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监控系统维护合同(201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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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视频监控系统维护合同

甲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通信设备维护中心乙方:北京欣智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海淀区

签订时间:2015年6月1日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通信设备维护中心

乙方:北京欣智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订立合同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由乙方对甲方使用的2套视频监控系统(2套视频监控系统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一)进行有偿维护保养,合同期为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止。

第二条、维保内容:

1、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

2、视频监控系统技术咨询培训服务;

3、视频监控系统故障的维修保障。

第三条、维保工作

甲方和乙方签署维保合同后,乙方按维保的数量和型号进行设备检测、贴维保标。各项使用功能正常的情况下,则符合维保条件;不符合维保条件的,乙方将为损坏的监控系统设备进行维修,维修费和零件费由甲方另行支付,待监控系统设备恢复正常后才视为维保对象。

第四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正确使用监控设备,减少人为损坏,及时通报设备故障及运

行情况,如有发现损坏应及时通知,配合乙方及时对损坏设备进行

检修;

2.甲方应指派专管员及系统管理员协作配合,并向乙方维护工作提供

必要的条件;

3.未经允许不得自行拆卸修理系统设备。

4.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技术员将每个月定期到现场进行例行维护,每季度提交测试报

告,确保设备正常运作;

2.乙方在接到检修通知后,如无特殊原因,应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后

8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

3.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免费技术咨询和培训;

4.重大活动的技术保障;

5.及时向甲方通报系统运行基本状况,并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6.甲方采购本系统设备配件需经过乙方技术及质量检测,如未通过乙

方检测投入使用导致损坏影响系统设备,乙方不负维保责任。

第五条、费用负担:

1.甲方负责支付合同费用总计13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2.乙方负责所有因维修、维护、咨询、培训所发生的人工和技术费用。

3.如设备损坏严重无法维修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更换设备方案。更换设

备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只收取成本费。

第六条、付款方式:

1.本合同项下确定的合同总价由甲方向乙方按如下方式及比例支付:

(A) 第一笔付款:即合同总价的50%,计人民币元(大写:陆仟伍

佰元整),由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以下单据后30日内以支票形式向乙方支付:

(1)金额为合同总价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

(2)由双方正式签署的合同正本。

(B) 第二笔付款:即合同总价的50%,计人民币元(大写:),由甲

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以下单据后30日内以支票形式向乙方支付:

(1)由双方正式签署的《维保服务质量测评报告》。

2.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3.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

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4.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5.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

中扣除相应金额。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6.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

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7.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通信设备维护中心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户名: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通信设备维护中心

开户行:农行北京铁道支行

帐号:

地址:

联系人:陈翕

联系电话:

8.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

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七条、不可抗力:

系统设备遭受自然灾害及人为损坏乙方向甲方另收维修成本费;对甲方原因损坏需收维修费及设备成本费。

第八条、违约处罚:

1.如因甲方因素违约,乙方可要求终止合同,甲方必需支付本合同全部维

保金额;

2. 合同期满后,甲方将对乙方提供服务进行评分,双方签字确认《维保服

务质量测评报告》。当评分最终结果<90分时,乙方按照如下规则对合同

中包含的所有设备系统按合同规定的服务级别免费延长服务期,作为对

甲方的补偿:

a.最终结果=100分-扣罚总分

b.50分<=最终结果<90分, 延长服务期30天;

c.测评最终结果<50,延长服务期60天。

第九条、争议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则由双方协议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它

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壹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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