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农业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
对于符合以上特征,且有两个(含)以上成员客户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或实行统贷统还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关联担保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我行不能按时收回信用本息或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四条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
集团客户管理应以集团为单位进行。
对于符合集团客户标准,且集团成员或关联企业在农业银行已有存量信用及拟发生信贷业务往来的,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二)风险管理原则。
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管。
集团成员客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单个客户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且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农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
(三)合规管理原则。
集团客户管理要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合规尽职。
第五条集团客户按成员地域分布划分为跨区域集团客户和辖区内集团客户两类。
(一)跨区域集团客户,是指在农业银行跨两家(含)以上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的集团客户(含跨国集团客户)。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模版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xx总发〔xx〕131号, xx年5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我行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并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信贷客户:(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二)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三)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需要关联性风险管理的企业。
(四)我行认为要应视为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以上所述集团客户(关联企业)各成员企业在法律上仍享有独立的法律资格,拥有独立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的授信业务范围包括表内外授信业务。
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贴现、项目融资、贸易融资和各类垫款;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集团客户授信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附则等。
第五条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的原则:(一)统一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确定一家分支行为主办行,对客户以集团为单位统一办理授信业务,确定授信额进行总量控制。
(二)适度原则。
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六条总行授信管理部为我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分支行(部)的信贷管理科或风险合规部为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由各分支行(部)、总行授信管理部、总行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分级负责,具体分工如下:(一)各支行(部)主要职能:主办行是集团客户核心企业所在行(部),负责对集团的总授信额度的测算和初定,并负责日常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管理,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组织本分支行(部)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具体贷调查、授信申报及贷后风险管理工作。
XX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农商银行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集团(关联)客户认定标准及流程第四章集团(关联)客户退出标准及流程第五章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风险,加强对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遵循“统一指导、分类管理、风险匹配、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
“统一指导”是指总行对全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进行整体协调、全面监控。
“分类管理”是指本行从关联方式、关联紧密程度、管理模式等不同维度对集团(关联)客户进行分类,实施差异化管理。
“风险匹配”是指本行给予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应与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先授信后用信”是指本行集团(关联)客户使用信用前,必须先确定其授信额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本行持有的集团(关联)客户成员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进行管理。
第四条对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纳入本行公司授信业务统一管理,按照本行当年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有关规定开展审查、审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订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风险管理政策;负责对公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CMIS”)的维护及管理,以及对经办机构CMIS操作的指导;负责以CMIS为平台开展集团(关联)客户信息的收集、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第六条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全行集团(关联)客户业务的组织推动;负责协同经办机构对该行重点支持的集团(关联)客户进行营销,完善营销方案;负责指导一级支行辖内集团(关联)客户认定及主办行确定事宜;负责跨一级支行集团(关联)客户认定及主办行确定事宜;负责审批集团(关联)客户退出申请。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本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本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
本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六条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对集团客户合并授信或贷款余额超过其授权以上的,应按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审批;本行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对集团客户进行资信尽职调查,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隐性关联关系的。
即企业之间一种表面上不显露关联关系而实际上隐含有投资关系或在经营决策、资金调度或生产活动上存在控制或影响关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关联、人事关联、融资关联、交易关联;(五)其他关联关系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客户之间无实际股权控制关系,但按照相关监管规定需要参照集团客户进行管理的类集团客户;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的客户。
我行对集团客户的认定,应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按照是否存在“控制”关系为核心标准,将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客户纳入集团客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是指我行向集团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集团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我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也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低风险业务(范围按照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我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我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我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分行集团客户风险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集团客户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信贷风险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系统性风险,促进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的健康开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总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集团内企业均在ⅩⅩ市辖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已经在我行有信用敞口,并符合下列任一特征的企业群组:一、具有明确的股权关系;二、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包括重大经营决策控制、日常管理控制以及资金控制等;三、共同被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所控制,包括通过股权或其他方式控制;四、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共同直接或间接控制;五、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有关术语解释:一、贷款、贷款业务或信贷业务:是指广义上的各种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贸易融资、保函等各类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信贷资产业务,以及基于这些业务而开展各类授信额度、贷款意向、贷款承诺等各类约定。
二、信用敞口:是指扣除各种低风险信贷业务后,银行对客户的信贷业务余额。
第四条对集团客户管理的原则为“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分工协作”。
统一授信原则是指我行对集团客户进行总体信用规模控制,集团内所有企业的各类贷款业务纳入其中。
集中管理原则是指我行对集团客户指定牵头单位,负责统筹管理集团信贷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在分行一致政策下开展对集团内所有企业的业务合作。
分工协作原则是指我行内部各支行、各个部门明确分工,在牵头单位组织下,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对集团客户的管理;并相互支持,共同实现对集团客户的系统性管理。
第五条集团客户管理主要包括集团客户的认定、集团内部信用限额管理、集团综合授信、集团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等。
第六条一般工作流程是:1、将具有关联企业群组,认定一个集团客户;2、对该集团客户设定一个内部信用限额;3、对该集团客户进行综合授信。
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对集团(关联)客户管理行为,有效管控集团(关联)客户信用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本行信贷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关联)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
(三)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
(四)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两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五)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为集团(关联)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贴现、贸易融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担保等广义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是指通过对集团(关联)客户授信分类管理、额度监控管理、关联信息管理和联动预警管理等,有效防范集团(关联)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关联担保、信贷资金挪用、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降低本行对集团(关联)客户不能按时收回本息或存在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或关联关系网络内)两家以上(含)在本行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授信业务关系(除担保业务)的成员客户的授信业务。
第六条企事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在本行有存量授信业务或申请新增、增量授信用于该企事业法人经营的,该企事业法人视为在本行有授信业务或申请新增、增量授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一)分类授信原则。
根据集团(关联)客户的关联关系组成形式和性质,可对授信业务按以下原则进行分类管理:1、对于股权控制形成的集团并表型客户,由一家分、支行对其实行集团统一最高综合授信、统一承贷,也可在综合授信额度下对集团成员明确额度分割、分别承贷;如非辖区经营的子公司已纳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集团最高综合授信条件不成熟的,在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中对该子公司情况予以相应扣除,对该类子公司也不予授信额度分割。
XX银行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江苏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加强对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主要投资者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含)以上表决权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上述(一)至(三)项中所称“控制”是指: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法人50%以上权益性资本的;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法人的权益性资本不足50%,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1)持有或控制后者50%以上的表决权;(2)有权任免后者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3)在后者董事会等类似机构会议上有50%以上的投票权。
(四)对关联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重大影响。
“重大影响”是指对关联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或对决策的制定有实际影响,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重大影响包括以下情形:一方拥有另一方20%以上至50%表决权股份;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利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依赖投资方的技术资料;(五)自然人股东的家庭成员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六)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保函等。
第四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法人:(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导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与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第三条集团客户存在的主要形式(一)母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各个子公司之间;(二)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三)企业与其合营企业;(四)企业与其联营企业;(五)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1、主要投资者个人。
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的资本的个人投资者;2、关键管理人员。
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主要指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形式类似的政策智囊人员,但不包括董事会秘书、非执行董事、监事等;3、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的关联关系的形式主要有:1、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2、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3、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4、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包括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透支、拆借和回购、保理、贷款承诺、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业务。
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村商业银行(下称“我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发展的需要,切实防范和监控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安全、稳健运行,依据有关《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通过核定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监控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集团(关联)客户的资信情形和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所核定的对其能够和自愿承受的信用风险总量。
该额度不是我行必须向集团(关联)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的承诺。
我行向该集团(关联)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信用额度不计算在内。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00%保证金或足额我行存单质押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关联)客户是指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特征的企事业法人组建的客户群。
同一集团(关联)客户内的各单一客户,称为成员客户。
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特征是指:(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监控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监控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监控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监控或间接监控的;主要投资者是指直接或间接监控一个企业5%或以上表决权股(资)本的自然人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监控企业法人活动的人员,如总经理、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其他同等职位的个人;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监控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事业法人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事业法人的经营活动中获取权益。
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法人:(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导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与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第三条集团客户存在的主要形式(一)母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各个子公司之间;(二)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三)企业与其合营企业;(四)企业与其联营企业;(五)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1、主要投资者个人。
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的资本的个人投资者;2、关键管理人员。
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主要指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形式类似的政策智囊人员,但不包括董事会秘书、非执行董事、监事等;3、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的关联关系的形式主要有:1、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2、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3、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4、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包括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透支、拆借和回购、保理、贷款承诺、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业务。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管理,防范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加强对客户关联方关系的分析,并及时动态的掌握客户关联关系变化,更新客户信息,以全面掌握客户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
第三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全面考察客户关联方的信用记录,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对客户在经营和财务方面的支持和影响,关联交易对客户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的非正常影响,防范客户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骗取银行授信,逃废银行债务。
第四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无授信且无授信意向的,或虽在我行有授信或正申请授信,但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对授信客户及其关联方分别按单一客户实施管理,但授信时应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的影响,并密切关注关联方关系的变动,一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即应按集团客户管理。
第五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有授信或拟有授信,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须按集团客户实施管理。
集团客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
对每一个集团客户均须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确定管理方案,集中控制授信风险。
(二)控制授信总量和合理安排授信结构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须以集团为单位控制授信总量,合理安排集团授信结构,防止集中性授信风险和交易结构风险。
(三)分工协作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加强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协作,在参与单位之间合理分配风险与收益,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提高对客户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凡属在股权关系或实际控制方面有密切联系的各单一客户,都应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
各支行及总部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清查并明确辖内集团客户名单,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必须自觉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不得有意将本应归并到集团客户管理的授信对象作为单一客户管理,同时要做好集团客户名单的动态调整。
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监控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关于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形,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及其关联企业组建的企业群:(一)存在股权监控关系。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监控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监控的;(二)存在实质监控关系。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监控的;(三)存在内部人监控关系。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监控或间接监控的;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监控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监控企业活动的人员。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我行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实时监控”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统一授信。
依据有关集团客户的风险度及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以集团为单位,对集团内各成员企业实行统一的总体授信及风险管理。
第五条集中管理。
依照风险监控要求,将对集团客户集中进行管理。
第六条实时监控。
对集团客户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时监测风险变化,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我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
它是我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品种和方式第八条授信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关于经济活动中可能造成或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我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品等交易行为所造成或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办法
—1—XX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强化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根据中国银监会颁发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制度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将集团客户定义为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 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本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管理是指对集团客户关联信息管理、统一授信管理、额度监控管理、联动预警管理和联合检查管理等。
第五条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授信。
对识别为符合统一授信管理条件的集团客户,适用一致的授信政策,核定整体的授信额度,建立统一的额度台账,采取一致的授信行动。
(二)分级管理。
对集团客户实行总、分行两级管理制。
全行各级授信机构横向之间、总分支行纵向之间,应按照授信流程和部门职责分工,共同实施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流程管理。
(三)联动预警。
对集团客户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提前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揭示交叉违约情况,阻止系统性风险蔓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跨分行集团客户、分行内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
跨分行集团客户指在我行两家以上(含)分行授信的集团客户。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统一授信管理,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实施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一)统一授信原则。
对集团客户的所有授信业务均要纳入统一授信体系进行管理,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集中风险控制;各级机构之间应统一管理、协同配合、分工负责。
(二)总量控制原则。
各级机构应根据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从审慎经营角度合理核定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实行总量控制,避免本行授信风险过度集中。
(三)实体授信原则。
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应集中于集团内的核心实体企业,原则上不对集团内无主营业务的控股管理型公司授信。
(四)属地授信原则。
各级机构对集团客户原则上不得发放异地授信业务。
异地授信业务指授信申请人注册所在地不在本行经办机构所在省份的授信业务。
(五)风险预警原则。
各级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早发现潜在风险,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避免本行信贷资产遭受损失。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特征的银行客户群体:(一)存在投资关系,在股权或经营决策上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共同被第三方所控制的企事业法人群体。
如母、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及各被控股子公司。
(二)无论是否存在投资关系,通过自然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作为主要投资人和关键管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事业法人群体。
主要投资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主要投资人和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
银行授信客户风险监控名单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客户风险监控名单管理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我行下属各分行、中心、总行直属支行(部)办理授信业务的客户及拟在我行办理授信业务的客户。
第二条授信客户名单制分类及定义风险监控名单按其特征分为一般风险监控名单及黑名单。
一般风险监控名单指:目前授信业务风险分类仍归为正常类,但授信主体或担保主体出现风险预警信号或存在潜在风险,导致授信业务的风险有增加趋势、可能下调风险评级,而需要予以提示和控制的授信客户。
设置一般风险监控名单旨在通过对正常类授信业务中的风险信号提前识别和预警,对达到一定标准的潜在风险客户进行专项管理,以尽快消除风险隐患,提前化解潜在风险。
黑名单指:在金融机构已形成不良授信记录且次数达到3次以上的客户,或风险事项已影响到授信偿还的客户。
第三条特征分类(一)一般风险监控名单的风险特征:1.本金逾期或欠息达到30天以上90天以下;2.授信主体或担保主体的关键财务指标恶化;3.授信主体或担保主体发生较大或突发不利事件;4.关联企业、主要股东出现问题导致集团性风险蔓延;5.授信主体或担保主体在他行的贷款逾期或欠息30天以上90天以下;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拒绝出具意见的审计报告;7.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审计及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后进行风险提示的;8.出现其他风险预警信号,显示授信业务风险有增加趋势、可能下调为不良的;9.其他我行认为应列入的客户;(二)黑名单的风险特征:1.授信本金到期没有按期归还(兑付)或虽归还但逾期时间超过90天以上(含);2.贷款利息连续逾期90天以上(含)未归还的或累计6次拖欠我行贷款利息的;3.个人贷款客户累计逾期6次以上(含)或连续逾期3次以上(含);4.授信主体或担保主体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存款账户、主要资产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5.客户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6.伪造或变造授信资料套取授信资金;7.我行授信虽未出现不良,但在他行授信本息出现恶意逾期或垫款的;8.客户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赌博、吸毒的;9.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评为次级类以下(含)的;10.被他行列入黑名单的;11.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经我行催收才能归还当月本息累计3次(含)以上的;12.其他恶意行为我行认为应列入的客户。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识别与计量集团客户,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用风险,加强全行集团客户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或者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共同控制的独立法人(含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机构)组成的客户群。
第三条集团客户认定标准。
(一)对于纳入集团客户识别范围的法人客户,在确认符合下列标准后认定为集团客户: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2.共同被第三方企业业法人所控制的;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控制或者被共同控制关系,应从财务管理、资金调度、人事控制(高层)、重大经营决策等角度,进行实质性判断。
(二)双方或与共同第三方之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判断为集团客户:1.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50%以上表决权资本。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等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
3.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4.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可以随时了解资金余额、收支情况或进行控制的;5.统一或者分别借款(融资)、资金统一调度使用的;6.存在大量、长期占用资金、资产的;7.通过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资金、利润,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利润的;8.能够直接任免或独家提名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企业高管人员,或者可以决定其薪酬的;9.在董事会拥有过半数席位的;10.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为直系亲属、夫妻、兄弟(姐妹)关系的;11.属于同一个家族企业;有投资、担保决定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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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对集团(关联)客户管理行为,有效管控集团(关联)客户信用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本行信贷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关联)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
(三)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
(四)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两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五)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值原则转移
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为集团(关联)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贴现、贸易融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担保等广义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是指通过对集团(关联)客户授信分类管理、额度监控管理、关联信息管理和联动预警管理等,有效防范集团(关联)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关联担保、信贷资金挪用、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降低本行对集团(关联)客户不能按时收回本息或存在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或关联关系网络内)两家以上(含)在本行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授信业务关系(除担保业务)的成员客户的授信业务。
第六条企事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在本行有存量授信业务或申请新增、增量授信用于该企事业法人经营的,该企事业法人视为在本行有授信业务或申请新增、
增量授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分类授信原则。
根据集团(关联)客户的关联关系组成形式和性质,可对授信业务按以下原则进行分类管理:
1、对于股权控制形成的集团并表型客户,由一家分、支行对其实行集团统一最高综合授信、统一承贷,也可在综合授信额度下对集团成员明确额度分割、分别承贷;如非辖区经营的子公司已纳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集团最高综合授信条件不成熟的,在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中对该子公司情况予以相应扣除,对该类子公司也不予授信额度分割。
2、对于股权控制或经营控制形成的集团非并表型客户或非集团型关联客户,由一家分、支行对其实行统一最高综合授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原则上根据集团整体经营情况,各关联客户实际资金需求和经营情况确定。
授信调查工作可以由其他分、支行完成后汇总至一家分、支行上报,且负责
各自的授信事项和条件。
3、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如参股等,但不参与关联单位的经营管理,行业紧密度不高,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况的客户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授信,但应在授信资料中披露非紧密型的关联关系。
(二)总、分管控原则。
集团(关联)客户管理要兼顾整体和个体的风险管理,实行严格的风险管控。
集团(关联)成员客户个体信贷业务占用敞口,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单个客户占用风险敞口之和不得超过集团(关联)整体风险承受能力;且对集团(关联)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
总行对各类授信模式的用信进行统一管控。
(三)协同管理原则。
各级经营机构之间、总分支行之间,应按照授信风险管理要求和部门职责分工、岗位职责等,共同实施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第八条集团(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行主办行制度。
第九条主办行确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