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珍藏)
资本公积转增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12-25字体:【大】【中】【小】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
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5-15字体:【大】【中】【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你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信用社在转制为重庆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渝地税发〔1998〕8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总结
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总结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1、1997年198号文-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缴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解释:198号文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结】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缴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缴税。
2、2013年73号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试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缴税,个人股东确有困难可递延5年缴税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转增股本的股东,可享受上述延期纳税的优惠。
文发之日前转增股本且已完税的,不再按本通知规定分期纳税。
【总结】资本公积(未区分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均需缴税,个人股东确有困难履行程序后可递延5年,限定中关村创新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013.1.1-2015.12.31执行。
新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纳个人所 得税的批 复》 国税 函[ 1 9 9 8 ] 第2 8 9号 , 1 9 8号文 中所说 的“ 资本公 积金 ” 是指股份 制企业 股票溢 价发行
然后股东再 以分得 的股息追加投资 。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 上视 同分配股息和再投资 , 并应 区分投资人为居 民企业
和非居 民企业 。
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 将此转增股本 由个人取得 的 数额 , 不作为应税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 税。而与此不相符 合的其他资本公 积金分配个人所得 部分 , 应 当依法征 收
个人所得税 。
1 . 投资人为居民企业
《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 , 符合条件 的居 民 企业之 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 资收益为免税 收入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 所得税法若干税 收问
一
、
资本公 积转增 资本 的税 务处理分析
1 . 哪些资本公积项 目可 以转增资本 根 据《 企业 会计 制度 》 第 八十二条规定 , 资本公 积各
转入 、 外 币资本折算 差额 、 其 他资本 公积转增 资本 时应 当按“ 利息 、 股息 、 红利所得 ” 项 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3 .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法人股东 的涉税分析
这是一个分岐较大的问题 , 焦点在于被投 资企业用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 , 投资企业是 否计 入投资所 得 。
认为不予补税的观点 , 所持理 由主要 为税法没有 明
会计实务: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本集提示】个人股东和企业股东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税务处理有何差异?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 【案情说明】2016年8月8日,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决定,将企业2000万元资本公积转增公司股本.该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在新三板挂牌,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股东有张先、李生、王勇和两家有限公司.2000万元资本公积中有李生、王勇两人于2014年1月5日在增资入股时超出股本金额各400万元共计800万元,当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余1200万元均为公司经营过程中提取的.【问题疑点】五个股东如何进行纳税处理?【政策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2010]79号、财税[2012]85号、财税[2014]48号、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税法解读1】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第一、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用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之外的,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照税率20%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二、依据(财税[2012]85号)、(财税[2014]48号)、(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等文件规定:⑴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⑵上市公司.在上交所、深交所的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⑶新三板的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⑷上述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1】本例中李生、王勇两人各将400万元共计800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张先和李生、王勇用1200万元中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按5%来计缴个人所得税.【税法解读2】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4条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所以,也就不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在其他资本公积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对于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只是由于会计计量需要暂时计入资本公积,而不能转增资本.如果企业违反规定转增资本,可以将该处理行为认定为企业对未实现收益的提前处理,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2】本例中两家有限公司的股东,获取违反规定转增的资本,认定为企业对未实现收益的提前处理,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家胡言】上述诸多文件中,涉及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就由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问题是公司都没有支付款项给个人,资金都在公司未流出,如何进行代扣代缴税款呢?难道企业穿越了不成?【本集结论】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要分清不同的资本公积,然后才能对应的进行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干货最新: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干货最新: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1、1997年198号文-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缴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解释:198号文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结】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缴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缴税。
2、2013年73号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试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缴税,个人股东确有困难可递延5年缴税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转增股本的股东,可享受上述延期纳税的优惠。
文发之日前转增股本且已完税的,不再按本通知规定分期纳税。
【总结】资本公积(未区分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均需缴税,个人股东确有困难履行程序后可递延5年,限定中关村创新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013.1.1-2015.12.31执行。
财税分析: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相关税务问题分析
财税分析: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相关税务问题分析转增股本的涉税问题是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都会遇到的,如何依法缴纳转增股本所产生的税费,同时根据不同企业类型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在现今税收管控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即是讨论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在转增股本时的相关税务问题。
在分析上述问题前,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的区别和联系二、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税收分析1、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其中涉及两个同阶段的不同法律关系。
被转增股本的企业需要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然后股东才可以将分得的股息、红利投资到公司增加股本。
之所以涉及到两个步骤是因为这里面完成了所有权的转变,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的所有人为企业,而转增为股本后所有人为企业的股东,即股东以分得的股息、红利进行投资,该部分应该作为投资资产的历史成本,计入股权的计税基础。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六(四)明确“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计税基础,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明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计税基础。
2、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作为计税基础转增股本时应缴纳所得税的原则性要求下,是否实际缴纳所得税需要看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不同的纳税主体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列表如下: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并非股息、红利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无需缴纳所得税的法律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直接规定了“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这一点的理解应当结合《公司法》的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资本公积金是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资金来源,是在公司成立之时股东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认购的溢价款,其本质来源并非股东通过经营公司所应分配的利润,即并非公司创造的价值,因此与股息、红利具有本质的区别,不符合所得税的计税原则。
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是否扣缴所得税
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是否扣缴所得税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通常会将一部分的利润留存下来,作为未分配利润或者资本公积。
其中,将利润留存转为资本公积是一种常见的做法。
然而,对于企业而言,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是否需要扣缴所得税,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的概念。
留存收益是指企业未分配的利润,也就是在计算净利润后,扣除应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后的部分。
而资本公积是指企业通过将留存收益转为资本的一部分,用于增加公司的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的一种手段。
资本公积通常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引进新技术、改善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投资。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础是企业属于当年取得的应税所得。
然而,对于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该法并未明确规定是否需要扣缴所得税。
根据相关税务法规的解释和适用,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如果企业将留存收益用于增资扩股,即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等方式增加公司资本实力,那么依据相关税务规定,增资扩股不会产生应税收入,因此不需要扣缴所得税。
这是因为增资扩股属于公司内部资本的变动,不产生对外的经济效益。
其次,如果企业将留存收益转为资本公积用于投资、账面资本调整等目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的规定,增值准备、公益金、科技进步等资本公积转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不需要扣缴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不需要扣缴所得税,但企业在使用资本公积进行投资或者其他用途时,所产生的利润可能会受到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例如,使用资本公积进行投资形成新的利润,该利润将作为企业的应税所得,根据法定税率计算所得税。
此外,企业在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时,也需要遵守一定的合规要求。
例如,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相应的议案和决议文件,完善相关的财务会计处理,并向税务部门报备相关信息。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不需要扣缴所得税。
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如何缴纳所得税?
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如何缴纳所得税?留存收益是指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是企业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的,当提取数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用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提取的准备金。
提取盈余公积的主要目的是: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增加公司资本等。
在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需要注意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说了这么多基础概念,那么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究竟该如何缴纳所得税呢?且看下文分析。
案例:有限公司A由甲、乙两个自然人股东,和丙法人股东投资设立,投资比例分别为40%、20%、40%。
为了扩大资本总额,企业决定将100万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请问甲、乙、丙需要缴纳多少所得税?答:案例中的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需要区分成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分别讨论,因为甲、乙股东属于自然人股东,所以只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丙股东是法人股东则只涉及企业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股东,我们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除了“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资本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对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部分转增资本行为均视同先分配再转增,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时间为“作出转增行为的同时”。
对于企业所得税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法人股东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案例中的甲需要缴纳个税8万(100*40%*20%=8万);乙需要缴纳个税4万(100*20%*20=4万);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并追加投资计税基础,取决于资本公积的来源。
其中,“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以下简称“投资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以下简称“转增资本”)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之前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及原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下形成的“股权投资准备”“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在相关资产处置后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用于转增个人资本,视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相应增加投资计税基础。
一、资本公积会计处理的历史沿革从会计制度设计“资本公积”科目以来,我国对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进行了数次变更,梳理如下:011.1993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的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三项内容。
2.1998年1月开始实施的《股份制公司会计制度》中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实物资产、住房周转金转入、资产评估增值和投资准备等五项内容。
3.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及陆续出台的相关补充规定,对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作了较大调整,主要包括资本溢价(有限公司)或股本溢价(股份公司)、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关联交易差价、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七项内容。
其中,其他资本公积包括资本公积现金捐赠、准备转入、债务重组和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02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全新的会计准则(以下称“新准则体系”)。
新准则体系中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原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利得、接受捐赠利得、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改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外币投入资本属于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再采用合同约定的汇率折算。
浅析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
浅析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
吕亚琴
【期刊名称】《经济视野》
【年(卷),期】2013(000)007
【摘要】企业的留存收益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创造,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以企业的弥补亏损、内部积累、职工福利和未来发展等等方面,因此,企业的留存收益是关系到企业未来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之一,应该给与足够的关注。
企业的留存收益在会计核算中一般属于比较简单并且不容易出错的项目,但是税务处理上容易给大家带来很大的困惑,很多会计工作者都对此表示有些迷茫,因此,本文针对留存收益的会计处理进行分类总结,并针对留存收益税务处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难点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探讨,希望能给同行提供一些浅薄的帮助。
【总页数】1页(P205-205)
【作者】吕亚琴
【作者单位】大庆市国土资源局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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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如何在公司以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时纳税 [J], 苏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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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被投资企业以利润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浅析 [J], 陆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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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分析 [J], 张福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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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要交税吗?
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要交税吗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要交税吗?资本公积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也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资本公积应当分别“资本(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留存收益包括企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部分。
盈余公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
主要用途为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扩大企业生产经营。
公司制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规定比例10%从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中提取。
在计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时,不应包括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
如果以前年度有亏损,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提取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利润分配中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以外的其他明细科目年末无余额。
“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如为贷方余额,表示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
一、自然人股东(一)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相当于对个人股东进行了利润分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和总局公告 2015年第80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资本公积金,将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仅对上市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免税。
对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股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浅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财税处理
浅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财税处理作者:李桂金来源:《财会学习》 2017年第23期摘要: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对于现代企业经营运作来说已经是一件比较常见的事情,虽然已经司空见惯,但由于资本公积类型多样,转增过程所涉及到的税务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同时在财税处理方面也仍然存在着一些模糊和不确定。
因此,本文将重点探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不同财税处理方式,以供参考。
关键词: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财税处理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财税处理要求是随着现代企业越来越加频繁的重组、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等操作而产生的。
“增资”是这些操作必然出现的,因此,资本公积转增也成为了一项必不可少的财税工作,可以说它是现代企业一种常态化财务处理内容。
但是,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财税具体操作过程中,却也不都是清楚明了的,其中也存在着诸多模糊和不明确的地方,进而导致了财税处理的不规范和不合理,不仅给企业财税管理造成影响,更加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形象。
因此,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财税进行正确处理是当前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
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原因随着资本市场的活跃,越来越多公司企业正向着规模化和上市、重组方向发展,无论是企业重组、上市还是在新三板挂牌,其中都涉及到一个相同的问题,那就是资本公积增资,企业通过经营活动所获取收益为企业收益,除经营活动之外的由资本或资产而产生的权益收益就是企业资本公积金。
资金公积金的来源比较广泛,主要有获赠、增值以及由企业合并而带来的资产净额等。
资本公积的多寡通常直接关联企业的资本,而企业的运作收益没有关联。
简单来说,就是企业以外的人或机构、单位等投入到企业当中的资金或资本,且数额大于企业的法定资本金额,而这部分资金其所有权仍归投资人所有。
企业资本的公积金转增,是指在企业股东权益内部,将企业公积金向“实收资本”或“股本”进行转移,并根据股份比例多少拨至投资者各自的账户,达到增加投资者投入资本数额的目的。
《公司法》对企业资本公积的用途进行了明确规定,用于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股本。
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分析
余 公 积金 向股东 分 配 了股 息 、 利 , 东再 以 分得 的 股 息 、 红 股 红 利增 加注册 资本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企业 所得 税法 》 第二
十六条 规定 , 合条 件 的居 民企 业之 间 的股息 、 利等 权益 符 红 性 投资 收益 属于 免税 收入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企 业所 得税法 《 实施条 例》 第八十三条规定 : 企业所得税 法第二十六条第 ( ) 二 项 所称 符合 条件 的居 民企 业之 间的股 息 、红 利等 权益 性投
所 称股 息 、 利等权 益性 投资 收益 , 包括 连续 持有 居 民企 红 不
业 公 开 发行 并 上市 流 通 的股票 不 足 1 2个 月 取 得 的投 资 收
益 。因此 , 当被投资 企业 的盈 余公 积转增 资本 时 , 人股 东 法
按照 投资 比例增 加 的部分 注册 资本 免缴企 业所 得税 。 ( 未分 配利 润转增 资本 的税 务处理 二)
股 息 、 利 所 得 ” 目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红 项
留存 收益 转增 资本 主要 包括 盈余 公积转 增资 本 和未 分
配 利润 转增 资本 两种情 况 。 按照 《 司法 》 公 的规定 , 余公 积 盈
可分 为 法定盈 余公 积 和任 意盈余 公积 两种 。公 司 的法定 盈
性 质 的分配 , 个人 取得 的红 股数 额应 作 为个人 所得 征税 对 因 此 ,股 东 甲 应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0 0 x 0 2 %: 00 0 6 0O 0 5 %x 0 6 0 ( ) 股 东 乙 应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0 0 x 0 2 %= 60 0 元 ; 6 0O 0 3 %x 0 3 0
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分析
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分析作者:张福忠来源:《商业会计》2012年第20期摘要:企业的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本文针对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两种方式,分别对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进行研究。
关键词:留存收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税处理一、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分析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主要包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两种情况。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盈余公积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两种。
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任意公益金主要由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
二者的区别在于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盈余公积的作用主要包括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增加公司资本。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一)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利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即该公司以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如果股东是法人或公司,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免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即该公司以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例解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例解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税务规划师肖太寿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要分股权收购前和股权收购后两种情况处理:(一)股权收购前“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股份制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但是,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2、非股份制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现实中存在不少企业投资者为了增加企业和股东自己的资本,在实际不增加投资资金的情况下,采取对资产评估增值,来增加企业权益的资本公积金,然后再将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分配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财税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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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财税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在企业日常经营中比较常见,但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
由于形成资本公积的情形很多,情况不同,涉及的税务处理也不同。
结合资本公积相关会计、税收政策,就常见的几种情况列举说明如下。
一、属于原资本溢价部分可以转增资本且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规定,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会计账务处理: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贷:实收资本(股本)。
二、会计处理错误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本应计入收入、利得部分,会计处理错误计入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时应按照会计差错处理,同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以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账面净值1000万元,评估价值1200万元。
错误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00。
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
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一)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企业的留存收益是体现在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主要是指盈余公积转资本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两种情况。
在现行公司法制度下,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盈余公积。
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是任意公益金。
任意公益金主要是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公益金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
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盈余公积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弥补亏损;(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3)增加公司资本。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其涉税处理如下:1、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免企业所得税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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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1、1997年198号文-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缴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解释:198号文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结】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缴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缴税。
2、2013年73号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试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缴税,个人股东确有困难可递延5年缴税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转增股本的股东,可享受上述延期纳税的优惠。
文发之日前转增股本且已完税的,不再按本通知规定分期纳税。
【总结】资本公积(未区分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均需缴税,个人股东确有困难履行程序后可递延5年,限定中关村创新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013.1.1-2015.12.31执行。
3、2015年62号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推广至全国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实施范围包括中关村等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
【总结】资本公积(未区分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均需缴税,个人股东确有困难履行程序后可递延5年,限定全国示范区内的未上市或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015.1.1执行。
此时,198号文未废止。
4、2015年116号文-全国示范区试点推广至全国范围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补充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总结】对于全国范围内的未上市或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资本公积(未区分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均需缴税,个人股东确有困难履行程序后可递延5年,2016.1.1执行。
对于全国范围内未上市或挂牌的其他企业,资本公积(未区分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均需缴税,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6.1.1执行。
对于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资本公积(不含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均需缴税,执行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即:2015.9.8前——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见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2015.9.8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116号文和80号公告都是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时198号文未废止。
因此从实务来看,2016年1月1日后,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继续沿用以前思路不缴税,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5、法人股东的考虑-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总结】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1、198号文-盈余公积派发红股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333号文-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执行198号文规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总结】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视为分配股息、红利,个人股东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同理。
3、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答疑-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不缴税(已撤网)问: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资本公积,个人股东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总结】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公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4、法人股东的考虑-企业所得税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应视同利润分配,判断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非居民企业需判断利润所属期间。
1)2007年以前实现的盈余公积用于转增资本。
根据财税 [2008]1 号文规定,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 2008 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 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转增的是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实现的未分配利润形成的盈余公积,非居民企业股东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2008年以后实现的盈余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免税的情况: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且该股息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应作为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