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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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只是一个手段,在评价又不能全面科学评价一个人专业能力的过程中,考验了一个人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工作中的考试,对各方面应该说都是一个考验,对你的心态、对你的工作安排、对你与领导和同事的协调和沟通,对你系统组织一个项目(复习)也是一个考验。但是因为不能避免仅仅是一个考试,因此,其大纲里有些是纯知识性的东西,象中学学的化学物理,对有些人以后的工作与人生是有用的,对更多人是没多大用的,对后面这部分人来说,中学的数理化如果更注重基本概念的普及和与实际的联系应用更好,但如果走向为了应试而做很多题就没有什么用了。保荐人考试也是这样。其中,从业的部分没有什么用(承销这本书与投行专业还比较相关,但2010年考试看的时候已经发现对投行人来说,这本书仅仅是一个入门的基础,编排更象教材、更适宜阅读而已;其他有用的仅是对各种金融产品或证券公司业务有一个系统了解如集合理财、基金、融资融券等,但仅是其最主要的特征有用)、而税法与经济法对资本运作也不用细到税率和票据的具体管理,审计也基本不用了解到具体的操作(这次考到的应收账款与银行存款函证的内容是有水平的,是重要的审计环节与重要的报表项目),因此,在复习中,对这些非资本运作核心内容,我是采取有时间快速就浏览、记忆的策略。例如,对税法我是总结了如下与我们工作紧密相关的知识,但没有考到:
投资相关税收营业税:国税发[2008]115号实践中已经停止执行,个人以无形资产出资既无所得税也无营业税
无形资产出资涉及的营业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关于无形资产出资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规定: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当然,无形资产原值往往不高,主要是增值部分。
其他相关摘录:
转让专利使用权属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科研机构、高等学习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允许暂不征收。
二、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的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营业税及附加: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分险的,不征营业税,但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是按公允价销售该土地使用权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来处理,相应的账面价为其成本,年未时进行汇算清缴。
3、土地增值税: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对方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投资合同本身不是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但从 2006年11月27日以后,对投资后签订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转移合同的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5、契税: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行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
五、税收优惠-契税
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二、企业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
收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
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
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
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
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注销、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
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
、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
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
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七、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
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1.个人购买住房有不同的契税优惠政策,其优惠前提都有“第一次”、“唯一”等要求,应注意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