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授信风险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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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2024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2024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引言概述: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是为规范商业银行在授权和授信管理方面的行为,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了商业银行在授权和授信管理方面应遵守的规定。

正文:一、授权管理1. 商业银行应严格预授权的流程和条件;2. 对授权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授权行为符合规定;3. 制定授权人员权限的范围和层级,确保授权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4. 定期审查和监督授权人员的行为,严禁滥用或超越授权的行为;5. 完善内部授权管理的制度和机制,确保授权行为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二、授信管理1.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授信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和层级;2. 对授信对象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调查,确保合规和风险可控;3.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告授信信息;4. 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授信审查制度,进行监督和评估;5. 严格控制风险,确保授信行为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三、授信额度管理1. 商业银行应设定明确的授信额度管理规定;2. 建立科学、合理的额度评估模型和方法;3. 对不同类别的授信对象制定不同的额度管理策略;4. 定期进行授信额度的评估和调整;5. 提高授信额度管理的自动化程度和建立风险控制指标。

四、授信监督管理1.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授信监督管理机制;2. 建立信用管理团队,负责对授信批后管理;3. 设立信用风险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应对授信风险;4. 加强与外部征信机构的合作,获取更全面的授信信息;5. 定期向相关方报告授信业务的风险状况和应对措施。

五、风险防范与控制1.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2. 定期对授信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的制定;3. 严格遵守风险控制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4. 建立风险分析和预警模型,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问题;5. 提高风险管理的专业水平和信息化程度。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预警及停复牌管理暂模版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预警及停复牌管理暂模版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预警及停复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和人员队伍建设,及时预警和提示风险,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牌预警是指根据预先设置的预警指标,评估经办人员及经营机构单个贷款业务品种或整体业务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性质,综合评价经办人员及经营机构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并对其进行的动态监测和早期预警。

本办法所称停复牌管理是指对经过停牌预警但相关业务风险程度、风险性质和资产质量状况没有改善或再度恶化的经办人员及经营机构,暂停其新增业务办理资格,待资产质量达标或风险事项妥善处理后,再行恢复其业务办理资格的一种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个人贷款业务(不含政策性贷款与消费金融与信用卡中心业务)的从业人员及经营机构。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四条总行个人业务部是全行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预警及停复牌管理的牵头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行个人信贷业务停牌预警及停复牌管理工作。

第三章停牌预警指标设置及监测第五条停牌预警指标设置基本原则:(一)有效性。

指标至少适用于一个风险点、一个具体风险分类或一项业务品种,能够提供有用的管理信息。

(二)可比性。

指标可以量化为一个数值或比率,能够在不同时间、不同经营机构之间可比。

(三)敏感性。

指标应对风险变化具有一定敏感度,能够体现风险变化情况。

(四)便捷性。

指标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和易于采集。

第六条停牌预警指标的功能和作用:(一)对业务风险及风险趋势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向有关经营机构和人员发出预警信号;(二)对经办人员业务能力、经营机构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等进行评价分析,为停复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三)便于揭示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为有关管理部门提前采取适当的监控及处置措施提供客观和充分的决策依据。

第七条停牌预警指标体系触发下列指标之一的,对经办人员或经营机构实施停牌预警:(一)个人指标1、定性指标(1)个人贷款基础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收集、填写、信息录入、传递、归档等)不规范,造成信息失真、资料缺失、相关报表不准确且存在风险隐患的;(2)逾期贷款催收、贷后监测和风险事项处置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当造成风险状况明显恶化的;(3)总行组织的各类个人信贷业务培训的出勤、测试考核等未达规定要求的;(4)总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行授信客户风险监控名单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客户风险监控名单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客户风险监控名单管理办法模版银行授信客户风险监控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授信客户风险监控管理,防范因信贷风险带来的不良影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授信客户,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贷款、保函、信用证等信贷业务的客户,包括公司、个体工商户等法人和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范围为本银行所有通过信贷业务授信的客户。

第四条本办法将根据银行授信客户的不同风险等级,设立相应的监控名单,按照名单设置的顺序进行风险排查和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不同部门(如营业部、风险管理部)之间关于银行授信客户风险监控名单的建立、调整、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授信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和依据第六条本银行将银行授信客户分为“优良客户”、“一般客户”和“风险客户”三个等级。

第七条授信客户的风险等级将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二)客户的行业特点、市场环境等;(三)其他风险因素。

是银行风险评估过程中的参考指标,评估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客户的权益状况,包括股权结构、控制状况等;(二)公司营运状况,包括主营产品、销售渠道等;(三)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四)公司的危机事件,包括公司的重大违规行为、诉讼事件等;(五)公司的行业风险,包括市场占有率、供需关系等。

第八条授信客户的风险等级每年定期评估一次,发现风险情况较低的客户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风险等级。

第三章银行授信客户风险监控名单的设置和管理第九条本银行采用“标准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的方法设定银行授信客户风险监控名单。

第十条标准化的银行授信客户风险监控名单是依据授信客户的风险等级确定的,分为A、B、C三级,其具体内容如下:(一)A级名单:收录银行授信客户风险等级为优良客户的客户;(二)B级名单:收录银行授信客户风险等级为一般客户的客户;(三)C级名单:收录银行授信客户风险等级为风险客户的客户。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授信业务管理,保障银行的资产安全,切实防范风险,保持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授信业务。

第三条授信业务指银行向客户提供信贷资金,并按照约定条件回收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第四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用贷款、企业贷款、贸易融资、保理业务等。

第五条授信业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授信审批第六条授信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公正。

第七条客户在申请授信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

第八条银行应制定详细的授信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客户信息、评估客户信用风险、审查担保条件等环节。

第九条授信审批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条授信审批应当及时办理,审批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说明授信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授信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科学的授信管理体系,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运行。

第十二条银行应对授信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监测,及时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

第十三条银行应定期审核授信客户的用款情况,确保授信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切实防范授信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十五条银行应根据需要,对授信客户进行风险分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授信额度的调整,确保授信业务的风险可控。

第四章违约处理第十七条授信客户发生违约行为时,银行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保障银行权益。

第十八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追偿部门或委托专业的追偿机构,负责追偿工作。

第十九条银行应对违约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追偿方案,并及时执行。

第二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追偿管理制度,确保追偿工作的规范进行。

某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某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某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某银行征信业务的管理,确保征信信息安全、合法、有效,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银行征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征信机构了解和获取客户的信用信息,以支持银行用信决策、信贷风险管理、逾期贷款催收等业务活动。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某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征信业务管理。

第三条某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征信业务管理机构,明确责任、权限和审核流程,确保征信业务的规范运营。

第四条某银行应当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技术实力的征信机构合作,签订合作协议,并进行定期评估。

征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客户隐私,严格保管客户信息。

第五条某银行应当开展征信授信业务的全流程管理,确保征信授信业务的合法、安全、有效。

征信授信业务包括征信查询申请、征信数据获取、征信报告分析、风险评估和用信决策等环节。

第六条征信查询申请应当经过客户本人授权,并进行有效审核。

某银行应当建立征信查询申请的记录和审查制度,确保征信查询的合规性。

第七条某银行应当确保征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及时更新。

某银行应当定期对征信数据进行核实和校对,确保征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八条某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用信决策机制,对征信报告的分析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九条某银行应当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制度,对逾期贷款进行及时催收,并与征信机构及时共享逾期信息,提高逾期贷款的追索效率和违约成本。

第十条某银行应当建立征信信息保密制度,加强征信信息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客户隐私不被泄露。

某银行应当对征信业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保密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银行征信业务管理规定,某银行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某银行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第一百五十条某银行应当建立征信业务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征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24•【文号】银监发[2005]63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外资银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5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提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及自身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方式和所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特点,制定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规程,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全面、全程风险管理。

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既应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也应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对各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相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保证。

招行银行的个人信贷风险管理

招行银行的个人信贷风险管理

招行银行的个人信贷风险管理个人信贷风险是指在个人贷款业务中,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者信用评级下降导致的违约风险。

对于招商银行来说,个人信贷风险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

本文将从招商银行的个人信贷风险管理体系、风险评估、监控措施以及优化措施等方面进行讨论。

一、个人信贷风险管理体系招商银行建立了完善的个人信贷风险管理体系,以确保个人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该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内部控制体系、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等。

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方面,招商银行设立了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个人信贷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同时,在各个业务部门也设立了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具体的风险管理工作。

招商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是个人信贷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可以降低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

招商银行采取了多种措施来加强内部控制,例如建立审批流程、风险交换和审查等。

此外,招商银行还制定了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以确保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

这些政策和流程包括合规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等。

二、风险评估招商银行通过风险评估来评估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水平。

风险评估是个人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它可以帮助银行科学地确定贷款利率、放款额度以及还款期限等。

招商银行采用了多种评估方法来评估个人信贷风险,例如信用评分模型、贝叶斯网络模型等。

这些模型可以根据借款人的信用历史、收入状况、负债情况等因素,给出一个客观的风险评估结果。

在风险评估的过程中,招商银行还会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

通过分析借款人的收入来源、负债情况等因素,可以评估出借款人承担贷款风险的能力。

三、风险监控招商银行通过风险监控措施来实时监测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情况。

风险监控是个人信贷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它可以及时发现并控制潜在的风险。

招商银行采用了多种风险监控措施,例如风险预警模型、风险监测系统等。

中国银行贷款评价操作手册

中国银行贷款评价操作手册

中国银行贷款评估操作手册目录使用说明第一篇中国银行贷款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评估要点第三章贷款评估工作要求第四章贷款评估责任和考核第五章附则第二篇中国银行贷款操作规范第一部分项目贷款评估技术规范第一章借款人评估第二章项目概况评估第三章产品市场评估第四章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评估第五章项目效益评估第六章担保评估第七章项目风险评价第八章项目评估结论及建议第九章附录和附件第二部分流动资金贷款评估技术规范第一章借款人评估第二章贷款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第三章贷款担保评估第四章贷款风险评价第五章评估结论与建议第六章附录及附件第三部分贷款评估管理规范第三篇中国银行贷款评操作指南第一部分项目贷款评估操作指南第一章借款人评估第二章项目概况评估第三章产品市场评估第四章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评估第五章项目效益评估第六章担保评估第七章项目风险评价第八章项目评估结论结论及建议第二部分流动资金贷款评估操作指南第一章借款人评估第二章贷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第三章贷款担保评估第四章贷款风险评价第五章评估结论和建议第三部分贷款评估基础知识第四部分基础数据取值及取值依据第四篇相关文件使用说明近年来,我行根据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要求,确立了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加强风险控制为特征的组织框架,建立了‘三位一体’的授信决策管理机制,健全了“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信贷运行机制。

为了保障新机制的良好运行,提高信贷人员的业务技能特别是贷款评估技能,规范信贷操作行为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此,总行编写了《中国银行贷款评估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为使信贷人员较快地掌握《手册》的内容和要求,更好的发挥《手册》的规范和指导作用,现对《手册》的使用说明如下:一、《手册》的结构、主要内容及要求《手册》共分五篇。

第一篇是《中国银行贷款评估办法》,对贷款评估的原则、评估要点、评估工作要求、评估责任和考核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要求。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概述: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是对商业银行开展授权授信业务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授权授信管理原则1. 合规性原则a. 商业银行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授信业务的合法性。

b. 商业银行应制定内部政策和流程,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运作。

2. 风险控制原则a. 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对象的信用状况,评估授信风险。

b. 商业银行应设定适当的额度上限,以降低授信风险。

3. 客户纳入原则a.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进行准确、全面的评估,确保客户符合授信条件。

b. 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的综合状况,决定是否纳入授信范围。

4. 审批程序原则a.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授信审批流程,确保授信决策的审慎性和及时性。

b. 商业银行应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防止授权授信的滥用和风险。

5. 信息披露原则a. 商业银行应向申请人提供与授信业务有关的全面、准确的信息。

b. 商业银行应在指定渠道上向公众披露授信政策和流程,提高透明度。

二、授权授信管理要求1. 授信申请要求a. 客户需提供完整的资料,并填写授信申请表。

b. 商业银行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 授信审批要求a. 商业银行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授信审批,确保决策的合理性。

b. 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抵押担保情况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3. 授信额度管理要求a. 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适当的授信额度。

b. 商业银行应定期评估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状况进行调整。

4. 授信条件管理要求a. 商业银行应明确授信条件,如利率、还款方式等,并在合同中明示。

b. 商业银行应及时告知客户授信条件的变更情况。

5. 授信风险管理要求a. 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定期评估和控制授权授信业务的风险。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

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

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

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

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xxxcc村镇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低风险授信业务开展,完善授权机制及提高审批效率,有效防范、化解和管理风险,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客户是指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客户、金融机构客户、国家机关客户、自然人等。

本管理办法中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客户、金融机构客户、国家机关客户应依法核准登记,自然人客户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客户提供足额保证金、或以现金等价物质押担保,我行原则上不承担客户信用风险敞口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低风险授信业务申请人应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具备贷款资格,资信状况较好。

对首次与我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客户,业务部门要调查并核实其资信状况。

第五条除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有明确准入规定外,低风险授信业务原则上不受我行行业政策和客户准入规定限制,不对客户信用评级做硬性要求,但须确保资金用途依法合规,并遵守具体产品业务操作规程。

第六条低风险授信用于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固定资产项目项下的自营机器设备进口融资,以及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预付款保函业务,在符合低风险业务管理规定的同时,要审查固定资产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低风险授信业务不占用授信申请人的授信总量或授信额度。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低风险授信业务包括:(一)以足额保证金或现金等价物质押担保的1.交纳100%保证金的;2.以本行开具的单位定期存单或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的。

(二)以银行承兑汇票足额质押的1、在我行核有授信额度的银行出具的或由其承兑或保付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

2、银行承兑行仅限国有银行、已上市的股份制银行。

(三)经我行认定的其他低风险授信业务。

第三章授权及流程第九条本行授予低风险业务品种低风险授信审批权限。

超过各低风险业务品种低风险授信审批权限的,按一般授信业务上报上一级有权人审批。

第十条在总行对各低风险业务的授权范围内,本行行长对低风险授信审批权向辖内各经营机构进行相应的转授权,转授权应适当、明确,并采取书面形式。

银行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健全风险控制机制,保证信贷业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信贷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业务风险限额(以下简称风险限额)管理是指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结合本行年度经营计划,对行业等关键性指标设臵风险限额,并进行监测和控制的过程。

第三条风险限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前管理原则。

根据全行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及风险偏好事前设定风险限额指标。

(二)动态管理原则。

实时监测限额指标执行情况,必要时可根据有关批准程序,适时进行调整。

(三)综合管理原则。

对信贷业务的风险和收益进行综合管理,实行风险限额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的综合管理。

(四)全面管理原则。

风险限额管理分步实施,管理目标应逐步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限额管理应逐步涵盖信贷对象、区域、行业、产品、客户等资产组合层面。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为加强风险限额管理,总行成立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银行部、小企业银行部、零售银行部、国际业务部、授信评审部、计划财务部、科技信息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年度经营计划及经济资本配臵偏好,审定年度风险限额管理方案;(二)审定风险限额实时调整方案;(三)负责推动建设风险限额管理技术平台;(四)负责指导和推进建设风险限额管理体系。

第六条总行公司银行部、小企业银行部、零售银行部和国际业务部职责(一)配合风险管理部拟定年度风险限额管理方案;(二)对调整本业务条线风险限额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指导、培训和检查业务条线遵循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总行授信评审部职责(一)按照风险限额审慎受理审批;(二)对调整本业务条线风险限额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当某项风险限额大于或等于90时,应提高审批条件;(四)负责分管业务条线信贷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五)配合风险管理部拟订年度风险限额管理方案;(六)指导、培训和检查业务条线遵循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贷业务授权授信管理,进一步提高我行的信贷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建立科学高效的信贷授权授信管理机制,根据《ⅩⅩ银行综合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ⅩⅩ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信贷授权的原则。

(一)区别业务风险大小授权的原则,即低风险业务适当增加授权,高风险业务适当减少授权。

(二)区别分行业务规模授权的原则,即规模大的分行权限相对大,规模小的分行权限相对小。

(三)区别分行资产质量授权的原则,即资产质量好的分行增加授权,资产质量差的分行减少授权。

(四)区别分行管理水平授权的原则,即管控能力强的分行权限相对大,管控能力差的分行权限相对小。

(五)区别所处地区诚信水平授权的原则,即金融风险高发区的分行权限相对小;资产业务潜力大,社会诚信度高,金融机构平均资产质量好的地区的分行权限相对大。

(六)一行一方案,个性化授权的原则,即根据各个分行的情况,分别制定信贷授权。

第二章授权管理的形式和范围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授权分为授权、转授权和临时转授权等形式。

第四条授权是指总行行长对总行个人信贷业务部门、关键业务岗位和各分行(直属支行)授予个人信贷业务审批的权限。

第五条转授权是指在总行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各分行(直属支行)行长(负责人)对本行的高管人员、个人信贷业务部门、关键业务岗位及其所辖分支机构转授个人信贷业务审批的权限。

第六条临时转授权是指在授权/转授权期间,被授权对象因故不能履行岗位权限,将权限临时授予符合转授权要求的对象。

被授权对象因故不能履行岗位权限在十五天以内的,可向同级办理临时转授权,并向上级行报告备案;因故不能履行岗位权限超过十五天,向下一级临时转授权的,应上报上级行批准。

经批准或备案后,办理临时转授权手续,签发书面的临时转授权书。

第七条个人信贷业务进行转授权时,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转授权可以仅对部分权限进行转授,其余没有转授权的权限依旧由原被授权对象行使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梳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关键业务岗位进和授权。

商一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

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

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

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与贷款审批操作规定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与贷款审批操作规定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与贷款审批操作规定在商业银行的运营过程中,信贷风险管理和贷款审批操作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这些规定的合理实施,有助于保护银行的利益,同时也能为客户提供更加稳定和高效的金融服务。

本文将从风险管理和贷款审批两个方面,介绍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一、风险管理1.信用风险管理商业银行需要制定严格的信用风险管理规定,确保在贷款过程中能够全面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首先,银行应建立完备的客户信息数据库,对每位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财务状况、信用历史等进行详细记录和评估。

其次,银行应制定科学的评估模型,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风险评级,并确定相应的贷款额度和利率。

最后,银行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通过监控贷款资产质量,及时调整授信额度和风险控制措施。

2.市场风险管理商业银行需要制定市场风险管理规定,以应对外部市场的波动和风险。

首先,银行应建立风险警报机制,通过监测市场行情、利率变动、外汇波动等因素,及时发现和预警市场风险。

其次,银行应建立市场风险限额和风险敞口管理制度,确保投资组合的多样化和风险分散。

最后,银行应加强风险传导机制的管理,确保有效地应对市场风险。

3.操作风险管理商业银行需要制定操作风险管理规定,以防范和控制内部操作风险。

首先,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各项业务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其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内部操作风险。

最后,银行应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操作水平。

二、贷款审批操作规定1.贷款审批流程商业银行需要制定贷款审批操作规定,确保审批流程的规范和高效。

首先,银行应制定明确的贷款审批流程和标准,明确审批所需的文件和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批。

其次,银行应建立风险评估和决策机制,确保审批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最后,银行应建立审批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审批过程和结果。

2.贷款审批条件商业银行需要制定明确的贷款审批条件,以确保贷款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综述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的经营行为,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投资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金融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322号)等规定而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内地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展的低风险授信业务。

第三条定义1. 低风险授信业务:即银行授信对象稳健可靠,风险较低的授信业务。

2. 授信对象:指银行授信的个人、企业等借款人。

3. 授信额度:指银行根据授信对象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担保情况和实际需要等因素确定的最高授信金额。

4. 担保物:指授信对象向银行提供的对授信金额进行担保的物品或权利。

第四条授信原则银行开展低风险授信业务,应当遵循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原则,确保授信对象能够按时还款。

第二章授信管理第五条授信审批1. 授信业务按照授信额度大小分为一定额度贷款和无定额低风险授信。

一定额度贷款需进行审批,无定额低风险授信不需要经过审批程序,但需遵循授信管理的各项规定。

2.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授信审核机制,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对授信对象的基本情况、信用记录、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确保授信对象有偿还能力;对担保物进行评估,确保担保物价值足以覆盖授信金额。

3. 对授信对象分别给予风险等级评定,确定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应当符合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原则和中央银行有关配额的规定,确保银行资产负债表风险的可控性。

第六条授信管理1.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授信管理制度,包括借款人信息的及时更新、风险等级的动态调整、银行人员的授信管理培训等。

2. 银行应当及时了解授信对象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并对授信对象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消费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消费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消费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8.12.07•【文号】中银信管[1998]628号•【施行日期】1998.12.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个人授信风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01年2月2日)废止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消费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年12月7日中银信管〔1998〕6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信贷业务部:为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加快国民经济发展的指示精神,加强对全行系统消费信贷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规范消费信贷行为,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消费贷款暂行规定》,现发送你行(部),请各行(部)组织信贷人员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反映。

附:中国银行消费贷款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消费贷款业务,明确各级信贷人员的职责,实现消费贷款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消费贷款指中国银行向申请购买住房、汽车、耐用消费品或用于学生教育、家居装修和旅游等个人消费需求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向企、事业单位发放消费用途的贷款,按中国银行现行企、事业单位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发放的各类消费贷款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贷款人指有权发放消费贷款的中国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消费贷款的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四条消费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控制信贷风险,提高审贷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信用需求,以及我行提供资金的可能和对客户风险的把握,给予客户使用我行表内外形式的全部信用控制限额,包括各类贷款、保证、承兑、贴现等商业银行承担资产风险的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对客户进行授信管理应遵循“防范风险、总量控制、及时调整、提高效率、严格内控”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单一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六条客户授信是对每个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我行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授信额度不是对客户的授信承诺。

内部统一授信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我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快捷地使用我行信用。

第七条为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我行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在确定授信限额内,允许客户在规定的条件下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

第八条额度授信的期限。

客户额度授信期限原则根据客户经营的稳定性、还款来源的充足性、担保措施的可靠性等因素综合确定,流动资金部分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部分额度授信期限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对客户确定授信额度后,贷款行每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分析,如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授信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客户的授信额度不需要增加的,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我行授信的对象为经营性优质客户。

同时对集团客户和多头授信客户需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加强授信管理,有效控制信用风险,促进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统筹安排、限额管理对客户(包括法人客户及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名下自然人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在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内操作和管理各类授信业务。

第三条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

即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客户核定授信总额;(二)授信形式的统一。

我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种表内、表外授信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三)授信币种的统一。

要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即无论本币授信业务还是外币授信业务,都统一折成群众币表示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敞口,其中外币授信业务按终究审批当日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客户,不具备授信条件的客户不能成为我行的授信对象,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除外。

第四条我行统一授信产品分为一般风险产品和低风险产品。

统一授信额度分为一般风险授信额度(简称授信额度)和低风险产品额度。

目前我行的统一授信审批工作仅限于一般风险产品,低风险产品业务实际发生时(按授权权限)直接等额调增统一授信额度,无需按统一授信额度的申报流程审批。

第五条我行对单一客户的授信额度与该客户的低风险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与集团各成员单位的低风险授信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六条我行客户统一授信执行流程化管理,分为授信受理与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授信使用、授信后管理四大环节。

第七条本举措适用于非金融机构法人客户及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名下自然人客户。

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举措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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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适应个人授信品种的迅速发展,促进我行个人授信业务规范化、标准化,总行总结了近几年开展个人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经验,制定了《##银行个人授信风险管理暂行规定》,将消费贷款、经营贷款和综合性贷款纳入统一的个人授信风险管理体系,确定了不同类型贷款的授权管理原则、统一的个人授信程序和个人信用风险的分析方法和内容,作为对各种个人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的统一模式和制定各种具体操作办法的依据。

关于下级行超权限个人授信的报批途径,总行确定由风险管理部门和零售业务部门双线拉直上报。

风险管理部门从授信信用风险审批的角度上报和审批,零售业务部门从业务组织、品种规划和客户结构的角度审查。

两部门的审查分别同时进行,上级行两个角度都同意的贷款下级行才能发放。

本《暂行规定》明确了授信信用风险审查报批的程序,需上报上级行零售业务部门的内容、权限和方法由总行零售业务部另行规定。

现将《暂行规定》印发全行,请遵照执行。

##银行个人授信风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银行个人授信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银行个人授信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贷款人指办理个人授信业务的##银行各级机构。

海外机构暂不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个人授信品种、币别、金额、期限和利率第四条个人授信有信用贷款和个人担保贷款两种类型,按用途分消费贷款、经营贷款、综合性贷款。

消费贷款用于个人生活需求;经营贷款用于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投资经营活动;综合性贷款既可用于消费也可用于投资经营活动。

第五条个人贷款可以使用人民币和外币,使用外币的贷款对象应是有外汇还款来源的人员,包括外籍来华工作人士、出国留学生和出国工作人员。

第六条种类消费贷款和各类经营贷款的贷款用途、贷款比例或限额、利率、期限、逾期的处理等由规范具体业务品种的操作办法规定,各类个人贷款的审查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针对具体品种的操作办法。

个人综合性贷款暂按经营贷款的操作办法办理。

第三章个人授信业务的授权管理第七条信用卡透支额度的授权管理执行信用卡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消费贷款的授权方案为总行对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全额授权,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不得对下级机构全额转授权,但可以分品种确定零售业务部门的消费贷款权限,并对下级机构分品种转授权。

二级分行对具备经营条件和管理能力的县级支行可以再转授权。

第九条经营贷款和综合性贷款的授权方案执行总行对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按期限和担保方式授予的单笔贷款权限。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应就经营贷款和综合性贷款确定零售业务部门的贷款权限,并按照审慎原则对下级机构转授权。

第十条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按照家庭个人授信余额制定权限和转授权。

第四章个人贷款程序第十一条贷款申请。

客户申请个人贷款时应向零售业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柜台提出借款申请,并按照相应品种操作办法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对借款人条件进行核实。

零售业务部门受理贷款申请后,先核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法规和我行规定的借款人资格,是否备齐##银行需要的文件资料,检查借款用途,根据我行掌握的客户资料和情况及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对借款人提供的资信陈述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贷款信用风险调查和分析。

零售业务部门对借款人资料进行核实后,根据借款人品德和还款意愿、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家庭债务等情况分析预测家庭收支,根据每月还款金额占借款人家庭总收入比例、家庭财产和担保条件分析借款的信用风险,形成是否同意贷款和确定贷款金额、期限、担保等内容的书面调查报告。

分析方法应符合第五章的基本规定。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将完整的贷款材料报送贷款评审人员审查。

贷款评审人员提出贷款评审意见,按程序报有权审批人员批准。

第十四条贷款审批。

个人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和分级审批制度。

一定金额以下的(由各行行长分别确定消费贷款、经营贷款、综合性贷款、同一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再次贷款、法人担保的个人贷款需送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尽职调查的具体标准)贷款由零售业务部门内部进行尽职调查后审批,风险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贷后批量抽查。

上述金额以上的贷款申请需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尽职调查后由有权审批人审批。

对于下级行超权限的个人授信,由风险管理部门和零售业务部门双线拉直上报。

风险管理部门从授信信用风险的角度审查,经办行应将借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上一级行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尽职调查后由有权审批人审批。

零售业务部门从业务组织、品种规划和客户结构的角度审查。

两部门的审查分别同时进行,上级行两个角度都同意的贷款下级行才能发放。

本《暂行规定》明确了授信信用风险审查报批的程序,需上报上级行零售业务部门的内容、权限和方法由总行零售业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的签订。

贷款一经批准,零售业务部门检查法律和操作风险并落实放款条件后,由有权签字人代表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银行的统一合同格式并约定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贷款的发放。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支付。

经借款人授权,贷款直接支付给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者。

对于向个人账户(含各类银行卡、信用卡、消费卡、会员卡)支付现金的业务,应当事先通过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对借款人账户的监控。

第十七条除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外,贷款人可将客户筛选、资料核实、信用调查和分析、贷款抵押手续的办理等环节的部分事务委托##银行认可的律师事务所或咨询服务机构办理,但受托机构进行客户筛选和资信调查的工作程序、评审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需经贷款人零售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双重认定。

第十八条贷款人可以按照总行确定的统一模式建立客户信用评分制度,评分结果用来筛选客户,并作为贷款审批的参考。

第十九条贷款人可与开发商或经销商等单位就个人贷款事项签订合作协议,如合作内容涉及期房按揭、开发商或经销商等单位回购和担保等事项时,须事前将合作协议送同级的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审查合作协议时应重点审查项目的各项法律手续是否完善;开发商是否有足够的实力按时竣工交楼;开发商/经销商是否具备担保或回购能力;项目的综合素质和前景;开发商/经销商在我行的贷款情况和抵押状况;开发商/经销商的财务状况等。

第五章个人贷款信用风险分析内容和方法第二十条借款人道德风险的审查。

可根据以下资料评价个人偿债意愿:(一)借款人信用的历史记载,本行、关联机构及个人信用登记机构的档案记录;(二)借款人的性格特点和综合素质。

是否拥有固定住所和职业;(三)贷款动机有无不良企图,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我行信贷政策;(四)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比例,首付款到位情况,首付款到位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五)审查消费品的定价是否合理,抵押物评估价值是否高估,调研当地该类产品或服务的整体市场情况,供给与需求现状与预测,同类产品的定价情况,审查是否存在开发商或销售商套现的风险;(六)借款人对贷款发放方式的要求。

对现金支付和资金监控措施的态度。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分析。

从以下方面分析借款人各项收入和支出,预测可自由支配的现金。

借款人父母或子女是否作为家庭成员,由贷款人审查时按照审慎原则个案确定。

在调查家庭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情况时家庭成员应当一致。

(一)家庭收入。

根据借款人及家庭成员从事现职业的优劣势,借款人近3年和最近一个月经营活动的内容和效益(可通过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纳税金额等方法来验证),经营活动的前景,在当地行业的地位,行业风险和地区风险等情况,分析核实家庭全部成员的个人收入,计算家庭总收入,并对借款人个人及家庭收入进行预测。

(二)家庭支出。

日常消费和重要支出如私有汽车、购房、子女教育、家人特殊疾病、赡养义务等。

(三)家庭负债及或有债务。

审查全部家庭成员在全部金融机构的各种类型负债(贷款金额、信用卡透支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情况,偿还情况),借款人或有负债情况,或有负债转为实际负债的可能性等方面的审查,全部家庭成员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各种类型欠款和债务,以及是否有家庭成员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等,如在某企业中承担无限责任,要分析该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偿还能力的评价。

根据借款人和家庭成员职业稳定性和各项经营投资活动对家庭收入和支出的影响,分析预测借款人家庭可用来偿还贷款的现金。

借款人家庭每月应偿还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金额之和占家庭月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借款人偿还能力的评价标准,这一比例的高限由各分行风险管理部门根据个人收入高低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决定,一般为50%,高收入家庭可放宽到70%。

第二十三条贷款保障条件的评价。

对借款人各类家庭财产的数量进行核实,分析其变现能力和价值变化趋势。

每笔贷款均应进行担保审查。

根据家庭财产和担保状况判断贷款的补充还款来源。

第六章担保和保险第二十四条除按照规定标准核定个人信用贷款额度和国家助学贷款外,个人贷款应视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贷款风险状况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也可以由借款人购买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替代担保。

对经营贷款和综合性贷款原则上只接受抵(质)押担保和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第二十五条抵(质)押率的掌握遵照##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抵(质)押物的市场波动分析抵押贷款的市场风险。

贷款抵(质)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登记。

抵押物的评估可以由贷款人完成,也可以委托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如保证人是自然人,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的代偿能力。

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贷款行开立账户。

置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时,要按照##险〔2000〕191号文的要求审查担保公司的资信。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购买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作为担保的,保险受益人应是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合同。

贷款人应谨慎对待保险条款和理赔风险。

要确认办理信用保险的保险分支机构已取得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第二十八条贷款实行抵押担保时,贷款人可视情况要求借款人为抵押物办妥保险手续,保险权益属贷款人。

贷款每月偿还数量大且依赖于家庭个别成员时,贷款人可视情况要求借款人办理人寿保险。

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二十九条贷款发放后,贷款人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抵押物和保证人的状况、保险的延续、对借款人及家庭成员职业与住址、收入与支出、投资与经营、存款和信用卡使用等方面的情况予以监控。

遇利率调整,要及时与借款人协商,调整贷款偿还计划。

第三十条贷款人应严格监督合同的履行。

贷款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或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照抵(质)押合同的约定,处置抵(质)押物,必要时应诉诸法律,依法收回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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