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防止用人上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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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防止用人上的腐败《干部任用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就目前看,在贯彻落实《条例》上总体上是好的,但是也必须看到,在个别单位和部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百姓所痛恨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买票等腐败案件屡屡发生。选人用人上的腐败现象是政治生活中破坏性极强的一颗毒瘤,任其滋长蔓延,会严重侵害党的肌体的纯洁性,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削弱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权力导致腐败,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现象的出现,与用人上的滥用权力有很大关系,加强干部选拔任用上的权力制衡显得越来越重要,须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制约:
一是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机制,以“责任”制衡权力。
建立健全干部考察责任制,干部任免责任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等,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根据制度追究责任,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责任不明确和用人失察失误无人负责、无法追究的问题。
西方政治学家克克特加德有一个著名公式:腐败条件=垄断权+自由裁量权-责任制,这对我们研究选人用人是有参考价值的。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要正确处理好权与责的关系,权责并存,权责并重,一分权力寄托着一份重托,担负着一份责任,在选人用人上只有做到权与责的对等与统一,才能消除在干部任用上的腐败条件。加强用人权的监督,就要减少其在用人上的“垄断权”和“自由裁量权”,增强选人用人的责任意识。做到权责对等,才能避免有权无责的专断与放任,有责无权的功利与盲目。
二是健全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以“监督”制衡权力。
加强对干部选拔作用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体系,以制度保证把监督贯穿于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决定的各个环节,从而变事后检查监督为事中同步监督,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影响。建立健全选拔任用的各项具体制度,就是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对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任前公示、讨论决定等环节进行科学规范,制定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办法,用制度规范行为,堵塞干部选拔作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漏洞。
实行公示制度是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扩大干部人事工作的民主、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减少“暗箱操作”,避免用人失察具有积极作用,然而,目前推行公示制度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可忽视,如:公示时间普遍较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只受不理,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束之高阁或互相推诿,为公示而公示,把“公示”视为一种干部任用的“公式”。
腐败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权力过分集中而没有有效的约束和监督。“一把手”在用人上具有绝对的决定权,故加强对其用人权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一是要加强教育,提高其自身修养和政治素养;二是要简政放权,还政于民,让人民行使决定权、否决权;三是要发挥好群众和监督部门的作用,保证群众反映、申诉渠道的畅通和问题的落实,同时要落实好监督责任。“一把手”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科学的用人观,有爱才之心、识才之智、容才之量、用才之艺;要有识人育人的智与法,在识人选人用人上要不为亲疏好恶所动,不为人情世故所扰,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古人云:“安有执砺世之具,而患乎无贤欤!”,意思是说:有了培养人才的方法,还愁得不到志士贤能吗!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选人用人上的“乱点鸳鸯谱”的错位与尴
尬,是值得我们警惕的。
要加大查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力度。没有严肃的处理就没有真正的监督,严肃查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是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措施和必然要求。要严肃党的干部工作纪律,惩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丑恶现象,治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
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清醒地认识到所肩负的历史责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努力贯彻执行好《干部任用条例》,选好人、用好人,正确对待手中权,切实用好手中权,注意把好清廉关,抵制来自各方面不正之风的干扰,真正为党和人民把好选人用人关,为党的事业选育出更多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优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