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请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请假管理,保障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应遵循诚实守信、合理合法、及时报告的原则。
第二章请假类型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年休假、调休等。
第五条事假:因私事需请假者,应提前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事假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六条病假:因患病需请假者,应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后方可休假。
病假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婚假: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职工可增加婚假10天。
第八条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享受3天丧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产假: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难产、多胞胎生育的,增加产假。
第十条陪产假:男职工可享受7天陪产假。
第十一条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可享受5天年休假。
第十二条调休: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调休。
第三章请假审批第十三条事假、婚假、丧假、调休等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病假、产假、陪产假等请假,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事假、病假等请假,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第四章请假待遇第十六条事假、调休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病假、产假、陪产假等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请假手续不全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请假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假期或擅自离岗者,按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和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2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规范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考勤和请假休假制度,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均应按规定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二、工作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或病后短期休养),确需请病假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疾病证明、医疗票据和出院小结(工作单位在乡镇辖区的,可以由乡镇卫生院出具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批准,病假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一)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发放办法: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二)病假期间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当月病假、事假累计或超过11个工作日的,按如下办法处理:1.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按本人职级标准80%发给。
2.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停发,只发生活补贴。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三、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及本人年休假期间内进行。
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事假期间工资、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一)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其工资和规范津贴(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那么事业单位请假国家是如何规定的?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一、病假(一)请假手续1、请假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1、基本工资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7]83号各行署、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为了严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管理,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病假生活待遇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为:(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登记(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执行: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1、2、3项中,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四)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费执行。
(六)病假期间有个人盈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七)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八)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九)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达到三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不发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发放,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在国家未准许发放前,暂不执行,下同)。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公休假和考勤制度
1、病假。
在办理病假手续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有关情况,事后应有相关医院病假或本中心保健医生证明,请病假3天内的,由科长(室主任)准假,办公室备案,3天以上由中心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审批。
(1)病假2个月以内,不限工作年限,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和月度奖全额计发。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车补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停发月数,不足30天不停发。
(2)超过两个月不满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和月度奖全额计发。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车补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停发月数,不足30天不停发。
(3)超过6个月(连续休病假超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连续扣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2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和月度奖不发。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
车补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停发月数,不足30天不停发。
2、产假、看护假、哺乳假。
应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由领导负责审批,交局办备案。
(1)产假:不满4个月流产: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假期15-30天(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假期42天;正常产假:假期98天;剖腹产:假期增加30天;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假期增加35天;实行晚育(已婚女职工24周岁生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每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各项津贴补贴全额计发(绩效津贴全额计发)。
车补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停发月数,不足30天不停发。
(2)看护假: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10天看护假(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3)哺乳假: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单位批准,可给予女职工哺乳假。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
一、全局工作人员请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须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交组织人事处留存。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电话告知审批人,事后补办手续。
假期结束后,须在2日内向审批人和组织人事处销假。
二、工作人员请探亲假、年休假、婚假,原则上应一次休完法定天数.分两次休假的,应先经分管领导同意,分别办理请假手续。
三、工作人员请事假应详细说明原因,请病假3天以上须出具医院证明。
四、工作人员请探亲假、年休假、婚假,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各处室、单位副职请假,3天以上,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2天以内(含2天)由局分管领导批准。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所在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由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
五、经批准参加专业培训、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学历学习,因面授、培训或考试占用工作时间的,不记作事假。
未经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不得占用工作时间,确需占用的,须请事假,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六、请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须事先报经审批人同意,假期结束后补办续假手续,否则,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事业单位事假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事假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安排人员的休息时间,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全体员工。
第三条事业单位事假的性质为因事假的员工是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所产生的假期。
第四条员工请假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不得擅自离岗。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请假审批的管理,保证请假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员工请假应当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请假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及时调整工作排班。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由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请假的种类和条件第九条员工请假可以分为病假、事假、年假等种类。
第十条职工请求请病假应当提供病假证明。
第十一条职工请求请事假应当提供事由及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职工请求请年假应当提前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职工因公事需请假,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职工请求请婚假、丧假等特殊假期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第三章请假的程序第十五条员工应当提前向主管领导提交请假申请。
第十六条请假申请应当注明请假开始日期、结束日期、事由及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主管领导收到请假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批。
第十八条主管领导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假期余额等情况综合考虑是否批准请假。
第十九条主管领导应当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请假人。
第二十条请假人应当提前告知工作交接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当及时重新报到。
第二十二条请假人应当在请假期满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章请假的待遇和扣减第二十三条请假期间,职工的基本工资按照法定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请假期间,职工不享受绩效奖金等绩效工资。
第二十五条请假期间,职工保险、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请假期间,职工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兼职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职工擅自请假或者无正当事由造成单位损失的,单位有权依法扣减工资。
第二十八条职工未按规定时限补办请假手续,单位有权依法扣减工资。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得规定(劳动法) 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得,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得,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得,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得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得,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得,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得,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得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得,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得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得,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得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得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得,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得,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得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得尾数四舍五入、3、本规定中所指得“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得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与;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与。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得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得,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得,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得,应将恢复工作前后得病假时间累计计算、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得,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病事假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病事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病事假规定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正常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制定了病事假规定,以下为其具体内容:一、病假规定1. 员工如遇突发疾病或患上传染病需请病假时,须及时向所在部门或单位主管汇报,并提供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
请假天数不超过3天的,可以自行处理;请假天数超过3天的,需要向单位办理病假手续。
2. 在请假期间,员工应当积极配合治疗,并保持与上级、同事的沟通,及时向单位汇报病情和治疗进展。
3. 如果员工请病假连续超过5天,需要经过院部领导批准,还需提交详细的假期病假证明材料,并跟新的体检证明材料。
4. 如连续请病假超过10天,单位将保留解雇员工的权利。
二、事假规定1. 员工如需请事假,需提前向所在部门或单位主管提出申请,说明请假事由及请假时间。
请假天数不超过3天的,可以自行处理;请假天数超过3天的,需要向单位办理请假手续。
2.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7天,如需请假时间更长,需得到所在部门或单位主管的批准,并提供充分的请假理由。
3. 如连续请事假3次及以上,单位将进行记录并进行相应处理。
三、病事假记录和管理1. 单位将对员工的病假、事假进行记录和管理,包括请假时间、请假事由、请假证明、请假审批等信息。
2. 每个员工累计病假时间达到10天时,单位将进行相应的处理。
如果病假原因符合法定的病假情况,可以考虑进行补偿,否则将面临解雇的风险。
3. 在员工病假、事假期间,单位有权安排其他员工替代其工作,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病事假福利1. 员工请病假期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2. 员工请病假累计达到规定天数,可享受相关福利待遇,具体标准由单位制定。
五、迟到早退纪律1. 员工迟到早退且累计超过3次,按病事假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2. 员工频繁迟到早退将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
以上是机关事业单位病事假规定的主要内容。
为了保障员工健康和工作的顺利进行,员工在请病事假时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说明,并在请假期间保持与单位的沟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和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2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规范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考勤和请假休假制度,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均应按规定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二、工作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或病后短期休养),确需请病假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疾病证明、医疗票据和出院小结(工作单位在乡镇辖区的,可以由乡镇卫生院出具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批准,病假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一)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发放办法: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二)病假期间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当月病假、事假累计或超过11个工作日的,按如下办法处理:1.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按本人职级标准80%发给。
2.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停发,只发生活补贴。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三、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及本人年休假期间内进行。
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事假期间工资、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一)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其工资和规范津贴(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事业单位病假规定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事业单位病假规定⽂件是如何规定的?在国家的相关规定中规定了在确定事业单位员⼯的病假期限会根据⼯作年限来确定的,那么当劳动者在本公司⼯作年限不超过⼗年时病假期限最长为六个⽉,如果说劳动者在本公司的⼯作年限超过五年不到⼗年时,最长的病假期限也是不超过九个⽉,在病假期间单位也是需要⽀付病假⼯资的。
⼀、事业单位⽂件是如何规定的?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员请的规定如下:病假根据在本单位⼯作时间不同以及总⼯作年限不同⽽不同,最⾼可以达到24个⽉。
超出3个⽉的病假,⽤⼈单位可以在⽀付每⼯作⼀年⼀个⽉的后《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停⽌⼯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需要停⽌⼯作医疗时,根据本⼈实际参加⼯作年限和在本单位⼯作年限,给予三个⽉到⼆⼗四个⽉的医疗期:(⼀)实际⼯作年限⼗年以下的,在本单位⼯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五年以上的为六个⽉。
(⼆)实际⼯作年限⼗年以上的,在本单位⼯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五年以上⼗年以下的为九个⽉;⼗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为⼗⼆个⽉;⼗五年以上⼆⼗年以下的为⼗⼋个⽉;⼆⼗年以上的为⼆⼗四个⽉。
综上所述,病假即为医疗期根据⼯作年限不同,最⾼可以达到24个⽉。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在24个⽉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同时,在各省、直辖市中,也会有相关规定,其规定时间应当不少于以上第三条的规定。
⼆、计算⽅式1、对于,⽤⼈单位可以在中与职⼯进⾏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的80%就可以。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全年⽉平均⼯作时间和⼯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全年⽉平均⼯作天数和⼯作时间分别调整为0.9天和67.4⼩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平均⼯资。
2、对于事假⼯资,企业完全可以不⽀付。
3、职⼯请事假(含病假)期间的⼯资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照发⼯资的制度。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随着近几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和福利工作的改革,现行的病、事假生活待遇政策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暂做如下规定: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休病假的,应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二、机关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三、机关单位的工人,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百分之五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按百分之六十计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工资构成活的部分)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超过两个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活工资)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内部搞活分配的办法自行确定。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xx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随着近几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和福利工作的改革,现行的病、事假生活待遇政策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暂做如下规定: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休病假的,应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二、机关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三、机关单位的工人,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百分之五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按百分之六十计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工资构成活的部分)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超过两个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活工资)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内部搞活分配的办法自行确定。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023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2023事业单位请假制度2023事业单位请假制度1(一)事假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
2.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予准假。
其中,享受公休假待遇的机关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公休假冲抵。
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公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病假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请病假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按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予准假。
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三)婚假鉴于教育系统的特殊情况,提倡在寒暑假或节假日办理婚事,确需在工作期间请婚假者,达到基本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准请婚假5天,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初婚)结婚的准请婚假15天(不含节假日)。
(四)丧假本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岳母)死亡,准请丧假5天,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准予路程假,因故需要延长假期者,经核实同意后,按事假办理。
(五)产假正常产假为90天。
晚育(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正常产假之外增加20天(不含假日),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增加15天,男方护理假7天(不含假日);晚育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女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
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超生子女的,不能按有关规定休假。
在怀孕4个月内的流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流产假42天。
2023事业单位请假制度2为简化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程序,根据《固镇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现对我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管理审批事项通知如下:一、党委书记管理审批对象为科级干部和村居书记。
事业单位病假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病假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员工请假制度,保障员工健康,提高单位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员工请假事宜,包括病假、事假、婚假等。
第三条本规章所称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需要请假治疗的情况。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员工的基本权利,保障员工的健康。
第五条请假者应按照单位规定程序和要求提交请假申请,由单位进行审批。
第六条请假期间,员工应积极配合治疗,做好康复工作,力争早日恢复工作。
第七条员工在请假期间应服从医生的治疗建议,不得擅自停药或延长请假时间。
第八条疾病治愈后,员工应提供相关的病历和医生证明,并由单位进行审核。
第九条员工应注意个人卫生,预防疾病,减少病假次数,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健康档案,及时跟踪员工的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自我保健意识。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对员工的病假情况应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加强措施。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请假规定,照顾员工的特殊需要。
第二章病假申请第十四条员工若因疾病需要请假,应在请假前及时向所在单位主管汇报,填写请假申请。
第十五条请假申请应包括请假事由、请假日期、休假期限、附带医生证明等必要资料。
第十六条请假期限一般按照疾病情况和治疗需要来确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第十七条请假期间应对照请假申请时间和实际休假情况,及时向单位主管报告。
第十八条请假申请应得到单位主管的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将被视为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员工请病假须提供医院或诊所的医生证明,证实疾病确实存在。
第二十条医生证明应包括病历、诊断结果、诊疗方案,必须为正规医疗机构出具。
第二十一条若员工为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医生证明,应向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和申请。
第二十二条若员工提供的医生证明不符合要求或存在疑点,单位有权要求员工重新提供。
第二十三条员工要求请病假的频次和时长应合理,不得利用病假逃避工作或违规行为。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制度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管理,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休假作如下规定。
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此规定,形成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一、病假规定(一)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提供医疗机构相关证明和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同志备案。
(二)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陕西省事业单位休假管理办法
陕西省事业单位休假管理办法引言休假制度是事业单位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陕西省事业单位的休假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的休息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所有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休假种类1.年休假:每年享受带薪休假天数为15天,工作满1年但不满10年的员工按比例增加1天,工作满10年及以上的员工每满1年增加2天。
2.病假:根据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员工因病需要休假,提供合理的病假证明,按照病假天数享受带薪病假。
3.事假:员工因私事需要休假,提前向单位提出请假申请,请假天数不得超过5天,不计入年休假。
4.婚假:员工结婚可享受3天带薪休假。
5.产假:女性员工在怀孕临近预产期前产假结束时间前均可享受带薪产假。
6.陪产假:男性员工在妻子分娩当天及之后的3天可享受带薪陪产假。
7.哺乳假:女性员工在生育后的一年内每天享受1小时带薪哺乳假,可分次使用。
三、休假管理1.休假申请:员工需要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休假申请,并说明休假事由和休假时间。
2.休假批准:单位对员工休假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告知休假开始和结束时间。
3.休假记录:单位应当建立假勤管理制度,记录员工的休假情况,包括休假种类、休假时间、休假天数等。
4.假期顺延: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计划休假的,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员工并延期休假。
5.假期调整:员工休假期间如遇工作需要,单位可通知员工调整休假安排。
6.年度结转:员工未休年休假的部分,可按照相关规定结转至下一年度,但不能累计。
7.假期补助:员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待遇,不得降低。
四、休假期间的特别规定1.年休假期间,员工不得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任何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接听工作电话、处理工作邮件等。
2.病假期间,员工需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并及时提供病假证明。
3.婚假期间,员工需提供结婚证明和请假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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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管理,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休假作如下规定。
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此规定,形成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一、病假规定
(一)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提供医疗机构相关证明和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同志备案。
(二)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工资
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二、事假规定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5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
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休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请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资报酬。
六、机关借调人员按此规定执行。
借调期间一年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的、事假超过20天的一侓退回本单位。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