪法修改几次法国现行的宪法修改法定程序由1958年宪法第89条加以规定。

具体分为提出修宪倡议、形成修宪议案文本和表决修宪议案三个阶段。

2008年的宪法修改倡议源自国家行政权,是总统与总理合意的结果。

2007年11月,总统尼古拉·萨科齐致信总理弗朗索瓦·菲永,提出一些修改宪法、改革现行国家机构的意见。

在综合巴拉迪尔委员会报告[①]、总统修宪主张和各党派意见后,政府向议会提交了一份修宪法律草案。

该草案先后于2008年7月9日和17日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获得通过。

为了确保修宪工作顺利完成,总统萨科奇决定运用宪法赋予总统的决断权,将修宪草案提交议会两院联席会议表决,而不是交由公民复决。

这就意味着修宪文本要以议会两院联席会议有效投票的五分之三多数通过。

2008年7月21日,议会两院联席会议在凡尔赛宫举行,最终以高于所需绝对多数一票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修宪草案。

经总统签署后,该修宪草案正式生效,成为2008年7月23日第2008-724号宪法性法律。

法国宪法修改的内容2008年的宪法修改在保留第五共和国国家权力基本架构的基础上,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实现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国家机构间权力新的平衡。

(一)加强议会权力和地位法兰西第三、第四共和时期,由于政党林立、议会高居政府之上,政府更迭频繁。

为了使政府做到“有职、有权又相对稳定”,第五共和国的缔造者们设计了一个“合理化的议会制政体”,借助若干制度约束议会权力。

然而,1962年决定总统直选的全民公投使得行政权主导国家事务的局面出现端倪。

第五共和以来实行的两轮多数选举制使得法国政党变得“少而精”,国家政局得到进一步稳定。

既然总统直选和两轮多数选举制如今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政治现实,当初制宪时基于“强议会、弱政府”的基本判断而过度抑制议会权力的想法和做法就变得不再合乎时宜。

法国1958年宪法前言与人权保障

法国1958年宪法前言与人权保障

法国1958年宪法前言与人权保障
李莎莎
【期刊名称】《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9(000)004
【摘要】法国1958年宪法前言重新肯定了1789年<人权宣言>争1946年宪法前言作为宪法之原则的地位,而两部宪法文件中丰富的基本权利内容又成为法国人权保障和违宪审查的根据.法国的宪政经验给探索中的国家以启示:对待宪法的态度决定宪法功能的发挥,先天不足的宪法也可以实现人权保障.
【总页数】4页(P81-84)
【作者】李莎莎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人权保障视阈下的宪法与刑法关系的价值维度——以我国宪法与刑法为视角 [J], 吉敏丽
2.宪法的人权保障机制研究--"人权保障条款"的解读 [J], 夏正林
3.《宪法》视野下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研究——兼论《刑法》实施中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能否兼得 [J], 王蒙;
4.试析法国宪法委员会式的宪法监督模式——法国第五共和宪法第七章解析 [J], 马丽
5.试析法国宪法委员会式的宪法监督模式——法国第五共和宪法第七章解析 [J], 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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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3日由现代的第五共和国最后修改宪法第2008-724。

)共和国政府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建议。

法国人民通过,共和国总统公布宪法性法律,其内容如下:序言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

第一条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第一章主权第二条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

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或者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它尊重一切信仰。

国家的标志是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是《马赛曲》。

共和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

它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第三条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依照宪法规定的条件,选举可以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

它必须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凡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国成年男女国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选举人。

第四条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

它们可以自由地组织并进行活动。

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第五条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

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

第六条共和国总统由直接的、普遍的选举产生,任期七年。

本条的实施办法,由组织法规定。

第七条共和国总统以有效投票的绝对多数票当选。

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人获得绝对多数票时,应在其后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第二轮投票。

此时只可以有两名候选人参加,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退出竞选,即以得票次多的两人为其候选人。

选举投票由政府召集举行。

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应举行新总统的选举。

共和国总统不论因任何原因缺位,或者由政府提出、经宪法委员会以其成员的绝对多数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由参议院议长临时行使共和国总统的职权,但下列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职权除外。

如果参议院议长也因故不能行使总统的职权时,由政府临时行使。

总统缺位或者经宪法委员会宣告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除宪法委员会确认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应在总统开始缺位之日起或者在确定性地宣告总统发生故障之日起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为选举新总统举行投票。

如果在提出总统候选人资格的登记截止日期前三十日内已经公布决定为候选人的人当中有一人在上述截止日期前七日内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可以决定延期举行选举。

如果在第一轮投票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宣告延期举行选举。

如果在可能发生退出竞选之前,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宣告整个选举程序必须重新进行。

如果为第二轮投票竞选的两个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亦同。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宪法委员会根据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或者根据第六条规定的组织法关于提出候选人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宪法委员会可以延长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的期限,但不能在宪法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起三十五日内以后举行投票。

如果因适用本款规定,结果选举延期到现任总统任期届满以后的日期,总统仍然继续执行职务至宣告其后任人为止。

在共和国总统缺位期间,或者从确定性的宣告共和国总统发生故障到选出其继任人的经过期间内,不适用本宪法第四十几条、第五十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第八条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理。

总统根据总理提出的政府辞呈,免除其职务。

共和国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政府的其他成员。

第九条共和国总统主持内阁会议。

第十条在最后通过的法律送达政府后十五日内,共和国总统应予以公布。

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共和国总统可以要求议会就该法律或者该法律的某些条文重新审议。

议会对于此项重新审议的要求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共和国总统可以根据《政府公报》发表的、政府在议会会议期间所提出的建议或者议会两院提出的联合建议,将含有认可共同体协定的或者旨在授权批准一项不违反宪法但可能影响[现行]制度运行的条约的一切有关公共权力机构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

如果公民投票决定通过该法律草案时,共和国总统应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共和国总统可以在征询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意见后,宣布解散国民议会。

大选应在国民议会解散后二十日至四十日内举行。

国民议会在选出后的第二个星期四自行召集会议。

如果此次集会是在规定举行常会的期间以外举行的,开会期间当然为十五日。

在此次大选后一年内不得再次解散国民议会。

第十三条共和国总统签署经内阁会议审议的法令和命令。

共和国总统任命国家的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

行政法院法官、荣誉勋位局总长、大使和特使、审计院审计官、省长、驻在海外领地的政府代表、将级军官、学区首长、中央行政机关长官,都在内阁会议上任命。

由组织法规定在内阁会议上任命的其他职位,以及共和国总统可以授权以共和国总统名义行使其任命权的条件。

第十四条共和国总统派遣驻外国的大使和特使,并接受外国大使和特使。

第十五条共和国总统是军队的统帅。

总统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第十六条如果共和国的制度、国家独立、领土完整或者国际义务的履行受到严重的、直接的威胁时,以及宪法上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受到阻碍时,共和国总统在正式咨询总理、议会两院议长和宪法委员会后,根据形势采取必要的措施。

共和国总统应以咨文将此事告知全国。

这些措施的宗旨必须是为了保证宪法上规定的公共权力机构在最短期间内获得完成其他使命的手段。

关于此项措施,应征询宪法委员会的意见。

议会自行召开会议。

在[共和国总统]行使非常权力期间,不得解散国民议会。

第十七条共和国总统有赦免权。

第十八条共和国总统以咨文同议会两院联系,使咨文在两院宣读,但随后不进行任何辩论。

如果在议会闭会期间,议会可以为此举行特别会议。

第十九条共和国总统的行为,除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行为外,应由总理副署,并且如果情况需要,应由负责的部长副署。

第三章政府第二十条政府决定并指导国家的政策。

政府掌管行政部门和武装力量。

政府依照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议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总理领导政府的活动,总理对国家防务负有责任。

总理保证法律的执行。

除第十三条的规定外,总理行使规章制定权,并任命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

总理可以将他的某些职权委托给部长。

如果情况需要,总理代替共和国总统主持第十五条规定的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在特殊情况下,总理可以根据明示的委托,代替共和国总统就一定的议程主持内阁会议。

第二十二条如果情况需要,总理的行为应由负责执行的部长副署。

第二十三条政府成员的职务,同行使议会的委托权、任何全国性职业代表的职务以及任何公职或者职业性活动是不相容的。

对于同时具有上述委托权、职务或者职位的人员予以更换的条件,由组织法规定。

议会议员的更换,依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议会第二十四条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

国民议会议员依直接选举选出。

参议院依间接选举选出。

参议院保证共和国的各地方单位的代表性。

居住在法国国外的法国人在参议会中应有其代表。

第二十五条由组织法规定议会每一院的任期、议员名额、议员酬金、被选举资格的条件、无被选举资格和不得兼职的制度。

组织法还规定,当任何一院议员缺位时,在所属议院举行全体或部分改选前,为递补国民议会议员或参议员选出人员的各项条件。

第二十六条议会的任何议员都不得由于本人在行使职权中所发表的意见或者所投的票而受追诉、搜查、逮捕、拘留或者审判。

议会的任何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非经所属议院的许可,不得因刑事案件或者轻罪案件受追诉或者逮捕,但现行犯除外。

议会的任何议员在议会闭会期间,非经所属议院秘书厅许可,不受逮捕,但现行犯、已经认可的追诉或者已经确定判决的除外。

对议会议员的拘留或者追诉,如经议员所属议院的请求,应即停止进行。

第二十七条[对议员的]任何强制委托概属无效。

议会议员的投票权是属于个人的。

组织法可以认可在特殊情况下委托投票。

但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议员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一个。

第二十八条议会每年自行召开两次常会。

第一次会议从10月2日开始,其会期是八十日。

第二次会议从4月2日开始,其会期不得超过九十日。

如10月2日或者4月2日休假日,会议在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

第二十九条议会应依总理的请求或者依组成国民议会的议员过半数的请求,就确定的议程举行特别会议。

如果依国民议会的请求召开特别会议时,议会就召开会议的日程审议完毕后并且至迟从开会之日算起十二日内,应发出闭会命令。

只有总理可以在闭会命令发布后一个月的期间届满前,请求召开新的会议。

第三十条除议会自行召开会议外,特别会议应依共和国总统的命令召开并宣布闭会。

第三十一条政府成员可以列席两院会议。

如果他们要求发言时,议会应予听取。

政府成员可以由政府专员协助。

第三十二条国民议会议长选举产生,与该届议会任期相同。

参议院议长在每次参议员部分改选后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议会两院的会议公开举行。

全部议事记录在《政府公报》上发表。

议会各院可以依总理或者各该院全体议员十分之一的请求,举行秘密会议。

第五章议会和政府的关系第三十四条法律应由议会投票通过。

法律规定有关下列事项的准则。

——公民权利和给予公民关于行使公共自由的基本保障;为了国防对公民在人身上和财产上所设定的负担;——国籍、人的身份和能力、婚姻制度、继承和赠与;——关于重罪和轻罪的确定和对它们可以适用的刑罚;刑事诉讼程序;赦免;新的审判制度的创设和司法官的地位;——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制度。

法律还规定关于下列事项的准则:——议会两院和地方议会的选举制度;——各种公立公益机构的创设;——给予国家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的基本保障;——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移转。

法律规定关于下列事项的基本原则:——国防的总的组织;——各地方单位的自主管理、职权范围及其财源;——教育;——财产权、物权和民事、商事债务的制度;——劳动的权利、工会的权利和社会保障。

根据组织法所规定的条件并且服从其保留规定,财政法确定国家的财政收入和支出。

规划法确定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目标。

本条的规定可以由组织法明确表达和补充。

第三十五条宣战必须经议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戒严令由内阁会议宣布。

戒严超过十二日时,须经议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在法律范围以外的其他事项,属于条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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