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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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大埔中学深圳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
第二条校友会的性质:由所有大埔中学毕业校友组成,是由校友自发自治、自我管理、自我运行的联谊组织。
第三条校友会的宗旨:聚集各界精英,建立交流平台,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条校友会的工作风格:精诚团结,真情互动、无私奉献、高效务实。
第五条校友会的工作原则:和谐相融、资源共享。
第六条校友会的使命:成为同学与同学、同学与学校、同学与社会之间永久联系的桥梁,相识、相知、相助的纽带,终生学习和交流的平台。
第七条校友会的议事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是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大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八条校友会的基本任务:促进校友会的完善,制定校友会章程,并不断改进和完善,以保证校友会章程的有效性和延续性,并承担与外界机构交流与合作的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条件:热爱祖国、热爱母校,关心和支持大埔中学教育事业。
激情、协作、责任并有事业进取心的会员是我们最大的资
源。
有实践经历、个性特长突出并愿意分享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的会员是我们可持续成长的内在需求。
第十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1. 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有权对本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3. 有权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及各种团体;
4. 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学术资料、通讯资料和其他各种信息资源;
5. 优先获得本会向社会各界推荐发展的机会;
6. 在与本会有协作关系的各种实业实体中享受会员优惠待遇;
7. 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组织机构及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会员基本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
2. 缴纳会费,并积极协助本会筹集资金;
3. 积极配合本会编辑内部刊物及其他内部交流材料;
4. 积极向母校和本会提供各种有益信息;
5. 会员间须互相帮助,携手共进。
第十二条入会的程序(创始会员除外):
凡符合本章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的同学,承认本章程、热心参加校友会活动、乐于为校友服务、同意每年按时交纳会费的校友,可以提出申请。
1. 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入会申请(填写由常务理事会统一制作的
入会申请表);
2. 审批: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后报会长批准;
3. 入会:本会常务理事会向新会员发入会通知书,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前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常务理事会确认。
退会后的会员应交回会员证。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会长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是本会的议事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人选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
一、制订和修改本章程以及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校友会的会长;
三、根据当选会长的提名,决定常务理事会人选;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提交的议案;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并审议会长所做年度工作报告;如遇突发重大事件,可召集理事会临时大会。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职责包括:
一、制订本会工作制度;
二、确定设立本会的职能机构;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向理事会提交议案;
五、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年度大会或临时大会;
九、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退会。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的入选原则是:有热情、有时间、有能力为校友服务的理事代表,常务理事由当选会长、理事代表充分沟通后提名,经理事大会审议通过产生,人数初定为人(视发展情况酌定),常务理事一届任期两年,视工作需要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会员中有广泛影响力、号召力;
三、品行端正,顾全大局,具有为校友主动服务的奉献精神;
第二十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一届任期两年,原则上不再连任,视工作需要经理事大会审议通过后可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
在任期满前两个月,由理事会召开换届选举大会,推选产生新的校友会会长,由新的会长酝酿新的常务理事,向理事大会提名,并在两个月内完成换届交接,交接期内仍由原机构负责各项日常工作,交接期满,新的会长和常务理事会正式履行职责,以保障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一条会长是本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人选,经理事大会通过后组建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二、全面负责本会领导工作;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四、督察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候选人;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代表本会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二条副会长配合会长完成各项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完成各项领导工作。
在担任副会长后一个月内制订校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当会长不能正常履职或空缺时,由副会长代行会长职务,直至选出新会长为止;
三、负责校友会资金筹集及协助会长进行资金管理;
四、其他会长交办的事宜;
第二十三条各位常务理事负责协助会长及副会长做好校友会的协调组织工作;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会长全面负责;
二、全面实施本会各项工作。
三、负责起草有关决议、报告;
四、负责各具体职能部门的设置并有效督促各项工作协同开展;
第二十五条本会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协助秘书长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如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因个人原因在任期内无法履行各自职责,常务理事会召开特别大会,在理事中增补。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资产来源:
一、会费:每年七月,由会员按时缴纳会费,会费标准为元/年/人;
二、捐赠:本会接受校友或其他社会友好人士、机构的定向捐赠(含现金和实物);
三、募集:本会向校友或其他社会友好人士、机构募集资金或财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校友会资产管理原则是:本会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使用权由常务理事会集体决定,由会长具体负责,以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和合理使用。
本会须半年度向全体会员公布资产明细,严格审计。
第二十九条长江校友会的一个财务年度(简称一财年)为当年六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完全用于对全体会员的服务,不在会员中以现金和实物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每年六月,在召开长江校友会理事会大会之前,必须出具上一财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示,资产余额自动划转到下一财年。
第六章章程制定与修改
第三十二条章程制定:现阶段由本会筹备委员会提出草案,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共同提案,经理事会成员审议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将由清算组决定投向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友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