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准铁路下穿铁路立交桥(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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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准铁工字〔2012〕 50号
关于印发《工务段下穿铁路立交桥(涵)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区段、工区、机关各科室:
现将《工务段下穿铁路立交桥(涵)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接到通知后,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工务段下穿铁路立交桥(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针对大准线近年来多次出现立交桥(涵)限高架被损坏,立交桥(涵)被刮蹭,以及部分立交桥(涵)降雨后积水,影响当地村民出行的现象。
为保证线桥设备正常使用,同时尽力解决当地群众的出行问题,结合我段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1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段管内下穿铁路立交桥(涵)的管理。
第2条各工区负责管内立交桥(涵)的日常检查、管理工作。
对立交桥(涵)限高架正常使用以及立交桥(涵)正常通行进行重点检查,对立交桥(涵)限高架损坏的,及时协调解决并汇报,解决不了的,应尽快向技术科汇报;对委托地方负责抽水的下穿铁路立交桥(涵)存在积水问题的,要及时加以督办;由自身负责抽水的下穿铁路立交桥(涵)要组织好抽水工作,确保立交桥(涵)正常使用。
第二章检查管理办法及检查周期
第3条各工区负责本工区管内立交桥(涵)的检查工作,建立《立交桥(涵)设备管理台帐》,切实将管内下穿铁路立交桥(涵)的检查纳入日常设备管理中。
第4条工区巡道工每班对限高架是否正常使用、立交桥(涵)是否积水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入《巡道工管理台账》中。
第5条工区工长月检查线路时将限高架、立交桥(涵)纳入检查。
对限高牌标定值与限高架实际净空进行核实,并将立交桥(涵)抽水作业明细(包括:时间、涵洞里程、抽水用时、抽水人员姓名等)记入《立交桥(涵)设备管理台帐》中。
一旦发现排水系统出现问题,要采取妥善的应对措施,并加强监视。
排水系统属地方负责管理的,要加强联系,明确责任;排水系统属工区负责管理的,要及时查找问题的根源,采取有效的方案加以整治,免因排水系统发生的问题而影响到立交主体的稳定。
第6条各区段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内立交桥(涵),区段负责人每季度对管内立交桥(涵)进行一次细致检查,并负责对工区立交桥(涵)设备管理台帐监督、指导工作。
第7条段管理人员下线检查时如发现立交桥(涵)存在隐患的,应立即通知区段、工区负责人,情况严重的应尽快汇报相关段领导。
第三章维修养护
第8条各工区根据季节特点安排好立交桥(涵)的维护工作,保证立交桥(涵)内不积水。
一旦遭受暴雨侵袭,迅速组织
好队伍,在降雨停止后八小时内抽排完立交桥(涵)内积水,确保交通畅通。
第9条对管内下穿铁路立交桥(涵)抽水作业属于地方负责的,要加强与责任单位的沟通,必要时与铁路公安部门联系,发挥铁路综合治理的效能。
第四章奖惩
第10条一经发现立交桥(涵)积水未组织抽水影响村民通行的,对工区对照《黄色问题通知单》处罚,区段对照《白色问题通知单》,重复加倍。
第11条发现限高架损坏造成立交桥(涵)被刮蹭未及时发现的,对工区对照《红色问题通知单》处罚,区段对照《黄色问题通知单》。
第12条各区段、工区由于管理不善,影响车辆、行人通过的,除纳入正常考评外,性质严重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13条工务段每季度对各工区进行考核,将立交桥(涵)的管理纳入工区季度评估考核中。
对管理好的工区,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章其它
第14条各区段要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段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主题词:下穿铁路立交桥(涵)办法通知
大准铁路公司工务段办公室2012年9月13日印发
共印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