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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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合法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合法要件

案例与思考:
徐建国在湖北麻城火车站出站时,麻城铁路 公安处车站派出所的3名警察强行要求检查居 民身份证。徐要求警察严格按照《居民身份 证法》的规定,说明理由且出示执法证件方 可查验,但遭到警察拒绝,并强行带至民警 值班室继续接受盘问,徐建国认为警察行为 违法,遂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麻城铁路 公安处,在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找到原告, 表示道歉,并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必要支 出,赔偿原告损失。鉴于被告能闻过则改, 原告提出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贸市场一律给予优先安排。三、在规定的时 间内,到新集贸市场申请摊位经营的一律给 予优惠,免收一个月摊位费。四、新集贸市 场的摊位费和摊位费的交付方式基本按照旧 农贸市场的标准和方式执行或面议。五、如 有旧农贸市场的摊主已预交四月份以后(含 四月份)的摊位费,迁入新集贸市场继续经 营的,新集贸市场顺延免收摊位费;不再经 营的由新集贸市场给予退还(凭有效凭证)。 六、自2004年4月1日起取消旧农贸市场,逾 期不迁移摊位者,采取强制措施迁移。
本案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 拘束力、执行力是如何体现出来的?
条件
效力
行为明显重大违法, 无 如要求行为人去犯罪、 自始不发生效力 效 行为毫无法律依据、
毫无事实根据
后果
可随时主张无 效;随时宣告 无效;可获行
政赔偿
撤 行为一般违法或明显

不当
被撤销前被推定 为有效,撤消后 溯及力为自始无
确定力是相对的。
㈢、拘束力
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 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效力。
1.拘束力的关键词是“自觉遵从”
2.拘束力的作用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 人。
3.拘束力可能产生两种意义上的后果,一 是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实现,二是相对人在 法定期间不主动履行而激活执行力。

行政法学习之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法学习之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一般合法要件:六要素2)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3)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4)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5)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1.含义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6)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7)真题与解析1.(多选题)下列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必须遵守B.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未出现“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用语C.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处理D.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与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应的答案及解析【答案】BC【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和分类【解析】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不可撤销的效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必须遵守是拘束力,而非确定力。

故A选项错误。

2014年《行政诉讼法》把“具体行政行为”全部修改为“行政行为”,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未出现“具体行政行为”这用语。

故B选项正确。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处理,处理的个别性是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标志。

故C选项正确。

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是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

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是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与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对应关系。

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BC。

2.(多选题)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遵守法定程序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B.无效行政行为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无法完全列举C.因具体行政行为废止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给予赔偿D.申请行政复议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拘束力答案及解析【答案】AB【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效力【解析】A正确。

【重要知识点】2018司考行政法知识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重要知识点】2018司考行政法知识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重要知识点】2018司考行政法知识点: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2018司考行政法知识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项艰巨的工程, 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考复习基础讲义, 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是终止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重要原因。

以下首先讨论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停止和终止, 然后讨论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开始、停止和终止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

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 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因素, 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上就可以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即使有关当事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有合法性疑问, 在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最终裁判或者停止执行的程序裁决以前, 一般还是要遵守该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开始生效的时间, 一般地说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可以立即生效。

但是行政机关也可以安排某一事件发生后或者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发生效力, 这经常出现在附生效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中。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停止。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停止。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了因为行政诉讼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三种情形,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了因为申请行政复议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四种情形。

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终止的原因, 可以分为没有违法因素的和有违法因素的两类情形。

没有违法因素的情形有: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权益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死亡, 自然人放弃具体行政行为赋予的权益, 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有关客观事实已经消失;新的立法规定取消已经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和其他行政管制项目, 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废止。

有违法因素的情形主要有: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严重程度, 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无效的和可撤销的两大类。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开出荒唐处罚单 活活气死八旬翁

重庆胡佐忠发出违反殡葬改革条例处罚单,以处 罚他为父亲土葬的违 规行为,其在世的84岁老父亲为此荒唐的处罚 单,前天下午在 洛碛镇镇政府大院被活活气死。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被推定 为合法而要求所有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 效力。 1.公定力是一种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 2.公定力是一种对世的法律效力。 3.公定力表现为一种尊重的义务。


工商局在办理完企业变更法人代表登记1年 后,发现因为工作疏忽,而导致错误变更 登记,应当: 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中



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 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 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 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 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 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 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 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 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 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 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 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

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和合法性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和合法性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有关具体⾏政⾏为的效⼒和合法性说法正确的有哪些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第99题:
有关具体⾏政⾏为的效⼒和合法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具体⾏政⾏为⼀经成⽴即⽣效
B.具体⾏政⾏为违法是导致其效⼒终⽌的唯⼀原因
C.⾏政机关的职权主要源⾃⾏政组织法和授权法的规定
D.滥⽤职权是具体⾏政⾏为构成违法的独⽴理由
【答案】CD
【考点】具体⾏政⾏为的效⼒和合法性
【解析】选项A错误。

具体⾏政⾏为的成⽴是⽣效的前提,但并⾮⼀经成⽴即⽣效。

存在已成⽴但不能⽣效的⽆效⾏政⾏为,以及暂不⽣效的附条件、附期限⾏政⾏为。

选项B错误。

导致具体⾏政⾏为效⼒终⽌的原因,可以分为没有违法因素的和有违法因素的两类情形。

没有违法因素的情形有:具体⾏政⾏为为其设定专属权益或者义务的⾃然⼈死亡或⾃然⼈放弃赋予其的权益;具体⾏政⾏为规定的法律义务已经履⾏完毕或者有关客观事实已经消失等。

选项C正确。

具体⾏政⾏为的合法要件之⼀为不得超越职权和滥⽤职权,⽽⾏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主要由⾏政组织法和授权法规定。

选项D正确。

滥⽤职权在⾏政法上是⼀个实质违法的概念和制度,⾏政机关滥⽤职权所作的具体⾏政⾏为,即使在形式上符合条件,它仍然是⼀个违法的具体⾏政⾏为。

据此,滥⽤职权是具体⾏政⾏为构成违法的独⽴理由。

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

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

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作出的具体行为。

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行为的形式。

行政行为的形式主要包括命令、决定、批复、通知、公告、处罚、奖励等。

其中,命令是国家机关向特定对象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决定是国家机关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有具体约束力的行政行为;批复是国家机关对下级机关或者个人提出的请求或者报告所作出的答复性行政行为;通知是国家机关向特定对象发布的具有特定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公告是国家机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具有制裁性的行政行为;奖励是国家机关对优秀行为作出的具有鼓励性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对象。

行政行为的对象主要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是指国家法律认定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包括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所赋予的利益或者权力;义务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所要求其履行的责任或者义务。

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合理、合法、合情。

四、行政行为的依据。

行政行为的依据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是国家最高法律权威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法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地方性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制定的具有特定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是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制定的具有特定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制定的具有特定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生效、失效、终止、撤销等。

行政法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 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并无违法或具有裁量上 的瑕疵,而是行政组织没有全然合乎所追求的目的或不合比例, 但尚有其他合法的内容,得为较优的、较合目的的或较合理的 决定可能,或是根本放弃此一措施较为适当。
• 1、一般不当 • 2、明显不当(显失公正) • 《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项:……(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
• 广义的有瑕疵行为包括违法行为、不当行为、 错误行为,狭义的有瑕疵行为仅指后两者。
• (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 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所表现的内容与行政机
关的意思显然不一致,比如书写错误、计算 错误、疏漏或者自动化作业错误等。 • 对于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无合理的 信赖基础,行政机关可随时更正,并且不论 更正的结果是否有利于相对人,不发生信赖 保护的问题。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 1、对象 • 2、反复适用 • 3、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 • 4、是否可诉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 1、要式具体行政行为与非要式 • 2、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申请
3、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裁量 • 4、受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负担的
A.根据甲厂的申请,某市地质矿产局可以撤销水 电局发给乙厂的采砂许可证
B.水电局应当撤Βιβλιοθήκη 给乙厂发放的采砂许可证 C.若乙厂的采砂许可证被撤销,发放许可证的水 电局应承担乙厂相应的经济损失
D.甲厂可以要求水电局赔偿因向乙厂颁发许可证 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 2006年第88题 • 经张某申请并缴纳了相应费用后,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将一
大损失的
• 撤销的后果
• (1)具体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溯及无效;

简述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简述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简述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引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对特定对象所做出的具体行为。

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本文将简述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并对其进行详细讨论。

一、行政行为的生效条件行政行为的生效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且在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行使。

行政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2. 有效性行政行为必须满足一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

例如,行政行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表明行政机关的行为意思,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公章。

同时,行政行为还应当经过相应的程序,如听证、征询意见等。

3. 通知送达行政行为应当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并送达给其。

通知送达是行政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之一。

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答复或采取相应的行动。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的起始时间。

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立即生效某些行政行为在作出后立即生效,即具有即时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紧急救助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等,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并立即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约束力。

2. 延迟生效某些行政行为在作出后需要经过一定的延迟时间后才能生效。

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可能需要公示一定期限后方能生效。

3. 附条件生效某些行政行为在作出后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后才能生效。

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能会规定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时间内整改,整改合格后行政行为才能生效。

4. 不生效某些行政行为在作出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求意见稿、通知公告等,虽然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约束力,但并不具备直接的法律效力。

三、行政行为的生效原则行政行为的生效原则是指在行政行为的生效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

行政法课堂笔记

行政法课堂笔记

行政法课堂笔记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本章的要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法律要件:法律效果的存在: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产生、变更或消灭)。

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事实只能是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而且只能是表意行为(表意行为的核心在于行为主体是否具有意思表示)。

行政法上意思表示的理解:(1)主观方面:具有为行政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的意图,并且期望得到法律的保护;(2)客观方面:具有为行政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的实际内容。

确认或证明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使其在不稳定或不明确的状态下稳定或清晰,也应视为一种法律效力。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约束性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区分的意义:首先,它决定了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程度和深度。

抽象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决定了人民法院监督行政行为的范围;约束性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的划分,决定了人民法院在此范围内监督行政行为的程度和深度。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为了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不审理该行政行为在原则上是否适当。

行政相对人对限制性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是确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现行行政赔偿适用违法赔偿原则,对因行政行为违法限制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给予赔偿。

但是,国家对理性问题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只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有利于理解和把握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及其精神和要求。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的划分意义:其一,两者的行为规则不同,有利于分析行政行为的实施条件。

其二,法院监督与审查的标准、范围不同。

依职权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类型是违法撤销之诉,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行政行为,法院审查判断的标准是是否违法。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提起的是请求作为之诉,提出的是履行职责之诉,法院审查判断的标准是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责。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与效力(1)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与效力(1)

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是通知和无“重大且明显 违法”的情形。 通知后的生效基于“合法性推定”,法律效力 处于“撤销保留”之下。如在法定期限之内未 受撤销,发生存续力。
(二)通知的方式和阶段:告知和受领。 1、直接通知:口头或手势。 2、书面通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自告知时生效,对相对人 自受领时生效。 同一行政行为涉及多个相对人,对各个相对 人分别自其受领时生效。
三、撤销和废止的法律性质 撤销和废止自身构成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须 遵守行政行为的规则(合法性要件)。撤销和 废止的对象是成立且有效的行政行为,主要针 对已过法定争讼期的行为,有时可包括可诉请 撤销的行为。无效行政行为因其自始无效,不 存在撤销和废止的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
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原做出决定的行政 机关,在法律救济程序之外,对有一般违法情 形的行政行为,终止其效力。 一、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涉及依法行政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的权衡,需 在具体个案中判断哪一个原则更为重要,分别 根据合法性优先或者信赖保护优先做出处理。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 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 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 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 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 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对行为拥有审查权限的机关,以及因行政的作 成而权限遭受侵害的其他机关不受构成要件效 力的限制。
(二)对法院的拘束效力:对一个既有的行政 行为,法院原则上只能把他作为一个既成事实, 承认其存在,并纳为自身判决的一个基础构成 要件事实。其理据为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 分工。 具体行政行为对法院的构成要件效力原则上 限于民事法院。

司法考试行政法讲义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考试行政法讲义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定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主、权、)事实行为:不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

(主、)事实行为的概念在行政法中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

行政主体行使的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并进而作出一个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因此需要承担责任。

比如说非法拘禁、非法殴打等都属于事实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叫做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行政机关做了,影响了百姓的权利,因此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权利必有救济。

所谓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判断标准就是“责”,就是影响了老百姓的权利义务就需要承担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是行政诉讼的真正的诉讼标的。

“民告官”中的“民”指的是相对人,在复议程序里是申请人,诉讼程序中是原告,在赔偿程序中是赔偿请求人。

“官”在行政行为中是行政主体,在复议程序中是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是被告,在赔偿阶段叫做赔偿义务机关。

在立法中为什么没有事实行为的概念。

因为被广义具体行政行为所取代了,广义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事实行为。

有责就可诉。

准备性行为:程序性、阶段性行为。

(主、权)行为。

最典型的就是行政检查、行政调查。

起诉一个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必须是一个成熟了的、已经影响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分类1.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是指行政主体有主动作为的义务;“依申请”是指行政主体有被动作为的义务。

比如: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有人违法,必须抓捕违法的人并对其进行处罚,如果看见了不抓捕、不处罚,那就属于不作为。

“依申请”是说必须老百姓先申请。

比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叫做行政许可,但是,必须是由相对人自己去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办理相关许可。

如果老百姓申请以后,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但工商局无正当理由不予许可,则构成不作为。

再比如:收容遣送是行政强制措施,是主动的、依职权的行为。

现在叫做救助,救助是行政给付,是一个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名词解释行政行为的效力

名词解释行政行为的效力

名词解释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或授权所进行的具体的行政活动所具有的法律效果。

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调整和干预手段之一,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意义。

本文将分析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法律效力、事实效力和道德效力。

一、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是指它具有使其所指示或规定的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效果。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源于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行使其法定职权所作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具备强制执行的能力。

比如,行政机关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具有约束力,需要被许可人依法履行。

二、事实效力行政行为的事实效力是指行政行为对相关利益主体产生的实际影响力。

行政行为通常能够对行政范围内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这种实际的影响力即为行政行为的事实效力。

比如,行政机关对某企业给予处罚,这种行为会对该企业的运营产生直接的影响。

三、道德效力行政行为的道德效力是指行政行为具有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以及能够引导社会公众遵守道德规范的效果。

虽然行政行为的道德效力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强制力,但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众诚信以及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

比如,行政机关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批评和谴责,对社会公众起到激励和教育作用。

行政行为的效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合理有效,并能否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

然而,行政行为的效力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如行政裁量权的滥用、法律规范不足等,这些因素都会对行政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

为有效保障行政行为的效力,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与权力,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同时,社会公众也应对行政行为保持监督和参与,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责任意识。

总之,行政行为的效力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所产生的法律、事实和道德效果的综合体现。

只有在法律规范下得到有效实施,并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行政行为的效力才能得以发挥,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七章至第十章)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七章至第十章)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七章至第十章)第七章行政行为原理第一节概念一.概念多歧的行政行为(1)行政活动(2)行政行为(3)行政处理(4)行政决定(5)行政处分(6)其他。

二.行政行为的不同含义(1)最广义: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行政行为(2)广义:公法性的行政行为(3)狭义:公法性的行政法律行为(4)最狭义: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行为的定义(1)定义: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法行为(2)特征1.公法行为2.包含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3.包含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节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分标准(1)对象是否特定(2)效力朝向(3)发生效力的方式二.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三.违法的行政行为与合法的行政行为四.作为的行政行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行为(1)作为义务来源:法定、约定、先行行为、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上级机关交办、检察建议等(2)作为义务的形式:程序性义务(作出答复)与实体性义务(作出实质性履行的行为)五.程序性行政行为与实体性行政行为(1)程序性行政行为是指为了保障实体性行政行为的作出而产生的行为,例如受理、通知、送达、组织听证、调查等行为。

实体性行为是指最后产生的结果(2)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关注的是行政行为的结果,即行为的“瞬间摄影”,而对于行政的过程是关注不足的第三节功能一.设定权利与义务二.形成权利与义务三.确认权利与义务第四节形式(1)书面形式:最为常见的行政行为形式(2)口头形式:【法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第87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3)动作形式:比如交警指挥交通(4)电子形式:例如交通信号灯(5)默示形式: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相关内容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相关内容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相关内容一、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二、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

三、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热门城市:珠海律师云南律师武威律师资阳律师焦作律师商洛律师武汉律师淄博律师张掖律师安顺律师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国家国法,这个法就是法律。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法是立国之本。

法律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是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没有法律必然会天下大乱。

如果每个人的行为都不受任何约束,那整个社会就没有秩序,那就很难保证我们的正常的生活。

所以,法律很重要。

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

那我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吗?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解答。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一、拘束力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

▲二、确定力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

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

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

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

当然这是形式意义的确定力。

▲三、执行力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2021年司考行政法考点:具体行政行为

2021年司考行政法考点:具体行政行为

2021年司考行政法考点:具体行政行为2021年司考行政法考点: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构成要素有: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是行政法上的意志行为和有法律约束力的处理,与行政事实行为和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区分开来。

行政事实行为能够是一种意思表示也能够是实际操作。

如设置交通安全指示标志,销毁伪劣产品。

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涉及到一些行政监督监察活动。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能够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

第三是根据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有命令服从性质,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没有外部性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依职权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前者不需要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羁束的水准,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的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4、要式和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发愤标准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

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能够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行政对象采取的特定行为,是行政权力的具体体现。

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两种形式。

本文将就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关键区别进行阐述。

一、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适用某个特定案件所作出的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项的一种具体处理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因行政机关的建设、行政的形式、地区、制度等原因,对一类或者多类个人或事项所作出的一类行为。

二、对象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有一个具体的对象,即特定的个人或事项。

行政机关通过具体行政行为来解决个案或处理特定事件。

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没有针对特定个人或事项,而是对一类或多类个人或事项采取相同或类似的处理方式。

三、适用范围不同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小,仅限于单个案件或特定事项。

行政机关通过具体行政行为来对特定个案进行具体处理。

而抽象行政行为适用范围更广泛,可以适用于一类或多类个人或事项,因此其适用范围更为广泛。

四、效力不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明确,只对特定的个人或事项产生效果。

当行政机关采取具体行政行为时,其效力直接关系到特定个人或事项的权益。

而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则不直接对特定个人或事项产生效果,其效力更多地涉及到一类或多类个人或事项的权益。

五、法律适用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时,会更加具体明确地针对某个特定案件进行处理。

而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相对较为宽泛,因为其适用范围较广,所以在法律适用上会更加通用一些。

六、对个人权益的干预程度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个人或事项的权益进行具体干预,因此其对权益的干预程度较高。

抽象行政行为对一类或多类个人或事项的权益干预程度相对较低,因为其处理方式更加统一和通用。

综上所述,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在定义、对象、适用范围、效力、法律适用和对权益的干预程度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了解并区分这两种行政行为形式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行政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之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一)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之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一)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之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一)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机关所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哪一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017/46/单选)A.公安交管局在辖区内城市快速路入口处悬挂“危险路段,谨慎驾驶”的横幅B.县公安局依照《刑事诉讼法》对李某进行拘留C.区政府对王某作出房屋征收决定D.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双方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达成的协议【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解析】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构成上述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各项:第一,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的目的是要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使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得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

B项中,县公安局依照《刑事诉讼法》对李某进行拘留,依据不是行政法,因此产生的不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当选。

D项中,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双方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达成的协议,属于对民事关系的处理,同样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当选。

第二,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处理,这表明处理的个别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

A项中,公安交管局在辖区内城市快速路入口处悬挂横幅的行为不具备这种特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当选。

第三,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安排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依据国家行政法律以命令形式单方面设定的,不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同意。

C项符合上述所有的要求,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C。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哪些效力呢?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到的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有效要件、生效时间、效力等的介绍,相信阅读完后,您能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感谢您的阅读
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
1.主体合法
2.没有滥用职权
3.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4.证据确凿
5.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如行政机关的决定只有送达才能生效)与有效(生效的行为不一定有效,合法的才有效,不合法的无法)是一个行政行为从程序上的三个环节。

生效时间
依据法律的不同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可能在以下几个时间点生效:
1.送达之日起;
2.在预定的期限到来时;
3.即时生效:紧急情况下。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3.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4.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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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因公共利益(前列后两项)而废止,需适用信 赖保护原则,对相对人尽补偿义务,如未尽补 偿义务,则该废止行为违法。
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却效力,或自 废止日之后的指定时间(向后)失效。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二、负担行政行为的废止 负担行为的废止由行政机关裁量,但如废止后 仍需作出同样的羁束行为,则不得废止。如事 实或法令变化,导致行政机关已无权作出该处 分,则基于依法行政原则和保障基本权的精神, 存在行政机关的废止义务。
我国实定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参见行政诉 讼法第39条,司法解释第41-43条。 (二)实质确定力(不可变更力,限制废除 性),指行政机关不得任意改变已作出的行政 行为(包括撤销、废止和变更)。实质确定力 为限制行政机关废弃权限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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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跨程序拘束力 行政行为对同一行政机关在后续程序中作出后 续行为的拘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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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行政许可法第8、69条对我国行政许可行为的法 律效力以及撤销、废止规则和相应的信赖保护、 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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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 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 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 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 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 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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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对相对人的法律效果界分撤销和废止 的规则。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废止处于依法行政原 则与法安定性原则及信赖保护原则的张力之中, 应当区分下述情况分别适用不同规则:(1)授 益行为的撤销;(2)授益行为的废止;(3) 负担行为的撤销;(4)负担行为的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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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废止
一、撤销和废止的概念区别 (一)两者的共同上位概念是:废除 (二)两者的区别:1、撤销针对违法行政行 为,废止通常针对合法行为;2、撤销的目的 是纠正违法,废止的目的是使行政行为适应新 的情况;3、撤销的法律后果通常是自始失效, 而废止通常是向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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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系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推 定的例外,由此导致效力推定的例外。由于具 体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达到重大且明显的程 度,任何具有正常理性的人对其违法性一目了 然,因此,不发生合法性推定,也因而自始不 发生任何效力。因行为的明显违法,使对之的 信赖亦无从产生,故不发生法安定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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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 同样有依法行政和法安定性的权衡,撤销与否 由行政机关裁量。由于不存在相对人既得权利 的限制,基于依法行政原则,裁量可能变成撤 销义务。但如撤销对公益造成损害,则不得撤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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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原做出决定的行政 机关,在法律救济程序之外,针对原本合法的 行政行为,作出消除其法律效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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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 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 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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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为拥有审查权限的机关,以及因行政的作 成而权限遭受侵害的其他机关不受构成要件效 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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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法院的拘束效力:对一个既有的行政 行为,法院原则上只能把他作为一个既成事实, 承认其存在,并纳为自身判决的一个基础构成 要件事实。其理据为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 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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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的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 二、无效的法律结果 具体行政行为不发生任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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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法律结果的具体
相对人抵抗权的产生。 对行政行为的争讼不受法定期间的限制。 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的行政行为无 效。 其他国家机关亦不受行政行为的拘束。 行政主体负有恢复原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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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显然大于撤销所欲维护的 公益,则不得撤销;如撤销所欲维护的公益大 于信赖利益,则发生补偿问题。如对公益造成 重大损害,亦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有除斥期间。 原则上撤销效果有追溯效力(撤销后可能发生 对给付的返还请求权),但也可指定时间,自撤销 时起失效,或自撤销时较前、较后的时间点。
具体行政行为对法院的构成要件效力原则上 限于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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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行力 要求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法 律效力。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分 所课以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有权直接以行政决 定为根据,对相对人作强制执行。此系国家的 自力救济特权,但以法律有规定为限。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与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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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8日星期三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关于行政行为成立的讨论
二、形式完备的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通知 (一)通知的法律效果:标志着行政行为的成 立,也是行政行为生效的起点
通知是成立要件,行政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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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通知的方式和阶段:告知和受领。 1、直接通知:口头或手势。 2、书面通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自告知时生效,对相对人 自受领时生效。
同一行政行为涉及多个相对人,对各个相对 人分别自其受领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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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系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意志 内容(所意欲追求的后果)所赋予的效力,从 而使之获得法律上和现实中的存在性,其存在 性表现于两个方面:约束力和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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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一、拘束力 行政行为约束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行为的效力。 对相对人体现为依据行政行为的内容,负担义 务或享有权利,但相对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对 之提起争讼。对行政主体,体现为行政主体亦 需承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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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效的制度设计 针对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的争讼,设置专门的 “确认无效之诉”。我国实定法上关于“具体 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可参见行政处罚法第 49条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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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 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 发 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一、授益行政行为的废止:因废止系“事后违 法”,在对授益行政行为的废止中,信赖保护 原则的地位重要。一般情况下,废止应取决于 法律要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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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行使废止权的一般要件(
原行政机关保留废止权(废止权的行使符合目的 的)。 负有负担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未履行负担(符合 比例原则)。 违反目的或者任务使用给付。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规或事实事后发生变更,致 使不废止该行为会对公共利益有所危害。 紧迫的公共利益(其他为防止或除去对公共利益 之重大危害者)。
司法解释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 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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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是通知和无“重大且明显 违法”的情形。
通知后的生效基于“合法性推定”,法律效力 处于“撤销保留”之下。如在法定期限之内未 受撤销,发生存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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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
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原做出决定的行政 机关,在法律救济程序之外,对有一般违法情 形的行政行为,终止其效力。
一、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涉及依法行政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的权衡,需 在具体个案中判断哪一个原则更为重要,分别 根据合法性优先或者信赖保护优先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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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力(存续力) 行政行为不受任意改变的效力。其理据为法的 安定性。又分为两个方面: (一)形式确定力(不可争力,不可撤销性)。 对行政行为的争讼需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一旦 法定其间经过,即不能通过一般法律手段争讼。
形式确定力的例外:程序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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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程序拘束力所针对的是“不利变更”。
四、构成要件效力 行政行为对行为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拘 束效力。又包括 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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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其他行政机关的拘束效力:一个生效 行政行为对做出行政行为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 同样具有拘束力,其他机关有义务将该行为当 作一个既定的构成要件或曰既定事实,予以承 认和接受,并充作自身管辖事务决定之基础。 理据为对行政机关之间管辖权分配秩序的尊重。
对负担的不利变更,效果类同授益行为的废除, 应根据撤销和废止授益行为的规则进行;对负 担的有利变更,根据撤销和废止负担行为的规 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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