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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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法律责任
2004年4月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园林公司签订《摆花部承包协议》一份,约定园林公司将其下属摆花部门店业务以及苗圃的养护工作发包给王某经营。承包期限自2004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止。承包方式为王某全额承包,凡属摆花部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王某承担。承包期内,王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王某和园林公司按营业收入的61:39的比例分成。园林公司对王某的承包资金实行按月使用,按年结算。园林公司将原摆花部及苗圃的库存苗木作价172,907.10元全额转让给王某。王某在3年内逐步归还,具体归还方法为每月等额还款2,050元,3年总计归还现金73,800元,余额99,107.10元在承包期满时用库存苗木抵还。如库存苗木不足抵还,则在王某的当年利润和合同保证金中抵扣,抵扣后剩余的库存苗木归王某所有,如王某要求园林公司回购此苗木,园林公司按不超过当年摆花部产值40%额度回购苗木(含上述抵回部分苗木),再剩余部分苗木园林公司无回购义务。园林公司为王某配置货运汽车一辆,王某每月交纳车辆租赁费1000元,承包期间,汽车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王某承担,若园林公司单方提出终止本协议,园林公司应支付王某当时的分成利润并支付王某违约金1万元;若王某单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王某不得提取当时分成利润,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等。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承包,园林公司将户名登记为李某的手机号码130****3640交给王某使用,王某以该手机号对外联系摆花业务。园
林公司还提供一辆货车交王某对外联系业务使用。园林公司按约每月扣留王某苗木折价款2,050元,并以苗木损耗款的名目计入王某的成本费用。
2006年8月22日,王某父子(注:王某聘用其子担任驾驶员)到园林公司处报销费用,王某父子与园林公司财务人员发生冲突,园林公司于2006年8月28日作出决定,开除王某之子,移交王某之子驾驶的货车,即王某的业务用车,给予王某严重警告处分,扣发王某2006年年终奖。
2006年8月30日,园林公司未经王某同意,将货车从苗圃开至园林公司公司处,并停止王某使用130****3640的手机号。同日园林公司向王某的客户某书店公司致函,称由高某代替王某担任摆花部主管,由高某"全权代表"园林公司负责该公司今后的摆花业务以及"历史的经济结算工作"。同年9月8日,园林公司书面通知王某,称截至2006年8月31日,王某欠园林公司各项资金28,397.52元,要求王某于2006年9月12日前到园林公司处对账,逾期视为王某认可园林公司认定的欠款数,并要求王某于2006年9月15日前将欠款交至园林公司财务部门,逾期不交视为王某无经济能力履行承包协议而单方面主动中止协议等。
2006年9月11日,王某向园林公司书面承认欠款,并表示自2006年9月起自行安排摆花部用车。同年9月15日,王某以园林公司违约、园林公司欠王某钱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园林公司偿付违约金1万元,并接收王某经营期间的全部库存苗木,园林公司返还苗木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