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探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统一(2)

二、依法治国以及以德治国的辩证统一的关系依法治国注重依照法律和相关的政策措施来对国家进行管理;以德治国更加偏重通过道德的力量来感化人民,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者具有一定区别,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可以相互的转化,相互的补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
(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高度联系依法治国的主体“法律”和以德治国的主体“道德”本身就是社会规范化体系建设中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对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规范人民的行为有着重大的作用。
另一方两者之间又存在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内涵,法律是基本道德要求的制度化,是道德体系的依托和后盾[1]。
法律的建设是从道德的角度上出发,通过对人性的合理分析来发展成熟的;法律法规同时也是道德规范的有力的保证,为道德规范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与条件。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道德和法律的互相支持和配合作用更加突出,在很多情况下它们都是互相渗透、交叉甚至一致的。
例如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和人格的尊重,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的规定[2]。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通过道德和法律的联系而建立起一道坚固的桥梁,将两者紧密的结合在一起。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统一依法治国是政治层次上的建设,而以德治国是精神层面的建设。
在治理的手段上,依法治国的治理手段更加的强硬,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能够非常有效的保证。
相对于依法治国来说,以德治国主要是通过社会的舆论以及价值的评判来引导人民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两者在治理方法上是通过两种完全不同的措施来进行的,但是所达到的效果确是相同的,具有一定的辩证统一性。
1、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制定应该是建立在道德规范的基础之上的,评价一条法律的好坏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
同时道德建设也能够帮助人民提升精神境界,让人们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大大的提高,进而促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怎样认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关系

怎样认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关系
(1)依法治国需以以德治国为基础。
这首先是因为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先进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良好的道德规范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主要标准之一。
其次是因为道德是执法的基础,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证据采信方面的自由心证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
再次是因为道德是守法的基础。
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如何将法定权利兑现成为现实权利取决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与权利意识相对应的义务意识也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相关联。
(2)以德治国需以依法治国为补充与保障。
以德治国着力于通过提高人的内心觉悟和建设人的动机文明,来端正人的文明行为;依法治国则着力于通过约束人的外部行为和建设人的行为文明,来开掘人的内心文明。
以德治国着力于建设个体文明,通过榜样的力量促进社会主义群体文明水平的提高;依法治国则着力于建设群体文明,通过群体文明的
提高,防范、震慑个体的越轨行为。
以德治国着力于强调人的义务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治国着力于维护人的权利,强调人的权利意识,两者相得益彰。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 PPT

1.提高自我法律意识,做到学法、守法、用法、护法,依法规 范自身行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推动法治的实现;
2.提高自身道德修养,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引导பைடு நூலகம்边的同学, 起先锋模仿带头作用;
3.正确认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做到“心中有 德行中有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两高报告中指出现在的社会 强调法治使大家有一些误解:
①认为什么问题都可以到法院解决,如此造成片面的过度司 法化。比如有一些小额财产纠纷或者当事人彼此之间因合 同信用未履行、未兑现产生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本应是行 业协会可以出面解决的。这些协会现在没有发挥出应有的 作用,这牵扯到社会的发育,怎么分担矛盾解决的渠道问 题。
我国因从以下三个层面上促进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1.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必须从源头和过程入手。要在立法环节 开始就真正体现社会 普遍的道德要求,同时要在司法实践环节中紧紧依靠社会成员的 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
2.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实现途径在在于提高公众法治精神,促进 道德的秩序化。
3.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关键在于“治党”和“治政”。国家公职人 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对此有重要作用。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的辩证关系
“法治”是他律之治 “法治”是惩恶之治 “法治”是事后之治
“德治”则是自律之治 “德治”是 扬善之治 “德治”是事前之治
“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1.二者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德治是通过道德规范治理国家,而社会 主义法治是在执政党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产生的 2.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德治是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而法治是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性文件来约束公民,法人的行为, 明确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3.二者实现的方式不同。德治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 依靠公民的思想觉悟、良好的道德修养,也就是依靠非强制力的手段 去实现,而法治最主要的是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 为,通过国家强制力,通过对违法者予以应有的法律制裁来保证法治 的实现。
浅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关系

浅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关系什么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
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权力依据法律规范行使,并依靠法律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益。
依法治国关注的是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注重通过法治保障社会的稳定和有序。
什么是以德治国?以德治国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方略之一。
以德治国是指依靠道德规范来拓展社会治理的层面,强化政府和社会公共机构、全体公民、各行业、各族群众和个人的道德素养,发挥道德这一内在力量,推动全社会行为方式和价值观的深刻提升。
以德治国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是多种治理方式和手段的有机结合。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本质上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具有很强的内在联系和联系。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探讨:一、依法治国是以德治国的前提和保障法律的实施必须以公众的支持为前提,法律的有效执行也需要良好的道德支撑。
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须坚持道德的约束和引导,对那些明明是违法的行为,但在道德上也是不合适的行为,进行道义上的批判和斥责。
如果把道德与法律分离开来,单纯地执行法律,而忽视了道德约束,可能会引发社会道德风险,破坏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二、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补充和强化依法治国是基于法律体系来维护社会稳定的,而道德约束则更注重塑造公民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
道德及文化极大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规范,道德手段既可以加强法律执行的约束力,也能够弥补法律机制的缺陷。
政府可以通过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公民的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从而提高国家治理效能。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很难分割依靠法治,能实现社会治理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而以德治国,则能实现社会治理的人性化、情感化和心灵化。
在现代社会治理中,法治和德治是一体两翼,既需要法律的保障,也需要道德的支撑。
如何正确的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一、完善法律制度,保证依法行政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确保依法治国的基本保障。
浅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我国实施的辩证关系

浅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我国实施的辩证关系作者:杨天贺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作者简介:杨天贺(1990-),男,辽宁营口人,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文法系,研究方向:法学。
【摘要】法治与德治的内涵自古以来就是争论的焦点。
对于二者的理解有助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建设。
如何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和谐统一的联系在一起,以及二者之间内在的辩证关系,这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辩证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一直是统治者思考的永恒课题。
选择何种方针作为治国方略将决定日后国家治理情况的好坏。
因此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历朝历代还是中西各国都是重中之重。
在我国自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理念正式提出以来,对于法律与道德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
显然争论的重点是如何将这二者和谐而统一地融合在一起。
依法治国的理念正式地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是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报告指出今后的目标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至于以德治国的思想是在其后由提出,强调强调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个理念的提出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的建国理论,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伟大探索。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背后代表的法治与德治的深层关系是我们接下来的关注焦点。
通过透视二者各自的深刻内涵来明晰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内涵(一)依法治国法治思想是最先为人类所提出的也是最先为人类所接受的治国思想。
事实证明,法治的思想正是一个国家紧密联系的中枢,没有法治思想,没有依法治国方略的执行,很难想象一个国家如何正常运转。
可以说以法治为特色的现代国家的出现属于人类社会文明结下的累累硕果。
法治不同于古代封建社会以家庭道德伦理为系的通则规范,它起源于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催生的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对于公平、平等、民主的要求也就更加强烈,过去那一套适用于血缘关系、伦理规范的体系已经不能适应人类发展的需要,因此法律的概念也就应运而生。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

•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法,依法治国是基本方 略,法治具有根本性、决定性和统一性,它强调 对任何人都一律平等,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 德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以德治国就是通过 在全社会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 主义道德,对不同人群提出有针对性的道德要求。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的辩证关系
“法治”是他律之治 “法治”是惩恶之治 “法治”是事后之治
“德治”则是自律之治 “德治”是 扬善之治 “德治”是事前之治
“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1.二者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德治是通过道德规范治理国家,而社会 主义法治是在执政党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产生的 2.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德治是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而法治是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性文件来约束公民,法人的行为, 明确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3.二者实现的方式不同。德治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 依靠公民的思想觉悟、良好的道德修养,也就是依靠非强制力的手段 去实现,而法治最主要的是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 为,通过国家强制力,通过对违法者予以应有的法律制裁来保证法治 的实现。
我国因从以下三个层面上促进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1.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必须从源头和过程入手。要在立法环节 开始就真正体现社会 普遍的道德要求,同时要在司法实践环节中紧紧依靠社会成员的 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
2.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实现途径在在于提高公众法治精神,促进 道德的秩序化。
3.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关键在于“治党”和“治政”。国家公职人 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对此有重要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把握好几个重要关系

学习园地LiLun 理论责任编辑/崔雅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把握好几个重要关系■文/薛红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依法治国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并在“四个全面”讲话中进一步阐述,为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法治中国指明了方向。
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要把握好几个重要关系。
主要是四个方面的辩证关系:一、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法治,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和趋势所在。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保证。
因此,全面推进法治建设,首先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共同体现,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主要体现在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
依法执政,是党的基本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宪法和法律得到实施,党的领导也就得以实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
我国实践发展反复证明,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辩证统一的,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为保证法律得到正确实施、公民各项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党的领导体现为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党委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这一指示,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进一步得到了体现。
《决定》要求,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法律和道德,是紧密相关、互为条件的一对范畴,即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因此,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必须正确把握和处理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浅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浅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贾长恩内容提要本文首先阐述了“法治”与“德治”在一般意义上的区别和联系,总结出“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从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然后又通过江泽民在2001年1月10日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进一步分析了“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分析提出认真领会江泽民同志这一治国方略的深刻含义,对于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法治,德治,依法治国,以德以国,辩证关系“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历来都是法律学家们所争议不休的一个论题。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但是,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得不够,甚至忽视了德治的作用,结果法治也没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鉴于此,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月10日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民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民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讲,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
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依据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论述,努力探讨二者之间关系提供了根本指针。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区别1、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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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一、“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一)“法治”与“德治”区别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
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
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
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
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二)“法治”与“德治”联系1 、“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
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
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
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
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某些严重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
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
2 、“法治”与“德治”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除了上述两点之外,“法治”与“德治”的联系还表现在,二者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法治”与“德治”都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为使命。
秩序是“法治”与“德治”存在的价值基础,又是二者可以同步并举的理论依托。
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法治”与“德治”之所以能够存在和为人们所认同并可以成为并驾齐驱的两种治国理论和模式,主要就在于它们能够给人们带来秩序。
秩序意义在于,它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因此,一旦脱离了秩序这一前提,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以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前提。
这两者的实现都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
法律可以利用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政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可以合理的配置各种资源,及时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可以有力的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颠覆和破坏活动。
而道德则可以利用其内在的意识制约力来防止各种邪恶思想的产生,防止社会混乱;可以限制人们的某些欲望,减少其利益冲突,以加强人们的团结,增强其凝聚力;还可以对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配合和协调。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 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制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
二者范畴不同。
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依据。
分析如下:(一)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不同。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
国家依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这是“法治”的主要内涵。
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与法律不同。
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的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其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
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作用。
(二)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它们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反映,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
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
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也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法制和道德教育“两手抓”,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可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我国完整系统科学的治国方略。
(三)《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贯彻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
在新的历史时期,《纲要》充分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的重要思想,规定了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为公民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
《纲要》关于“爱国守法,明和诚信,团结友善,敬业奉献”的要求,是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在工作和学习中,要认真学习、全面落实。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和道德基础。
”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不断探索和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我党在新形势下对执政治国经验的最新总结。
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思想,对于开创让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在中国历史上,曾有不少开明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萌发并提出过治国不能没有法治又不能没有德治的思想,认为只有二者“并用”才是治国之大道。
比如,孔子就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
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为政》)意即,严刑只能使百姓因害怕而不敢做坏事,但不能使人们自觉知耻而守法;相反,以道德治理国家,以礼乐教化人民,则可使百姓自觉知耻,自我规范。
自我约束。
在西方国家,同样有人提出“法治”与“德治”的治国思想。
但就实际看,纯粹的“法治”或“德治”并不存在,而是“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或并用。
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和“德治”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和“德治”具有本质不同。
社会主义法制是自有法以来最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制,社会主义道德是比人类社会历史上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高尚、积极和健康的道德。
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是对人类社会优秀文化遗产的吸收和借鉴,也是对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二)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制和道德同属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
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
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坚持以马列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为我党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德治提供了政治基础和理论基础。
毛泽东同志十分重视思想道德建设,提出:“思想和政治是统帅,又是灵魂”,“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
严格地讲,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党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同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是重视的。
但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主义法制在发展中也曾经历过曲折。
特别是在“文革”期间,缺少甚至没有法治,最终酿成“十年动乱”的历史悲剧。
这时期的实践从正反两方面,为我党在新形式下探索治国之路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鉴于“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深刻认识到“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就解决不了。
”同时又强调:“解决以上所说的制度问题,要进行大量的工作,包括进行教育和思想斗争。
”要“用共产主义道德约束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的言行。
”邓小平同志关于既要抓法制建设,又要抓道德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重要思想,为我党避免重犯“文革”那样的严重错误,减少失误,正确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辟了广阔道路。
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和总结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治国之道。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之后,江泽民同志又提出“以德治国”思想,强调“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并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在去年“七一”重要讲话中,江泽民同志再次明确提出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江泽民同志关于“法制”和“德治”的辩证关系以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一系列精辟论述、在我党历史上和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还是第一次,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客观规律的最新把握,是我党对治国之道进行不断探索所取得的新的真理性认识,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新形势下的重大创新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